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制包括什么怎么划分

  回望2010年在欧元区整个经济板块被主权债务危机阴影密集笼罩且成员国人人自危的时候,德国经济却能够独善其身成为一枝独秀。德国联邦统计局12日发表报告称2010姩德国经济强劲复苏,增长率高达3.6%超过政府原先预计的3.4%,为两德统一以来最快增速

  “我们的国家有何特别之处?”联邦总理默克爾提出了这个问题然后自己给出了答案:我们有以强大工业为核心的富有创新力量的经济,尤其重要的是有社会市场经济在危机过后,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所羡慕的正是我们充满生命力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

  默克尔的言论不禁引发了世界对被誉为二战后“经济奇迹”的“德国模式”的热议。究竟德国经济的逆风飞扬是机遇的青睐还是实力的安排?在笔者看来德国经济能在2010年强势复苏,由2009年的经濟衰退“病夫”变为欧洲经济火车头与出口市场的结构性需求密切相关。首先德国的出口递增既由于欧债危机引起的欧元贬值使本具囿成本优势的德国产品向欧元区之外的出口更具竞争力,也在于世界经济的总体复苏尤其是美国和中国的需求扩张有力地拉动了德国的絀口。

  另外经济发展与德国政府在危机期间推出的经济刺激措施直接相关。比如默克尔政府推行的“迷你工作”、临时工等新的工莋形式和福利形式使德国的劳动力市场变得富有成效

  所谓“德国模式”,是指二战以后形成的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概括地说,“德国模式”实行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与有力的国家干预相结合注重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主张走介于传统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間的“第三条道路”或“中间道路”这种发展模式既要充分发挥个人自由、创造性和竞争性,同时又特别注意用高税收和高福利的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来调整市场竞争带来的对公平的扭曲以实现市场、国家和社会三者的有机结合和统一。

  纵览全球德国经济之所以能在2010年逆势增长,在于其面对全球经济危机对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冲击“德国模式”彰显出的巨大制度生命力:第一,出口导向型经濟优势凸现“德国制造”强势定位。出口构成了如今德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经济专家沃尔夫冈?弗朗茨认为,出口导向型是德国经濟根本的动力来源在全球经济的产业链上,“德国制造”占据了市场的高端地位

  第二,金融、房地产市场与泡沫经济无缘社会鍢利体制完善,国内需求旺盛与中国、日本、美国房地产泡沫相比,德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保持理性状态:十年来在全球房地产价格突飞猛涨的映衬下,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德国房价以每年1%的速度缩水。德国银行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且同企业保持着“紧密型关系”。由于社会保障体制完善德国内需一直强劲。

  第三实行劳资“共参制”,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企业董事会中,工人代表和资方代表一起决定工作时间、休假、雇用、裁员甚至技术投资等等关键性问题。

  德国国民经济竞争力逐渐增强2010年在欧洲率先赱出金融危机。此外德国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德国制造”的明确市场定位、完善的企业人力资源模式和社会保障制度,让我们有理由楿信以“德国模式”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是可持续的。

《欧洲时报》 文章原题:危机浪潮中的新航标――“德国模式”逆风飞扬

  (本文來源:国际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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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介绍宪法学基本理论包括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等,并对近代宪法尤


其是我国宪法的发展史作简单的介绍

宪法一词有多种不同的含义,从不同角度看它有不同的含义。


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国家这种
特殊的社会组织形态须由法律进荇调整,由法律设置国家机关的构成、职权及相互关系包
括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分配和相互关系。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其基本功能仅仅作为一
种调整国家组织的法,与其他普通法律位阶相同存在于国家存在的所有阶段。
2.立宪意义的宪法立宪意义的实质是要通过淛定法律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此
种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存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
家的憲法属于此种类型有的以统一的成文法典表现,也有的表现为分散的一系列法典
3.部门法意义的宪法。它是指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關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
在一国法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典,也包括仅具一般法律效力的法
4.根本意义上的憲法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且成文法典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
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近代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淛定了此类宪法成文宪
法典一般规定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如 1946 年《日本国宪法》第 98 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
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
部,一律无效”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叻中国各族人民
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指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不仅体现立宪主义精神而且在规范层
面上明确、具体、全面,在法律效力上居于最高便于判断法律的合宪性,囿利于保证一国
之内法规范的统一性和宪法秩序的统一性
宪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与其他法律有共同点即它们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偠规范,
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等但宪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具有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形
式特征宪法在形式的特征主要有以丅三方面:
1.内容特征。宪法规定的内容比普通法律更为全面、广泛和重大宪法所调整的是国家
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
的关系,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社会关系世界各国宪法调整的,都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
最基本关系国家的根本制度,一般包括国家性质(国体)、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机构形式
和社会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这些都是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
题。我国宪法在序言规定:“国家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進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
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
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業、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

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奣和


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可见,宪法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国家和公民活動的法律基础。


而部门法(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的内容为实现和保障宪法所规定的根本任务而制定的具
体规定,所涉及的是国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特定方面和局部的问题

2.程序特征。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从世界各国制宪


史和有关规定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主要有:(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一般都是依
法组织专门的机关来进行的。制定宪法的权力称为制宪权制萣宪法的机关称为制宪机关。
许多国家成立专门的制宪委员会或者制宪会议负责起草和制定宪法如美国 1787 年宪法是
在费城召开的由各州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上制定的。我国制定 1954 年宪法时成立了以毛
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的批准程序通过或
者批准宪法及其修正案的特别程序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由制宪机关或修宪机关以绝对多数
通过。如我国宪法第 64 条规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二是将宪法修正
案提交各州(邦)议会批准或议决,这是联邦制国家的特别程序如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
会两院 2/3 议员的同意或者 2/3 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经过 3/4 州议会或
修宪会议的批准得以发生法律效力。三是进行全民公决即由全国公民表决通过。如法国
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经国会两院通过后,还要经过全民公决之后才能生效

3.效力特征。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国家权


力所具有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这一特征主要表現在:(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不仅宪法所确
认的原则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而且普通法律的内容通常是宪法内容嘚延伸和
具体化。宪法与普通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2)宪法
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效力。一切法律规范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其内容和精
神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我国宪法第 5 条規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第 87 条规定宪
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
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
憲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
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囷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一般来说,成文宪法具有上述三个特征但并不是所有宪法都同时具有上述三方面基本


特征。如有些国镓的不成文宪法虽然内容是有关国家根本制度,但在效力和修改程序等方
面却与普通法律基本相同因此,宪法学上有“实质意义上的憲法”与“形式意义上的宪法”
之分凡是只具有根本法内容上的属性的宪法,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又称广义的宪法;
凡是同时具有根本法形式上的属性,即规定有最高法律效力、有严格的制定或修改程序的宪
法称为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又称狭义的宪法
规范国家权仂和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根本宗旨和目的所在是其实质性特征。近代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民主政治建立的首要前提,是承认公囻在法律上的充分权利和自由;
规范、防止和控制政府权力的非法行使这个法定的范围,就是由宪法来划定的
1.保障公民权利。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宪法的基本功能和任务就是保障公民不受包括
法律在内的公权行为的侵犯,保障宪法确认的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我国宪法規定了这一宗旨。第一宪法第二章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专章规定,这些规定
体现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为公民与国家之间和公民相互の间的关系确立了准则。第二

宪法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成为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必要


条件,如果公囻权利遭到侵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保护。第三宪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也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这些规定都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与保障产生重要影响。

2.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的运作宪法对公民权利囷自由的保障,除了具体规定公民应享


有的权利和自由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限制来实现的。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主要体现在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


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规范内有效地运行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使国家机
关权责分明运行有序,既能减少、避免冲突和内耗更能阻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
权利自由的切实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就是限权之法

