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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海域使用审批(子項目一:用海预审审批)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用海建设项目。
3、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清楚尚未设置海域使用权,无权属争议无管辖异议;
6、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不构成重大影响;
适用对象: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核准制项目为同意開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平面布置图(有效期内文件)
5、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函(有效期内文件)
8、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界址图、用海现状图、用海位置图等相关图件材料,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彩色打印原件,图幅规格需符合国家海洋局的最新格式要求)
9、项目法人对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加盖公章)
材料一式伍份提供纸质文件并附PDF格式电子文档,原则上需提供原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于某处”等芓样,并加盖申请用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