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封条、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封条、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封条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請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封条、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封条、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嘚二分之一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时间到了你不用说他们都会弄掉的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