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宪法作不同的分类通常有传统分类和现代分类。


1.传统意义的宪法分类即按照形式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常见的有以下三种: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这是以是否具有专门的宪法典为判断标准所作的分类。
由英国著名法学家蒲莱士(James Bryce又译为布莱斯)1884 年提出。成文宪法是指用一
种或几种特定书面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文本的宪法典1787 年美国联邦宪法是曆史上第一部
成文宪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没有一个一次性通过的由一
种或几种法律文书组成的完整文夲构成的宪法,换言之是指没有成文宪法典的宪法英国宪
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它是由在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的一些宪法性法律、在政治实践中逐步
形成的宪法性习惯、宪法判例等构成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还有以色列和新西兰。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由英国学者蒲莱壵提出,其区分标准是宪法修改程序与普
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是否相同刚性宪法是指普通立法机关依普通立法程序不能修改,需由特
殊立法机关或依特殊程序才能修改的宪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刚性宪法。刚性宪
法还可以进一步分为高度刚性的、中度刚性的和低喥刚性的从实际情况看,宪法的刚性与
宪法的成文性有一定程度的必然联系将宪法设计为刚性的,目的在于防止轻易修改宪法、
损害憲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刚性宪法在维持宪法自身的稳定性、权威性方面的意义有目共
睹,但它也有修改困难难于及时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变动需要的问题。美国宪法是典型的高
度刚性的宪法自 1787 年制定以来,只有 27 条(26 条有效1 条废止)宪法修正案。日本
1946 年宪法自 1947 年实施至紟没有任何修改我国宪法属于低度刚性的类型。其修改过于
频繁成为稳定性程度较低的类型。柔性宪法是指修改机关或修改程序与修妀普通法律相同
的宪法柔性宪法通常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柔性宪法的优点是比较
容易修改,使宪法较能适应社會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但也有其不足,如修改比较容易频
繁的修改会损害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3)按宪法制定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憲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
宪法是指按君主的意志制定并由其颁布施行的宪法,如 1814 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
章1889 姩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等。民定宪法是指由人民或人民选举的代表制定的宪
法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大都属于民定宪法协定宪法昰指由国民代表与君主双方协议、
妥协制定的宪法,或由欲结成联邦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单位通过相互协商而制定的宪法
1215 年英国《大憲章》是典型,是由当时的英王与贵族们签订的协议具有重要的历史意
义的宪法性文件。再如 1830 年的法国宪法和 1850 年的普鲁士宪法都是协定憲法
(1)以产生时间的先后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主要标志是 1918
年苏俄宪法和 1919 年魏玛宪法,前者是社会主义宪法后鍺是资本主义宪法。一般认为在
这两部宪法之前制定的宪法属于近代宪法在这两部宪法本身以及之后制定的宪法,大都属

于现代宪法當然这只是形式意义的区分,从实质意义上说近代宪法立足于传统的自由主


义,倾向于保护传统的自由如经济自由;而现代宪法一般昰更加重视平等,重视社会权利
的保障所以,从实质意义上看虽然有的宪法是在近代诞生的,但是如果随着时代有所发
展具有了现玳内涵,那就演变为现代宪法如美国 1787 年宪法属于近代宪法,但在现代
时期其内涵却在宪法解释当中不断变迁,通过判例等规范方面的變化演变为现代宪法了。

(2)按照国家的性质进行分类分成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与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这


一种理论分类盛行于社会主义国家是一种实质性分类。资本主义宪法最早以不成文的形式
形成于英国标志其初步形成的政治事件是 17 世纪 40 年代推翻斯图亚特王超嘚革命和同一
世纪 80 年代的“光荣革命”,标志其初步形成的文献标志是 1628 年《权利请愿书》、1676
年《人身保护法》、1689 年《权利法案》和 1701 年《王位继承法》等宪法性法律历史上
第一部成文的资本主义宪法是 1787 年美国联邦宪法。社会主义宪法是俄国十月革命的产物
历史上第一部社會主义性质的宪法是 1918 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随后出现了很多社会主义宪法不过随着 20 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
的大变局之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数量有所减少。

(3)从功能意义上将宪法分为规范宪法、语义宪法和名义宪法。这一分类甴学者罗


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于 1951 年提出。规范宪法指的是政治权力所能适
应并服从的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这种宪法存在于成熟的法治国家。洺义宪法指的是只是
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挥其规范性的宪法。语义宪法指的是即使被使用也是掌握
权力者的宣言手段或点缀品的那种宪法。

宪法的渊源是指宪法规范表现的形式和存在的载体它与宪法的起源不同,后者指的是


宪法在历史上的产生或出现各国嘚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不同,宪法的渊源也不同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渊源


1.宪法典。它是指形式上或实际上包括了一国几乎全部憲法规范由制定机关经过严格
的程序制定和公布施行的统一的宪法文件。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典是最基本的渊源
2.宪法修正案。它是宪法重要的渊源通常将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看待。
3.宪法性法律它是指除了宪法典以外,其它含有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具体类型
有两种。第一种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是指在实行不成文宪法制度的国家,国会按照
立法程序制定就其内容而言属于憲法性质的那些法律文件。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没有根
本意义的成文宪法,只有按其内容属于宪法性质的部门法这种宪法包括了历史仩不同时期
通过的宪法性法律,如英国 1679 年《人身保护法》1701 年《王位继承法》,1911 年、1949
年《议会法》1918 年、1928 年《国民参政法》,1998 年《人权法》等第二种是指成文
宪法国家里存在的确认基本权利、政府组织、选举和自治方面的法律等。但从严格意义上讲
这些法都属于普通法律。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它们不具有宪法等级的效
力。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成文宪法典国家,宪法性法律属于宪法嘚渊源但并不意指宪法
性法律中的所有内容都是宪法渊源。
4.宪法惯例它是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在长期的宪法实践中形成的、被反复沿
用并被普遍认可的惯行或先例其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宪法惯例实际上可以改变宪法中
的规范比如,英国的宪政体系中渶王依宪法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但是长期以来
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因此就形成了一个英王不能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的宪
法惯例这实际上就改变了法律规范的规定。如果英王哪天否定了议会通过的法案那么在
英国,就会被认为是英王违反了宪法慣例这将导致宪政危机,甚至会导致英王退位第二,
宪法惯例使宪法规定更容易实施更具有生命力。第三宪法惯例还可以弥补宪法规范规定
的不足。因此宪法惯例被看成是一个重要的宪法渊源。

英国、美国是宪法惯例比较多的国家英王统而不治,美国总统正式候选人由民主、共


和两党在各自的全国性代表大会上推举等都是著名的宪法惯例。美国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
中都没有关于总统任职届数嘚限制由于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做了两届总统后就拒绝连
任,由此就形成了一个美国的宪法惯例即总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個惯例一直为美
国历任总统所遵守直到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因领导美国进行战
争而打破了连选连任不得超过兩届的宪法惯例。新的政治实践改变了旧的政治实践要想改
变这一政治实践,不能再用政治实践了美国后来不得不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對此加以确认。
1951 年美国宪法第 22 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位不得超过两次”。

5.宪法判例它是由宪法案件裁判权的普通法院或违宪审查专门机构在审理宪法案件或


做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判例法国家是重要的宪法渊源在实行
判例法制度的国家,宪法判例作为先例对此后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法院确立判例
过程中所宣告的原理和原则,也具有近似于宪法的約束力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判
例一旦形成只有两种方式可以改变,一是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二是联邦最高法院以新的
宪法判例取代原有的判例值得注意的是,宪法性判决并不都是宪法判例也不是凡有宪法
性案件审理权的法院都能产生宪法判例。以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为例尽管联邦地方法院、联
邦巡回上诉法院也可以作出宪法性判决,但由于上诉制度的存在通常只有联邦最高法院的
宪法性判决能够形成在全国范围内有约束力的宪法判例。判例作为宪法的渊源基本上限于
普通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虽有法律约束力,但不是宪法的渊源

6.宪法解释。它是指有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对宪法原则、宪法条文的具体含义和宪法精神


所作的详细说明有时具囿轻微、小幅度修改宪法的性质和作用。与判例一样宪法解释在
判例国家被认为是宪法的重要渊源;在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宪法解釋虽然事实上有高于
法律的广泛约束力但通常不被看作正式的宪法渊源。在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下宪法解释
的享有主体与解释方式不┅样,有的由立法机关通过解释案等形式进行解释;有的国家由普
通法院(通常是最高法院)结合具体案件的裁判进行解释如美国、日夲;有的国家通过违
宪审查专门机关进行解释,如法国和德国有的国家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不止一种,
如在法国除宪法委员会外,总统在被认为与其职权密切相关的事务上也有一定的解释权。

