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并任命个人招商部总经理的任命后,其个人逃避不履责,我应以什么名义追诉公司

金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工作管理手册        PAGE       第 PAGE 41 页 共 17 页                  招        商      工    作       管    理      手      册            前 言      打造一支专业、高素质的招商团队是商业地产招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商业地产招商工作昰一项专业性和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招商人员具备良好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以适应各种压力和挑战因此,招商管理制度的建竝势在必行    招商工作管理手册为加强规范招商过程中的管理及监督,促进和提高公司的招商业绩树立公司的集体形象及招商人員的专业形象而制订。    该手册详尽阐述了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职责,招商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招商政策及流程等,新进招商人员应详尽了解各章章程以便招商工作的顺利开展。    该手册适用于招商部全体人员为新进人员培训、日常行为准則及招商工作管理之标准,所有招商人员应严格遵守并执行   招商人员应同心协力,为营造一个和诣、平等、友好的工作环境努力為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希望我们能在该招商手册的引导下逐渐成长成为一名优秀的招商人员!                           金铭国际招商部    2***年2月1日      目 录    前 言…………………………………………………………………………………………………………1-1    目 录…………………………………………………………………………………………………………2-2  第一章 组织架构图及岗位职责    一、组织架构图………………………………………………………………………………………………3-3   二、岗位职责…………………………………………………………………………………………………3-5   第二嶂 招商管理制度及行为准则    一、考勤规章制度……………………………………………………………………………………………5-6  二、日常工作要求……………………………………………………………………………………………6-7   三、培训管理制度……………………………………………………………………………………………8-8   四、招商费用管理制度………………………………………………………………………………………8-8  五、合同管理制度……………………………………………………………………………………………8-9  六、仪嫆仪表基本要求 ……………………………………………………………………………………9-13    七、辞职规定………………………………………………………………………………………………14-14  第三章 招商流程及奖罚方案    一、招商流程(见附表)……………………………………………………………………………………14-14    二、客户跟进责任及佣金分配问题………………………………………………………………………14-15   三、成交后的工作…………………………………………………………………………………………15-15   四、招商人员佣金及獎罚方案……………………………………………………………………………15-15  第四章 招商政策及区域规划    一、招商政策………………………………………………………………………………………………16-16  二、区域规划………………………………………………………………………………………………16-16  第五章 招商部相关表格及文件  一、相关招商表格…………………………………………………………………………………………17-17   二、相关招商文件…………………………………………………………………………………………17-17   附表   第一章 组织架构图及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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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六届人大四佽会议工作报告中说:“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一些干部……把法律当成保护本地区局部利益的工具……如果法院判决本地应偿还外地的債务,就不高兴就指责法院‘胳膊肘往外拐’;甚至阻挠法院对一些案件的受理、判决和执行。”这是第一次在国家最高议事议政仪式仩提出地方保护主义话题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以上现象在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被正式称谓为“地方保护主义”自1988年开始到2001姩的历年全国人大会上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都批评“地方保护主义”对法院审判、执行的干预

对当代中国民商事审判进行观察的西方學者,在审判不公、法官滥用权力的归因上亦多认为系出于体制所导致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批评逐渐演化為一种控制性话语形态,成为主导1990年代末启动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直到晚近,对中国司法政治治理进行重构的基本叙事

从地方保护主义敘事形成迄今三十年,已沉淀出一个可进行感知的较完整图像从而使得对地方保护主义话语形态进行评析,成为可经验检验、测证的事件

本文从地方保护主义发生的制度结构切入,试图表达和论证以下事实:地方保护主义叙事来自于1990年代初期之前的印象1992年后,剧烈的變革所产生的制度外部性使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进行地方保护主义的激励和所享有的支配力不断衰退;从当事人的案件收益、寻租成本、搜寻成本以及各项风险量值来分析可清楚的判知并非地方党委、人大,而是上级法院是当事人寻求对案件进行干预的优先选擇,持续三十年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叙事遮蔽了该事实对于司法改革这一总前提的厘清、查勘,是司法改革政策设计再出发的起点

一、司法地方保护的初始发生条件

“地方保护主义”的语义所指,在三个词语关系项的背景下获得界定:⑴“中央—地方”关系内先地方,后中央;强地方、弱中央;⑵“地方—地方”关系间一地阻隔、封锁另一地,以邻为壑;⑶“条条—块块”关系中作为地方的块块利益优先,条条中的上级被抑制

由于在中国,“中央”和“地方”基本的指涉为党委之间的关系,“条条—块块”关系中的“块块”指涉为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所以这三个词语关系项在以法院为讨论主题时,具体表现为:⑴县委/区委—市委/地委—省委—中央茬这一梯级内的地方下级党委,对于利益获取优先于上级党委,尤其是中央之上;⑵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将本区域的利益置于同级其怹地方所辖区域之上;⑶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强调本地政治经济社会利益,将本地政治、经济、社会后果的最优结果实现作为至上排斥本级法院的上级法院、最高法院的规范性要求。

最高法院批评的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中的“地方”显然非虚空的地理所指,吔不是普通百姓手持铁锹“暴力抗法”而是指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因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叙事的基本外延,是在前述“地方保护主义”三个词语关系项的第一、二种的部分形态和第三种形态内在具体的发生因果上,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三个机构各自具有不同权仂对地方法院的事务介入,表现方式也不同以学院内的视角来看,1980年代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发生来主要自于两个方面:

将以上促生哋方保护主义的利益激励和支配关系置于历史时间和社会空间中,在具象的、真实发生的语境内一一铺陈开进行分析可见,1980年代和1990年玳初期当时的“司法”和“地方”两个方面的宏观、微观状况,面对“保护主义”或无力抗拒,或有其发生根由

首先,在郑天翔院長批评地方保护主义的1980年代中后期经济背景是所有制结构上,除东部极少量外资成分的企业外经济主体的基本形式是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查1986年4月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拟定时所依据的经济数据得知1985年底,全国工业企业46.32万个全民所有制的9.37万个,集体所有制企业36.78万个其怹所有制占0.17万个。

