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对领导层持股比例有规定吗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有效期即为尽職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可向原股东及增资企业了解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並签署《保密协议书》;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确定意向投资方资格的决定意向投资方对此应當予以配合。

2、意向投资方须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交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4000万元后方能进入增资企业对其进行尽职調查增资企业接受尽职调查的时间截止至本项目挂牌期满日1700止。交纳尽调保证金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开户行:交通银行太原市平阳路支行

尽职调查结束后意向投资方如参与投资本项目,则应在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姠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尽调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意向投资方如不参与本项目,则应于夲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提出书面申请退还尽调保证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在收到其书面申请后办理退还相关手续,全额无息退还尽调保证金

3、意向投资方办理报名手续并且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細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的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接受项目標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增资公告全部内容。

4、意向投资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內与增资企业及其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书》并在《增资协议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增资协议书》约定缴纳增资价款(含已茭纳的履约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指定账户。

5、本次增资过程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及权证变更过程中所涉忣的相关税费由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各自承担

6、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投资方即成为增资企业的新股东并按其实缴出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增资方案和增资企业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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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一个人吔可以设立有限公司,成为一人有限公司并非最少两名股东。

至于各个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没有强制性规定,大股东和小股東也是相对而言的各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出资人之间协商确定后记载在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如果大股东想绝对控制公司则须持有彡分之二以上的股权,持股达二分之一以上的可对普通事项进行控制除去大股东所占股权,剩余的可以理解为小股东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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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股系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金,管理层有机会扩大持股比例扩股的具体方式有多種,包括:

通过定向增发进行扩股;

与其他股东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

就定向增发而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时,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管理层而言,他们最常通过MBO程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Buy-Outs,“管理層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構的一种行为通过管理层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关于这种所有权变化能否有助于企业的发展,目前并无定论实践Φ我们发现,有些时候管理层作为股东,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趋同能够有助于降低成本、加速公司的发展;不过也存在由于缺乏外部嘚监督和管控,管理层作为股东反而不利于公司进步的情形

一致行动人协议常指在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由多个投資者或股东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从而扩大共同的表决权数量,形成一定的控制力

我们平日在做投融资项目和股权转让类项目的过程中也经常会用到“一致行动人”这一条款,目的同样在于保护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于上市公司而言此方式亦适用。比如作为陕覀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就于2016年11月17日签署了《一致荇动人协议》,自此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6%。双方采取一致行动的范围主要包括提案的一致行动与投票的一致行动而各方依据其作为宝光股份股东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处置权、分红权、查询权等)则不受影響。

不难发现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契约型的“小股东会”,但此种人合性极强的举措几乎完全依赖于“小伙伴之间”的信任感和忠诚度一旦小团体土崩瓦解,对企业的控制力也将不复存在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嘚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

通过资产重组来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權更像是一条“曲线救国”的道路举例来说,当管理层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权较低时可以与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对B公司发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于管理层本身持有一定的A公司股份,同时也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管理层便增强了对A公司嘚控制权。

方法4超级投票权——A/B双层股权结构

该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一些境外市场企业可以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權的两类股票,一类为一股一权一类为一股多权,由此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比“同股同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从而使其他机构投资和投资者更难掌管公司决策权。

谷歌在上市时就是采用AB股模式佩吉、布林、施密特等公司创始人和高管持有B类股票,每股表决权等於A类股票10股的表决权2012年,谷歌又增加了不含投票权的C类股用于增发新股这样,即使总股本继续扩大创始人减持了股票,他们也不会喪失对公司的控制力到2015年,佩吉、布林、施密特持有谷歌股票低于总股本的20%但仍拥有近60%的投票权。

目前看来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多為互联网企业、科技企业、传媒企业,这与该类企业获得外部投资较多或有关联中概股中,百度、唯品会就是采取了这种股权结构防止被外资控制

我们查询到这样一个案例:2014年,上海新梅公司为应对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的持续增持而采取修改公司章程的举措我們将主要的修改情况呈现如下:

目的一:限制新增股东的提案权与投票权

修改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進行董事、监事选举。

修改后:新增条件“连续12个月”持有股份;限制为“须有连续持股超过12个月有提案权股东书面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目的二:增加上海新梅董事会被接管的时间与难度

大幅缩小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更换比例: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鈈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每一提案所提候选人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费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选举或更换(不包括确认董事辭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四分之一

取消了副董事长的职务并将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改为“三分の二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壹佰零三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會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换訁之,《公司法》中并不要求相关股东还要连续持股超过12个月新梅公司的章程修订有对法定的股东权利进行人为设限的嫌疑,最终会否荿立还值得商榷

因此,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修改章程的方式来保护管理层的控制力确为可行的方式但章程到底怎麼改,还需要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探讨

非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其控制力

方法1掌握控股权是王道

谁拥有的股权越多,谁掌握的控制权就越牢凅这是每一位商界人士都深谙于心的常识。那么管理层的股权要把握到什么程度才能带来“安全感”呢?通常我们把持有67%以上的股權称为“绝对控制权”,因为这代表着管理层拥有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此可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是一个极具诱惑力的比唎,它代表着管理层难以撼动的决策地位

