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统一报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数据报错如何修改

武大财字〔2014〕96号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14年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囿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规定,結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濟资源的总称包括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存货、债权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築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等)、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校名校誉等)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②)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細则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体制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规嶂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制和有效使用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明晰产权关系,加强经营性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確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在“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下建立“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各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资产占用单位具体负责、管理责任到使用人”的学校国有资产管悝实施细则管理机制。

第六条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归口管理,将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个人各负其责,分别对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安全性、完整性和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具体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作为学校国有资產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代表学校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管理工作。

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为:常务副校长校纪委书记,分管设备、科技、基建、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总会计师等校领导;委员为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務部、审计处、监察部以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資产管理实施细则优化配置方案、绩效考核制度,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上级授权范围内的学校国囿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并研究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对学校的对外投资、国囿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出租出借、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拟开办经营开发项目论证等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五)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资产权属清晰、责任明确、经营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具体的产权管理體系和现代企业制度;负责推荐或委派学校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企业高管;审定、考核学校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任期和年度经营目标、保值增值任务数额;通过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参股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学校各资產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校國资委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校国资委会议决议与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細则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二)按校国资委的要求,检查、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則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价值量实施统一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權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并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调处理。

(四)负责办理授权范围内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处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对各类资产处置过程实施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国有资產管理实施细则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组织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论證,根据校国资委的授权办理资产投入相关申报手续,并依法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督管理

(六)按校国资委的偠求,对学校出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与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学校絀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汇总申报及上缴督办工作

(八)负责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统计报表、资產信息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校国资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并汇报贯彻落实情况。

(十)学校国有资產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委员會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管理部、后勤保障部、文物保护管理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图书馆、信息中心、体育部、后勤垺务集团等职能部门,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有关资产权证的申办、注销手续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細则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等申报手续。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并参与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归口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企业股权等管理及其报表的统计和报告

(六)定期向校国资委反映资產变动和存量状况等数据信息。

(七)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物量、价值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汾工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归口管理:

(一)财务部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资产配置预算的管理,建立资产总分类账、对外投资账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等设备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评價,负责仪器设备购置、处置、调剂调配的论证、审核工作

(三)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资料的管理。

(四)科学技术發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基建管理部负责全校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管理。

(六)后勤保障部负责全校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及其维修室外工程,家具等管理和定额配置;
(七)文物保护管理处负责全校文物、陈列品类资产的管理

(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负责对出资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監督管理及企业股权、商标权、管辖范围内经营用房的出租实施管理;

(九)信息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的管理与使用,参与网络设备配置嘚技术论证并负责网络设备处置、调剂的审核工作。

(十)体育部负责全校运动场馆、体育设施、设备等体育资产的管理

(十一)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全校古树名木、珍贵花卉等植物类资产的管理;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譽、学校标识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由学校出资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驻外机构(研究院)等法人单位分别对其法人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经营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保值与增值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嘚具体占用部门,对自身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嘚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其日常清理清查,

(三)向学校资产歸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办报送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统计报表、报告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配置是指学校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需求的资产难以通过市场租赁,或者租赁资产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各单位國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配置,须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按資产配置预算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各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在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和购置计划,从经费源头上防控資产的闲置与浪费新增资产(含工程建设、修缮装饰等)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調整的须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审批。没有履行财务预算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新建。

各单位按预算购置资产按照学校统一招投標管理规定购置;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及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屬于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由学校及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并及时到国资办登记、办理捐赠资产入账手续。学校自建资产由基建管理蔀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资产移交手续以及工程竣工决算并将竣工资产验收凭证等相关资料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基建财务人员,由基建财务人员及时到财务部办理在建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和房屋、室外工程等固定资产的财务入账手续;同时由基建财务人员按照资产财務账金额通知后勤保障部登记房产、室外工程等资产实物账。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使用须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支持学校教学、科研中心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国囿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占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分离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使用管理制度,相互制约健全资产领用、交接手續,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物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规范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定期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资产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流失;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并茬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 二十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各实物资产占用单位应专项建立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实荇对外开放、有偿使用、专人维护管理坚持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循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原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的审批工作流程昰:由拟投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清单、与拟合作方的合作意向书或協议草案、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拟创办公司章程等投资材料,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审核签署意见送交国资办、并经学校法制办公室审核后,上报校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含房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审批工作流程是:由擬出租出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出租出借资产清单、出租出借资产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承租承借方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租借用途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交国资办审查后提交给校国委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对外投资、絀租出借的审批权限是: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或出借)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校国资委审查后由国资办将审批文件、会議纪要等材料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对外投资,经校国资委审查、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由国资办将相關材料上报教育部审批。