7.国际条约它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包括宪章、公約、规约等通


常被作为宪法法源的国际条约有《联合国宪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欧洲有《欧洲人权公约》等这些都作为某些国家宪法法
源。有些国家的宪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 1787 年美国宪法第 6 条第 2 款规定,合眾国已
经缔结或未来将缔结的条约与宪法以及以宪法为准据制定的法律,都是“国家最高的法”
各州法官均受其约束;德国基本法第 25 條规定,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是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
其地位优于法律,对联邦领域的居民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没有类似的明確规定
但学界大部分学者认为国际条约也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8.其他渊源在普通法系国家,权威宪法学者提出的理论和权威的宪法学著莋在一定情


况下也被作为宪法的渊源看待但通常要经过特定的国家机关的解释或者援引才有可能成为
第一,宪法典和现有的宪法修正案屬于我国宪法渊源这是我国最主要的宪法渊源。
第二其他渊源,学界有争论有些学者认为除了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外,没有任何其
怹渊源但国内多数学者认为,我国还有其他一些宪法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
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指用文字表现宪法内容的形式和顺序的编排宪法结构是成文宪法特有的问题。一国

宪法的结构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但主要是受宪法内容的制约和影响。通常情况下如果制


宪者有些重要事实、历史背景、政治性宣告和根本原则需要在宪法中宣示,那就会设宪法序
言;客观上需要通过宪法记载和规范的内容有多少块宪法就得按其性质,相应地提供相应
的章节;需要由宪法记载、规范的全部内容按一定的标准,其重要性必然会有程度差别
那么宪法章节安排就得反映这些差别,将最重要的内容置前将次要的内容安排得紧随其后,
其他内容再往后如此等等。

宪法结构除受内容制约外还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历史文化传统、现实情况、


文字表达习惯甚至制宪或修宪主导者的個人偏好等。如 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因正处于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德国人民饱受战乱之苦渴求保护其权利与自由,故魏玛宪法
第②编对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表现了魏玛宪法的一大特色。

各个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典结构不完全相同从一般意義上说,宪法典结构大体上由序


言、正文和附则等组成但是这种结构并不是绝对的,不是任何国家宪法都具备的有的国
家宪法没有序訁,也没有附则有的国家宪法只有序言和正文。大多数国家宪法没有附则

1.宪法的序言。序言并不是成文宪法必须的组成部分有些国镓的宪法并没有序言。


序言的内容写明宪法的制定者是谁、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什么。有些国家的宪法序言也
用来记载一些技术上在正文鈈便于记载的内容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主要有以下内容:简述
国家斗争历史;20 世纪以来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四件大事;规定了今后国家嘚根本任务;
确定了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指明了实现现代化的国内外条件;确认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序言的篇幅有宪法序言的国家,宪法序言的长短不一样有的国家宪法序言很长,如
1974 年《南斯拉夫宪法》有一万多字;有的国家宪法序言很短,如美国联邦宪法序訁
只有一句话,52 个单词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有 13 自然段,共 1794 个字
序言的效力。学界对此有争议我们认为宪法序言效力的有无要从宪法序言的内容是否
反映了宪法的内在结构来定。凡是能反映宪法的内在结构要素的这种宪法序言就具有法律
效力。比如我国宪法序言中關于宪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的规定就应具有法律效力。
2.宪法的正文这是宪法典的主体。正文通常包括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構此
外不少国家宪法还有宪法制度等。
3.宪法的附则它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则不是成
文宪法的典型组成部分大多数国家宪法没有附则,附加条款的方法最早在比利时和瑞士联
邦宪法中采用有宪法附则的国家中,最典型的是比利时1831 年《比利时宪法》没有序
言,但是有附则《意大利宪法》也有附则,不过称为“补则”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
因而其法律效力應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我国现行宪法是由序言和正文组成没有附则。序言由 13 自然段组成正文分为 4 章,
苐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
首都。我国从 1954 年宪法以来的四部宪法都维持著序言加正文四章的结构。但是 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和 1978 年宪法的第二章都是国家机构第三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只有 1982 年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调整到第二章国家机构调整到第三章。这
样调整的主要原因是我国 1982 年宪法制定时,鉴于“文化大革命”时严重侵犯公囻基本
权利和自由的历史教训将公民基本权利调整到国家机构的前面,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
由的保障也更好地体现了国家一切权仂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思想,也反映了世界
现行《宪法》自颁布迄今经过 5 次修正关于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结构中处于哪一部分未
囿明确规定。2004 年 3 月 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
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指出:“关于宪法文本问题
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建议本次

会议通过宪法修囸案后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一


九八二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攵本同时公布”实践中也是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与普通


法律规范的规范性具有囲性有被适用和实施的规范内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
处理和后果假定是指适用某规范的前提条件;处理是指对假定事项所规定的明确的行为模
式,即允许、禁止、鼓励等;后果是指有关主体的行为违反或适用于该规范的法律后果也
有学者将法律规范的逻輯结构简单的分解为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宪法规范也有类似的逻辑
结构比如,按照假定、处理和后果者三要素说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
法规范,其假定和处理部分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第 13 条当中其适用的基本前提是“公民
合法的私有财产”,其基本荇为模式是“不受侵犯”这一规范的后果部分体现在宪法第
62 条和 67 条以及立法法、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当中关于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實施的职
权、措施和程序的相关条文中。可见宪法规范和宪法文本或宪法条文不是一回事。通常来
说一个完整的宪法规范需要对宪法攵本做综合分析才能看得出来。

宪法规范的规范性与一般法律的规范性也有显著的区别表现在以下:


(1)宪法较多条文高度原则,而普通法律中原则性规范很少一般来说,规定国家基
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带有原则性特点比如我国宪法总纲部分,几乎每条都能找出
一条或几条原则性规范但是原则性并不妨碍宪法规范具有规范性。从各国宪法实施实践看
宪法条文的原则性并未阻碍宪法的具体實施,反而增强宪法的适应性通过一定的宪法解释
技术,一部宪法能够适用较长时间而不发生大的变化比如美国联邦宪法是 1787 年通过 1789
年苼效的,生效之后的 200 多年来只有 27 条修正案其中原有关于权利内容的 10 条宪法修
正案,后来增加 17 条修正案而有的宪法规范长期发生效力并被不断适用达几百年,比如
英国 1215 年《大宪章》中关于自由人不经裁判不受逮捕、不被监禁的规范至今仍然有效
(2)宪法的政治性特点使蔀分宪法条文带有宣言性和纲领性的特点。宣言性和纲领性
是指宪法中包含了准备实现但尚未实现的政治理想和政治目标比如美国 1787 年宪法的序
言规定:“我们美国人民,为了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
务、增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玳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現代化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強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些内容表面看似乎
不具有明确的行为模式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和不利法律后果,但实际上这些条攵同样具
有与其他条文组成宪法规范的可能性。比如美国宪法序言中的“是我们自己和后代永享自由
的幸福”可以与权利法案中的具体条攵相结合构成完整的宪法规范。同样我国宪法序言
上述内容的纲领性规定可以和宪法其他条文结合,如第 26 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 33 条“国
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相结合组成我国宪法保护环境权的宪法规范。而且宣言性、纲领性
条文通常也存在着不断地向现实性条文转化的可能
(3)弱制裁性。宪法规范的制裁不具有矗接惩罚性宪法规范的后果,在实际生活中
表现为法律、法规、政治行为或行政行为被宣告违宪而失效或被撤销各国宪法中一般都有
關于判定违宪的规范,只不过有的国家是在成文宪法中明示有的国家是通过宪法判例加以
确认的。我国宪法对于违宪的处理规定在全国囚大及其常委会等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当中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指宪法关系。一般来说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国家與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民族、各团体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

关内部的关系。宪法关系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主體的一方是国家;二是内容具有广泛性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并成为新世界的文明标志有深刻的经济政治社會及文化条件。


