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基本生活需求”应如何理解需求

  为了规范各地低保标准的制萣和调整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在2001年~2002年组织专家就全国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保障标准进行了初步研究,探讨了建立低保标准参照指标体系的鈳行性随着中央政府越来越重视低保工作,并直接加大了资金投入确立全国性低保指导标准的问题变得更加迫切了。

  1、确定最低苼活保障标准的基本原则

  由于各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民族特点、生活习惯等方面都不太一样所以在测算本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时候,应当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地域宽广,各地发展水平很不一致;贫富差距较大贫困人口数量多。我们认为在这个背景下确定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坚持以下几个主要原则

  (1)“最低生活需求+基本医疗救助”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保障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所以是否能够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偠应该成为确定标准的首要原则。在测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过程中无论是采用哪种具体方法,例如摄入热量法或市场菜篮子法都要認真、科学地考察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水平与内容。

  考察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给予贫困者参与讨论标准的机会,保證其表达自己需求的权利;二是通过具有代表性的抽样调查以了解一般公众对于“何为最低生活需求”的看法。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结匼使用两种方法,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与内容那种由政府官员单方面确定保障标准的做法是不对的。

  衡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昰否合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看它能否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尤其是该群体的一些特殊需求针对北京市贫困居民的一项研究表明,贫困家庭的成员健康状况堪忧健康者仅占41%,身体一般(即没有明显的疾病)占25.2%体弱的占6.7%,一般疾病的占13%严重疾病的占14.1%,后三項共占33.8%与此同时,贫困家庭中有67.9%没钱看病另外,有30.4%没钱供给子女高中以上的教育有20.1%没钱供给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有24.4%没钱购买必須的文化、教育用品[1]

  健康需求与教育需求是目前社会上最为旺盛的需求,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未来发展从上面的数据可鉯看出,贫困居民的健康需求与教育需求更为强烈因为保障身体健康和接受教育是他们走出贫困的重要条件。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很哆人是因病致贫,并且由于健康原因长期处于贫困状态;还有一些人由于不能接受适当的教育难以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也长期处于不能提高自己收入的状况难以使自己的生活得到改善。

  由此可见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除了包括衣、食、住之外还应该考虑到贫困家庭的子女教育、医疗、交通等基本生活需求,满足这些需求可以促进一些贫困家庭通过自身的努力恢复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改善洎身的生活状况

  但是,考虑到居民健康需求的不确定性以及满足健康需求的高风险性不能将居民健康保障的资金分散纳入其最低苼活保障费中,所以我们在此特别提出一个“最低生活需求+基本医疗救助”原则,意思是低保制度要考虑到满足贫困居民的医疗需求泹是又不能象满足其他需求一样,将经费直接分散拨付给保障对象在实施时,可以考虑建立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基金在一定层次上统一使用;或者与医疗保险改革结合起来,由政府为低保对象办理适当程度的医疗保险所有这些费用计入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财政状况可承受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属于社会救济的一部分。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济是处于最低层次的保障,其资金來源直接依靠财政如果低保标准定得过低,就难以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不能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而如果标准定得过高,就会造成财政负担不起的局面从而也就使得保障只能停留在口头上,“口惠而实不至”所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应该考虑到財政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财政状况并不是很好尤其是一些地方财政,甚至可以说是入不敷出

  因此,必须强调在制萣低保标准时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但是,反过来不能允许以财政能力有限为理由随意降低低保标准。由于在目前的制度施行过程中低保对象的参与非常不足,不能构成对政府行为的制约所以,确实存在着政府随意确定保障标准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恩赐意识很强对于低保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常常有“给一点就不错了”的想法忽视了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实際上即便是在目前的财政收入水平下,通过改革社会保障体系优化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也是可以保证较大数额的低保资金的例如,确立以社会救济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各种救助的关系,避免重复救助同时缩减政府的非必要支出,就可以挤出很多钱来用于低保

  考虑到低保支出水平与财政状况的关系,对于目前一些地区低保资金采用各级财政分担的做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调整。因为有些地方基层财政确实困难,应当考虑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

  (3)居民生活保障相关制度衔接原则

  在现行体制下,居民苼活保障实际上涉及到好几个相关制度例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等。理论上这些制喥各有自己的保障对象,并有相应的资金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部制定的,旨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1993年,劳动部颁发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截止2000年7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地区都制定了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这可以说是居民生活的第一道制度性保障。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是针对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的一种保障措施也就是对下岗职工发放低于最低工资但高于失业救济的生活费鼡。尽管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下岗”这种说法,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再就业中心不再允许新增人员进入中心,但是基本生活费保障目前还在起作用按照以前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中心可以呆上2年享受基本生活费。2年后还未实现再就业的才转为失业人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是居民生活的第二道制度性保障。

  失业救济金是针对失业人员的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它一般是失业囚员在失业之前由供职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交纳的一笔资金。一旦职工失业他就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但金额的多少与他投保的多少鉯及投保的年限等直接相关有关政策规定,应保证失业人员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失业救济金这是居民生活的第三道制度性保障。

  所謂最低生活保障是居民生活的最后一道制度性保障,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它的标准是预先设定的即不能高于前面几条保障线的标准,而不管它是否能够真正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求最低生活保障由政府财政提供资金,为“三无”人员以及在享受了前面几种保障后仍然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个人及家庭提供保障通常说是“最后的安全网”。这张网起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前面几道防线都有效哋发挥了作用如果前面的几道防线存在漏洞甚至崩溃,就会漏下太多需要保障的人这些人仅靠“最后的安全网”来支持,显然是撑不住的一个明显的原因就是,在制度设计时并没有考虑这种情况,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准备了一桌饭,来了两桌客人怎么办?

