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汶上县烨宇汶上县烨宇商贸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汶上县康驿镇政府驻地(镇政府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TXNA1B
法定代表人:王明哲,经理
被申请人:靳某某,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侯胜杰,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申请人汶上县烨宇汶上县烨宇商贸有限公司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靳某某驾驶的鲁H×××**、鲁HY3**重型货车一辆进行扣押;2.对被申请人侯勝杰驾驶的鲁鲁H×××**鲁鲁HZ6**型货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汶上县烨宇汶上县烨宇商贸有限公司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汶上县烨宇汶上县烨宇商贸有限公司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扣押被申请人靳某某驾驶的鲁H鲁H×××**H鲁HY3**货车一辆,期限为2018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
2.扣押被申请人侯胜杰驾驶的鲁H×鲁H×××**Z鲁HZ6**車一辆期限为2018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