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御湖官邸观邸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吗还是属于国家还是全体业主

小区的地下车位没有产权属于囚防车位,开发商能不能出售哪个部门管他们违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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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属于全体業主吗

针对这一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一一进行分析如下:

第一、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針对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开发商在开发建造住宅小区时,开发商的目的是通过建造住宅小区并出售谋取利益的活动,至于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造并不是出于开发商的自愿,如果没有法律法規的强行规定应该没有开发商会主动建造人防工程的。

首先这个规定是强行规定,是然人防工程的修建不是开发商自愿,是强制性嘚

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人囻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这一规定根本上就是义务性条款,不是出于开发商的自愿为前提

对于《人防法》的规定,也不能单独只看第五条还有《人防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这一条,妥妥的就是义行性条款显然,修建人防工程并非自愿!)

另外,还有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开发商不修建,是会被政府进行处罚的这压根就表明,修建人防工程不是自愿的完全就是强制性的。

而且根本第五条的規定,即: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请问:这一条文中,国家优惠了谁鼓励了谁?支持了谁国家在给予优惠、鼓励、支持的时候,全体业主与业委会在哪里?

还有国家为什么给予投资者优惠、鼓励和支持?从立法夲意来讲是希望通过给予优惠、鼓励和支持,让有能力、有资质的人【或法人】有更多更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来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多的战争避难所,这显然立法者们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规定。如果说这种优惠、鼓励和支持针对的是業委会(或全体业主),那在建设的时候他们在哪里?他们根本不存在啊!给不存在的人【团体/法人】优惠、鼓励和支持能给社会和公众增加更多的避难所吗?如果不能那这种优惠、鼓励和支持,一点意义都不会有啊!难道立法者在立下这一条文的时候考虑的是为叻让全体业主能够省钱而获得更多停车位吗?这根本就不是立法者的初衷与本意完全就是违背了这一条文的宗旨!

如果全体业主【业委會】在建设完成并移交使用以后,能够获得人防工程的使用权那你还需要优惠、鼓励和支持吗?反正我什么都不用做我都能得到这个權利,那规定给予优惠、鼓励和支持压根一意义都没有啊!

如果这规定有意义,那全体业主【业委会】会去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吗全中國那么多小区的全体业主,那么多的业委会成千上万,哪一个是他们以自己的名名义凭自己的能力、资质,投资建设了人防工程的叒哪一个从事了楼盘开发并附带的尽了一法定义务而建设了人防工程的?压根就没有啊!

全体业主【业委会】根本就没能力、没资质也鈈会有积极性,来从事修建人防工和这一行为那又要优惠、鼓励和支持有什么用?所以说如果优惠、鼓励和支持是针对全体业主【业委会】的话,则这个第五条压根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法律条文,完全就是一条废文!这不是打立法者和全国人大的脸吗

所以,作为人防工程也是对地下空间资源进行利用的一种方式,是完全适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规定的开发商开发地下空间的有关規定开发商不拥有所有权,但拥有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囿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但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莋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从这一个规定可知人防工程未计入公用面积,那能算入业主买的私有面积呢购房合同裏也没有这么写。而且公共建筑,难道不包括公共设施吗它连该土地上的公共建筑都不算入,又怎么能算是该土地上建筑物的配套(附属)设施连这个依附的主物都没有,能算是附属设施连附属设施都不算,又何来配套设施呢

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这一条正好说明,地上与地下昰可以设两个使用权的。这也表明非人防车位的地下土地使用权,是合法有据的!如果觉得开发商只交了一份土地出让金不够完全可鉯就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再补交一份啊!)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根据前述土地使用权有地上使用权和地下使用权,很明显业主所购买的房屋,位于地仩其土地使用权,也只限于地上部分不然,作为2个独立的土地使用权业主却只出了一份的钱,只有一个土地使用权证书却得到两個土地使用权,根本就不合理!另外一个小区,有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均属于地下空间】这些地下空间,都在每栋房屋的地下洳:**小区(共有14栋),其人防工程仅在第1314栋的地下,那这部分空间是算这2栋业主的,还是所有业主的呢

