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武汉市华乐怎么样天行健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杨园南路徐东还建楼9号楼负一楼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武汉市华乐怎么樣天行健农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