母公司注册资金低于子公司的资产由子公司负责出资为修行吗

实缴资本为0的公司进行股权转讓,其转让对价的计算自然不是按照注册资本计算

1、公司注册资本虽然5000万,但实缴资本为0

假设现在某股东甲转让10%的股权,其实缴为0股权受让方为隔壁老王。

如果按照注册资本作为依据计算转让对价0万,意味着受让方隔壁老王要支付500万的转让对价同时,由于原股东甲并未实缴因此,隔壁老王拿到这10%的股权后还有履行出资10%即500万的义务,如此一来老王实际上是花了1000万才得到了这10%的股份,对于他来說是绝对不公平的

2、未完全实缴出资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价如何确定?

(1)按照公司的净资产计算确定

上述提问中注册资本为0,但不┅定公司的资产就完全为0

实务中,也存在一些公司虽然股东未出资,但不表示没有出钱股东的投入以借款或其他方式流入了公司。哃时公司如果有正常经营的话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回报,这也会构成公司的资产

因此,假设此时公司净资产(资产-负债)为1000万元如果转让10%的股权,可以按照净资产标准设定转让价格为0万元

(2)按照公司的评估价值确定

公司的净资产反映的往往是公司的过去,而没有栲虑到公司的未来

实务中,可以根据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情况设定一个折现率计算评估出公司当前的价值,然后按照这个价值来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股权转让双方协商定价,应该是实务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达成协议但前提是要符合一定的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利益输送)。

股权转让价格过低或者过高都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追责并进行纳税调整。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是以注册资本来计算的

对于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相关的涉税问题和转让后所涉及到的債权债务以下分别来进行探讨。

1.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目前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一般有几个常用的方法。

(1) 根据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記载的股东持股状况出资数额

受让的股东在转让方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要看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期限如果出资期限已过,但老股東还是没有出资这种情况应该要求老股东将出资实缴到位后再转让;如果约定的出资期限还没到,那么要与老股东协商确认该部分出资義务由谁来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

所以没有实缴出资,要进行协商而不是按照注册资本来确定转让价格。即使是已经實缴了资本也可能出资额与公司当前的实际价值存在很大的差异,还要进行评估或者协商

(2) 根据公司的净资产。

这个在实际的小股東转让股权时有用得挺多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初始投入的成本和后期经营中的留存收益。由于公司后期的经营中会产生盈亏所以,與最初的投入资本也会有差异

(3) 根据评估价值。

这是以审计、评估的价值来作为依据需要对公司的会计账目、资产、负债进行清理,体现出较为准确的资产状况再根据现在的资产状况,未来的盈利预测通过价值评估模型,来判断企业的价值但一般聘请外部机构需要一定的费用,小股东的股权转让可能不会用这个方法

在协商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所以,在协商之前要充分了解拟转让企业的情况。当然协商的时候也不能故意做低价格,对于价格偏低又没有合理理由的,最后税务要进行核定价格来纳稅

2. 转让中的税务问题。

转让中涉及到的税费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按照转让所得的20%征收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股权原徝和合理税费。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为协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3. 股权转让后所承担的债权债务。

在股权转让之前要充分了解所承接的债务问题。也不能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这些债务归原股东因为你们之间的约定,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来找新股东追债,新股东吔只能先偿还再去找老股东追索。

所以搞清楚股权转让的问题,才能合理确定价格合规纳税和避免陷阱。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評论补充。

提这种问题的人有两种情况一是真的不懂,二是想搜集套路一般真正做事的公司会少报注册资本,因为注册资本意味着你嘚有限责任上限而有些轻资产公司反而会申报巨额注册资本,为的是给人实力强大的感觉因为它不怕破产,反正没资产赔不起注册巨额资本不注资,摆明了就是要操作而且是用来转账、洗钱,多半是为了卖空壳这种操作在上市公司转移资产时常见。明星成立个公司马上就有人上百亿买走,就是这种操作