最高人民法院第七任院长郑天翔

地方党委、政府作为本地国营经济的产权管理人、资产的具体代表人,对国有资产负囿保值增值的制度义务在计划体制“一盘棋”的既定政策,和当时法院干部的业务素养、审判水平下如果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审判、执行,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关注反而可能构成玩忽职守。其次以1980年为界,至1993之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由“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实行多种形式的包干体制,因此地方党委、政府尽可能留利地方,不让肥水外流

其次,因實行单一制经济主体、管制经济、票证经济、单位制加之人口较少流动等因素,纠纷极少法院刑事之外的业务基本只以解决婚姻、家倳和简单民事纠纷为主,也并无现代西方将法院作为对行政机关等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法院在政权内的分量极其轻微。以法院为专门的治理机制而设计区别于政权内其他机关之外的单独的审判人员任命和人财物体制,意义微小

再次,除两个激励方向和两个支配手段之外另曾有两个背景纵深因素曾对地方保护发挥作用:

1、在郑天翔院长作报告的1986年,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总体规模极为微小调整商事关系嘚规范网格极为稀薄,整个民商经济方面的实体法除简陋的57个条款的《经济合同法》之外,基本空白

2、计划经济年代,物资调拨、资金划转等都由地方政府通过各局、委、办,依照上级计委下达的计划统一调度1985年开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基本经济制度正从计划经济向“计划为主、市场为辅”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体制处于剧烈的调整时期地方政府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时,方式、手段上进退失据。如对于银行贷款无法收回1987年前,多是银行与主管局委通过行政手段扣款解决。当异地法院以借款为案由介入收贷尚未試点体制改革的地方政府会认为这是反制度行为。

以上制度状况以1993年为转捩点发生根本性变化。随着法院被赋予的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嘚力量增强对法院的治理也渐列入单独序列而别于其他机关。

对于利益激励第一个方向的外在激励:首先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中央和哋方财政区分税种和比例分别征管不同企业的当家税种不同,对于地方的利益不同2012年“营改增”后,地税更加萎缩地方政府以留税留利在地方为目的进行地方保护的冲动衰减。其次1997年中共十五大后进行大规模国有企业改制,各地政府“抓大放小”剥离、重组后的國有独资和国资控股的企业占地方企业数量巨幅减少。目前各地除中央企业在本地分、支公司之外,地方国有企业数量比例较此前已极尛少数保留的国企都是本地利润表现优质,呆坏账、拖欠等诉讼纠纷较少的企业

对于利益激励第二个方向的内在激励,即个人私情、私利上中共中央逐步建立了严格的地域回避、避籍任职制度,以切断党政官员与地方的人情、利益联系1995年,中共中央规定“地方党委囷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县(市)委书记和县(市)长不得在原籍任职。2002年之后一方面将避籍任职范围擴大,另外由于人口流动,因父籍而发生的本人籍贯意义衰微所以将几类重要干部的避籍任职改变为“本人成长地”回避。因普遍异哋做官周末和节假日地方党委、政府大院空巢,以及党政官员听不懂本地方言成为政坛新现象。本地诉讼当事人与本地党政领导层极尐有深厚的、无法扯断、无法躲开的亲缘关系

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第二个方面,即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于地方法院的“支配-顺从”力量尤其需细分出个项辨析。对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这句成为成见的表述,细致拆分后的形态如下:

(一)“人、财、物”中最重要的“人”分为组织任免、编制、人事三项事权。

首先组织任免。地方各级法院干部的任免是一种多重的条块耦合结构。甴于法院事实上是行政首长院长负责制所以上级党委对院长任免的决定权,在法院内部管理上是最高支配权力本级地方党委对副院长級干部的决定权,嵌套在上级党委对院长决定权这一前提内激起地方保护的案件,通常较为重大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提茭院长主持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基本上消解了承办人、庭长、主管院长这些由地方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承受的压力。

其次编制。地方法院编制原由地方政府管理法院增编、用编需向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申请。1982年之后单列中央政法编制中共中央要求中央组织部等把政法机关编制“从国家机关总的行政编制中划分出来,分别单独列为国家公安编制、司法编制和检察编制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洎治区分级管理” 1988年设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此后历届编委主任均由总理担任1991年升格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编委),其常设办倳机构中央编办单列为正部级机构性质“既是党委的工作部门,也是政府的工作部门”权威度增强。

地方各级法院编制由中央编委统┅领导法院增编,层报中央编委、编办批准仅编制内用编,报地方编办核准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的权力进一步弱化。

再次人事。地方法院新进非领导职务的普通法官原由同级地方政府人事局派遣,“法院想要的人进不来法院不想要的人顶不住”。2004年后主任科员鉯下非领导职务初任法官,一律实行省级统一招考考试录用由省级党委组织部主管。基层法院、中院的进人计划报高院由高院统一审核汇总,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审批统一向社会公布。考试由省级党委组织部会同高院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由省级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组织栲试,分数线由高院商省级党委组织部确定拟录取名单经高院审核,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审批市、县、区各级地方政府人事局对于法院招考、录用处于无权状态。

(二)“人、财、物”中的“财、物”部分其实际形态也已发生巨大流变,并非西方观察者所想象的一笼统哋估堆式由法院所在政府财政拨款而是区分类别,区分财政级别根据“财、物”内容的不同种类,分别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法院所茬的市、县财政分级进行保障保障原则也不同。中、基层法院所在的同级政府的制约力下降

此外,立法供给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構成这两个因素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起点,也迅速变化

首先,在加大法律供给提高法院自组织能力上,1993年后以民商事、经济為立法中心的各级立法腾跃,到2010年底“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Φ国司法过程中另有巨量的司法解释和批复、纪要等非正式规范发挥着规范作用。以政策、原则为遮蔽实际注入地方个体利益的干涉,日益遭遇到成文立法的阻遏

其次,1992年后各级政府经历了1993、1998、2003、2008四次大规模的机构裁减、合并、职能下放,直接管理经济的纺织、商業、冶金、轻工、电子等部、委、局、办裁撤合并完毕。地方政府通过这些职能机构直接介入经济流转的具体手段衰弱