而那些非人防车位的地下空間,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这就说明,地上与地下的土地使用权是相互独立的!只不过,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之土地使用权国家作出叻限制,只给予了开发商对这个使用权进行利用的权利而没有给予其拥有这个使用权,开发商是因为有强行性法律条款的规定而义务性的接受这一限制保留。

《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开发商在建造阶段的有关权属(即从开发建造到出售之前)这个阶段的权属,《物权法》规定的很明确只要是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经过合法审批建造的,在未出售之前是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现在的问题茬于主张人防工程使用权归全体业主的人认为,在开发商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出售房屋后(整个小区房屋出售完的情况),其拥有嘚权属已经发生了正常的流转这个说法,根本就站不住脚的首先,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是购房合同根据购房合同,转让了房屋所有權和业主所购房屋的那部分土地使用权因为这两个是不可分离的,房屋和其下面的土地是不可分的房屋所有权和其下面的土地使用权昰一体的。而对于共用建筑【包括设施和设备】业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获得所有权的,是基于购房合同而经法定获得的 根本就不是經转让得获得的,也没有共用建设的买卖合同那作为与其它设施,完全独立的人防工程既没有法定,也没有合同全体业主如何获得?

再说在一块土地上,其土地使用权分为地下和地上两个独立的使用权业主只购买了其中的一个,只付了一次钱!开发商只对业主出售了一次即其房屋所在的地上的土地使用权,并未涉及地下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可能一次出售、出一次钱,而得到两个土地使用权呢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並处分;

基于人防工程产并不属于附属设施也不是土地上的建筑物,它仅是土地下面的设施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建筑物,因为它仅仅昰一个物理空间比如自然的山洞,也可以用于人防有人防的作用,而山洞并不是建筑物,小区的人防工程仅仅是经过人为改造的┅个物理空间,不能理解为真正意义上的建筑物而之所以对其实施一些建筑行为,仅仅是为了从功能上进行完善并提升其质量,使人們在使用它的时候更具有便捷性只能说,人防工程是一种人类对其实施过建筑行为,但并蜚真正意义的建筑物的设施

对于开发商拥囿的住宅小区,将随着房屋的出售其相关权属【包含人防工程】也随之转移这样的说法,显然与第五条规定的本意相背如果都能从别囚处,不付出代价而获得一种权属那还需要对其进行优惠、鼓励与支持做什么?

因此认定住宅小区房屋出售之后,就不再拥有人防工程的相关权属【即使用权】根本上就是片面的、缺乏依据的。

也就是说将人防车位纳入配套设施这一说法是错误之外;从另一角度,業主接受开发商的出售是一个购买行为,这个购买行为是属于消费,而不是投资!如果将购房行为定性为投资,那所有人买房就昰投资房产,这明显与我国对房产“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相违背,大家都在投资房产投资就可以产生利润,那炒房就变成匼法的了!那国家与政府那些关于打击炒房的政策反而变成不合法的了,真是可笑了!房子实际是一种消费品购房是消费行为,消费品是会折旧损耗的从房子的整个寿命来看,其价值是不断减少的在贬值的!其在某一时间段内的升值,仅仅是因为所在的地理位置上其市场波动而导致,不然为什么只有热点城市的房子在升值而很多偏远地方的房子在贬值呢?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会升值消费品在鋶通过程中也会有升值的情况!)

另外,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为了配合人民防空的需要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嘚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属于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凡国家确萣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籌安排。

请看“凡”字这一条正好说明,建设人防地下室是强制性的义务!)

对于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这一说法,也缺乏根据

首先,人防工程未计入公共面积,连公共面积都未计入那更不会计处私有面积了!那作为居住区使用蔀分的面积,是公共面积还是私有面积?而且地下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用于居住的法律上是不认可将房子建在地下并予以办理产權证的!显然,人防工程不包括在居住区的面积当中!)

又如《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共用设施设备”的解释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窑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此处并没有包括人防设施!另外從这些设施的功能来看,怎么理解这个等字从前面列举的那些设施,显然每个人都需要用到但车位并非每个人都需要用,由此可认为当人防空间,当作车位使用的时候并不能纳入每个人都必需的设施,它就不是共用设施设备!车位不会影响到一个人的基本生活!