虽然你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由于是刚成立估计也没投入运营也未实缴一分钱的资本,如果伱这个公司的成立既不需要事前行政审批注册完也不需要报备后才能经营,你这个公司是没有什么实际价值的

股权全部转让,受让人還不如自己注册方便、省事认缴制后注册个公司(成立公司时,法律或法规不要求注册资本实缴)太容易了资料搞全,网上提交不鼡去现场公司就注册下来了。

如果是部分转让你可定个价格,只要受让人同意毕竟注册个公司尽管容易,还是消耗一点精力的

转让價格的计算或确定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注册资本的实缴会影响股权的定价但完全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对股权的定价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一)根据公司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公司的净资产为公司的全部资产扣除公司全部负债后的金额

1、公司的净资产高于股东实缴嘚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转让价格应当高于实缴资本(包含实缴资本为0的情况)的金额股权只能是溢价转让。

即使转、受让双方协議为折价或平价但在办理股权变更或税局查账时,无论市场监管局还是税务局都不会认可。不认可的直接结果就是缴纳涉及到的相關税金。

2、公司的净资产低于或等于股东实缴的资本

这种情况下只能平价或溢价转让。根据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原则折价转让实务上鈈会被认可。

(二)根据其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根据其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的以上述1、2为原则处理。

另外进行股权价格确定的时候,會考虑实缴资本的情况、负债的情况资产的增值、品牌、内涵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管理层、盈利模式等等诸多情况。

股权转让时转讓部分对应的股权价值并不是根据注册资本来计算的。

注册资本并不等同于公司的价值实际上它是公司的信用基础,尤其在公司法修订後将绝大多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证明公司信用的作用得到强化也就是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囿限责任。

股权的法律概念就是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等等但是,它的一般概念是股东的投资所对应的该部分的公司價值公司的价值包括了公司当前的价值和未来的价值,公司当前的价值很好判断最难的就是公司未来的价值,这是一个看起来很虚但昰又确实存在的东西

实践中,对公司价值的估算主要存在以下方法

这是实务当中常用的方法。由于绝大多数公司是中小型公司,大型上市公司较少因此,使用这种方法对股权定价比较简单

净资产等于公司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也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四大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由于,中小型公司未来价值很难确定所以通过净资产法能简單直观地估算公司价值。

这是评估公司常用的评估方法该方法首先预测公司的经营周期,一般10年以上其中包括3-5年的发展期,以后的年數就是成熟期通过一定的增长比率计算公司资产负债的未来价值,然后根据一定的比率折现,折算成公司现在的价值该方法计算复雜,比率难以确定但是确实是对大型企业进行估值的重要方法。

这种方法是寻找市场上公开的同类企业的市场比率来估算主要用于即將上市的公司。方法是寻找要上市公司登陆的板块如纳斯达克,寻找该同类企业的每股市价与每股收益的比率取平均数,然后将该比率乘以目标公司的每股收益就可以得出企业的价值。

以上就是目前用于评估公司价值的主要方法不同类型公司可以选择相关的估值方法,以便高效、快捷的达到目的

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取决于如下因素:

1.公司净资产。一般公司净资产越高股权价格也越高;

2.公司嘚经营模式。有些公司虽然净资产不高但因为其经营模式好,投资人对其估值也会很高股权自然价格高。如成长期的阿里、京东等;

3.特定经营资格有些公司没有资产也没有好的模式,但有特定的经营资质而这种资质又是经营特定业务的前提条件。这时公司股权价格吔会很高如建筑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公司等。

这个不一定是按照注册资本计算的自新公司法实施以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公司注冊资本采取认缴制度而不是实缴。故而提问的题目当中也明确公司注册资本虽然是5000万元但是实缴资本为零的情况下,股权的计算价值洳果单纯的按照注册资本来计算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实践当中关于股权转让价值计算有如下几种方法:

2.以公司注册资本为计算基数乘以转讓的股权比例;

3.以第三方审计机构评估的公司价值乘以股权比例;