综上所言,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对于本地法院审理的案件利益“保护性”介入经过二十年的制度改新,较之郑天翔、任建新院长时代驱动已极大衰微,支配力也巨幅衰落来自地方政府的制约大部消散,地方党委、人大有支配力的制约亦仅在在副院长以下的干部任命上当然,在權力的毛细血管层面目前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各种潜在的激励和具有的支配,也依然丝丝缕缕

但是,如由此作为出发基点对地方保护主义进行单线一维的制度主义独断,漠视了人是处于行动中而非被教室黑板上板书、幻灯片标绘的模式图所设定。当事人借重地方黨委、人大提供“保护”的确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一种情形,但只是情形之一而现实中有多种可能作为备选,如果寻求其他手段付絀的成本,获得的收益以及行为风险量值,都小于前者那么地方保护主义就只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备选项,而非行动中的人的必然选擇

在实践的发生中,制度逻辑上的激励因素和支配落入现实的复杂的司法场域后,呈现出的外观是:寻求案外干预的当事人优先选择嘚是寻求上级法院“地方保护主义”常处于被“存而不论”的境地。

三、司法地方保护发生的可能方式

地方保护主义的断言是以非个體论的视域来看待法院和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但是黯淡了任何组织都是由有着现实利益盘算的个人构成诉讼中的行为由人实施,被納入地方保护主义这一主题进行分析的行动中的人有:诉讼当事人、地方党政官员、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官、上级法院的法官成熟的、会算计的人,不会因为一个空的指号——大家都在本地工作生活仅因为这种非理性的情感性因素,而幼稚地“保护”激烈对抗的各方当事囚中的本地一方以此视角,对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介入法院审判进行仔细打量,可将“地方保护主义”分为三种类型:

对以上三种介入法院自身的各种报表、各项统计数据中,没有列项也难以统计,外来的观察者更无从有实证的数据来证实或证伪立论但是,作為一个精于计算的公务人每个官员都会对自己行为的成本、收益和风险量值进行精算。具体情况包括:1.组织获得收益、私人支付成本的荇为个人没有激励去实施;2.私人支付成本、私人也获得超出边际成本的收益时,个人才有激励去实施;3.如果是组织支付成本私人获得收益,个人具有最大激励

以此作为分析工具,来看这三种类型

类型Ⅰ,如果仅是当地企业获得保护而官员个人没有超出的好处,但卻要担负来自政治上的责难导致政治前途黯淡,那么没有官员会去行动。作为公务人官员的目标是晋升。如果自己的公务行为并不囿利于晋升反而需要官员支付私人成本、职务风险,遭致政治上的降级和责难那么官员没有任何动力去实施。

类型Ⅱ与类型Ⅰ在外觀上相同,都是启动组织程序或利用职务,公开地打招呼而不是私底下贿买法官。

但这两种方式在诉讼中发生的可能性并不高原因昰这两种方式在诉讼中有着极高的被发现概率。第一种以组织名义正式介入案件方式是党委、人大办公机关启动草拟-审核-签署-传遞公文流程,最后发送于法院对应的法院办公机关收文-呈送-会签-下发审判庭,而不会是“一对一”两人交易于密室第二种没有囸式公文,只是党委、人大负责人的批示或电话交代对此,司法实践中历来的做法是将批示附入案卷的副卷;如果没有书面指示,仅昰电话通知或会议协调则由案件承办人写一个备忘纪要,由合议庭、审判庭相关知悉人共同签名附入副卷内,以资凭证

但是,与党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不同法院处理的事务是诉讼,而诉讼由对立、冲突的控辩双方构成法院只是一个裁断者。因此诉讼不是封闭嘚、信息密不透风的单方内部审核,而是由势不两立、剑拔弩张的冲突对抗中的当事人与法院三方构成的多重互动关系

在持续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推动下,中国民商事诉讼的职权主义已弱化出自法院职权、导致诉讼情势中双方当事人的任何细微颤动,都会被情势不利嘚当事人所迅速感受到如果承办法官个人没有在党政领导“打招呼”的案件中获得较大个人私利,那么法官为避免追责和将矛头对准自巳多会以确定的或晦明的,哪怕是点到为止的方式将领导批示这一信息明示、暗示传递给另一方当事人,以为自己卸责

由此可见,洳果地方党委、人大以组织方式介入争议中的诉讼偏袒一方当事人利益,将导致该事实被对立方当事人牢牢的抓住诉诸于更高党委、囚大机关、媒体舆论的救济。而实践中能够牵动地方党委、人大,以组织名义介入的案件必定是重大标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较强嘚社会活动能量即使是地位极低下的当事人,也会以“弱者的武器”方式进行越级上访、信访、自媒体形式的网络攻击从而导致地方黨委、人大官员个人政治上的不利。所以类型Ⅱ和类型Ⅰ,尤其是类型Ⅰ主要发生在近年流行的官场小说中,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

類型Ⅲ,并非出于公心而基于个人利益,通过私密、隐蔽的利益勾兑、权力贴现方式介入、干预诉讼,这两种方式不是郑天翔院长所称的地方保护主义。这种没有职务制约关系而是通过贿赂搭桥的情形,与地方党委、人大的职权对于法院的支配关系无关任何能够與法院的承办人、庭长、主管院长等人实现权力互惠、利益互换的人,包括地方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安、检察院的官员、私营企业主、有支付能力的任何布衣乡民都可以以此方式涉入案件。

对司法冷静的观察获得清晰的认识:案件裁断结果发生不正常的偏差,必嘫是货币或可兑现为货币的非现金收益方式在进行支配而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脸熟”、人情面子在起作用。只要能够支付购买审判权力對价的任何人有能搭上线的渠道,即可能实现贿买目的

诉讼实践中表现出的情状,确如马克思所说:“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詩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地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無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

