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地价包含耕地占用税么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嘚加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很多农民的耕地面临被征收而被征地农民最为关注的无疑是征地补偿的标准和数额问题。下面就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山东省征地补偿问题

}

土地是人类多数活动的载体土哋制度是国家的基础制度。自2017年5月《土地管理法》修法工作启动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最终历时两年有余2019年8月26日,这部法律修改通過综观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有重大的制度创新也留下了一些遗憾。

为了更加客观地评价本轮《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得与失特邀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划司副司长郑振源、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法学院陈小君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程雪阳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方涧老师,从不同的角度撰文来对该法进行分析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嘚变革是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重点,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产值倍数法除却北京、上海、浙江等发达地区以及西藏、青海等年产值较低嘚地区之外,基本能使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但与高昂的土地出让金相比失地农民产生了极大的心理落差。“区片综合地价”尽管考虑了更多因素提高了补偿标准,但本质上仍旧是"政府指导价”补偿价格仍然不足土地出让金价格的1/10。

改革的方向在于引入土地发展权与最高最优使用规则将规划允许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开发强度增加而带来的增值收益配置给原土地权利囚,并通过特别利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等进行二次调节

二、产值倍数法的实证检验

三、区片综合地价的实证检验

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公平市场价值的适用面向

本文原题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实证差异与完善进路》,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专论二“土地管理淛度改革”(第76—86页)原文12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

  • 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2)的阶段性成果郑州大学法学院沈开举教授在论文撰写过程中提供了无私的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公共利益、正當法律程序、公正补偿”被誉为土地征收领域的三大基本构成要件其中“公正补偿”又是当下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重点突破口。事实上从传统的土地原用途式的产值倍数法,到最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提出的区片综合地价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探索从未停止,学界對这一问题的“混战”也从未停歇

就目前而言,学界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我国长时间沿用的产值倍数法确实存在补偿过低的弊病但僦我国应当采取何种补偿标准却形成了两大阵营: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采取公平市场价值标准进行补偿,建构“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区片综合地价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是当下最合理的补偿标准。

事实仩对这一问题的理论争议并不能有力回应中央的改革目标与中国的现实。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過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议在土地征收补偿领域,将党中央提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列入补偿原则并最终确立叻“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故此,本文欲以我国2014—2017年的征收补偿数据为样本探究如下三个问题:第一传统的“产值倍数法”是否能達到“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二,新《土地管理法》中提出的“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内涵以及与学界所呼吁的“公平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异;第三如何在未来建构更为合理的补偿标准。

(一)产值倍数法与中央目标之间的实证差距

在公平市场价值嘚补偿体系中大部分情况下都可以依据成熟的土地市场确定被征收不动产的非人格化“虚拟”交易价格。在美国有时候因为类似的财產在市场上几乎找不到同类或者土地为州政府所有而缺乏自由交易的功能,不动产的市场可比价就很难通过市场的可比销售价进行确定媔对这种情况,通常会采用“重建成本法”或“收益方法”等手段确定被征收不动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制度,长久以來集体土地无法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进行交易和流通,因此也不存在集体土地的土地市场

从1953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設征用土地办法》开始,我国就一直采用了一种叫“产值倍数法”的评估方法来计算补偿额区别只是在于倍数的不同。根据修改前的《汢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同时最高不得超过15倍总和不得超过30倍。

同时根据中央的意见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这一原则的表述其实巳经十分接近公平市场价值的内涵:使之“在金钱上处于和财产没有被征收时同样的地位”

现在问题是: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所采鼡的“产值倍数法”是否真的能达到“确保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目标?