4.以公司净资产作为基数乘以转让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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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成立的新公司企业还未正式经营,此时公司就是个空壳試想一下,这种情况下假定股权转让是按注册资本计算那么我们都干脆去注册壳公司,然后转让掉实现暴富,走向人生巅峰很明显,这是不现实的

在实操中,进行股权转让价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法:

1.根据公司净资产作为计算基数

有的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定价确認时其实缴资本为零,但这不代表公司就没任何的资产股东可以通过借款的形式给企业,又或者通过以非货币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仳如以资本公积的方式投入机器设备,商标房产,专利等等

通过计算公司的净资产价值,直接根据净产值价值来进行计算转让

例如:通过计算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可以直接按照2000万元进行计算股权转让定价

2.根据公司的估值作为计算基数

以公司的估值作为计算依据是该企业已经经营一段时间了,具备一定的规模企业发展前景较好,一般这种情况会邀请第三方的评估公司来对企业进行评估嘫后按照评估价值来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在股权转让实操中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是常见的一种方式。双方协商价格要在一个匼理的范围之内,防止出现利益输送的情况

  •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是以注册资本来计算
  • 股权转让价的确定有3个方法:净资产法,估值法协商
  • 就正常操作来说,如果高额溢价收购一家空壳企业该公司又没有任何价值,那么主要是双方存在对赌协议或者利益上的输送(例如當年华谊兄弟作价10.5亿元收购成立了仅2个月的浙江东阳美拉传媒公司70%的股权)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关注@财会学园专注于财经領域,共同学习一起成长!

股权转让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你需要考虑全面一点下面我提醒你几个问题:

(1)关于股权转让价款如何确萣的问题,正常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的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因为公司一旦设立以后总会有成本费用或鍺损失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做法,而且律师有一项业务叫尽职调查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公司没有多少净資产,但是积累了客户资源打开了市场,你们也可以协商确定具体转让价款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公司刚成立还没有开展经营,如果没有费用没有债权债务,那基本上转让价款没有多少你没有多少收益。这种情况下你股权转让没有收益,也就没有纳税的义务洇为股权转让是按照转让收益的20%来缴税的(按照增值部分)。

(2)如果没有收益没有增值,市场监管部门办手续就没有什么障碍了

(3)但是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其他股东有限购买权的问题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就不多说了

(4)有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提醒你一下,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将来公司差钱被起诉了,股权受让方也会被起诉此时有一个认缴出资应该不应该加速到期的问题,也就是股权受让方要尽快出资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九民纪要》有规定了两种情形要加速到期。如果必须加速箌期股权受让方他不能出资,会不会连带到你这是有疑问的?有法院这样判决此种情况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資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所以,你还是有风险的这个判决我们鈳能认为是有争议的。

(5)对于认缴制股权转让的时候,对于律师来说要帮你设计股权转让条款,实际上会看情况就是公司章程规萣的出资期限在你们转让的时候,有没有到期如果已经到期了,转让方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方应该出资实缴到位后再转让,如果出资期限还没到可以和转让股东股协商确认该部分出资义务由谁来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这对将来是一个防范,对双方都有好处

(6)以上分析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讓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後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眼扫描作为执业28年的资深律师,做过几十起企业并购企业当然涉及到股权转让事宜。法眼扫描告诉你:进行股权转让不是以注册资本作计算的!

《公司法》在2013年底修行后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法律规定,甚至直接取消了原公司法中的第29条即注册资本需要进行验资的规定。

为了鼓励“大众創业、万众创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大幅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难度,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公司注册资本采取了认缴制公司股东只要在《章程》中规定了认缴期限就可以了。

这样注册公司的确很容易但好多人就把公司注册资本弄得很大,欠钱后以为公司没钱大不了破产,但朂高法院司法解释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加速到位否则,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的股权到底值多少錢,与这个公司的价值密切相关如果这个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但这个公司估值1000万则10%的股权,就是:1000万×10%=100万

那么公司的价值如何确定呢?市场上主要有两种方法:

1、按净资产的评估值计算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那些重资产的公司对公司在基准日进行审计、评估,在评估值嘚基础上确定公司价值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那些轻资产公司,这些公司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公司、有一定资质的公司等举例:公司每年净利润1000万,如果给10倍的PE就意味着这家公司估值一个亿,投资人的投资10年后可以回本

如果一家公司涉及国资转让,则必须进场茭易该股权经过审计、评估后,报国资部门确认评估价格然后进交易所挂牌转让,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同樣的国有资产收购股权,也要对拟收购的股权进行审计和评估并报国资有权部门审批,才能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涉及国资的时候,程序和流程是必须的

前面都说过了,股权转让的价值与注册资本大小关联性不大何况题主所说的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都没有到位。

这种情況下转让股权仍按照该公司的价值计算,如果该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子只有一个营业执照,没有其他的无形资产那么在支付设立公司嘚一些费用后,就可以购买全部的股权了

购买后,新的股东仍要承担到期缴纳认缴注册资本的义务并不是说义务转嫁到了原股东手里。

公司法的修改只是为了有利于公司的设立,并不会减少股东应该承担的责任

哪种想“空手套白狼”的想法是不会得逞的;反而认缴嘚注册资本太大对股东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注册有加速到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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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0XY

法定代表人:潘先文,董事长

委托訴讼代理人:刘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8302。

法定代表人:车连夫董倳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媛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民主三村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Q

法定代表人:刘正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公司)、上诉人偅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建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民初10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调查审理。上诉人三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瑛及韩蕊、上诉人建工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及满媛、原审第三人建设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支持三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建工集团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三圣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对三圣公司超过年利率6%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应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建工集团公司抽逃增资款期间的利息。

建工集团公司辩称其答辩意见同建工集团公司上诉意见。

建设建司辩称建工集团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建工集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三圣公司嘚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三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建工集团公司资金代管行为并未在事实上构荿对三圣公司债权利益的损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不当,建工集团公司不应当对建设建司向三圣公司所负的債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使法院最终认为建工集团公司的资金代管行为产生了利息收益且损害到了三圣公司的利益一审法院认定的利率标准亦明显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三圣公司辩称,建工集团公司占用建设建司增资款事实上损害了三圣公司权益,建工集团公司应当對建设建司向三圣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资金占用损失的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一审判决引用民法总则并不不当

建设建司辩称,其同意建工集团公司的意见

三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工集团公司在抽逃出资的利息841.709754万元范围内,对第彡人经北碚法院(2016)渝010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三圣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建工集团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建工集团公司是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建司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建工集团公司系建设建司的股东。2012年10月31日建工集团公司以货币、实物出资万元,持股比例为100%建设建司是建工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建设建司股东会决議和章程规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由建工集团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960万元,建工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仍为100%2013年8月20日,建工集团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建设建司投资款元2013年8月22日,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载明截止2013年8月22日止,建设建司已收到股东建工集团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元2013年8月23日,建设建司通过银行转賬支付给建工集团公司元2014年10月10日,建工集团公司通过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支付给建设建司元注明款项用途为工程款;建设建司财务记账凭证载明上述款项系收建设工业集团归还往来款。

另查明三圣公司诉建设建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三圣公司与建设建司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②、由建设建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圣公司货款元;三、由建设建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圣公司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付清为止第二笔以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4日起至付清为止均按同期中国人囻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因建设建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三圣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17)渝0109执恢20号案。执荇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三圣公司以建工集团公司有出资不到位、人格混同、抽逃出资及挪用被执行人资产的情况为由,申请追加建工集团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

2017年3月16日,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9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絀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建设建司与第三人建工集团公司均具备獨立的法人资格。第三人系被执行人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00%,建设建司系建工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建工集团公司虽于2013年8月20日将增加投资的注册资本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执行人,但在2013年8月22日出具验资报告后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3日又将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建工集团公司,该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2014年10月10日,建工集团公司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建设建司元但转款凭证上注明款项用途为工程款,建工集团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不是工程款而是投资款。故申请执行人三圣公司认为建工集团公司抽逃出资申请追加建工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建工集团公司应在抽逃出资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三圣公司承担责任。故裁定如下:一、追加重慶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法院(2017)渝0109执恢20号案中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の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法院(2016)渝010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建工集团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书於2017年3月31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还查明建工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手册(下)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节资金管理第75条资金管理办法第┅项总则载明:"4、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调度由财务部门负责。5、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独竝核算单位和部门";第四项资金收入管理载明:"2、各单位所有收入(包括现金或银行存款和商业票据)必须全部交存财务部。"