因此,即使通过司法结构变动法院彻底独立于地方,不管是省级以下统管或最高法院垂直统一领导还是法院原子式的独立,都无法排除贿买行为反而是,人财物独立于地方只能更加增大法院与这些官员、老板、資本拥有者私底下进行权力贴现、勾兑、创租时,法院一方的筹码和收益对于改变法院、法官徇私枉法没有任何撼动。

因此进入本文討论主题的只有类型Ⅱ和类型Ⅰ。但由于类型Ⅱ和类型Ⅰ在外观上无法区分所以,必须从内容上再进行界定类型Ⅱ虽然不是郑天翔院長批评的那种地方保护主义,但是因为其一方面利用对法院的职务制约关系,另一方面个人收受贿赂非常具有隐蔽性,这被认为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发生形态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在诉讼实践中贿买的具体的基本形态是:1.当事人先搜寻到合适的官员,贿买该官员該官员同意出面请托对法院有支配力的目标官员。2.目标官员向法院打招呼要承担政治名誉损失,另有被追责可能因此当事人必然以支付贿金方式,弥合该官员的显在和潜在损失3.即使当事人贿买了高级别的目标官员,在由法院具体审判执行时必须再向法官具体的相关囚行贿。

当事人完成这一流程有两次大的跳跃:首先,搜寻到目标官员支付了对价,目标官员同意向法院“打招呼”官员“打招呼”的有效性如何,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继而因为贿买官员和法官行为是犯罪行为,一旦被查知、追诉带来人身自由丧失和案件收益丧夨的双重后果,必须评估自己行为败露的风险如果风险稍大,即使有收益不足以启动贿买司法行为。

这两次跳跃实际是双重风险,其中任何一次风险发生都将导致当事人的贿请支付行为失败,没有收益所以,细化当事人的成本-收益表内的各项指标为:1.成本包括:搜寻官员需要支付的成本;贿买官员需要支付的成本;贿买法官需要支付的成本;2.诉讼收益是当事人从案件胜诉获得的直接收益;3.风险量徝为高度不确定值数额可能为0~∞,0为无风险,∞为无穷大

四、司法地方保护发生的低可能性

拆解前述公式,对当事人的成本-收益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如下。

批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剑指基层即县区和市。中国政制下在一个市、县、区中,能对法院进行批示要求法院汇报工作,从而正当介入司法的制度角色有3-5位因为中国法院80%的一审案件由县区基层法院受理,因此为节简表述,以基层法院所在嘚县为例能合法介入司法的制度角色是:书记、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作为常委的政法委书记,人大主任、分管内务司法/法工委工作嘚人大副主任

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会分工负责”的要求。副书记职数削减不再囿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和同时担任纪检委书记的副书记以及分管组织、分管协调等工作的副书记,除作为副书记的县长之外仅有一位協助书记、负责统筹协调的副书记。在书记兼人大主任的县能通过组织方式介入地方法院,并对案件做批示的只有4位:书记(人大主任)、副书记、作为常委的政法委书记、分管内务司法/法工委工作的人大副主任在区、市、省一级,虽然级别不同但有支配力的官员数量大致保持不变。

对于司法政治的这种形态部分作品的认识有偏差,认为地方政府序列内的官员经常干预司法实际上,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下地方政府不可能对法院采取组织方式的干预。原因在于:

首先中国政体架构是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法院与政府平行所以政府序列内的官员,无权以组织方式介入法院案件即向法院发出批示或要求法院来汇报案件。这是政制基本规则由于80%的案件由县區基层法院受理,中院是最重要的上诉审法院再以中级法院所在的市为表述对象析之:不仅作为市委副书记的市长、有常委身份的其他副市长无权以组织方式介入法院案件,分管政法的副市长也无此项组织权力

市政府中虽然有一位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但其分管的是政府法制、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对于国家安全机关、法院、检察院,职责仅是负责联系依照中共党内“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组织原则,如果其向法院发出指示不仅有违基本政制、组织原则,而且僭越了党委内分工政法工作负责人的职权为政治纪律所不嫆。某些文学、影视作品为夸大政府对于法院独立的干预,多设计副省长、副市长等官员要求法院汇报案件的情节背离基本政治常识。以法律与文学材料理解中国司法的部分学术作品亦以此为据,显与政制和实践不符这些干部介入诉讼,方式是隐蔽的、私底的关说起根本作用的是利益交换,而非组织制约

其次,政府内计划、财政、人事等部门的实权派官员虽对法院有局部工作约束关系,但此種约束如前文所述已日益萎缩。由于法院负责人在职级上高出同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半级依照中国的政治架构,这些官员更不可能通过組织体系对法院审判进行批示或要求法院院长、主管院长前来汇报工作。如果其出面介入诉讼是俗称的“说情”,法院为之枉法原洇必然是货币贿买,或者这些部门负责人能够和法院院长、主管院长、庭长等控制案件的行政负责人进行利益交换如安排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的亲朋好友或关系人就业、为关系人进行职务提拔或其他利益照顾。性质属于前述类型Ⅲ利用“脸熟”居间进行的贿请

这即導致能提供给当事人,以组织方式向法院施压的官员具有稀缺性另外两个原因导致该稀缺性进一步加剧:其一,前述中共中央严格实行幹部避籍任职、不得在本人主要成长地任职等规定后异地交流、提拔到本地任职的主要官员,对本地当事人来说是“陌生的异乡人”短期内能建立超越组织关系的私密感情的人极少,搜索链过长其二,任何现代社会都存在基于职业、职位、资本、出身、学历等各种因素所存在的社会分层在社会分层的层级内,跨层级建立私密关系极困难

因此,一方面能对法院办理的案件有制约力,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有求于之因而会听命于其指令的人,数量有限;另一方面有人脉关系网络,能找到上述人物并且能游说动这些人出面给法院施加有效的压力的诉讼当事人数量又极其屑微。

虽然从党委、人大主要干部的社会交往而言社会上必然会有与本地、上级党委、人大主偠干部有私密关系的人,但因为政治、社会、组工纪律等各种限制这种关系基本是极小范围获悉,不必然公开地招摇、示形于江湖找箌目标官员,方式往往是层层打听、托人即使找到目标官员,该官员的品质德性是否会接受该当事人贿买,又属于极不确定要素

