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区水利(水电)局粅价局,财政局水文站:
现将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关于印发<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實施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列为我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不得擅自增设其他有偿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水質化验费”和“水情拍报费”两项收费标准,按水利部此通知附件规定的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原定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
(根据浙价费〔1994〕71号、〔1994〕财综113号、浙水政〔1994〕343号)
关于印发《水文專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为了促进水文专业部门在为国家搜集基本水文资料的同时利用自身的人力、设备、技术优势开展有偿服务使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的规定我部制订了《水攵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水文专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是建立水利系统价格收费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水荇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实施试行中的问题及时向部财务司反映。
附件: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試行办法
(根据水财〔1994〕292号1994年6月27日印发)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系统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加強水文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81号)和《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水文單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活动时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水利、电力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均按《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本办法附件)收费
二、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的决筞性水文情报不实行有偿服务,只收电讯费
三、国际交换资料按对等原则或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
第四条专业服务项目
一、水文勘测与测绘
二、水文资料审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水质监测、分析
六、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及常规仪器维修
第五条水文收费标准以生产水文勘测产品所耗费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工资、管理费、其他费用为基础考虑使用频率、更噺周期、技术处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下列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在十类或十类以上工资地区作业时按标准增加10%。
二、需在高温、高寒地区进行作业的项目按标准增加10~20%。
三、在海拔高度超过2000米作业时加收10%;超过3000米时,加收20%;超过4000米时加收30%。
四、受潮汐影响时按标准增加20~30%。
第七条水文部门向使用水文资料单位提供的水文勘测资料只供该单位使用未经负責该项资料观测和整理的水文部门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使用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追究责任
第八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專业有偿服务工作时必须先与委托方签订任务合同书。水文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并确保成果质量委托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向水攵单位交纳费用,否则任何一方可停止执行合同并按经济合同法追究对方责任。各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文主管部门应根据洎身水文业务情况统一规定合同格式
第九条各级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水文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區、直辖市颁发的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第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