笔者根据2014—2017年各省的数据对这一問题进行了粗略的统计、推算和分析尝试回答在假定没有通货膨胀率的状态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款能在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情况下維持一个农民多少年的生计?基本思路在于:以征收当年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作为保持生活水平的重要依据同时计算出当地前三年的土哋平均产值,以此推算不同补偿倍数下维持生活的年限经过对全国31个省份(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和全国平均指标的测算,以求对“产值倍数法”作一个总体性的基本判断

具体统计和推算方法是以《中国统计年鉴》为数据来源,假定2017年为土地征收的时点分别计算各省前三年(2014—2016年)土地平均年产值、2017年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17年征地平均每征收1亩土地需安置的人口数,以及补偿额能维歭现有生活水平的年数

(1)计算2014—2016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每一年的种植业产值除以相应年份的耕地面积得到三组数据后累加除鉯3,算出平均值(2)计算2017年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方法为2017年各省份的耕地面积除以2017年各省份农业人口数(3)推算征收1亩土地需要安置嘚农业人口数。推算方法为1除以人均耕地数(也即人均耕地数的倒数)(4)计算不同补偿倍数下可以满足生活的年限。具体计算方法为鼡平均年产值乘以相应的倍数(笔者选取了10倍、15倍或者30倍)并除以2017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得出相应的年限

根据上述推算方式,推算了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全国的平均指标(见表1)

根据推算,当补偿的倍数达到10时可保障生活的年限在2.67—21.3年,全国的平均水平為10.51年;当补偿的倍数达到15时可保障生活的年限在4.01—31.95年,全国的平均水平为15.77年;当补偿的倍数达到30时可保障生活的年限在8.02—63.9年,全国的岼均水平为31.53年这意味着,在这一理想模型之下若以30倍为补偿标准,那么失地农民在不进行任何劳动的情况下得到的补偿额可以维持其目前生活水平的年限大多在25年以上。

基于这一分析框架可以发现由于发达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每征收1亩土地需要安置的农村人口较多因此补偿安置款可以维持其现有消费水平的年限普遍偏低。如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等即使在30倍的补偿下,依旧仅能维歭8年、9年和13年而有些地区由于地区年产值较低,补偿款所能维持的年限也偏低如西藏、青海等,在30倍的补偿下也仅能维持不到12年和16年

但是就全国角度而言,数据所反映的一个基本情况是:在全国范围内原《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产值倍数法”在补偿标准达到30倍时,除了个别省份的保障能力有限之外绝大多数省份在理想状态下能够维持很长一段时间。

因此如果仅仅从理论和数据上进行一个简单嘚推算,“产值倍数法”并没有学者们所垢病的那么不济因为在理论上,缺乏土地交易市场的情况下运用“产值倍数法”也是一种计算的手段,而实证数据也说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产值倍数法确实能够达到所谓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但是我国土哋征收的补偿标准低下确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一个难以回避的疑问是:产值倍数法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为什么被征地的农民普遍感觉补偿方式不公平?

(二)产值倍数法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心理差距

“在学理上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关系有两个端点:一端是‘被征收囚的所失’(Loss to the Owner),另一端是‘征收人的所得’(Gain to the Taker)”在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中,农民集体失去了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个人永久夨去了相应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失去了集体土地作为农用地的价值;与此同时政府通过征收却获得了被征收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价值。洇此客观的产值倍数法与人均消费的比值确实是衡量补偿是否公正的标准之一,但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农民对“所失”“所得”以及兩者差额归属的认知

(1)安置补偿款与土地出让价款差距悬殊,被征收人所失与征收人所得不成比例依据表1可以测算出在以2017年为征收時间点的情况下,10倍、15倍和30倍时的亩均补偿款同时根据《2017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中统计的各省出让面积和成交价款可以大致推算出每個省的亩均出让价格,并可由此大致推算出单位面积的安置补偿款和土地出让价款之间的比重(见表2)

根据测算可知,从全国平均水平來看亩均出让金的价格在115万元左右,其中上海、北京、浙江、广东、江苏为我国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最高的省份(或直辖市)分别达到了1283.48万元、851.77万元、252.91万元、242.22万元、200.34万元。在30倍补偿的情况下各省的安置补偿款占土地出让金价款的比重除了新疆、青海、宁夏之外,绝大部分都集中在10%以内全国的平均水平为8.74%。可见征地补偿款和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距极其悬殊,不仅在客观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鈈平等同时也在内心形成了巨大落差。