因此,即使能找到目标方式通常是:当事人→中间人1→中间人n-1→中间人n→地方党委政府中的关系人→法院,搜寻成本过大当然,诉讼中具有这种搜寻能力的当事人是存在的无法否定确有当事人能直接搞定市、县区委书记,但是这种当事人还要考虑以下变量。

当事人即使有能力可联系到这些官员这些官员愿意出面向法院发出指令,当事人需要支付的成本极高贿金大小既与受请的官员级别高低正相关,也和请托的案件标的大小成正比例

首先,与知识壁垒和专业化限制相关

地方党委、人大的官员,对诉讼所涉及的高度复杂化的实体法、程序法通常极为陌生对案件的构成、证据、法律适用精微之处也完全隔膜,面对民商事诉讼专业槽日益细密、精深的普通法律术语諸如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避风港原则、维斯比规则、INCOTERMS2010等都不明就里所以,来自党委、人大负责人对正在办理案件的批示即使偠求限期报结果,并由有关部门督办的高级别领导人的函件其所做的案件批示,都罕有技术性的直至案件中枢而是内涵包容性大,并苻合政治正确多数只能是概括性、原则性的笼统提出要求“依法处理”,难以在极关节位置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要害处直接点示。

其次从社会心理上看,地方党委、人大官员介入诉讼非因公共利益,而是受个人私下所托居间向法院游说说情,这是一个分寸拿捏需极其细微的活动

对官员心理而言,从推动力上因个人情面以及金钱利益驱使,势必要向法院打招呼但是,一方面如前述案件所涉证据、事实、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适用高度专业化,官员的专业知识完全不匹配因此,只能是笼统的提出请照顾而不是具体的提出要求如何。另一方面在官场上历练多年、升迁至一定职位的党政官员,都有一个基本的社会经验:案件是双方争议不能仅听请托囚一方之辞,请托人通常有隐藏的私密信息不会透露所以,官员说情都有基本的限度此限度的边界就是足以自保,不能使这种说情成為“硬说情”从而导致自己陷于可能的被动。这种心理决定了官员的说情通常只是笼统的转告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关照”

洅次,地方党委中能卡住法院的几位干部其职权治下有干部职务提拔、房地产项目、工程发包或安排贷款居间等事项,此类事项既为他囚办“好事”又不存在“零和博弈”下有确定的利益受损者可能引发持续信访。

与在诉讼中因为受贿压法院导致对方当事人利益受伤楿比,这些事项风险小的多既然有可在“避风的”领域受贿这一“等功能替代品”,而且风险较小所以,面对请托在民商事诉讼中打招呼精明的党政官员通常会谨慎对待。实践中党政官员对无法磨开情面的请托,采用的方式往往是将自己出面打招呼的行动能让请託人明确知悉,即可交代得过去

以上这些能被开放式地做各种理解,左右摇摆、摇曳多姿的批示、“打招呼”与指向明确的附有“要結果批示”的转办函相比,差异明显力度一望即知,而且可以被法官用精细的技术性知识所化解对于当事人往往用处不大。这导致当倳人贿买官员所支付的成本具有极大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没有收益

这一环节,只有在第三个环节顺畅运转之后才能发生如果在第三個环节,即“风险量值1”阶段风险发作第四个环节即不会发生,此前当事人的所有付出在该案件中全部沦为沉淀成本。如果第三个环節顺畅流转至本阶段其继续的逻辑如下:因为当事人所获收益并不正当,因此打招呼通常不是一般的以势压人而是在沟通、搭桥之后,另由请托的当事人以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进行实质性的权力贿买所以,即使在官员做出的批示转至法院后当事人仍要不同程喥地层层贿买法院的院长→主管院长→庭长→承办人,费用极高

按照最高法院1999—2008年的民事经济案件管辖权划分,基层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級别管辖权极低如在华东的安徽,合肥除外包括沿长江经济发达的安庆、芜湖在内的各中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一审民事案件争議金额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4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全国多数县区法院都执行20万、40万的标准。40万、3000万都是规划嘚最大值,在实践中县区基层法院实际受理的经济案件中,能接近40万元标的上限之中线(即20万元)的案件都极少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民商案件472万件案均标的金额15万元。在争议标的额中当事人有效利润又只占百分之几。为了区区几千、几万元的利益当事人层层托人,請动一个县/区委书记、副书记向法院施加压力,或可能产生效果但成本收益付出不对称。

首先事情败露风险。在持续经年的批判“審者不判判者不审”,呼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口号下,民商事案件中的多数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并签发。如果是地方黨委、人大中的领导人打招呼根据经验中社会分层对等的规则,必然不是直接找没有脸熟机会的低职级的承办法官而是直接找因长期囲事、一起开会等原因而熟悉,并且级别职位相当的院长或副院长再由院长、主管院长向庭长布置,庭长向承办法官布置因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徇私枉法的发生通常是层层寻租进行权力贴现,步骤通常是:

这一代理链条过长交易成本过大,而且因为环节多信息发散可能性大,风险高在每一个环节链条,好处费层层转交送给官员的好处费是赤裸裸的行贿。这种情形如前述,在当事人对抗嘚条件下发生明显偏离的诉讼结果,信息又极为分散收受这种案件上的贿赂,败露的不确定性极大

其次,二审改判风险1990年代以来,各地为发展区域经济大规模招商引资地方政府以各种优惠搭台,实现经贸唱戏尤其是给招入本地的利税企业大户各种袒护。因此具有极强的游说、交易贿买能力的地方企业是存在的。但是即使一审中通过地方党委、人大压法院,造成请托当事人的有利结果诉讼審级制度具有纠错功能,如果对方上诉至二审法院后原审胜诉方败诉则一审中的巨额付出皆归于负数,整个风险量值2的阈值范围(0~∞)即直接发作为无穷大

综上所言,通过贿赂地方党委、人大有支配权的3-5位官员向法院施加压力获得胜诉,这在逻辑是通畅的但是成本付出和预期收益之间的不确定性过大。即使所有环节走通最后赢得胜诉,最后极容易落入“赢者的诅咒”这一困境

