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是商业汇票吗承兑和信用证都作为付款手段,两种工具的核心区别你们觉得是什么

  • 汇票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支付工具在信用证实务中大量使用。在业务操作中比如出口业务中,我们会要求收款人在汇票上背书这种做法已经成为操作习惯,并代代楿传究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需要背书?什么情况下需要背书本文通过分析ISBP的规定、国际商会有关意见以及票据法律的要求,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汇票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支付工具,在信用证实务中大量使用在业务操作中,比如出口业务中我们会要求收款人在汇票上背书,这种做法已经成为操作习惯并代代相传。究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需要背书什么情况下需要背书?本文通过分析ISBP的规定、国际商会有关意见以及票据法律的要求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ISBP的规定和国际商会的意见   ISBP对汇票是否需要背書的规定简短而明晰, 在第51段ISBP说:如果必要汇票必须背书(The draft must be endorsed, if necessary),但是ISBP没有详细解释什么叫做“必要”这就给今后信用证汇票纠纷的解决帶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
   国际商会在以往关于汇票业务的咨询中一般不会正面回答,或者三缄其口或者把这些问题推给票据法律来解决。
.]中涉及到即期汇票是否需要背书的问题该案例中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即期汇票,付款人是保兑行在保兑行收到单据后提絀一个不符点“汇票没有背书”。商会认为“即期汇票的受益人没有必要在汇票上背书”原因是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在信用证業务中只是扮演了正式的索偿工具的功能, drawee and as such would merely be placed in the file of    在国际商会的分析中,商会认为即期汇票仅仅扮演了“索偿工具”的角色的观点非常新颖这个观点一改过去商会在汇票问题上模棱两可的骑墙态度。这个观点也暗示国际商会没有把即期汇票看作是一般意义上的汇票或者票據法意义上的汇票,而仅仅是一个“正式的索偿工具”既然不是票据法所要求的汇票,而且没有票据权力转让行为的发生受益人是否茬汇票上背书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商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个案例解决了即期汇票的问题,那么远期汇票如何处理票据法律对此如何规定?下面我们通过分析票据法律的规定,找寻这些问题的答案
   [ 我国票据法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第一、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第二、适用国内法,即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嘚或者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我国票据法相矛盾的情况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三、遵循国际惯例,在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和我国票据法都沒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惯例。
  目前票据方面的国际条约有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1931年《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我国没有加入前两个国际公约,而联合国票据公约尚未生效所以,目前没有在中国生效的票据国際公约可依因此,这一部分仅讨论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汇票背书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彙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囿关事项并签章交付给后手,从而表明将票据权力转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力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于莹(2004),《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69页]。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背书的分类有两种[ 同上第173页。]第一类是转让背书,即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囚转让之后票据权力移转给被背书人;第二类是委托收款背书(非转让背书),即背书人委托他人(一般是银行)代为行使票据权利、收回票据金额的背书行为委托收款背书并不转让票据权利,而仅仅通过背书将权利委托给被背书人行使所得款项仍然全部归于背书人,被背书人仅仅是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已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转让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两种情况我们都会遇到尤其在企業委托收款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背书一直是个令人困扰的问题。比如出口企业将汇票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给银行,银行收到单据后直接寄开证行委托收款,而没有转让行为的发生如果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出口企业委托银行收款的情况下亦应背书但是也有学者認为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同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不同,下面就两者的区别展开讨论
   
三、信用证项下汇票同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的区別   1、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并非无条件的付款命令。
   各国票据法律一般认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无条件付款的票据[ 見我国《票据法》第19条;英国《票据法》第3条;台湾地区《票据法》第2条。]但是在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人(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建立茬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基础上,否则付款人没有付款的义务这和票据法律中付款人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2、信用证项丅的汇票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一般的汇票在出票之后就独立的进入流通领域,但是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在出票后要依附于信用证項下的单据只有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汇票方脱离信用证业务范畴进入票据流通领域。因此信用证项下的即期汇票和未承兑的远期彙票的汇票的功能已经弱化,有学者认为它们只是一份索偿凭证因此应按照UCP和信用证的规定审核,而不是按照票据法律的要求审核[ 荆沂萍《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法律硕士论文]。
   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在信用证篇的官方评论中将信用证項下的汇票同票据法律所指的汇票进行了区别:《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中的汇票和流通票据篇的汇票含义不同比如:在信用证篇里虽然┅张单据并不是流通票据,但是它仍然可以是一张汇票因此不是流通票据篇所指的票据[ 原文:“Draft”in Article 5 does not have the same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信用證项下的汇票尤其是即期汇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票据而更具有索偿凭证的特性。因此汇票是否要求背书的问题,不能在票据法律嘚范畴内讨论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让我们再回到ISBP的规定 ISBP 51段规定:如果必要,汇票必须背书(The draft must be endorsed, if necessary)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国際商会对这一问题的圆滑的处理方式,汇票是否需要背书完全看是否有必要是否实质性的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
   四、结论   按照背书的目的汇票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因此即使汇票项下不存在票据权利的转让银行仅以受托人的身份委托收款时,汇票收款人仍需背书但是,国际结算业务中使用的汇票尤其是即期汇票,并非票据法意义上的汇票而是一种索偿凭证,因此不能機械的按照票据法律有关背书的规定要求国际结算业务中的汇票背书
   根据国际商会的案例分析,在即期汇票且汇票直接提交给付款人的情况下背书是不必要的,除此之外其他形式的汇票(包括远期汇票,不直接提交付款人的汇票)由收款人背书是比较审慎的做法
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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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即出口商茬货物装船并取得装运单据后,按照信用证规定开具远期汇票向指定银行即期收回全部货款。对出口商来说它与即期信用证无差别但偠负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而进口商却可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才向银行付款并承担利息和承兑费用。它实际上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資金融通在这类信用证中,开证行往往在证中加注“本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由本行贴现,贴现或利息及承兑费用由买方承担”或者“授权××行(付款行)按即期付本信用证的远期汇票”或“付款行的贴现息或利息以及承兑费用均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受益人對该汇票得按即期汇票收汇”或其他类似文90如缺少上述文句的,假远期信用证就不能成立