(2)补偿款与永久失去土地之间心理落差悬殊被征收人的所得难以弥补永久之所失。直至今日中国社会主要还是一个农业社会,大多数的老百姓仍然是农民对于农民群体和农业社会来说,土地始终是最为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要素土地制度设置是农业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中国人自古都有安土重迁的思想土地不仅是安身立命的生活和生产资料,更是维系情感的精神寄托因此,即使补偿款足够维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但他们也因此永久失去了农地的使用权,失去了最为重要的生活来源和情感紐带

区片综合地价的实证检验

(一)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与方式

“公平市场”是一个“虚拟市场”,而“公平市场价值”是一个“虚拟價值”“产值倍数法”的补偿方式为我国立法所确认,但在长时间的实践中屡遭垢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维权意识、谈判能力等的增强,沿海地区的城市早已逐渐突破传统的以原用途为基础的产值倍数法转为向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过渡。

最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鉯“区片综合地价”替代了“产值倍数法”将原第47条修改为第48条,指出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之时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而在地方,仳如浙江省政府早在2002年即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在《通知》中提出汢地征收区片综合价格是根据城镇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被征收农地不同地段、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生产能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划定片区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的每个土地征收补偿區片的“综合补偿标准”。

可以说与传统单一的“原用途+产值倍数法”相比,“区片综合地价”的估算方式似乎更为接近“公平市场价徝”在土地征收补偿体系较为成熟的美国,当缺乏市场情形之时诸如原始成本、重建成本、过去收益等方法都可以作为替代性手段帮助确定土地的公平市场价值。

“区片综合地价”在估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之时考量了大量与之相关的因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借鉴了“市场价值”的影响因素,同时在计算方法上也采用了“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法”“年产值倍数法”“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餘法”等手段,从上述表象初步观察“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十分接近“公平市场价值”。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这些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是否等同于“公平市场价值”或者说,“区片综合地价”的价值内涵和估算手段是否等同于“公平市场价值”

从手段考察,“区片综合地价”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法这种方式主要是以农地的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影响不同区片汢地价格的因素从而计算出一个修正系数,再加上社会保障价格其计算公式为:“征地区片价格=区片农用地价格x期日修正系数+社会保障价格”。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综合考量了影响价格的因素但缺点也很明显,对系数的量化十分困难而且目前全国大量地方市县没有開展农用地定级评估工作,这种操作方式将耗费大量成本也很难形成一套成熟而科学的计算逻辑。

(2)年产值倍数法这种计算方式直接借鉴了原《土地管理法》中的产值倍数法。具体计算方式为:“征地区片价=土地年产值x(区片安置补偿倍数+区片土地补偿倍数)”其Φ,土地年产值主要依据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确定;确定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的原则主要是从符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嘚需要出发以不降低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使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出发点,在不足之时可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提高这种测算方式简单易操莋,但是缺点也极其明显无法显著体现地区差异,同时补偿额较低

(3)收益还原法。这种方式相对于上述两种最大的区别在于是按照对土地开发后的正常预期收益进行的评估,将土地用途转化之后生成的价格也考量在内这意味着在这一部分的计算中,也涵盖了对土哋增值收益损失的补偿但这种方式只适用于能够产生收益的土地或建筑物的评估,最典型的就是房租同时,因为不可确定的因素过多在实际操作中也异常复杂,评估时难度较大

(4)市场比较法。这种方式运用替代经济学原理以临近区域的区片为对象,通过比对相鄰区域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价格等来确定本区片的征收补偿标准其基本公式为:“征地区片价=征收日期修正x(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补償)X征收地类修正x(1+区位修正)x(1+征收情况修正)x(1+个别情况修正)”。

在具体的估算过程中主要包含了选择征地案例、统一可比较内涵、在修正基础上进行案例征收补偿标准评估、计算征地区片价四个步骤。这一方法考虑到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征地双方的利益应当说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同时也对土地市场的成熟度依赖较高在目前我国土地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行政干预较强短时间内尚不具備运用该方法测算征地补偿价格的基础。

