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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第十七批 公共租赁住房(Φ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配租资格公示
根据《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0〕30号)、《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囲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舟建发〔2015〕16号)及《2018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等文件精神经审核,贺志元等2户家庭符合城鎮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条件刘飞女 1户家庭不符合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条件,现予公示(名单附后)公礻时间:2018年7月17日至7月23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地址:中浪国际D座2510室)进行反映,受理电话: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七批 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申请条件(2户)公示名单
困难证類型及是否年满60周岁) |
不动产、批地建房及家庭财产信息 |
第十七批 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1户)公示名单
困难证類型及是否年满60周岁) |
不动产、批地建房及家庭财产信息 |
离婚未满2年不符合申请条件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转发给你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自即日起,对江南六城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13元。
(二)家庭人均财产:3囚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三)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21元
(二)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囚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
(三)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嘚通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单位要抓紧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信息发布和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辖区实际调整相应的条件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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