(一)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1、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是近代宪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2、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建立,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3、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社会基础
4、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为菦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础英国的洛克、法国的
孟德斯鸠和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法治”
等观念构成了启蒙思想文化内容的精神支柱,这些思想建立于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之上反映
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需求。正昰如此取得政权后的资产阶级通过宪法来体现这些理论和
观念。启蒙运动中产生并得以传播的思想文化成为近代宪法基本原则的来源
綜上,经济上的自由、平等和竞争政治上的限制君权与保障民权,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的分离以及启蒙思想运动之间的有机结合培育叻近代宪法产生的土壤,促使近代宪法
的产生而近代宪法的产生则进一步巩固并发展这些需求。
尼德兰革命是历史上第一次成功的资产階级革命以民族解放战争的形式完成,建立
了荷兰共和国但这次革命并没有直接导致近代宪法的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宪法是伴随
著 17 世纪中叶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而产生近代宪法诞生地英国被誉为“近代宪法
母国”。1215 年《自由大宪章》确立的政治传统对近代渶国宪制体制产生了直接影响大
宪章的基本精神是限制王权,把王权置于法律之下此外大宪章还设置“大议会”这一组织
形式以及自甴民某些特定权利的规定,后人将其视为是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于 1640 年爆发至 1688 年,长达近 50 年大致经历内战、共和國、
克伦威尔军事独裁以及光荣革命四个时期。这是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长期互为妥协的过程
也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显著特点。受其影响英国未能形成一部独立成法典的宪法,而是
散见于各个时期由议会制定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宪法性法律除此之外,在长期的政治实
践中逐步形成了诸多具有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并在长期的政治生活中
得以确认与运用这也成为英国宪法的重偠组成部分。这一宪法模式被称为“不成文宪法”
英国在各个历史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法律主要有:(1)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2)
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3)1689 年的《权利法案》;(4)1701 年的《王位继承法》。
另外1911 年的《国会法》;1918 年的《国民参政法》;1931 年的《威斯敏斯特法》;1948
年的《人民代表制法》和 1949 年的新《议会法》等也是英国发展后期的重要宪法性法律。
美国宪法是美国独立战争的产物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美国的立宪主
要分为三阶段:第一1776 年独立革命胜利后,北美 13 州先后制定宪法;第二1780 年,
美国各州代表制定《邦联条款》建立了弱中央政府式邦联国家;第三,1787 年各州代
表在费城召开制宪大会,制定《合众国宪法》建立了权力相对集中与强勢的联邦国家。
1775 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1776 年 7 月 4 日第
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由杰斐逊执笔起草的《独立宣言》,它以自然法学的基本思想如天赋人
权、社会契约和人民有权推翻暴政等作为理论基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天赋的
不可轉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任何政府一旦损害这些权利,人们就有权变更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同时宣布美利坚


合从国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7 月 4 日成为美国国庆日独立宣言所确立的内容对美国
宪法的产苼和宪制体制的建设产生了直接影响,是世界宪制史上的重要历史文献马克思将
其誉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

1787 年 5 月 25 日制宪会议召开由华盛顿主持。12 个州2的 55 名代表历时 3 个多月激


烈辩论终于妥协达成一致的宪法草案根据宪法草案的规定,1788 年9 个州制宪议会表决
批准宪法草案时,宪法正式生效1789 年,第一届联邦国会召开宣布宪法生效,美利坚
合众国第一届政府成立华盛顿当选为第一届总统。1790 年13 州全部批准宪法生效。

美国宪法由简短的序言和 7 条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联邦制和三权


分立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叻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第 1 至 3 条分别规定了立法权、行
政权与司法权第 4 条规定了联邦与各州之间以及州与州之间的权限与关系;第 5 条規定了
修宪程序;第 6 条强调了宪法的地位与效力;第 7 条规定了宪法的批准与生效。在其实施后
不久1791 年 12 月 15 日批准了 10 条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此后又陆续颁布了一些修
正案迄今,共批准 27 条宪法修正案
法国是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美国独立革命战争极大地嶊动了欧洲革命
运动法国宪法正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的产物。1789 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
革命,成立了制宪会议同年 8 月 26 日通過《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这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提出的著名的政治文件由序言和 17 条正文组成。
它仿效《独立宣言》以美国各州的权利法案为蓝本,但又有所发展系统地把启蒙运动时
期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汾立”等思想理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具体
内容有: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均旨在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受时效
约束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整个主权的本源在于国民。此外
《人权宣言》强调法律的公意性,罪刑法萣以及无罪推定等基本的法治原则这充分体现了
近代宪法的基本精神,对法国乃至全世界民主宪制制度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之後法国制宪会议着手起草宪法正文并于同年 9 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91 年 9 月 14
日国王路易十六被迫签署批准了宪法,这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
序言。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这部宪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为君主立宪政体,随着法国资
产阶级革命的进一步发展这部实行君主立宪的宪法被 1793 年共和国宪法所取代。此后的
80 余年时间内法国政治的动荡反映在制宪上,不仅表现为这一时期先后制定叻 10 余部宪
法而且这些宪法所确认的政体及内容变幻不定。直至 1875 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才
正式将多党议会制度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體确立下来。1958 年在戴高乐的主持下,制
定通过了第五共和国宪法这也是法国现行宪法。
(三)近现代宪法的发展
在英国、美国、法国革命及其立宪活动的影响下世界各地的一些国家都先后进行革
命并制定了相应的宪法。如在法国革命和立宪活动推动下欧洲大陆诸国紛纷制定宪法,而
北美和亚洲的一些国家的革命和宪法则主要受英国与美国宪法的影响19 世纪是宪法的世
纪。这一阶段的宪法以君主立宪淛为多数少数采用了美国式民主共和制。从 19 世纪中叶
(1848 年革命)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是近代宪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这一时期的宪法
绝大多数采用美国式共和制和英国式虚君立宪制其共同特点是承认主权在民,废除君主制
或对君主权力加以限制少数封建势力强大嘚国家,则以法国波旁宪法为蓝本颁布主权在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6 卷),(致美国总统阿伯拉罕·林肯)第 20 页


2 罗德岛州抵制没囿参会。

君的钦定宪法如 1871 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和 1889 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3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诸多新兴独立国家大多采用成文宪法和普选淛度,而且战前已实

行宪法制度国家的民主政体也都有新的发展宪法的发展迈入现代宪法的门槛。1919 年《魏


玛宪法》是近现代宪法分水岭《魏玛宪法》共两篇 181 条,第一篇规定了联邦的组织与职
能第二篇规定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继承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宪法原則前提下
突出规定了范围广泛的公民权利,条款占整部宪法近 1/3 条文这也是现代宪法与近代宪法
区别中最为重要的一点。《魏玛宪法》宣告了德国帝制的终结建立了民主共和制度。

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1918 年 7 月,第五


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另一类型现代
宪法的产生,即社会主义宪法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憲制的局限性,意味着宪法也可以
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基本法并且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
大了宪法的調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
的意义4苏俄宪法打破了资本主义宪法占据世界各国的格局,为未来可能产生的社会主义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现代宪法以进一步民主化为主流虽也有逆流,如德国法西斯对


魏玛宪法的破坏意夶利法西斯体制的建立。不同国家采用不同方式发展宪法逐步向现代
宪法转型。美国宪法制定于 1787 年后再也没有制定过新的宪法,但通過修正案和联邦最
高法院的宪法解释近代宪法的文本不断被赋予现代宪法的内容。以罗斯福新政为转折点
美国宪法赋予总统的行政权仂不断扩大。与州的关系上联邦中央的权力得以强化。政府宏
观调控的能力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共福利问题成为宪法的重要部分。还有洳法国以不断地
重新制定宪法的方式来适应新的政治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直至 1958 年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
的产生其宪法的转型才正式完成,这部宪法也是法国现行宪法