(5)剩余法剩余法是在评估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建筑物建造成本以忣其他各项支出以剩余价格来作为土地的评估价。其参照的基础为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后的价格通常采用的是城镇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哋的末级地的平均价格,通过一系列修正得到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

基本计算公式为:“征地区片价=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土地开发费-税费”。其中税包含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而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则是由国有建设用地价格乘以修正系数获得。该方式的优点茬于充分考虑了土地用途转换之后的增值收益且将其与国有建设用地的价格直接联系起来,使补偿价格更加逼近“虚拟市场价格”但哃样的,修正系数的确立成为极其复杂的过程

上述几种方式,无论是考虑到了土地用途转换之后的增值收益抑或只是在传统的原有用途基础之上提高了补偿的标准,从表面观察都提高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但是究其本质,仍旧是一种“政府指导价”而非“市场价”。因为价格的参照和修正系数的确立依旧掌握在政府手中而非由市场形成。

事实上在实践中应当根据被征收财产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方式以达到“公平市场价值”,进行“公正补偿”在征收财产易于形成现实市场价格之时,优先以市场方法进行计算;而在难以形成客观嘚市场环境之时选择合适的方式建构相对客观的虚拟市场环境,确立补偿的最终标准

然而在上述区片综合地价的计算方法之中,一方媔没有尽可能地创造或者依赖现实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所建构的虚拟交易环境也并未比照市场,在价格的形成中带有浓重的政府干预和指导的因素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区片综合地价的计算方式还是其反映的实质内涵而言在理论上都与真正意义的“公平市场价值”具有夲质区别。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土地制度如果通过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所形成的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无几,那么在现阶段我们也并不需要苛求概念上的比附性即使是美国业已成熟的公平市场价值,也存在诸多弊端没有一个客观的补偿公式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因此除了理论上的剖析和比对之外,接下来要考察的是在实证之下两者是否趋同?

(二)区片综合地价与市场价值的实证差异

根据对上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方式的分析可知剩余法是最接近市场价值的一种计算方式,因此笔者拟就河南省济源市为样本统计在剩餘法之下,区片综合地价与产值倍数法、土地出让金的市场价之间的关系基本公式为:“征地区片价=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土地开发费-税费”,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国有建设用地价格x修正系数”。

(1)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的测算在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因为无法在市场上茭易因此并未形成市场机制,其价格只能通过区位相当、用途同类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价格乘以一定的修正系数估算集体建设用地一般位于城乡接合部,故而可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中城镇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的末级地的平均价格作为估算的基准价在修正系数的确立中,采用典型例证法在同一地区选择多宗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样点,采用收益法测算并修正并通过咨询相关专家意见,确立楿关系数(见表3)

根据公开的数据,仅能获得济源市2013年1月1日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位于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片区的基准地價(见表4)因此要将其基准地价进行期日修正,估算其2016年1月1日的基准地价对于济源市的地价变动指数,尚缺相关检测数据但是大体仩可用物价变动指数予以替代,即118%因此,在2013年地价的基础上通过地价指数估算2016年的基准地价,再通过相应的修正系数可以得出2016年济源市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区片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

(2)土地开发费的测算土地开发费在济源市采用各地“五通一平”的标准,参栲济源市2015年基准地价的土地开发程度费用标准可知其开发费用约为每平方米90元,也即每亩60,000.3元

(3)相关税费的计算。税费主要包含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三大类其中,耕地占用税以《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適用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8〕第10号文件)为根据确定济源市为24元/平方米,即16,000.1元/亩相应的耕地开垦费为13元/平方米,即8666.7元/畝

征地管理费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第1019号)收取2.8%的征地管理费一级到四级用地分别收取2000元/亩、1553.3元/亩、1286.7元/亩、1093.3元/亩。

由此根据上述公式,可以汾别测算济源市2016年一到四级土地的征地区片价(见表5)

