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劳务分包单位没有工人,无力支付材料款和工人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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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查处建设领域恶意拖欠笁程款和工人工资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为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社會公平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85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擊开发建设单位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

(一)涉嫌违法分包及其他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区城建部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按上限实施处罚;依法暂停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年检和升级初审提请省、市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年检和升级。对存在恶意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依法停圵其在区内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暂停企业资质审核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开发资质。

(二)区城建部门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经调查证据确凿的,及时移交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85规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三)区税务部门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立即开展税收缴纳清核工作并对其是否存在偷漏税违法行為进行调查,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区国土、规划、城建、环保、消防、城管、供电、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暂停办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区内项目的建设、验收等相关手续;区国土部门依法暂停开发建设單位及其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的土地购置活动等业务,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暂停为上述企业新项目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五)区金融主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依法暂停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的银行贷款业务,对其已贷款业务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并上报省、市金融主管部门停止其相关金融业务。

(六)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开发建设单位忣其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新设立企业的工商年报业务

二、严厉打击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劳务分包单位没有工人款和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

(七)对施工单位出现恶意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区城建部门对本地施工企业依法停止在全区范围内承接新的施工业务,暂停企业施笁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外地入青施工企业,依法清出黄岛区建筑市场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外地建筑业企業入青信用证》。

(八)区城建部门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经调查证据确凿的,及时移交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圊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85规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三、严厉打击劳务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九)对存在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本地劳务公司区城建部门停止在全区范围内承接新业务,暂停劳务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依法按上限處罚;对外地入青劳务公司,依法清出黄岛区建筑市场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十)区城建部门對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经调查证据确凿的,及时移交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85规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四、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

(十一)区城建、人社、公安等部门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投诉受理平台打造农囻工维权绿色通道,引导其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对于通过采取爬塔、爬楼、冲击政府机关等极端方式讨要工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圵;对施工单位、工程承包人及材料供应商以讨要工程款、工资款为由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由区公安機关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打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严格实施全区建设领域信用“黑名单”制度

(┿二)对以上存在违法分包、恶意拖欠工程款(劳务分包单位没有工人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职业經理人统一纳入建设领域“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在本区项目立项、土地购置、招投标、资质管理、银行贷款、项目验收等企业及个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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