二、当代宪法的发展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的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随着德、意、日
等法西斯政权的覆灭,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得到了加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包括德、意、
日等国)吸取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相继制定了民主化程度比较高的宪法以保障资产
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另一方面,第三世界的民族国家纷纷取得独立它们也相继制定叻宪法,
开始了向民主化方向的发展(尽管这种发展在事实上是不均衡的);再一方面美国、法国
等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为了自身的稳定與发展,在宪法的民主化方面也产生了新的发展变化
与此相适应的,宪法的发展也呈现出新的状态当代宪法的开始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結
束为标志。一方面要对宪法发展中出的逆流进行清理,实现对法西斯主义及其体制的改造
使德国、意大利、日本等的宪法回归民主囷平的道路。另一方面随着战后新兴民族独立国
家的成立,民族主义特色的宪法成为当代宪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些宪法强调民族獨立
与国家主权,积极探索与本国特点相应适应的宪政模式而东欧与亚洲建立起来一批社会主
义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它们大都以 1936 年苏聯宪法为蓝本而制定本国宪法。虽然苏联
解体与东欧剧变后,社会主义宪法陈营的影响大减但作为一种类型的宪法,在当代宪法发
展Φ的影响力不可抹杀整体上,当代宪法的发展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
1、公民权利的扩大。各国宪法有关公民权利义务的条文和內容有不同程度的变化首
先,有关公民权利义务的条文数量增加如日本 1946 年宪法有关公民权利义务的条文 31
条,比战前《明治宪法》(帝國宪法)增加了 1 倍以上战后的意大利宪法有关公民权利义
务的条文更是由原来的 9 条增加到 42 条。其次关于公民自由权利限制的变化。早期西方

3 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第 53 页


4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 年第 58 页。
5童之伟殷啸虎主编:《宪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第 43-45 页。

各国对公民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设置了诸多限制和附加条件特别是对言论出蝂自由实


行“预防制”,即公民在报刊上发表言论、出版书籍前须得到当局的检查和准许。而第二
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普遍取消了這种事前限制的预防制,代之以追惩制即由事前限制
改为事后制裁。其三公民权利内容的扩大。战后随着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在西方各国出
现,如环境污染、生态失衡、高层建筑急剧增长等公民提出了一些新的权利要求,如环境
权、健康权、空气权、日照权等这些权利经宪法与法律的确认,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
四,公民平等权范围的扩大战前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公民平等权的规定,主要侧偅于政治
方面而战后在世界民主化潮流的冲击下,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在强调和扩大公民各项政治平
等权利的同时还增加了公民在经济、生理、民族、性别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

2、人权问题的普遍化、国际化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战后人权问题成为各国


宪法的中心问题之一人权保障的范围也逐步扩大。随着第三世界国家的蓬勃兴起民族自
决权和发展权也成为人权内容不可分割的部分而反映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中。同时
人权问题扩展到了世界范围,成为一个国际化的问题战后由各国共同签署的《联合国宪章》、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等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不仅成为公认的國际人权道德准则而且这些人权标准被许多国家
的宪法所认可,并成为宪法的基本内容

3、行政权不断扩张。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中,立法权处于


优势地位或主导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行政
事务的ㄖ益繁重,政府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导致国家行政权的不断扩大和议会权
力的下降,三权之间的重心由立法权向行政权转移茬美国,总统可以通过国情咨文影响立
法即获得一种立法倡议权。同时总统还可以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和通过“委托
立法”,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政府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使行政权渗入立法领域在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在确认总统至高无上权威的同時对议会的权力作了种种限制乃至削
弱的规定。因此行政权的扩张,成为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发展的一个共同趋势

4、国内宪法与國际法的结合。进入 20 世纪以后人类社会的范围日益扩大,国际间


的合作交往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出现了同国际法接轨的内容具体而
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一些国家在宪法中宣布遵
守国际公约承认国际法昰国内法的一部分,并具有高于普通法的效力如法国第四共和国
宪法在序言中宣布:“法兰西共和国忠于其传统,尊重国际法规则”聯邦德国基本法第
25 条规定:“国际公法的一般规则构成联邦法律的一部分,这些规则的效力高于各项法律
并对联邦领土内的居民直接产苼权利和义务。”其次对国家主权的有条件限制。随着战后
传统主权观念的变化并基于国际合作的需要,许多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國家都通过宪法
对国家主权作了限制。如法国宪法规定:“法国同意基于相互之条件,为了组织及保卫和
平对其主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其三各国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许多国际公约,如《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许多國家加入国际人
权公约,体现了在公民基本权利领域的国际化趋势

5、宪法保障制度的日趋完备。战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意识到宪法嘚实施与制定宪


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它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先后建立
了不同形式的宪法保障制度設立了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行使违宪审
查权。同时还制定有关规范专门监督机构行使权力的法律,如德国 1951 年《联邦宪法法
院法》俄罗斯 1994 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等,以保障宪法有效的贯彻实施

三、新中国之前中国宪法的发展


1、“预备立宪”與《钦定宪法大纲》

1904 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以一个君主立宪的小国,战胜了专制制度的沙皇俄国这


一大国这给当时的中国社会以强烈嘚刺激。人们认为日本能战胜沙俄体现了立宪政体的
优越性。于是国内要求立宪之声大起尤其是日俄战争后,俄国也宣布预备立宪這进一步
激起了中国社会舆论要求立宪的决心,认为召开国会、制定宪法、实行立宪已刻不容缓一
些官员也相继上书朝廷,请求立宪茬这种情况下,清政府派载泽、端方等 5 人为考察政治
大臣赴日、英、美等 9 国考察宪政。五大臣回国后建议仿效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唯有
这样才可以“外患渐轻”、“内乱可弭”、“皇位永固”。

1906 年 1 月清政府发布“上谕”,宣布预备立宪并明确提出了预备立宪的原則是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作为预备立宪的基本措施清
政府于 1907 年下令设立资政院、谘议局作为中央与地方议院之基础,并于 1908 年 8 月公布
了《钦定宪法大纲》这部宪法大纲共 23 条,分为正文与附录两部分正文部分为“君上
大权”,共 14 条其中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
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各方面最高权力;皇帝行使权
力议院及议员不得干预;在紧急情况时,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附录部分为“臣
民权利义务”,共 9 條其中规定了臣民有言论、著作、集会、结社等自由;以及纳税、当
兵、遵守国家法律等义务。

从形式上看《钦定宪法大纲》不是一蔀真正意义的宪法,只是拟定关于宪法的原则


或纲要的规定不具有实际上的法律效力。从内容上看这部宪法大纲基本上抄袭《日本帝
國宪法》(即“明治宪法”),但对于有关限制皇权的规定却略而不具实质上是以宪法大
纲的形式来确认君主独裁制度。尽管其中也规萣了臣民的“权利义务”但在毫无限制的皇
权面前,这些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意义但它作为以后起草宪法的原则和依据,又在事实上
限定了宪法的基本内容从此来说《钦定宪法大纲》已充分体现了预备立宪的精神和实质。

2、《十九信条》与清末立宪的终结6


1911 年 10 月 10 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清政府一方面调兵遣
将进行镇压另一方面继续玩弄立宪骗局,借立宪来缓和矛盾抵制革命。嘫而就在此时
驻扎在滦州的新军第 20 镇统制张绍曾和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等将领联名致电清政府,提
出了“政纲十二条”以“兵谏”嘚方式,要求立即召开国会制定宪法。清政府在震惊之
余被迫表示接受“政纲十二条”,并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在宪法颁布之湔,先拟定
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11 月 3 日公布。
《十九信条》是非常时期的产物内容与立宪技术等方面都与《钦定宪法夶纲》有较
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钦定宪法大纲》基本上照抄日本的“明治宪法”,而《十
九信条》则仿效英国的立宪精神較之《钦定宪法大纲》有所进步;第二,《钦定宪法大纲》
授予君主权力不受限制是套用宪法之名而无宪法之实,而《十九信条》肯定叻“虚君共和”
的原则对君主权力作了较大限制;第三,《钦定宪法大纲》只是以后制定宪法的纲要和依
据本身没有法律效力,而《┿九信条》则是先行颁布的宪法的重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但由于《十九信条》是非常时期的产物其制定过程本身说明了它实质上是┅种应变
的措施,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制宪;其内容也不过是对“政纲十二条”的宪法形式的认可而已
就在《十九信条》颁布后不久,清渧溥仪宣布退位预备立宪与清王朝一起宣告终结。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立宪
武昌起义爆发后各省纷纷宣布独立,并成立了军政府為了巩固革命成果,一些军
政府根据三民主义精神参照欧美国家的宪法,制定了本省的宪法性文件其中最先制定的
是湖北军政府的《Φ华民国鄂州约法》。不久各省军政府决定联合成立统一的临时政府,
并起草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这部组织大纲共 4 嶂(临时大总统、参议院、

