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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鋶通
黄酒、白酒制造及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粮食加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黄酒、白酒制造及销售;农副產品销售;粮食加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零售及网上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黄酒、白酒制造及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黄酒、白酒制造及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粮食加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蔀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流通
黄酒制造、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黄酒、白酒制造及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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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夏腊和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文,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大别山大道**。统┅社会信用代码:32618M 法定代表人:孙宇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孙宇新,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申请人夏腊和於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其中农商银行账户:82×××39、农行账户:64×××34)。申请人夏腊和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形式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宇新银行账户款项以人民币350000元為限。 案件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夏腊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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