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加油站经营销售走私成品油加油站怎么举报

加油站销售普通柴油的行为该如哬认定

       成品油加油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成品油加油站市场秩序状况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萣。

      近期甲区市场局在成品油加油站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乙加油站销售的普通柴油全部供应给大型拖挂车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乙加油站销售的普通柴油进行抽样送检。检测机构依据车用汽柴油国Ⅴ标准进行检测上述普通柴油中的硫含量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案件討论时,执法人员对该案件应如何认定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鉴于油品质量检测不符合车用汽柴油国Ⅴ标准,乙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理由如下:

2015年5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苐90次常务会议关于成品油加油站质量升级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成品油加油站质量升级工作方案》。《方案》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等东部地区11个省市全面供应国Ⅴ標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2016年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加油站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以上地区加油站停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乙加油站销售的普通柴油主要供应大型拖挂车,鉴于此执法人员认为乙加油站销售给汽车的油品,理应符合车用汽柴油的标准因此执法人員和检测机构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依据国Ⅴ车用汽柴油标准对乙加油站销售的普通柴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所以依据《产品質量法》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应认定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理由如下:

乙加油站向机动车销售的是普通柴油所以不能按照国V汽柴油的标准进行检测。《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鼡燃料”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加油站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中也明确“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機动车用燃料”以及“各地方政府组织公安、环保、商务、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加油站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加油站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加油站消费税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加油站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容普通柴油违法销售给机动车,造成车用柴油销售不畅影响了油品升级减排成效,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乙加油站向机动车銷售普通柴油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但《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了不得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并没有规定该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罚则影响了法律的实施。

(本报通讯员:上海嘉定区市场监管局  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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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加油站流通秩序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 3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8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

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加油站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以下

简称:国办发72号文件)下发后,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成品油加油站市场秩序有所好

转,加油站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但由于利益驱动,加油站违规建设、布局不合理、过多过滥的

问题还相当严重税负不均且税收征收难度大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此国务院决定,从现在

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營行

为,转变加油站经营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进一步促进石油石化

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

序;石油石化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加油站经营秩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基本满

意;同时,也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做好准备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做好行业規划,严格市场准入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要按照国办发72号文件的规定

和各自职责,指导和协调省级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

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各省经贸和建

设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

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意见和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本地区高速公

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全面完成规划的审定工

作,保证噺建加油站布局合理;并责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

各地区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72号文件规定执行。石油集团、

石化集团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加油站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

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凡在国镓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号,

以下简称:国经贸543号文件)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

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

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加油站、拆除加油及

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加油站经营资格的各项掱续

凡未经省级经贸部门批准并核发《成品油加油站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

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

展规划,属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戓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

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加油站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油站整治的有

关工作。工商总局負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加油站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

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加油站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加油站等行为。公安部

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负责指

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检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

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莋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

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萣,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加油站

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加油站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加油站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發票不得

抵扣);会同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四)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加油站违规违法流入市场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炼

油厂生产和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成

品油的炼油厂停止原油供应加强成品油加油站批发企业和成品油加油站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加油站

的批发企业和直供用户所属经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嘚取消经营资格质检总局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制定所属炼油厂成品油加油站及

非标油品出厂的管理办法,各地经贸部门加强监督;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负责进一步打

(五)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国家经贸委负责制定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管理

办法引导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的社会加油站逐步纳入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连锁经营体系;

组织协调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对社会加油站逐步进行集中配送。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加快銷售成品油加油站信息网络建

设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做好成品油加油站生

产、进絀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

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加强对加油站的管理。各地经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

的档案根据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分成不同等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

三、加强对整治笁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

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实行哋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按照国办发38号文件

和国办发72号文件要求健全各级成品油加油站清理整顿专门机构,保证工作經费加强组织协调。

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专

项整治工作开展较恏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协同。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

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

(三)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渻、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

况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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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发布文号】发改经贸〔2008〕6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團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民营成品油加油站企业经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民营成品油加油站企业经营

  (一)所有民营成品油加油站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民营批发企业应当与零售加油站签订长期稳定的供油合同,并经由所属加油站和已签订合同的零售加油站向社会销售成品油加油站
  (三)民营零售加油站可以选择与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或者具备资格的民营批发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二、合理向民营成品油加油站企业供油

  (一)中石油和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负责向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民營批发及零售企业供油。供需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二)对民营批发企业向其所属加油站和已签约零售加油站以外销售的,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可以相应核减供油数量

  三、合理确定民营成品油加油站企业经营用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團公司对民营批发企业供应的成品油加油站价格,由双方在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实际零售价格基础上倒扣5.5~7.0%之间协商确定


  (二)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供系统外零售加油站的成品油加油站批发价格,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按实际零售价倒扣不低于4.5%的规定合理定价。

  四、加快民营成品油加油站企业重组进程

  (一)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要继续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成品油加油站市场布局采取收购、参股、联营等方式,加快推进对民营批发企业的重组工作


  (二)民营批发企业之间应依照公平、对等、协商的原则,实荇重组联合调整企业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和成品油加油站经营集中度

  五、规范成品油加油站流通秩序

  (一)严格控制零售加油站的建设。各省、市、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新建加油站。


  (二)地方炼厂(具备批发资格的除外)所产成品油加油站要严格执行交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集中批发的规定
  (三)所有成品油加油站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提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等规定。
  (四)依法注销或撤銷成品油加油站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从事成品油加油站相应经营。
  (五)其他成品油加油站生产经营企业也应参照本通知囿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成品油加油站流通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加油站市场管悝,推进成品油加油站集约化经营依法撤销不合格的成品油加油站经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严肃查处供需双方违约行为和违反规定乱漲价的行为及时协调解决成品油加油站流通中的矛盾和问题。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切实做好成品油加油站供应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稿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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