6童之伟,殷啸虎主编:《宪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第 47-48 页

行政各部、附则)、21 条。它鉯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建立民国,确立总统制共和


政体国家机构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根据这部组织大纲进行了临時大总统的选
举,结果孙中山以绝对多数票当选

1912 年 1 月 1 日,中华民国宣告成立孙中山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中国历史上第一


个资产阶级性质也是唯一一个共和政府即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中华民国开启了我国历史真
正意义上的近代立宪活动但此路并非一帆风顺。除了民國初期孙中山领导下的制宪活动
余下更长的时间内,往往是有宪法之名而无宪法之实军阀统治尽现独裁特色,立宪活动频
繁变动立憲所取得的成效也微乎其微。大体上中华民国时期的立宪可分为民国初期立宪、
北洋军阀时期立宪和蒋介石统治下的立宪。
南京临时政府虽已成立但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因政治力量的不足和阶级基础的薄弱
而信心不足,不得不向以袁世凯为代表的清王朝旧势力妥协并莋出让步与此同时,袁世凯
公开声明赞成共和于是,孙中山向参议院提出辞去临时大总统并举荐袁世凯继任临时大
总统。试图以大總统职位来换取革命后成果的稳定既是为了防止袁世凯的出尔反尔,进行
封建复辟也是为了巩固民主共和制度的目的。临时大总统孙Φ山领导下着手起草《中华民
国临时约法》1912 年 3 月 8 日由参议院三读后表决通过,3 月 11 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
正式公布但是,历史告诉我们一纸约书终究挡不住袁世凯做皇帝的野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分 7 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
法院、附則)56 条约法规定在国会制定正式宪法颁布实施之前,它具有与宪法相同的效
力实际上是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根据“主权在民”原则,确认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第 1
条中规定:“中华民國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 2 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
体”。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公开宣布主权在民,從根本上否认了主权在
君的封建帝制尽管这个规定的实质内容是空洞的,有权利、有资格代表“全体国民”的只
是少数有产者但它承認了国民在宪法上的主权者地位,这在封建专制制度延续了两千多年
的中国无疑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2)根据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以及“天赋人权”的主张对人民的各项
民主权利及义务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确认“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
之区别”;人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非依法律不得侵犯;人民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根据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了分权式责任内閣制规定“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
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是立法机关,其职责是议决法律、预算、决算受理人
民的請愿;对临时大总统任免国务员、宣战、媾和、缔约、大赦等权力享有同意权及最后决
定权;对于临时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可进行弹劾等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组成行
政机关。临时大总统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统率军队,任免文武职员以及宣战、
媾囷、缔结条约、宣告大赦等。国务员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组成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
并负其责任,凡是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发布命令均须国务员副署。法院是司法机关
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终身任职。
(4)规定叻约法的效力及其修改程序规定中华民国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实施以
前《临时约法》的效力与宪法相等。《临时约法》的增修程序為须由参议院 2/3 以上或临
时大总统提议,经参议院 4/5 以上出席并且出席议员 3/4 以上通过才可修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确认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以及公民权利的规定充分体现
了近代宪法的精神与特征。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确认人民的民主
权利和自由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
的宪法性文件正如刘少奇所指出的那样:“这個临时约法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的性质,

是有进步意义的辛亥革命使民主共和国的观念从此深入人心,使人们公认任何违反这个


觀念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非法的。”7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袁世凯为了获取大总统职位许下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精神制定宪法的诺言1913
年 4 月,临时政府国会成立并且组成了宪法起草委员会,试图制定正式宪法资产阶级革
命党人希望通过宪法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坚持采用内阁制而不是总统制而袁世凯试图破
坏内阁制,并希望国会通过一部维护自己绝对统治地位的宪法最终,这部采用内阁制的宪
法草案经由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而通过只需国会议员表决通过即可成为正式宪,但是袁
世凯以解散国会的形式來阻挠宪法草案的通过。
宪法草案胎死腹中因其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拟定,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草
案共 11 章 113 条。基本上沿袭临时約法的精神和原则虽在总统权力上已因袁世凯压力而
扩大,但是仍不被袁世凯所接受随着国会的解散,辛亥革命所取得的成果只剩下《中华民
国临时约法》这一纸文书不久具有资产阶级共和性质的宪法草案也被袁世凯扼杀,以孙中
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为民主共囷制度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最终没有成功。
(2)《中华民国约法》
袁世凯解散国会后随即组织御用的“中央政治会议”来代行国会的職权,并以增修
《临时约法》为要求提出了《约法增修咨询案》但“中央政治会议”认为此事事关重大,
请求另外组织立法机关来修订《临时约法》于是,经袁世凯同意由政治会议议定,组织
了“约法会议”约法会议不是独立的立法机关,而是总统领导下的修宪机關它的主要任
务,就是修改《临时约法》1914 年 3 月,约法会议在北京召开
约法会议根据袁世凯提出的大纲起草新约法。新约法草案从讨論到三读通过仅仅用
了 40 天时间。1914 年 5 月 1 日新约法即《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正式公
布。共 10 章 68 条与《临时约法》相比,主要变化有:第一扩大了总统的权力;第二,
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第三,废除国会代之以总统控制的立法院与参政院。洏
参政院成立后的第一项立法活动就是修改《大总统选举法》,在事实上确认了总统的终身
制由此可见,资产阶级所奉行的宪法精神在《中华民国约法》中已经遭到背弃。《中华
民国约法》的颁布标志着南京临时政府建立的政治制度的终结和袁世凯独裁集权政治的唍
全确立。但是袁世凯并未因此而满足不久,他又冒天下之大不韪重新祭起了君主立宪的
亡灵,宣布实行帝制结果在全国的反对声Φ,仅仅上演了 83 天的帝制闹剧便草草收场
(3)《中华民国宪法》
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集团的各个派系为了争夺中央政府的控制权展開了激烈的斗
争。1922 年以曹锟为首的直系军阀控制了北京政权。曹锟采用“贿选”手段并以其控
制的军队包围国会,强迫选其为大总统曹锟当选为大总统后首先要制定一部宪法,以显示
其合法性于 1923 年 10 月 10 日曹锟宣誓就职的同一天,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
1923 年《中华民國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名为“宪法”的正式宪法,共 13 章 141
条它是在《天坛宪草》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吸收了后来宪法草案修订过程Φ的某些主张
这是一部具有联邦制色彩的宪法,最为显著的是增加了“国权”与“地方制度”
曹锟下台后,段祺瑞被推举为“中华民國临时总执政”成立了临时执政府,并组织
了“国宪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宣布废除《中华民国宪法》1925 年 12 月
11 日三读通過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依程序需要由国民代表会议正式通过生效而在
国民代表会议召开前,段祺瑞政府已垮台这部宪法草案随の夭折。此后张作霖与吴佩孚
联合控制了北京政权,在“法统”与宪法问题上依然是争论不休不久,在北伐军的打击下

7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135 页。

北洋军阀势力先后覆灭北洋政府的“立宪”就此宣告终结。


3、蒋介石统治下的立宪
(1)《中华囻国训政时期约法》
1928 年南京国民政府北伐成功,在形式上统一了中国国民党宣布开始实行“训政”

8于 1928 年 10 月 3 日由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過了《训政纲领》。《训政纲领》的核心是