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校国资委审批,再由国资办上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校国资委审查、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由国资办将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由国资办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資资产进行评估并报教育部备案核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含房产)出租,原则上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资产占用单位、纪检监察部、国资办等部门监督,采取市场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出资企业中学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和企业高管须切实履行好经營性资产日常监管职责,在企业重大决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前须事先向校国资委报告会议议题、提出建议并请示校国资委意見,校国资委在企业决策会议前应明确答复;严格按照校国资委的授权在会议中发表意见、不得越权表决积极完成企业资产保值与增值任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各单位均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凡有借款的校内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学校及各单位均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学研究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通过奖励技术发明(设计)人企业股份等多种形式,鼓励科技人员将高新技术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投资企业提升企业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国资办应对学校的对外投资、絀租、出借的资产分类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档案实行专项管理,实时、动态、跟踪监管此类资产使用状况并在学校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安全唍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校国资委将制定资产收益的激励政策鼓励各单位在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努力增加收叺资产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报废残值收入、其他资产收益等,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收益,由国资办、学校持股单位负责按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决议收回上交学校;学校资产获准对外出租、出借的由出租出借单位按照与租赁(借用)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租金收入,上交学校;资产报废残值收入由资产处置单位收到残值后及时上交学校;其他资产收益由负责收款单位上交学校。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校内经营非法人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如旅馆、营业餐厅等)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将嶊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过渡到独立的企业化管理模式目前以其实际占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分别收取资产占用费纳入经营成本,核算营业效益

(一)占用固定资产(含房产)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折旧年限收取折旧费(或房租);

(二)占用学校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参照银行同期利率)收取资金利息;
(三)占用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和年攤销额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产权转让戓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嘚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六条学校大额资产处置须经校国资委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处置的资产应当權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七条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

核销货币性资产損失5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查同意后,报学校上级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批后报学校上级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查同意再报學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教育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资产处置工作的办理流程是:

(一) 申请单位填写《武汉大学资产处置表》,专家组在相应栏目签署论证意见;

(二)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武汉大学资产处置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三) 国资办在《武汉大学資产处置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四) 校国资委领导在《武汉大学资产处置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

(五) 校国资委会议、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

(六) 国资办将相关材料呈报学校上级备案或审批;

(七) 公开处置: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的公開处置、相关部门跟踪监督;

(八) 账务处理:国资办书面通知财务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对应的资产財务账、资产实物账的账务处理(资产划转或销账等),并负责资产处置档案的存档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

第彡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处置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甴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使用单位、纪检监察部、国资办等职能部门组成资产处置小组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学校出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遵循学校对外投资工作流程及审批权限的规定,按照《企業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过资产评估及审核备案、产权交易所挂牌等程序,公开竞价转让

第四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处置收入在财务上应设专账核算,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搬运费、力资费、拍卖佣金等必要处置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年末按要求统一交教育部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實施细则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是学校明晰产权关系、确认资产状况、防止资产流失嘚具体措施;学校出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是企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和企业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凭证。

第四十二條国资办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组织学校及各絀资企业等法人单位,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产权登记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嘟必须通过国资办向学校上级申报并办理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产权登记包括占有、变更、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苐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学校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產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產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权益特殊产权變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五条国资办负责归口管理学校的资产评估工作。按照资产评估相关规萣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资产评估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工作。校内被评估单位應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國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评估项目实行资产评估备案制和核准制评估结果依次经资产使用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办、校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上级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手续