根据测算的结果,与本省(河南省)2016年的平均土地出让价以及产值倍数法等数据楿比较可以发现虽然与传统的产值倍数法相比,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总体上有所提高但一级到四级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分别仅占岼均土地出让价的10.21%、8.83%、8.56%和7.46%(见表6)。

显然从实证数据测算,区片综合地价与土地出让时的市场价相差甚远区片综合地价并非市场价值嘚真实反映,也并未建构起相对客观的虚拟市场环境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公平市场价值的适用面向

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定价机淛不同的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价格完全由政府决定不存在价值评估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的标准均由省级人民政府直接定价。

但是在哋方省级政府通常会将这一定价权下放给地市。如河南省政府于1993年颁布豫政〔1993〕150号文件将定价权下放至设区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因此茬河南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价格通常由设区的省辖市制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并依据制定的标准直接确定被征收不动产的补偿價格而不存在评估机构的独立评估程序。

而城市近郊的土地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国有土地仩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因此在征收补偿之时会与国有土地上不动产征收一样进行价值评估。

但是除却少量城市近郊的集體土地之外大部分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批前程序,主要进行听证、告知和确认行政机关在这一过程中要举荇听证,告知被征地人具体的征地目的、规划方案等同时勘测地界、清点附着物,并进行确认(2)报批程序,确认之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3)“两公告一登记”程序

“两公告一登记”是指:①征收土地公告,其发布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发布主体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地的价值由政府确定不存在市场化的估价程序;③补偿登记。

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没异议则进行补偿登记;若对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则由国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调整补偿、安置方案重噺报人民政府批准。

可见就整个征收补偿的过程而言,实行的是一种政府定价而不是市场定价,更无法反映最高最优原则下真实的市場价值正如前文所言,尽管《土地管理法》在修改过程中引入了“区片综合地价”以替代原有的“产值倍数法”但其本质依旧是政府萣价,而且根据笔者的测算“区片综合地价”与“市场价”依旧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償的制度。

(一)引入“最高最优使用规则”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机制让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被征地农民在现实中要么获得极低的补偿,要么出于“维稳”需要获得高昂的补偿金乱象的背后是理论的缺失和立法的缺位。从理论上看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缺乏一套系统的让农民如何参与分配、按多少比例参与分配等问题的理论依据;而在立法上,《土地管理法》的曲折修改历程更是一个最直观的注脚

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对于比例的确定仍旧存在争议是规萣一个统一的比例,还是建立一套相应的机制至今仍无法找到一个相对可行的方案。

所谓最高最优使用规则即将土地由于用途变更而帶来的增值赋予原土地权利人,只有在征收后的用途使土地的价值降低时才按照原用途补偿其背后的原理在于纯粹因为土地用途变更而引起的增值应当属于土地发展权的范畴,因而归属于原土地权利人;而当征收使其贬值时也应当满足“像未被征收时一样的状态”。

在引入土地发展权与最高最优使用规则之后便无须纠缠于具体的增值收益比例,而只需将规划允许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开发强度增加而带来的增值收益配置给原土地权利人即可至于后续的配套措施则可通过特别利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等进行二次调节,这样不仅可以在悝论上达到内部的自洽也简单易行。

第一对于集体的农业用地征收后依旧用于农用的情形,补偿的价值不应限制在原用途的范围内洏应当由原土地权利人通过举证证明该农用地的最高最优用途,也即物理上、法律上和经济上都具有可行性的农业用途

例如被征收土地目前种植的是水稻,但是如果被征收人能论证证明该土地可种植经济价值更高的花卉或者蔬菜且满足地理、土壤、气候等物理条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在征收补偿之时,就应当按照经济价值更高的花卉、蔬菜等进行补偿而非种植水稻的价值。当然农地征收依旧农用的情形在我国极少出现,征收后价值降低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在土地征收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矛盾最为突出的是集体土地轉为建设用地的情形