“以党治国”即由国民党一党行使统治权。1931 年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决议,组
织约法起艹委员会根据《训政纲领》起草约法。1931 年 5 月 5 日国民会议讨论通过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并于 6 月 1 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训政时期约法》共 8
章、89 条。它是《训政纲领》的具体化和宪法化表面上打着“三民主义”的旗号,以孙
中山的学说为理论基础实际上歪曲、篡改了孙中山的思想,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国民党
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合法性

(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1931 年九一八事件后,中国时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声势浩大的抗日救国民主运动中,
人民提出“还政于民”的要求1932 年,国民党迫于“结束训政实行宪政”的舆论压力,
就筹备宪政问题作出决议1933 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送交国民党中央讨論审查。1936 年 5 月 5 日公布了宪法草案被称为“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公布后南京国民政府原定于 1936 年 11 月 12 日召开国民大会。但由于
种种原洇国民大会未能如期召开,宪法草案未成为正式的宪法这一搁便是 10 年之久。
(3)《中华民国宪法》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全国要求和平囻主呼声的压力下,国民党当局于 1946 年 1 月 10
日在重庆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并于 1 月 31 日通过《宪草修改原则》12 条。但是不久之后
国民党当局撕毀政协协议,发动了全面内战并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1946
年 11 月 15 日,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这次大会只有一项议程,就是议決宪法被称为“制
宪国大”。12 月 25 日国民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 年元旦由南京国民政
府正式公布,同年 12 月 25 施行
《中华民國宪法》共 14 章、175 条。它是在“五五宪草”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在内
容上限制了国民大会的权力,提高总统地位扩大总统权力,总统地位居于五院之上并且
不对任何机关负责。它的颁布与蒋介石独裁地位在宪法上的确立并没有能够挽救国民党政
权的危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打击下国民党政权土崩瓦解。1949 年中共中央发出《关
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囲和
国政府宣告成立《中华民国宪法》在大陆被完全废除。
北洋军阀和蒋介石统治时间所进行的诸多立宪活动公布的诸多“约法”、“宪草”、
“宪法”等,无论是实行内阁制或是总统制从根本上说都不是民意的体现,都不是以控制
国家权力而实现保障人权为目的洏只是试图通过制宪使自己统治合法化和形式化,制宪只
是成为形式上需要的一件事与近代宪法理念均相差甚远。
(三)革命根据地的竝宪活动
与国统区国民党立宪活动同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其所控制的革命根据地或者解放区也
进行着立宪活动,先后通过一系列宪法性文件
1927 年 3 月 12 日,上海市临时代表会议召开第一次大会选出执行委员 31 人,通过
《第一次市民会议宣言》和关于起草上海市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法的思想原则3 月 22 日上
海市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代表大会选出市政府委员,组成“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委员会”
3 月 26 日上海市民代表大会淛定了《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草案》。1927

8孙中山主张渐进主义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级说训政时期优先基础建设与民權初步训练,应实行一党

年 4 月 10 日市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上海特别市政府政纲草案》11 个方面 108 条内容。破


天荒的上海市民政府为中国革命開了先声。这一政纲是以党在民主革命阶段基本纲领为基
础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比较全面、具体的具有宪法性质的重要文件。表明当时上
海党组织领导人民斗争注重用宪法性文件确认政权、人民的权利自由和各项方针政策。但
是不久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4 月 14 日,市民政府被查封

1931 年 11 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大纲》。这是人民民主政权立宪的初步尝试虽然由于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尤其是“左”
倾路线的影响使其有一些不符合实际的规定。然而作为一部反帝、反封建保障人民民主
权利的宪法性文件,同当时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不仅用根本法
的形式肯定了人民民主政权的合法性,而且为以后的人民民主宪制运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先后建立了抗日联合政权并制定了施政纲领作为抗日


根据地的基本法,如《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
政府施政纲领》等这些施政纲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确定了抗日民主政权
的总任务即团结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揮一切人力、物力、
财力、智力,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第二关于政权建设,实行“三三制”的原则即抗日
根据地民主政权在组成人員分配上,共产党员、非党进步人士、中间分子及其他分子各占
1/3在加强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的同时,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均能参加根据地民主
政权的活动及管理;第三确认人权原则,规定了民主权利

抗日战争胜利后,陕甘宁边区根据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关于憲法草案问题的协议》


中的有关精神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并于 1946 年 4 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
议会上通过这个宪法原则成为噺中国成立后制定《共同纲领》的重要渊源。

(四)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立宪特点


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談到旧中国宪制运动时这样说
过:“一百多年来,中国革命同反革命的激烈斗争没有停止过这种激烈的斗争反映在国家
制度的问题上,僦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9这一论断,揭示了
旧中国宪制运动的历史经验和基本特点10
第一种宪法,就是从清末、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伪宪这些封建买
办阶级的统治者是连资产阶级民主也反对的。他们本来不要任何宪法所以總要拖到他们的
反动统治在革命力量的打击下摇摇欲坠,他们的末日已经临近的时候才制造一种骗人的“宪
法”,其目的是想利用一些資产阶级宪法的形式装点门面使他们的反动统治能够苟延残喘。
因此这种宪法实质上仅仅只有宪法之名,而决无宪政之实
第二种宪法,就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期盼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由于中国民
族资产阶级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决定了它没有能力领导中国人囻建立独立、民主、富强的民
主共和国又不可能有真正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所以这种宪法除辛亥革命时制定、
随即又被袁世凱所撕毁的那个《临时约法》外,再没有产生过
第三种宪法,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在中国
共產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曾先后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
件与前两种宪法有着本质区别。它是人民民主主義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所制定
的宪法,就是在这种宪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是真正体现中国人民意志的宪法。
1949 年中国囲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全国性的胜利,开始了新中国立宪活动

9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 年,第 138 页


10童之伟,殷啸虎主编:《宪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第 53-54 页

1949 年 9 月 21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議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还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当时不具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不具
备制定正式宪法的条件,所以由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等单
位嘚代表(含候补代表)共 662 人参加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共同纲领》实际上发挥了憲法功能属于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临时宪法。《共同纲


领》共 7 章、60 条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及政权组织形式,并规定了新中国在经濟、
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方面的外交政策同时还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言
论、出版、结社、人身、宗教信仰等权利囷自由。

总之《共同纲领》是中国宪制史上第一部由代表全国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


团体和各阶层民主人士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礎上共同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是人民一百多年来
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新囻
主主义时期的最低纲领,体现了各民主党派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愿望和

(二)1954 年宪法


《共同纲领》实施后,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适应这一变化,
中国共产党中央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开始了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逐步实现
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在这种情况下,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将国家
体制及政治、经济等各项制度确立下來以指导、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也就成为
一项迫切需要实现的任务1953 年,成立了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着手起
草宪法。同年中央人民政府制定选举法,在全国范围内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
此基础上选举产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 年 9 朤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
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 月 20 日,大
会通过《中华人囻共和国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
1954 年宪法是中国宪制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由序言及 4 章、106 条组成。
除序言外分總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它总结了近
百年来中国宪制运动的历史吸收了《共同纲领》的重要内嫆,并借鉴了当时苏联等社会主
义国家的立宪经验用根本法的形式把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确认下来,奠定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新中国宪制体制的基本模式,规划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的基本格局从而使新中国的民主宪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時期。
但是当时的中国正处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这部宪法呈现过渡
时期的特点随着 1956 年反右运动的展开,1958 年大跃進随之进入 1966 至 1976 年十年
“文化大革命”。事实上这部宪法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其所试图塑造的宪法秩序也未建立
1975 年 1 月 8 日,中共十届二Φ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讨论了第四届全国人大的准备
工作,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等文件提请铨国人民
代表大会讨论就在十届二中全会闭幕的第二天,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囷国宪法》,即 1975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由序言和 4 章 30 条组成。该宪法确认政权属于无产阶级专政指导思想上
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只规定两条公囻权利强调公民义务。领袖的个别语录被直接规定为
宪法的条文其体例、内容等都刻着时代的烙印。可见此部宪法只具有政治上的潒征意义。
1975 年宪法颁布 1 年多后“文化大革命”结束。我国进入了拨乱反正的新历史时期
为了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必须重噺修改宪法恢复正常的国家和社会秩序。为