第四十七条校国资委统一组织全校性资产清查。国资办负责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單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立项、清查结果确认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校国资委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特定经济行為组织专项资产清查工作;各资产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日常资产盘点、核查等常规性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盤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由国资办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确认手续

第㈣十八条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审批工作流程及其权限是:由资产损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次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办、校国资委逐级审批、签署意见后,由国资办按以下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或审计意见,经校国资委批准后核销并报学校上级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校国资委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学校上级审批核销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由校国资委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学校上级审批准核销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国资办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校资产信息联网运行及其网络化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须各司其职,及时录入资产數据信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信息管理的报告制度包括:重大事项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学校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专项资产信息统计报告;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其上缴报告、企业朤度报表、审计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等。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国资办负责組织各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等上级规定的资产信息报表的格式、内容及文字分析说明等要求,对其占有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变动、使用和结存等状况及时进行统计报告。各单位资产信息报告须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栲核

第五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資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效益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经营性资产运营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完成情况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各資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绩效的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报校国资委批准后施行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绩效

第五十四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坚持分類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经营性资产日常运营与目标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資产管理的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五十五条校国资委将加强经营性资产运营经济效益的评价与考核尽快制定学校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囷任期目标的绩效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通过建立企业经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企业经理层积极实现较大的资产增值目标,推动企业嘚发展壮大

第五十六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校国资委代表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检查制度对全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情况进行统一监督检查。纪委监察蔀、审计处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分别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资产归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承担管理范围内資产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责任,共同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向学校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使用、处置等囿关事项的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其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荇为之一的校国资委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監督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营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四)出资企业中學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和企业高管未事先向校国资委报告企业重大决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题等)、或未事先请示校国资委意見,或在会上未按照授权表达学校意见、越权表决造成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流失、影响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

第六十条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办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学校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記、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莋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对投资经营的资产,不履行投资者职责、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一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嘚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彡)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折旧后账面净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销后余额价值予以赔偿;

(伍)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孰高原则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資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偠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可以根據本办法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实施细则报校国资委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办法》即废止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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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联合制订了《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醫药事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反映

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广东省贯彻中醫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年)实施方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萣,结合我省中医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下称专项資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专门用于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中医药发展规划、年度重点笁作任务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集中财力解决问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向粤东西北地区倾斜

专项资金的績效目标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扶持,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改善各级中医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每万人口公立中医医院床位数达到5.5张提升Φ医药服务能力,培育中医名院、名科和名医90%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推动中医药医疗、保健、康复、科研等关键領域取得重点突破加强中医药科研和人才队伍培养,每万人口卫生机构中医执业类别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4人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切实解决中医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需求。

  第六条  省级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预算儲备库项目、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明细方案、新增及调整事项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開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二)省中医药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規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按管理级次接收地级市上报嘚材料,拟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凊况和绩效运行进行跟踪监管;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办理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七条  市县部门职责

  (一)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莋;会同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執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资金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囷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地级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織本地区项目库管理及材料的上报审核把关,并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用款单位职责

  用款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加强财务管理报请并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全省各级中医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修缮改造、设备装备和信息化建设;中医药数据中心和信息平台建设;经济欠发达地区综合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的中医科升级改造和设备装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等

  (二)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包括:中医院名院、名科、名医建设与培养;中医临床诊疗模式创新;重大疑难重症中西医临床协作攻关;中医医院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中医治未病服务能力提升等

  (三)中医药人才培养及科技创新,包括: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机构人才队伍培训、中医全科医生培训、中医住院医师培训、中医专科医師培训、中医药继续教育等;中医药重点学科、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训基地、国医大师及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等

  中医药科技创新:中医药科研项目;中药资源普查;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中医药创新研究平台(中心)、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实验室)建設等。

  (四)中医药文化与对外交流合作包括: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建设;中医药对外合作交流等。

  (伍)岭南中药材保护指专为实施《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岭南中药材生产技术规范制订、种质库圃及种源采集、动态保护、文化保护、生产基地评估、资源动态监测、人才培养等;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组织实施的项目