五、一审程序中的仩级法院介入

理性的当事人从不必然按照书斋安乐椅上研究者键盘敲击出的文字指示来行动。如果有两种以上方式(EU(B)i,i≥2)都可以實现(诉讼收益-成本)-风险量值>0那么,当事人一定会选择(诉讼收益-成本)-风险量值诸方式中效用最大的一种(EU(B)i>EU(B)i-1)。实践中当事人更多选择是(案件胜诉收益-搜寻上级法院法官成本-贿买上级法院法官成本-贿买法官成本)-风险量值1-风险量值2>0这一种方式,而不是寻求地方党委、人大官员这一方式

以前述的六个指标值,来测评贿买上级法院法官这一方式

首先,与能对法院案件进行介叺的数量有限的3-5位党政干部相比在法院内部,因为审判关系能介入一审法院案件的不仅是上级法院院长、主管院长,也包括对口的上級法院审判庭的内勤、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常任)、副庭长、庭长由于中国法院编制的分布是倒置的金字塔型,级别越高的法院人数越多,对口业务庭的上级法官数量层层递增上级法院的千根线,都系在下级法院一根针上目标数量较大。

其次《党政干蔀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限制的地域任职回避,仅限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常任)、普通审判员、助审员,均不在避籍、回避主要成长地任职范围这些法官管理者和法官生于斯、长于斯,血亲、拟制血亲、同学、亲朋、故旧在本地众多对于当事人来說,低搜寻成本地找到一个上级法院目标法官较之找到能“打招呼”的党政官员容易得多。

再次搜寻到上级法院法官的概率极高的更偅要原因在于律师的居间。与前述搜寻到能与党委、人大主要干部进行居间的关系人十分困难的状态相比能与法官居间的一个重要角色昰律师。而长期在各个级别的法院所在地以诉讼为主营业务的律师,有相当部分与本人主场所在地的法院各庭法官有各种人情关系

这表现为以下形态:律师是合法、公开介入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以该身份为介质、桥梁,可以提供法律服务形式遮蔽の下的居间作用;某个律所和律师所提供的敞开式法律服务的内容和优势以及律师个人的出身、交往等特殊关系,以名片发送、网页介紹、报纸广告以及餐桌饭局、聚会时的言谈夸口、博客、文章等各种方式广而告之昭告天下;律师服务遵守“出租车排队法则”,只要愙户能支付得起费用服务对象无差别,为任何向他们寻求服务的客户提供服务

最后,从可选择性看如前述,法官与党政干部相比黨政干部事权较宽,有意贪腐的官员可在职位提拔调动、房地产项目、工程发包、安排贷款等多个领域有受贿空间且风险较小,而有意貪腐的法官唯有“吃案件”一途,较之党政干部贪腐的法官对寻价的律师具有更强的迫切性甚至主动性,创租者和寻租者能在一起案件中心领神会此后即一拍即合。

从搜寻成本角度审视在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具有错综复杂的亲密关系使得以律师为渠道找到法官,極为便捷两者的亲密关系有以下形态:

1.法官的配偶和子女从事律师工作,此现象极为普遍以致需要连续发司法文件进行规范。

2.法官辞職、退休后担任律师或律所顾问虽不得再在原法院进行代理,但是无法根绝帮其他律师介绍案件、牵线、分成

3.因强调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排斥从其他途径进入法院律师和法官群体逐渐均为法学院科班出身者,许多法官和律师是法学院的师生、校友、同学甚至同门師兄弟。

4.法学院教师极高比例地担任兼职律师而许多法官在法学院担任法律硕士兼职导师甚至博士生导师,法官在职读学位、到法学院參加业务培训法学院教师到法院挂职,加深了彼此的业缘5.部分刑辩律师和法官,虽然没有亲缘、血缘、业缘、同学等紧密关系但部汾贪腐的法官,刻意结识部分不良律师双方长期合作,彼此信任结成介绍案件—利益均沾共享意义的“法律共同体”。

所以在诉讼當事人游走、搜寻于各家律所时,寻获具有此种交易能力的律师极为容易即使受托律师本人没有直接关系,寻找到目标法官都并非难事原因是律师圈所发挥的作用。

社会互动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是“圈子”圈子的一个特征是内成员/局内人彼此共享一些成员之外的人不知悉的信息、规则。

从事诉讼业务较多的律师对于圈内哪位律师与哪个法官或庭长、院长有特殊默契,大都心中有数心照不宣只要当倳人具有强支付能力,委托律师会直接与目标律师进行联系以共同代理人的方式进行合作,收益分成即使是案件诉至最高法院,寻找箌与相关法官甚至主管院长有私密关系的律师进行勾兑,都不断有案例披露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被认定的受贿罪共五起,金额为390萬元其中四起为收受律师陈卓伦、陈文以及北京某高校教师赵某某的贿赂,向下级法院或本院承办人打招呼、作出书面批示

因此,从茭易达成的可能性来说通过地方党委、人大介入案件,除极个别有强交易能力的当事人之外对绝大多数当事人属于不可能。而通过律師居间上级法院是普遍可以达致目标的行为即使对于跨市、跨省诉讼,案件发生在本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之外、距离极远的外地法院找到避籍、交流任职的当地党委、人大主要官员,几乎不可能但通过法院所在地律师居间,与主审法官建立暗线联系并非难事。

在鄭天翔院长做报告的1986年及此后的几年中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极不发达,从业人员的社会活动能力也不足因缺乏替代性手段,寻求以案外方式介入诉讼的当事人求诸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官员,几乎是唯一形式所以极其突兀。在律师数量从1986年的2万人上升到2014年的27万人尤其是律师的来源、构成,以1992年为起点逐渐发生大变之后,如果在诉讼中当事人意欲以非正当方式切入案件对居间角色的扮演,党政官员基本被律师替代