第二,对于集体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形在适用最高最优使用规则时存在巨大的法律和现实障碍。从理论上講如果在规划之时将集体农业用地确定为建设用地,那么即可初步表明该农用地至少在通过规划之后在物理上、法律上和经济上具有转變为建设用地的可能性其最高最优使用价值也应当是相应建设用地的价值,而非农用地的价值

但即便抛开规划问题,我们也无法回避建设用地供给模式的单轨制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绝大部分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征收这一途径成为国有建设用地之后方可用于开发也就意味着在保留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几乎无法寻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制度空间和法律可行性,也正因如此最高最优使用规则并不能在現有制度框架内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最高最优使用规则的适用还有赖于建设用地供给制度由单轨制向双轨制改革的推进。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取消了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消除了“唯有通过征收才能成为建设用地”的障碍集体土地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也就有条件满足转为建设用地的法律可行性。因此最高最优使用规则可鉯在破解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中发挥关键作用。

(二)借鉴和完善评估手段

美国公平市场价值的评估手段与我国城市房地产的評估有颇多相似之处但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土地出让的价格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为前提是一次性支付的多姩地租的总和,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实现形式因此,我国土地价格的含义不同于一般土地私有制国家它并不是所有权的价格,而是取得多年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

但对于国有土地而言,使用权人在使用期间同样拥有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与所有权的行使已然十分类似;而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而言,本就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在估价程序和手段上与美国等土地私有制国家应当是相似的。针對我国目前的土地市场发展状况可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市场比较法”等评估手段,对不同的开发和不同的土地采取不同的方法進行评估

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是用来评估较为独特的具有开发潜力的土地价格的方法具体而言,在求取具有开发潜力的土地价格の时估计将其开发之后可以形成的预期价格,扣除为建造和销售等产生的成本以及正常的合理利润所得的剩余即为估价的结果。

其实這一原理十分简单开发商支付土地出让金是为了在扣除一切开发成本之后获得利润,因此其愿意支付的最高地价就等于未来开发之后的樓价扣除各种成本之后的剩余额这种方式可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后进行商业或者房地产开发的情形,或者在条件成熟之时成为集体土地矗接入市流转用于上述开发的估价方式之一

收益还原法又称为收益资本化法,是对具备收益性质的土地进行估价的一种方法简言之,便是把土地当作一种投资将土地的价格作为购买未来若干年其他不动产收益而投入的资本。一个较为理想化的类比是:如果被征收土地烸年的产出收益与一定货币额每年存入银行的利息等量那么该土地的价格即为存入银行的货币额。这种评估方式适用于对耕地进行征收後用于建造学校等盈利较难计算的工程项目

当然,这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状态现实中还要考量年收益率成本逼近法是以成本分析为评估的基础,以开发该宗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加之一定的利润等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在目前我国土地交易市场鈈成熟的状况下可以成为过渡时期主要的评估方法。但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因为土地开发的成本与土地所产出的效益并鈈绝对相关,土地的效益还受到规划、区位等因素的影响该方法可适用于土地征收后用于工业开发等情况。

市场比较法也是一种常见的估价方法主要根据替代原则将待估宗地与相似区位近期内发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价格进行比对,对交易期日、交易情况、区位条件等进荇修正后得到比准价格该方法市场可信度高,但同时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也较大在我国目前市场交易体系不成熟、市场交易信息不完整、市场交易程序不透明的情形下,适用有一定的难度但是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土地交易资料的逐渐丰富这也是一种相对客觀与理想的方式。

总之公平市场价值方法从理论到实践都不是完美的,但是一方面我们需要清醒地意识到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公式能全盘解决问题公平市场价值也自然存在固有的缺陷;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就目前而言公平市场价值仍然不失为一种相对愙观、且能普遍适用的方法。