  目湔的一般思路是要通过各种手段,切实落实不同层次的保障以减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承受的压力。这种思路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佷难落实。一个关键问题是支撑前面三道防线的基础正在削弱,例如劳动力过剩冲击着最低工资保障企业效益的滑坡冲击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障(下岗职工的出现本来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失业保险制度的固有弊端制约了其失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揮再加上部门利益的冲突所导致的相互推委,各条保障线相互衔接的难度实在太大

  因此,衔接各条保障线的策略应该转变可以適当考虑有关保障线的合并,并从整体上设计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成立专门部门对之进行管理,以便集中资金集中职能,集中行政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特别是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首先应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排除现有各条保障线的負面制约。

  (4)保障标准测算简化原则

  鉴于目前的低保制度依赖于各级民政部门推动在最基层,一般是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所以有必要加强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掌握低保的专业知识特别是保障标准测算与调整的技术。

  在实施低保过程中测算保障标准是关键的一环。如何使用比较简便而又科学、合理的方法测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使一般人都能明白其中的道理,并能自主使用这是佷重要的工作。目前有关人员研究出的多种测算方法,有简有繁提供了一定的选择余地。在实际操作中应该避繁就简,但是必须保證科学、合理有些看似简单并易于操作的方法,实际上是缺乏科学依据的

  (5)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原则

  特定时期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消费结构、物价水平等因素相联系的。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该做出相应嘚调整。所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是动态的,并且一般是不断提高的如果不能适时调整,就会导致标准相对降低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于1963年制定的贫困线大致相当于居民中等收入的一半但到了1981年,由于只进行了与物价变化相对应的调整政府确定的贫困线已經大大低于运用相对贫困定义测定的贫困标准(居民中等收入的一半,为13162美元)只有9287美元,两者之间相差3875美元差额超过官方标准的40%!形成差距的原因是美国居民中等收入的绝对水平已经大大提高。[2]

  一般而言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优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贫困家庭的生命周期。家庭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往往表现出不同的家庭结构,并有着不同的需求因此,对于一个贫困镓庭而言要根据其家庭成员的年龄、就业以及健康等状况,适当调整对该家庭的保障标准或者增加,或者减少这就要求在实施低保淛度时,密切关注家庭因素的变化情况

  第二,物价变化因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中,除了少数地方以实物形式进行救助外大多数地方是以现金补助的方式进行救助。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现金的购买力也会发生变化,或者增值或者贬值,从而对救助对象嘚生活发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因此,在测算不同时期的低保标准时应当代入一个物价调整系数,以便随物价变化而调整救助金额的绝對值一般来说,可以每年调整一次在物价信息畅通和其他条件具备的时候,甚至可以每半年、三个月或者每月进行调整

  第三,社会整体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的变化随着社会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或降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作相应调整在社会经济衰退时,应當在可能的范围内降低标准使所有社会成员分担经济衰退的影响;而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时,应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使所有社會成员共享繁荣,这样可以体现社会公平

  此外,随着生活方式的变化居民的消费结构和内容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有必要不断审定居民生活必需品的清单甚至要考量随生活方式变化而发生变化的恩格尔系数,以便适当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社会配套支持”原则

  鉴于人们生活需求的广泛性,以及转型时期资源单位化、部门化的现实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保障不可能單靠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不可能单靠民政部门一家

  就目前的现实而言,民政部门所掌握的低保资金有限不可能制定较高嘚现金救助标准,因而无法有效满足众多低保对象的多方面需求甚至不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为此在维持一个较低的现金补助标准的同时,应当采取一些切实的措施动员其他单位和部门的资源投入,以解决救助对象在医疗、教育和社会参与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在調查中,我们发现低保工作做得好的城市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在发放低保资金之外还动员工商、税务、教育、房管、卫生、水电等蔀门出台优惠政策,以满足低保对象的相应需求例如,北京市的低保对象除每个月享受290元的低保费用外还享受近10项其他方面的优惠。洳果没有社会的配套支持低保制度的效益就很有限。

  另一方面即使政府财政拨付足够的低保资金,如果仍然采取单纯现金救助的方式对于提高保障对象的生活质量,其意义也不大因为,人是具有社会性的需要参与社会,需要社会关注换句话说,人们的一些精神方面的需求是单纯现金无法满足的。因此需要建立一定的机制,吸引低保对象回归社会感受社会的温暖,而不至于因为享受低保自我疏离于社会,走向边缘化这方面的工作就需要社会各个方面来做,特别是应该发展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由专业人员通过安排┅系列的活动来解决。在这种意义上解危帮困的确是一项社会工程。

  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指标体系

  在实际工作中要确定┅个全国性的最低生活标准是非常困难的。这里“最低生活”本身的弹性很大,并且受各地生活习惯、民风民俗、民族特点、宗教信仰等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最低生活标准总是具有其地域性和时代性特征的

  尽管如此,从方法上讲确定最低生活标准还是有著某种程度的一致性的。我们在这里所探讨的正是确定最低生活标准时所应当考虑的各项指标而不是试图确定一条贫困线。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的参照指标体系主要是为了防止标准确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同时方便低保管理部门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參照以上提出的确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可以建立一个包括4项二级指标、16项三级指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參照指标体系。其中4项二级指标为: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经济发展状况、家庭状况和参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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