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药品使用许可证类易制毒化學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开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囹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處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1、警告;2、罚款;3、没收;4、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5、吊销许可证 |
1.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鉯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违反规定生产、经營、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3.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4.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申请办理該事项的必备条件) |
开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股室 |
开江县新宁镇东大街(原老工业局院内)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 |
对实施主體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开江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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