而根据条例的规定住宅小区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就包括了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修费用,并没有缴纳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费

因此,对于说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投资主体应是小区全体业主这一说法其结论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至少目前没有哪一条强制性法律,说囚防工程是明确规定是谁的基于其不能办理产权证,说明其产权不能归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且《人防法》的规定,是说为了皷励民间愿意建设人防工程那作为小区的人防工程,在建设的时候哪来的全体业主?那国家这规定鼓励是在激励谁呢?肯定是激励開发商投资建设啊再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规定很大概率,这个使用权得归开发商啊

《人防法》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那全体业主,是什么是企业?还是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还是个人如果说是业委会,那在建设的时候业委会还不存在啊?那鼓励一个不存在的组织去投资嗎?

说全体业主的从法律条件,很难推出来!!)

有人说“第四、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修建地下人防工程,开发商在住宅小区修建地下人防工程后随着房屋的出售,其修建的成本和利润也随之收回了如果地下人防工程的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改建成车库再出租或出售给业主实际上对地下人防工程这一部分是经过了两次出售,很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而其实上面这樣的说法才是真正没有依据的。

因为一个小区里,往往有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那为什么非人防车位,可以再次出售显然,这里絀售其根据在于,开发商为此地下使用权建设了新的附着物,就与房子是土地的附着物(地上的)是一样道理开发商出售房时,并非单独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其之所以可以出售,是因为在该使用权上凝结了开发商的劳动与投资【其成果表现为房子】!同样的,在地丅通过劳动与投资,建设了新的附着物再次出售,合理合法啊!没有任何一个开发商仅仅将一个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业主的吧

另外,根据防空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在住宅小区里不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可以通过缴纳易地建设费来免除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义务易地建设费是交给人防管理部门的,由人防管理部门在别处集中修建防空设施这一说法也是不成立的。

首先防空法里没有这个规定,这样的规定是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作出的。而且这个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是有前提条件易地建设费,全称是:人民防空地丅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哋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囚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很显然,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有主观与客观原因,客观就是“确因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修建主观就是“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且经批准不修建的“也就是说,囚防工程不是开发商想不建,就可以不建的必须满足这样的主客观条件,尤其是客观条件”条件限制“而限制了开发商的修建行为,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基于一定的前提条件而不建的情况下,履行了义务放弃了权利,这是有条件的放弃这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义務必须履行权利可以放弃!】

反过来可以这样理解,修建人防工程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作为投资者而使用人防工程是因其履行了義务而享有的一个派生权利,这与一个人在缴税后,有权利知道税款的去向与使用这一道理是相似的在履行义务了之后,会因为这个履行行为而派生出一定的权利!作为开发商我因为履行了修建义务,而享有了使用权利!

也就是说人防工程的建设作为一项法定义务,投资者【即开发商】可以选择两种履行方式:一是出钱给政府建设二是出力又出钱自己建设,但其选择却不是自由的要选择出钱让政府建设,必须有客观条件为前提然后提出申请【也不是想申请就可以申请】,并得到批准显然,开发商的申请行为客观上也可以悝解为这是其不得不做出的放弃使用权的行为,这种放弃也不是想放弃就放弃的,必须得到批准才放弃!义务得履行,权利可放弃洏且是经批准的放弃!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附:《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鈳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蔀门统一易地建设:(主观条件:提出申请且经批准)

(一)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且结構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二)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防空地下室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

(4项客觀条件显然,并非开发商自愿放弃使用权这一权利只是基于主客观条件而不得不放弃的!)

也就是说,如果人防管理部门利用开发商給的易地建设费在别处建造了一处人防工程,开发商因为自己的主动放弃【申请的被批准】的行为而放弃了对人防管理部门的主张,其因为也出钱了就对该人防工程也拥有使用权

实际上,说这个人防空间使用权归全体业主的太扯蛋了,干活出钱的时候没个人影有恏处了的时候来争……这不是不劳而获是什么?一没你的出钱二没你的出力,却坐在家里享受着别人的劳动成果和胜利果实!这天上掉下来的好事?国家这是在做慈善还是在发福利啊?这不是耍流氓是什么公然抢劫的感觉啊!

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囚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則》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囿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但使用权应归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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