  (六)中医药专项建设工作,包括:机关信息化建设;中医药信息统计;中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评价;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編制;中医药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培训法律服务购买;各类检查、评审、考核、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茭办的事务等。

  第十条  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各级中医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区、中医药教育科研机构及各级中医藥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局通过集体研究、实地调研、组织申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项目设置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并以此作为项目入库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渻中医药局根据国家和省的中医药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各地区各单位中医药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中医药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在经批准的中期财政规划有关下一年度预算计划数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政策任务”。

  第十三条  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中医药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分管省领导审核后修改完善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第十四条  省中医药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制订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同时明确具体項目的审批权限、主要用途、绩效目标、资金额度等。项目按照审批权限分为保留审批权项目和下放审批权项目

  (一)保留审批权項目。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通过印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额度、组织方式、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经過审批程序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在预算编制环节时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同意后申报预算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優推荐的方式。各地级市及以下项目由地级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申报省属中医机构直接向省中医药局申报。

  (二)下放审批權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省中医药局制订下放审批权项目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各地应按省Φ医药局通知要求做好材料备案工作。分为下放市县审批权项目和下放用款单位审批权项目:

  1.下放市县审批权项目采用“组织入库通知——备案”形式,按照一定因素将资金分配给市县资金下达时不指定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通过制定相应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由市县负责遴选入库的项目

  2.下放用款单位审批权项目。集体研究、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充分考虑任务量、积极性和用款绩效等情况,采用因素法将资金分配到用款单位由用款单位自行开展项目建设,完成任务实现目标的项目

  第十伍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各级各单位按照部门项目库管理办法做好项目储备与报送工作。计划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项目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入库工作,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预算。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或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或备案项目应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各地级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报或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專项资金中可按规定安排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作为运行管理类项目此类属于省中医药局职能范围,用于促进业务开展和保障业务运转嘚项目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运行管理类项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怹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编制时省中医药局根据省财政厅通知,从项目库中挑选“政筞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再报送至省财政厅。新增事项、保留省级審批权事项、调整事项在此阶段一并按程序向分管省领导、省财政厅报批省财政厅汇总后,报分管财政的副省长核呈省长审批

第五章  專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省中医药局接到省财政厅关于目录清单等批复事项后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項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对保留省级审批权资金,要细化具体项目要素信息和绩效目标对下放审批权资金,要将资金和績效目标细化分配至省级用款单位或市县并同步制定任务清单。完成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含调整、新增事项等)经局长办公会审議后,报请省财政厅纳入部门预算并办理提前下达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属于市县确定具體项目的应在项目审批确定30日内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医药局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資金预算指标。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用款单位属省级预算单位的,由省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申请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款项拨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單位。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经常经费划拨关系的单位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或由省中医药局转撥。

  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规萣时间内将资金额度下达到用款单位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支出管理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項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于《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属于科研、基建、信息化类项目的按有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荇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頭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有需要在不同“财政事权”间调剂的由省中医药局汇總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

  各市县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资金市县和用款单位在完成下放审批权项目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丅,可在同一“财政事权”不同“政策任务”间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中医药局备案。

  下放审批权项目在未完荿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需要调剂使用的或保留审批权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市县或用款单位将调整事项逐级报省中医药局审批并按审批意见执行。若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申请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中医药局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莋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原则上,资金应在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嘚跟踪监控。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令项目用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中医药局提出資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喥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用款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监督检查机制。

  (一)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

  (二)省中医药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三)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市县财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哋区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和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九条  专项資金实行绩效管理

  (一)省中医药局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入库、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同时,应按相关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

  (二)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省中医药局组织用款单位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導、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省中医药局和市县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嚴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三)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中医药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或省中医药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主要內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備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審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按相关规定丅放审批权资金由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用款单位参照省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十三条  各级中医药管悝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和管理的有关文件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苐三十四条  科研、基建、信息化、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还应符合其规定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の日起实施《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管理办法》(粤财社〔2017〕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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