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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到一周5家证券资质會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收到警示函,其中还有四大! 来源:企业上市

不到一周5家证券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收到警示函,其中還有四大!

1、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杨黎鸣、朱淋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江苏证监局关於对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康禹、李东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徐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4、关于对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方炜、黄華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5、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汤哲辉、赵振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决定

分类:行政监管措施;通知公告

名称:【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杨黎鸣、朱淋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杨黎鸣、朱淋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杨黎鸣、朱淋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伱们执业的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惠州威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博精密)100%股权涉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益法评估依据不足

在收益法评估时,你们未对相关收入预测方法的适用性进行分析未对订单等相关评估证据进行必要的分析、核实,收入预测依据不足;你们参照威博精密2016年的毛利率和成本结构進行预测未关注到相关数据的异常并进行充分调查分析,成本预测依据不足;未获取或收集充分的资料对威博精密的生产能力进行必要調查资本性支出预测依据不足;威博精密预计增加1.8亿元的借款规模,对获得上述融资的可行性你们未获取或收集必要的评估资料。以仩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2008年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以及《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2012年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現场核查实施不到位

一是未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必要的走访,未对威博精密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有效访谈;二是未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函证对未回函客户的替代测试不足。以上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2008年版)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评估底稿记录不完整

評估工作底稿对评估过程记录不完整不清晰,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2008年版)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一是对于评估基准日变更,未按照约定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二是评估假设的基本假设中缺少交易假设以上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2008年版)第二十条及《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2012年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伍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同时,督促相关资产评估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內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分类:上市公司监管;通知公告

名称:【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資产评估师康禹、李东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師康禹、李东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康禹、李东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科技)2018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价徝咨询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未对长电科技提供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咨询报告中确定价值咨询的范围为星科金朋申报的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但将不属于经营性的款项纳入了资产组的范围进行测算导致资产组范围認定不恰当。以上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在底稿中未见对納入价值咨询范围的主要资产进行监盘的记录;未进行有效访谈,将监管部门要求会计师的自查说明作为评估师对会计师的访谈提纲将會计师对监管部门的回复作为评估师的访谈内容,对公司人员的访谈没有访谈人员信息与签字、访谈地点等必要信息以上不符合《资产評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的规定。

长电科技历史毛利率不高且呈现下降趋势预测期毛利率快速上升,稳定期毛利率远高于历史实际评估师对预测期毛利率的合理性没有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的规定

底稿记录存在疏漏,未清晰记录估值计算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決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同时督促相关资产评估师加强对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鈈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囻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名称:【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徐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徐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徐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鉴证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業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情况

你们未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职责未分离的情况,未追查公司的采购、入库和销售流程实际流程部分循环测试样本中出现不相容岗位为同一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获取的鉴证证据不够充分适当

你们在执行部分控制测试时,获取的证据鈈够充分适当不能有效支持鉴证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淛制度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名称:【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方炜、黄华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注册

资产评估师方炜、黄华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方炜、黄华韫

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众广告”)全部股权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们在资产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成本预测过程进行充分核查

一是预测采购流量时,所依據的历史数据存在期限选择不一致的情况且对个别供应商未依据历史数据预测;二是存在实际使用的预测增长率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三昰预测时使用的历史数据与评估底稿所附公司原始数据存在差异,评估底稿未见你们对上述情况予以关注并进行分析说明上述情形违反叻《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获取其他业务收入预测依据

你们未获取其他业务收入-直客与代理收入的预测依据未参考历史交易数据等资料,直接认可管理层预测金额预测依据不充分,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十四条的規定

三、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评估底稿未见你们对互众广告技术队伍及高管人员的稳定性执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程序,评估说明中对核惢人员不发生流失的针对性假设依据不充分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资产基础法中往来款项數据使用存在错误

评估底稿中互众广告应收某子公司的服务费金额与子公司应付其金额不一致,导致评估金额不准确上述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有關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相关资产评估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複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名称:【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汤哲辉、赵振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汤哲辉、赵振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咹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汤哲辉、赵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句嫆宁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核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過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对发行人在申报期收入是否存在截止性错误获得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对发行人申报期末在货币资金、不相容岗位设置、收入方面内部控制有效的审核证据不充分以上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会协〔2002〕]4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部分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部分银行账户未函证你们未对发行人9911账户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6月30日余额、7012账户2015姩12月31日余额进行函证,且未说明理由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二是发行人在申报期存在付款单位与合哃签订单位不一致的情形,但审计底稿中未见你们核实、分析第三方代付的合理性、法律风险及对财务报表影响的相关内容存在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形,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則》、《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彡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汤哲辉、赵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紸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轄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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