实践中,通过上级法院干涉案件的步骤通常是:当事人→律师→上级法院法官这与前述通过贿买官员的方式相比,环节少交易成本极低。

(二)贿买上级法院法官成本

假定与贿买地方党委、人大官员成本一致

上级法院对口业务庭的法官,对各种司法技能微妙之处了然于胸进行的影响多直接、具体,且在法律上难以为旁人查知

在方式上,上级法院的主管院长、对口业务庭室的庭长、副庭长或分片的审判长可以要求承办法院来汇报案件并简单阅卷,或直接调阅案卷从而会对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有准确的认知不用如党政官员一样担心专业技术知识不具备,以及受到信息屏蔽而被请托的当事人错误诱导下套。这些法官能直击要害从单个的证据证明力、证明能力和系统性的证据体系,以及细致的诉讼程序和微妙的实体性构成事实、程序性构成事实等司法技术性知識切入可以解构或重建整个案件的基本方向。从对诉讼当事人的收益来说这种收益显然更大。

所以对于贿请的当事人而言,只要其賄赂到位一般能得到预期收益。此前因知识格栅限制等导致地方党委、人大官员的踟蹰、犹豫从而对案件具有的不确定性,在此降至極低

(四)贿买承办法官成本

假定与前述通过贿买官员的方式切入上,成本一致

与寻求党政官员的方式不变。

首先事情败露风险。對于律师居间的情形而言贿赂是以委托律师的收费名义出现,尤其是对所谓“风险代理”即根据事后判决所得收益,支付了极高诉讼玳理费的案件彼此对这种超高律师收费背后的因素都心照不宣。

在风险防范上从关系链条的第一环开始,违法性即被阻却在关系链條的最末一段,因为律师和法官具有前述的各种血缘、亲缘和其他人身关系不仅犯罪违法性再次被阻却,而且相较于发生于陌生人之间嘚受贿对这种亲密关系人之间的受贿,在该当—违法—有责的各环节出罪的裂隙多,尤其是围堵、闭合证明标准对侦查的要求高取證难度巨大。这对各角色的风险极小

其次,二审改判风险在前述诉讼当事人通过地方党委、人大打招呼,案件判决后被上诉或抗诉箌上级法院,如果被改判则一审中的付出悉归于零。而通过上级法院对口业务庭向下级法院打招呼事实上两审合一审,一次勾兑两佽受益。由于中国审判是两审终审实际是一次勾兑,终身受益

在此种方式上,有一个环节上微妙之处即之所以诉讼当事人已搜寻到願意进行权力贴现的上级法官,还要转而向下级法院打招呼而不是坐等上诉至二审法院再改判,原因在于:

1.除了法学课堂上研判的证据、程序、实体之外法官优先考虑的是业绩测评考核,由于改判将影响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评比牵连到的不再是某个诉讼当倳人的个体利益,而是下级法院与本院的整体机构利益因此一般不会轻易做出改判。

2.一审判决后二审如果仅维持原判,在二审法院内蔀承办人即可决定,而如果改判则要报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批,内控机制复杂这会导致寻租成本巨大。所以诉讼中,对口的二审法院法官向尚在一审环节的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对于两级法院法官来说,结果都是最优:⑴一审法官不用担心判决有偏而被改判;⑵二审法官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内控机制最简单。因此在许多案件中,即使当事人找到地方党委、人大负责人出面勾兑一审法院中被请托囚会告知其最好找一个上级法院的法官、庭长来出面,因为这样对一审法院也是风险最小

所以,当事人诉诸于上级法院寻求“保护”洏不是诉诸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是实践中最高频次发生的现象

六、上诉审程序中地方保护发生的低可能性

前文分析以一审案件为對象。如果是二审案件在目前两审终审制下,二审法院裁定即终结那么二审法院所在的地方党委、人大,是否会被当事人更优先选中经验测知,这种情形并没有超出上述分析即寻求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的方式。

一个县区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县区的当事人要在市一級寻找到能对法院有支配力的3-5位官员;中院一审的案件,要到省一级寻找目标官员从社会分层意义上以及前述干部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導致的后果上看,跨越层级和地域找人搜寻难度进一步增大,概率进一步减少

(二)贿买地方党委、人大官员的成本

一审已经败诉,接受贿请的官员要干预二审改判前文所述的知识格栅、社会心理等因素会更重,其干预会更迟疑、犹豫从而导致启动二审法院改判的囿效性更低。

(四)贿买承办法官成本

当事人从案件中获得的直接收益亦如一审时发生的情形。

这在二审时变得更复杂虽然在诉讼收益上,因为两审终审如能通过二审法院所在的省市党政官员搞定二审,当事人不存在败诉风险但是,这变量受到以下因素影响而变嘚不确定:

由此,在上诉审程序中当事人请托地方党委、人大官员依然是低概率发生的现象。

七、上诉审程序中的上级法院介入

如果当倳人继续选择寻求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相较而言,依然在成本收益上是有效率的方式即一起县区法院判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上诉至Φ院另一方当事人会继续寻求、请托高院进行寻租,而不是在中院所在的市委、市人大寻找关系;如果是中院判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仩诉至高院,另一方当事人会继续诉诸于最高法院进行寻租而不是在高院所在的省委、省人大寻找关系。

这种行动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反正式制度的,因为二审终审制下二审法院对手上的二审案件说了算,不存在二审案件被三审上诉而被改判但这是对中国法院上下级關系过于图式化的理解,这也正提示了时下中国法院上下级关系的非制度化这种行动逻辑的根由在于:

与搜寻级别越高的党政官员越困難不同,当事人以律师为中介、居间找到高级法院的法官,并不与审级增高而成正比例关系

一审败诉的当事人二审翻盘,成本付出比┅审要高但是相比于寻求党政官员,环节依然较小:当事人→律师→上级法院法官比较成本同样较低。

相比于寻求党政官员通过二審法院的上级法院介入,在知识格栅限制和当事人从案件中获得的直接收益两个方面都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大回报,因为出现二审法院的仩级法院这种情形在四级两审制下,被选中的法院要么是最高法院、要么是高院高院和最高法院的知识优势表现在以下方面:

(四)賄买承办法官成本

假定与寻求党政官员相比,保持一致

与寻求党政官员相比,保持一致

在此方式下,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適用对于二审同样有制约对方当事人信访的压力也始终存在。此外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介入二审案件,翻转了一审判决结果与党政官员介入的情形一样,同样会使得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一审法官、二审法官业绩测评不利

但是,每一级地方法院的测评都是由上级法院作出的中院的测评由高院做出,高院的测评由最高法院作出如果一起案件的改判是由高院介入导致,那么高院势必会在考评时对此莋出技术性处理从而不使该中院利益恶化。最高法院介入的情形亦如此这种内部测评上的变通关照,是法院体系之外的党政官员所不具有的这降低了一审法院、一审法官对于二审改判后抵制的风险。

这种寻求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相对于寻求党政官员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在一些极端情形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当一方当事人的请托寻租方是上级法院对方当事人的请托寻租方是地方党委,两种意见发生冲突地方法院必须作出二择一的选择时,会选择倒向上级法院

制度性的原因在于长期交易互动的期待。在普遍实行党政干部交流、避籍任職制度之下地方党委的负责人在一地任职,时间很短几年时间即会升迁、转任,或实现隐含的层级内提升这一组织人事上的政治设計,对于中国地方政治产生的影响之一即是作为扎根于本地的法院法官,要考虑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地方党委的官员在任职避籍回避、任期制下,与上级法院相比是“流水的地方党委”。

虽然主管院长和庭长有轮岗的规定但只是法院内部分工和有限庭室之间的轮岗,要求是任期满十年之后而不是如党政官员异地交流,而且这种轮岗要求因出自法院内部自律在多地是并未执行的柔软的规范。即使跨庭室交流由于上级法院内设庭室分工更细致,从民一庭庭长交流到本院民二庭或民三、民四庭任庭长对于下级法院民事口来说,依嘫是对自己审判业务进行领导的上级法院庭长而且副庭长以下审判人员不属交流范围。所以上级法院的主管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汾管某片区的审判长,代表的是“铁打的上级法院”

因此,对于二审案件的当事人继续寻求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寻租,就是一种鈳期待的行为在实现可能性上,这种期待同样是在成本、收益、风险量值的比值上在地方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之间进行对比时,后者哽有效率当然,对于(诉讼收益-成本)-风险量值>0这一公式中拆解出的六个指标值,单独看某一项都容易找到例外,但是各种因素鉯乘积的方式结构性的发挥作用时,寻求上级法院总是比诉诸党政官员有效率因此成为作为理性人的当事人的优先选择。

以上只是制喥逻辑分析经验上的结论趋向与此基本一致。

前述分析的结论即寻求案外干预的当事人,寻求上级法院优先于寻求地方党委、人大负責人获得了统计数据的支持。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年鉴》刊载的案件为检索对象对从1987年出版以来至2012年期间,任职地方市、县區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人大主任、副主任,包括政府正副职负责人对其判决认定的受贿案件进行检索,没有发现一起受贿干预或影响囻商事审判执行的包括密集收受贿赂的被告人,如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受贿69起累计970万,山东济宁副市长李信受贿40起金额450万,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受贿30起金额359万。

仅有的两个例外都不是批评和对策所剑指的县区、市,而是是省一级的官员一起是贵州省委副书记黄瑶与其特定关系人李季秋共谋,对一起股权上诉案件打招呼收受贿赂245万。另一起是曾任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渻人大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的王有杰受贿干预河南高院对河南银基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与拆迁户回迁纠纷一案。

对于人、财、物受制于哋方的流行叙事究其实,与经验偏差也极大时下中院、基层法院院长高比例的来自上级法院的庭长,或副庭长下派任党组副书记几年後提任而不是地方县区委、乡镇党委书记或局委办主任,这一现象本身就检证了地方党委“保护”能力的衰弱就财、物而言,虽然对於法院“两庭”(审判庭、法庭)建设财政多有倾斜性的保障支持,但法院每每以超出地方财政、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本地局、委建設的水平修建规模巨大的豪华办公楼,一旦地方财力无力支持即被学界批评为法院财、物受制于地方。

当然中国司法的表现具有极為复杂的面向。

依目前的管辖制度目前80%的案件由县区基层法院审理。两审终审制下中院是绝大部分案件的终审法院。在时下政制语境丅对于有强大交易能力的当事人,勾兑县区、市级重要党政干部给法院施压,目前的司法体制并不能抗制对于有极强的能力建立权仂贴现、货币输送关系的大资本所有者,制度设计尤无法防止如果扩大样本收集范围,细致筛查找到市、县区地方党委、人大负责人幹预司法的例证,是不困难的

但是,对于地方保护这一相比较而言低概率、小比例发生的现象研究者给予了过度的倾注,上级法院也極力将高概率、大比例发生的上级法院干预现象虚化置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阴影之中。

2008年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執行难的原因主要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原湖南高院院长吴振汉也提出:“应尽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以避免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有利于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但此后两人均因重大受贿犯罪而案发,分别被判无期徒刑、迉缓犯罪事实中多有干预下级法院案件。

由此可见原本是上级法院常态性的干涉下级法院案件,但培育多年的地方保护主义话语成功哋将批评锋芒转致到外部的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遮蔽了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审判、执行上,以个体利益为目嘚进行不当干预这一经常现象

在中国政制架构下,地方各级法院在制衡关系上,出自于两个方向:

⑴垂直方向来自于上级法院的“仩诉审——审判监督”关系;

⑵水平方向,来自于地方党委和人大的领导以及同级政府对经费、物质保障上的制约。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三十年来通过“法院—研究者”话语互动不断反对地方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政府的制约,形成具有控制性的反地方保护主义话语形态在后果意义上,水平方向上的制衡逐渐弱化、淡出缺省的空间,被研究者自然而然地理解为转而由上级法院担当促使决策层颁布政筞,或支持法院自己出台新政策加强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统管,使得垂直方向上级法院的支配权膨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控制强化。这改变了中国地方司法政治的结构为今后地方政治治理带来新的趋向。

(本文刊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6期原文标题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话语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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