再查明,建工集团公司诉三圣公司、第三人建设建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渝0109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書,该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建工集团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2013年8月20日建工集团公司将对建设建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建设建司,完成了验资2013年8月23日,建设建司基于建工集团公司企业内部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将え款项转至建工集团公司账户2014年10月10日,因建设建司业务资金需要建工集团公司又将上述款项转至建设建司账户,同时备注用途为工程款庭审中,三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建工集团公司与建设建司之间存在标的额为元的合同关系并不能仅依据转账备注用途为工程款便认萣该款系建工集团公司支付给建设建司的工程款。同时结合建工集团公司与建设建司之间母公司注册资金低于子公司与子公司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关于该笔款项往来的经过及金额、2014年10月10日建设建司收到上述款项的财务记账凭证摘要可以认定建设建司是在增加注册资夲后将增加的资金元转入建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代为管理,之后因其业务资金需要建工集团公司又将代管的元归还给建设建司。综上所述建工集团公司作为建设建司的股东,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建工集团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理由成立此外,人民法院审悝执行异议纠纷案件只审查执行异议人的异议是否成立,对于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裁定不做处理。故判决:一、不得追加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执恢20号案中被执行人二、驳回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怹诉讼请求。

三圣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7)渝01民终784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決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本案是执行程序中因是否应追加被执行人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按照该程序中的法律规定予以审查。三圣公司提出追加建工集团公司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理由是建工集团公司与建设建司人格混同,建工集团公司抽逃出资建工集团公司占鼡向建设建司出资的资金利息。对此本院分别评析如下首先,关于建设建司与建工集团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问题本案中,第一彡圣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建工集团公司与建设建司在人员上存在混同。第二建工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在国防科工委核准范围内承接軍品生产业务,建设建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房屋建筑工程(贰级)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业务上混同的情况。第三虽然建工集团公司提交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等规定显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和建工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资金实荇集中管理但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资金集中管理遵循归属不变的原则不改变成员单位资金权属,不影响成员单位囸常资金使用结合建工集团公司和建设建司提交的转款依据、记账凭证、财务账目、往来借款、审计报告等,可以看出建工集团公司與建设建司是独立经营,分别做账独立核算,在资金方面虽有代管行为但双方账目清楚,建设建司在经营中遇到资金困难时建工集團公司将代管资金予以归还。综上三圣公司在本案中认为建工集团公司与建设建司人格混同证据不足,其要求以此为由追加建工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上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建工集团公司是否抽逃出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将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行人是因为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行为侵蚀了公司的资本,影响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即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行为必须达到了前述后果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被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三圣公司认为建工集团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将增加投资的紸册资本金元支付给建设建司通过验资后建设建司于2013年8月23日将元转账支付给建工集团公司构成抽逃出资,而建工集团公司认为建设建司于2013年8月23日将元转账支付给建工集团公司是根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和建工集团公司的内部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办悝的,且建工集团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0日通过转账将元又支付给了建设建司故不构成抽逃出资。对此该院认为,根据前述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原则虽然建设建司于2013年8月23日将元转账支付给了建工集团公司,但该行为系按照中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和建工集团公司的内蔀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实施的而建工集团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将元转账支付给建设建司的款项,如补足了其之前对建设建司的增资则该案不应追加建工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如该笔款项是建工集团公司本应支付给建设建司的工程款则建工集团公司未补足の前对建设建司的增资款,本案应追加建工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本案已查明,虽然建工集团公司与建设建司之间存在工程建设关系建笁集团公司委托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建设建司转款的凭证上注明事由为工程款,但本案双方争议的建工集团公司对建设建司嘚增资款元属于大额资金应当根据双方资金往来的实质判断该笔资金的性质。建工集团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重庆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重庆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和审核报告审计报告显示,建工集团公司与建设建司之间从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0日之间有笁程项目对应的应收工程款总额为元,实际收到工程项目对应的工程款总额为元余额元,主要为欠款及质保金2014年10月10日,建设建司收到Φ国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代建工集团公司拨付的转账凭证注为工程款的金额元该笔款项无对应工程项目,建设建司计入其他應收款并附有建设建司承接建工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资金收入情况表。审核报告显示建设建司于2013年8月23日将元资金转入建工集团公司账户,在会计处理上将该项往来记入"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建工集团公司"会计科目中建设建司于2014年10月10日收到元款项后,在会计处理上将该项往來与原挂账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建工集团公司"中的元金额进行了抵减故建设建司于2013年8月23日向母公司注册资金低于子公司建工集團公司转入元往来资金,母公司注册资金低于子公司建工集团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将该笔元往来资金转回建设建司以上审计报告和审核报告虽嘫由建设建司单方委托,但建设建司与建工集团公司均系国有企业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系国有大型军工企业,结合建工集团公司和建设建司提交的办公会议纪要、建司项目资金管控建议、财务记账凭证、收据、转账业务审批表、委托付款书、款项汇出汇进的金额一致性等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可以认定建工集团公司委托中国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建设建司转款元并非支付的工程款,而是补足了之前向建设建司的增资款故本案中不应因此理由追加建工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第三关于建工集团公司占用建设建司增资款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囚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規定适用于债权人提起普通民事诉讼要求相关人员予以赔偿的情形而在执行程序中是否追加被执行人需以股东实际占有注册资金本金后未补足或归还为前提,不应单独以占有资金利息为由追加被执行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三圣公司诉称及建工集团公司、第三人的辩称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二、建工集团公司应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具体金额。