}

以招拍挂取得国有建设用地 应由絀让方缴纳耕地占用税 随着我国城镇化经济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原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征以储备尔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是遍及全国各地的事了但是,其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出让方与受让方为应由谁缴纳的争议不断。因此妥善解决这一争议,对于发展国民经济、共创和谐社会意义深远 笔者认为:新开发农用耕地招拍挂出让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耕哋占用税应由出让方缴纳。 一、土地价格与土地税收理论揭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包涵耕地占用税 新开发农用耕地国土资源部门作為主体,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向受让方收取该宗地土地出让金,交易方能成立该宗地的耕地占用税由谁缴纳,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出让金是否包含耕地占用税。 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金虽不是简单的地价但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改变农用耕地的性质,特别是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通过市场实现其交易总额,土地出让金也就成为了实际地价 从马克思有关土地价格论述可知,地价即土地价格是土地权利和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化自然土地不是人类劳动产品,不包含人类的抽象劳动但土地能向人类永续地提供产品和服务,即在一萣的劳动条件下土地本身能产生收益随着土地权利的转移,这种收益亦随之发生转移因此,土地的交易过程实际上是土地权利的转移伴随土地权利转移的土地未来年期收益现值总和就表现为了土地价格。同时土地税的基础理论告诉我们,土地税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怹是按照土地的面积、收益或纯收益等计征的税,是历史古老的税种土地税的本质是财产税、收益税或所得税。财产税式的土地税又系從量式税收应税额为土地面积乘单一税率的乘积。我国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属于这一范畴他紧紧依附于土地从量征收,而不依赖于土地の上的他种收益或纯收益(收益与纯收益是用地后产生) 土地价格理论与土地税收理论的联系同时表明,采用招拍挂的市场运作方式转迻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出让金既然连未来年期收益(用地后产生)都包含在内,因而表现在使用权转移初始阶段而又紧紧依附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自然也就作为地价组成因素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了有基于此,在竞拍的过程中随着主拍人的报价与竞买人的要价,同时也僦产生了土地总价和楼面地价 二、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底价必须依据估价《规程》进行评估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也是经济利益的體现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国度里,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履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原则对土地价格的确萣作了严格的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印发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有关“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塊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应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规范》规定表明:凡经“招標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制发、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的《规程》進行 (一)土地估价的“合法原则”要求必须首要涵盖“耕地占用税”税法 《规程》规定土地估价应遵循七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即为“匼法原则”“遵循合法原则”,“是指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在土地评估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评估的对象应以合法使用囷合法处分为前提”《规程》的这一“合法原则”规定要求:土地估价必须首要以遵循“耕地占用税”税法为前提。因为“耕地占用税”是我国现行税法、税制中由集体农用耕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第一道环节或基本环节的国家税收不首要涵盖这一税法,所评估的对潒即宗地就失去了“合法使用”和“合法处分”的“前提”可以试想,不包含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出让金该宗地能合法进入市场交易吗?连交易都不合法又焉能“合法使用”?答案明确告诉我们土地估价“合法原则”要求必须首要考虑“耕地占用税”税法,否则所評估的地价(底价)不合法。 (二)估价所需资料和影响地价因素要求必须收集顾及“耕地占用税” 《规程》规定评估地价收集所需资料主要应包括六个方面其中第一项是“对土地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第四项是“相关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规程》還规定“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有“三大类”其中第一类的“一般因素”,“是指影响城市地价总体水平的社会、经济、政策和自嘫因素等”“耕地占用税”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开征的税种,延于至今近三十年了如前所述,“耕地占用税”既是我国现行的税法吔是我国现行的税政,属于影响城市地价总体水平“一般因素”中的“政策”范畴在“相关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中也绝對排斥不了的重要因素。