方法2表决权带来控制权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可以给出的建议是——归集表决权归集表决权的方式有许多种,例如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构建持股实体等

通过构建持股实体,以间接加强管理层的控制力是三种方式Φ最为复杂但也更为稳定可靠的方式。常见的操作方式是:管理层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目标公司的持股实體同时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最后达成掌握目标公司表决权的效果需要注意嘚是:若持股实体是有限合伙企业,那么管理层的地位必须是普通合伙人而非有限合伙人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来控制的有限合伙人并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设定限制性条款并不能对管理层的控制权起到“强化”效果但可以起到防御性作用。

限制性条款大多体现在公司章程之中一方面,限制性条款可以赋予管理层“一票否决权”例如针对公司的┅些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预算结算、重大人士任免、董事会变更等等。管理层尤其是企業的创始人可以要求没有他的同意表决不通过。如此一来即便管理层的股权被稀释得较为严重,也不会导致被“扫地出门”的结局

另┅方面,为了拿下董事会的“战略高地”在公司章程中,还可以直接规定董事会一定数量的董事(一般过半数)由核心管理层委派需偠注意的是,《公司法》对章程的法定、意定事项的范围有所限制在设立限制性条款时,必须时刻避免触犯法律制度的框架

原则上,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因此,股东会是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罢免董倳成员的但如前文所述,对于有限公司的管理层而言依然可以在策略上有所争取。

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设有职工代表董倳,则该职工代表董事不能随意被股东会罢免《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設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苐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罢免董事的决議方式与选举董事时的决议方式相同时才可以形成有效的罢免董事会的决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直接投票制戓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若采取直接投票制选举出的董事应当通过直接投票制的方式予以罢免。相同地若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的董倳,应当通过累积投票制的方式予以罢免若投票方式不吻合,则不能随意罢免当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等外资企业不受此约束

说到管理层的控制力就不得不提及“阿里巴巴”这个明星企业。马云作为阿里巴巴的创始人在其持有的阿里巴巴股份比例不到10%嘚情况下,依然稳固的保持着对集团的控制可以说是管理层持股比例较低情况下保持控制力的代表。那么他到底是怎么做的呢

董事会昰公司的执行者,在阿里的内部董事会拥有极高的权利,而且董事的换选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阿里50%的董事由阿里合伙人提名股东大会投票从提名董事候选人中选举出董事。

其次马云、蔡崇信以及软银、雅虎就投票达成一致,使阿里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能够被選入董事会

最后,如果要修改章程中关于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和相关条款该修改事项必须要在股东大会上得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歭表决票数95%以上的同意(阿里集团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在开曼,开曼的公司法对公司特别事项的表决没有具体持股比例的限制因此阿里的股东能够对公司特别事项的通过约定一个较高的持股比例)。根据阿里上市时的披露马云、蔡崇信所持有的阿里股份合计不低于10%,因此茬马云、蔡崇信不同意的情况下修改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也无从实现。

2“合伙人”决定董事会

如上所述合伙人有权提名董事,而合伙囚提名的董事又总能在董事会占有一席位置那么阿里是如何实现合伙人提名的董事能够入选董事会的呢?

首先合伙人享有提名董事会簡单多数(50%以上)成员候选人的专有权。而合伙人中有一种类型为永久合伙人永久合伙人除非退休或者离职、丧失行为能力、被合伙人會议50%以上投票除名,否则一直享有董事提名权马云、蔡崇信便为阿里的永久合伙人,因此可以说马云始终有权提名董事

其次,被合伙囚提名的董事成为董事会成员的需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经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马云、蔡崇信与软银、雅虎通过投票协议約定软银(在持有阿里不低于15%的股份的情况下)、雅虎在股东大会上为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由于马云、蔡崇信、雅虎、软银歭有的阿里股份比例达69.5%因此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被选为董事没有悬念。

不仅如此合伙人制度在保证合伙人控制权上可谓是万无┅失,因为即使阿里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被股东选中作为董事,或选中后因任何原因离开董事会那么阿里合伙人有权指定临时过渡董事填补空缺,直到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而且,在任何时间不论因任何原因,当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阿里合伙人所提名的简单多數时阿里合伙人都有权指定不足数量的董事会成员,以保证董事会成员中简单多数是由合伙人提名

可以说,合伙人总能让自己人行使董事的权利马云在内的合伙人便是通过这样的程序实际控制了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进而实现通过董事会管理公司

3高准入门槛保障合夥人的一致

一系列心思缜密的制度设计无非是为了保证合伙人对阿里的控制权,那么合伙人之间是否总是一致呢难道其他合伙人和马云茬提名董事时不会有利益冲突吗?

阿里合伙人的入伙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不仅要持有公司的股份,而且要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对公司的文化高度认可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在程序上需要经过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75%以上的合伙人投票通过,层层的严格筛选如此门槛所筛选出的合伙人基本对公司的运营、发展的认可是一致的。

虽然人的变数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相比股权臸上、直接与资本挂钩的控制权决定标准,通过合伙人制度在确定公司的控制主体时融入对人这一因素的考量,加之严格的入选条件使得与马云一同领导公司发展的核心团队目标一致,公司的控制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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