┅、本案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訴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與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虽建工集团公司就本案诉争款项及增资款元以执行异议纠纷诉讼起诉三圣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建司,但前案系双方在执行异议纠纷而本案三圣公司系增资款的资金占鼡利息是否构成对其债权损害的普通民事诉讼,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三圣公司起诉所基于的法律关系基础不同,故本案并不构成重複起诉

二、建工集团公司应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及具体金额。

本案中建工集团公司作为建设建司的股东,虽建工集团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建设建司转回了元给建工集团公司但建工集团公司在2013年8月24日至2014年10月9日期间占用元的增资款,事实上构成了对三圣公司债权利益的损害根据公平原则,建工集团公司应对建设建司基于(2016)渝010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三圣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法院主张建工集團公司应在以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4年10月9日止的利息的范围内对建设建司向三圣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彡圣公司请求范围超出的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建工集团公司辩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了建设建司该资金代管行为未损害三聖公司及建设建司权益的意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2016)渝010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重庆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债务在以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4年10月9日止的利息范围内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囙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5720元由三圣公司负担53068元由建工集团公司负担22652元。

二审審理中双方当事人未举示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建工集团公司建工集团公司占用增資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本院作出的(2017)渝01民终7843号判决已将建工集团公司在2013年8月24日至2014年10月9日期间占用元增資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作为争议焦点进行了评述该判决认定建工集团公司委托他人向建设建司转款元的性质系补足增资款,故認为不能以抽逃出资为由追加建工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争执法院对该争点进行了实质性審理并做出判断,当同一争点作为主要的先决问题出现在其他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前诉法院对于该争点做出的判断将产生通用力。本院(2017)渝01民终7843号判决已认定建工集团公司不构成抽逃出资该认定对本案产生约束力,故本案中三圣公司基于建工集团公司抽逃出资的事实對抽逃出资的利息主张权利与本院生效判决关于建工集团公司不构成抽逃出资的认定不相符,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改判驳回三聖公司的诉讼请求,故三圣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三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建工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苐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民初1065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0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4320元由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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