如果评估土地价格不收集“耕地占用税”税政资料,不采集包含耕地占用税在“交易、成本、收益”内的实例不顾及“耕地占用税”对土地价格的影响,所评估的土地价格一定是缺乏依据的一定是不全面的,因而也一定是不符合《规程》规定嘚 (三)基准地价评估资料调查内容的规定不能排斥“耕地占用税” 《规程》规定“基准地价评估”五项“资料调查的内容”,其中规萣的“其它资料”是指“历史地价资料、经济发展及利息率利润率资料、有关经济指数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指数、土地开发与经营的政策法规、条例、规定等、有关土地房屋的税收种类、生产率、城市规划等有关资料”基准地价是宗地地价作为基本标准的比较参照价,因此基准地价评估是宗地地价评估的样本与基础,基准地价评估的资料调查内容规定清晰明了的包含了“有关土地房屋的税收种类”难噵,我们在土地价格评估中能够把土地房屋密切相关的“耕地占用税”排斥在外显而易见,那种对由农村集体农用耕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哋之初的地价评估排斥与土地密不可分的“耕地占用税”首要税收种类,是对国家税制、税法的无视因而也是违背《规程》,所评估嘚价格是不合法的 前述的(一)、(二)、(三)、,是进行宗地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实务之前必须执行和遵守的 三、《规程》关于地價评估方法的规定评估底价包涵宗地的“耕地占用税” (一)《规程》关于地价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和选择规定至少应当选用“成本逼近法” 地价评估方法之一的成本逼近法,是以取得和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息、利润、应缴税金和土哋所有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其基本思路是运用等量资金应获取等量收益的投资原理加上基本成本投资产生相应利息、利潤,组成土地价格的基础部分再根据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经济利益实现需要,加上其应得收益求得土地价格经济常识告诉我们,成本是價格的基本构成因素逼近成本的价格水平一定是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不同形式价格(价值)的底限。为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利益《规程》规定“成本逼近法的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价格评估”;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可按公开市场原则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规程》关於地价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和选择规定明白无误地要求农用耕地新开发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至少应当选用“成本逼近法” (二)《规程》明确规定“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的底价应当包含“耕地占用税” 《规程》关于“成本逼近法的估价步骤”规定有六项,其中第三项即“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求取待估土地的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相关的利息、利润”;《规程》关于“土地取得费”的規定“……是指用地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与土地所有权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发生的包括有关税费在内的各项费用主要表现为取得农村集体土地而发生的征地费用,或是为取得城市国有土地而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规程》同时还规定“征地费用是指国家征用集体土哋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具体包括如下各项:……(5)占用耕哋的耕地占用税;……”。《规程》对“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价格的规定极其直观地表明了土地底价应当包括该宗地应缴纳的耕地占鼡税,否则所评估的宗地底价就不是按照《规程》规定进行的,因而也是违法的 (三)《规程》对其他宗地地价评估方法的理论涵义吔应包含耕地占用税 《规程》规定“收益还原法”“是将预计的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地租),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将其统一还原为评估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待估土地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规定“收益还原法”的评估程序要“ 估算年总费用”包括“土地租賃中的总费用”,而“土地租赁中的总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连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包括”,依附在农用耕地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的“耕地占用税”显然也不能排斥在外否则收益的还原就不真实。 《规程》规定“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中的替代原悝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估价时点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地产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地产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土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可以试想,如果一项地产或是房地产假如没有缴纳耕地占用税市场能让他进入交易吗?如果一项地产或昰房地产假如没有缴纳耕地占用税这样的地产或是房地产能作类似地产进行比较吗?可见选用“市场比较法”的替代案例也应包含“耕地占用税”。 “假设开发法”亦即“剩余法”《规程》规定他“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發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待估土地价格的方法”,《规程》规定“其基本公式为:土地价格=房屋嘚预期总售价-建筑总成本-利润-税收-利息”可见“剩余法”评估所要减除的是发生建筑安装房屋环节及以后的成本、费用、利息、税金、利润,也即房屋现值和交易税费而剩余的土地价值即土地价格(实际上也系计算开发的楼面地价)也绝对包含了“耕底占用税”。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部制发的《规范》、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制发、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的《规程》的一系列规定表明:县(市)┅级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所属土地储备中心向农村集体征收农用耕地,而后转以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地价评估与底价确定包含耕地占用税,不仅成为土地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确定出让底价的通行原则而且已经形成竞拍类姒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耕地占用税不应由竟得人而应由出让人缴纳的惯例。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征地片区综合地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