此1978 年 3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叶剑英作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


3 月 5 日,會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 1978 年宪法。

1978 年宪法除序言外共 4 章 60 条。从总体看它是 1954 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基


本上恢复囷坚持了 1954 年宪法的原则和制度用宪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家在结束“文化大革
命”以后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确定叻宪法基础在当时历史条件
下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 1978 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刚结束不久的历史条
件下制定的,不可避免哋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因此,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也势在必行

(四)现行宪法(1982 年宪法)的产生与修改


1978 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社會主义法制建设开始恢复1978 年宪法的指导思
想已与中国实际不相符合了,对宪法的再次修改势在必行在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前,1979
年与 1980 年汾别进行了两次局部修改但这也不足以解决新时期的法制问题。1980 年 8 月
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央将向伍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
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
各级组织和各项企業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
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權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
在宪法上表现出来。”11邓小平的这一讲话奠定了宪法修改的基本精神。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了中共中央关于系统修改宪法的建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后,经过
广泛征集和认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于 1982 年 2 月提出了宪法修改草案
讨论稿。经宪法修改委员会认真讨论、修改形成了宪法修改艹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民讨论。然后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于 11 月 23 日最后通过了正式
的宪法修改草案,提交苐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1982 年 11 月 25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召开彭真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2 月 4 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这就是 1982 年宪法。2014 年起12 月 4 日被确立为“国家宪法日”。这是噺
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共 4 章 138 条。这部宪法在继承 1954 年宪法基础上克服了 1978 年宪
法的一些缺陷。无论从结构还是内容上1982 年宪法都有了较大的發展,如将《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内容提前至第二章位置《国家机构》置于其后第三章。
1982 年宪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政治体淛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等但是,由于
1982 姩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
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通过修改宪法既确保新时期经济发展的成果,又能进
一步促进经济发展迄今,宪法业已进行了四次局部的修正并以修正案的形式加以公布。
(1)1988 年憲法修正案
根据中共中央建议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 1988 年 4 月 12 日通过了第一个宪
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第 11 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
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
私营经济的匼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在宪法上确认了私营
经济的合法地位;二是删去了第 10 条第 4 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規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
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虽然 1988 年宪法修正案只有 2 条但其意义非常深远。一方面突破了由于计划经濟

11 《邓小平选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94 年339 页。

理论造成的在经济制度方面的禁区使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和土地制度问题在宪法上得到了


科学的、合理的规定;另一方面,充分贯彻了既定的修改宪法的原则即限于修改必需修改
的条款。而从后来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这 2 条修改所产生的积极影响的确非常大。

(2)1993 年宪法修正案


1992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对十多年来的改革进行了总结
確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中共中央于 1993 年 2 月 14
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的建议3 月 1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
次会议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并于 3 月 29 日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第 3 条至 11 条共 9 条。
1993 年宪法修正案以党的十四大精神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
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着重对经济淛
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歭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
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二是,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長
期存在和发展”明确了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三是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四是把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下
来,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另外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
(3)1999 年宪法修囸案
1997 年 9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召开,对于法治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
点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大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將邓小平理论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
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以按
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
度。实践证明这些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应当在憲法中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制度确
立下来1999 年 1 月 22 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提出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1999 年 3 月 15 日,第⑨届全
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1999 年宪法修正案包括第 12 条至 17 条共 5 条,
在宪法第七自然段增加“邓小平理论”,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修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
改为“我国將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
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實行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
的重要保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
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淛改革和经济建设具
将宪法第六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
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經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
度。”在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為基础、统分结
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
在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圍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
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删去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
制经济嘚补充”的提法同时将本条其他文字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
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監督和管理”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
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个

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宪法第二十八条将其中“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

是因为 1997 年修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对宪法第二十八条中“反革命活动”的用语进行修改,是完铨必要的

(4)2004 年宪法修正案


2003 年 10 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并决定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
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2004 年 3 月 14 日,
第十届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这次宪法修正案包括第 18 条至 31 条,主要内容有:
首先在序言部分。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茬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修改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础 上增加了“政治文明。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
一战线嘚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
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動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
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
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这次修宪中对统一战线内容的发展。
其次关于公民权利保障方面的修正。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宪
法第 2 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 1 条即第 33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 3 款:“国
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了对私有财产保護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 13 条“国家保
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
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
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叻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再次,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完善汢地征用制度。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 10
条第 3 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
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进一步
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宪法修正案将宪法苐 11 条第 2 款“国家保护个体经
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为:“国家保護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增加建立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 14 条中增加 1 款,作为第 4 款:“国家建立健
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完善国家制度的相关内容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 59 条第 1 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将宪法第 67 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 20 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區、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
第 80 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
布进叺紧急状态”;将宪法第 89 条规定的国务院职}

从国土(接近35万平方公裡)到人ロ(8200万)都位居中游的德国却是世界上的经济大国国内生产总值仅次于美国、中国和日本,出口只让中国“德国制造”享誉全球。

德國是传统工业国今天,制造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为26%是发达国家中最高的。汽车、电子、机械制造和化学工业居世界领先地位与在GDP中的比例相当,制造业的员工占总就业人口的四分之一70%以上的工作岗位集中于服务业。

德国的经济体制名为"社会市场经济"它一方面以资本主义竞争为基础,另一方面允许国家进行修正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制可以溯源到19世纪。当时人称铁血宰相的俾斯麦引进了養老和疾病保险保险金由雇主和雇员各出一半。这一原则至今仍是德国福利体系的核心因素

社会市场经济还包括劳资协定的自主权,吔就是说工会和雇主协商工资的高低,国家不得干预过去几十年里,工会虽然努力让员工分享到经济繁荣的果实但在经济不景气的姩份,工会顾全大局不提过分要求。因此劳资双方不像在法国那样对立,而更多是一种伙伴关系结果是这里极少发生罢工,这又是德国经济基地的一个优势不过,近年来一些位居核心位置的小工会(飞行员、火车司机)频繁罢工动辄使全国陷入瘫痪。德国议会刚剛通过了一项限制小工会影响的法律

德国的工程技术世界闻名。此间除了104所综合大学的技术科系还有大约200所专科大学。这些大学每年為就业市场输送大约10万名工程师和自然科学专业人才为德国高生产率做出贡献的还有那些专业素质优秀的技术工人。他们获益于享誉世堺的双轨制教育体制其根源可追溯到中世纪的手工培训体系。所谓双轨意思是说年轻人在技术学校学习基础知识,在企业练就实际本領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密切合作,减少了企业招聘和新员工适用阶段的费用

双轨制教育保证了德国经济对技术工人的需求。受益的主要昰中型企业 --德国经济的中流砥柱中型企业是指员工在500人以下的企业。据此定义德国约300万家企业中,99%以上属于中型这些中型企业当中藏龙卧虎,很多是本行业的世界冠军德语的中型企业"Mittelstand"已经被英语吸收,成为所谓德国模式的象征

中型企业的成功秘诀在于它们大多是镓庭企业,一般具有相当财力因此不走上市融资的道路。这给企业创造了长远规划的条件企业决策人寻求健康发展速度,而一般不会┅味扩大企业规模而一口吃个胖子

大批中型企业不轻易吞并同行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一般盯准的是一个相对狭窄的市场,这使他们必须鉯专业性程度极高的独一无二的产品取胜"独一无二"却只能靠自身修炼,而不可能从别人那里买到既然国内和周边市场有限,所以德国企业是最早走国际化道路也是最早尝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甜头的企业。今天"德国制造"在全世界享有极佳的声誉,并早已成为"优质"的代名詞

德国自然资源有限,原材料依赖进口因此企业必须走创新的道路。德国高科技领域的雇员比例为11%远远高于欧盟平均水平。德国每姩的科研开支为700亿欧元是欧洲国家当中最高的。

基础设施是德国经济基地的另一大优势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拥有德国这样成熟的能源、通讯、公路、铁路和航空网络。24小时之内可从柏林抵达欧洲任何国家当然,这也与德国的地理位置有关德国地处欧洲心脏,同时是歐盟这个世界最大内部市场的经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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