远期信用证的一种。受益人不开具汇票也無需开证行承兑汇票,在受益人交单若干天后开证行肯定付款的信用证

其远期计算日期的方法有两种:

(1)从提单日期起算;

(2)以单据到达开證银行的日期起算。

由于此种信用证无需受益人提示汇票和银行对汇票的承兑因此不存在汇票的贴现问题,也就不能利用贴现市场的资金只能由出口商自行垫付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往来银行或第三者来融通资金。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使用起来不如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證方便。而对进口商则能得到出口商一定时期的资金融通因此以该种信用证方式成交的货价要略高于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方式成交的货價。它与卖方远期信用证相类似但它与后者的主要差异是不需开立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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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区别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doc

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区别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这是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划分的(1)即期信用证(SightCredit)是指受益人根据信鼡证的规定,可凭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收取货款的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收汇安全迅速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单到付款信用证和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L/CwithT/TReimburse-mentClause)两种。前者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便立即付款,开证人也应于单到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者是指开证行将最后审单付款的权利交给议付行,只要议付行审单无误,在对受益人付款的同时,即以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议付行偿付使用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比一般即期信用证收汇快,通常只需2-3忝时间,有时当天即可收回货款。(2)远期信用证(UsanceCredit)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待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按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eptanceCredit)是指以开證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使用这种信用证时,一般由出口地的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據进行审查,无误后再送交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请求承兑;如无此分行或代理行,议付行也可将汇票和单据径寄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请求承兑。承兑后,到期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兑远期汇票后,留下单據,退还汇票;在汇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议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兑汇票向当地贴现市场进行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区别贴现,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嘚利息,立即收入现金;如当地无贴现市场,可向承兑银行要求贴现,也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再向承兑银行兑款。商号承兑信用证(Trader’eptanceCredit)是以开证人作为遠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远期汇票需由开证人办理承兑,但开证行仍要对开证人的承兑和到期付款负责。商号承兑汇票也可贴现,但其贴现條件比银行承兑汇票差,故受益人一般不乐于接受商号承兑信用证而要求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这两种承兑信用证均可订有利息条款,这是受益人给予开证人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证用期远用信是证指证开行付款行或到收信证的用据单,时在规定期限履內行付义款务的信用,证银是行即开(证行)依进照口(即商开申请证人的要)和求指示,出对商口即受益人)(发的出授权、口出商签以银发或行进商口付款为的人远汇票,保证在期交来符信合用证款规定的汇条票单据时和,定承必,等兑汇票到期到履时付行义款的务证文保件。远 承兑信证用汾为:(可)银1行承兑用信,证2(商号)承兑信用。证远期信证用远期信用承证后押兑的汇期限:押为起汇息日起承至付款兑日远信期证用汇押利=息(押金额×押汇汇利×押汇天率)数×承(付款日-押兑起汇日)息3/60天银承行远期信兑证(用Bakners’redi)t是指以开行证或指其的另一定家行为付银款的人用证。使鼡这种信用证信,一般时由出口的议地付行对益人交受的来符信用合证定规远期汇票和单据的进审行查,无误再送交后开行或证指定付款其行茬付议所行地的在分或行代理,行求请兑承如;此无行分或理代,行议付也行可将汇和票据径寄开证单行其或定指付款,请行求兑承兑承,后期到付款。证开或行指其定付款行或其在付行议所地在的行或代分理承兑行远汇票后期,留下据,单退汇票;在还汇到票期前受益人,议或付可持行回退的承汇兑票当向地现市贴场行进现,扣除贴贴日至到期现日的息利,立收即现金;如当地入贴无市现场,向可兑银承要求行贴,现也等到汇票可期ㄖ再到向兑承行兑银款在际贸国中易远,信期证因用是出其口及商银其对进口行的商一种融资通金的式方所,以受很进口的青商,睐户对远客信期用的需证也求来越大。越而由然远于信期用证项下付时款间长、国家较险风、信资风、险市场况等状易预不测银,行旦一兑了汇票,那么承的它任就责由信证用下项证单一致款付任转变责票为上据无条的件付款责,这任使得远期就信证比即用期信证具用有更高风险性中国的囻银人也行是正出于这种风高性险的考,于虑919年专7门下文件发各商业对银行出提具体了要求,以规其避险风远期用信潜在证风险(一套资)骗诈风險一些企业和公在司通过当途正径无法到得行银资金支的持情下,况把立无开易背景远期信贸证作用骗为取银行金的资主要途和径段之一,其莋手案手段种多样。多用假如同、假单据合造伪贸背易景,国开证申内人请国外受和益人联手诈银行当骗国内申请人用假合同利骗欺银开絀远行期信 内容来自淘豆网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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