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中的原物品

(黄建、李佩林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外人李佩林以中国银行及湛江集团公司执行案件纠纷查封冻结了涉案款项请求确认该涉案款项为其所有,并停止执行该款项

李佩林的配偶张某梅在2012年1月9日通过量淼公司将元转入中行花都支行账号63×××91时,即湛江集团公司的银行账户

再审法院认为,货币为一种特殊種类物在交易上是可以互相替换,其特征是所有与占有相同一即实行的是“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一旦货币支付即完成货币所有權的转移,支付方不能再以物权请求权名义要求返还原物中的原物

李佩林将涉案款项通过量淼公司转入湛江集团公司帐上,那么湛江集團公司就拥有该货币的所有权所以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评析:本案法院判决完成正确货币不同于一般商品,可以依法戓约定行使物权请求权货币所有与占有是一致的,即在谁帐上谁就是该货币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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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李某要求返还原物中的原物纠纷

原告李某和被告李一(化名)是侄女和叔叔的关系2011年7月原告户籍所在地被拆迁,原告应得到75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按户补偿费。回迁费但是这些均在被告的控制之下,而被告辩称双双只是在外甥结婚的结果一面,联系较少而且房子是被告弟兄三人所有,所囿的补偿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04年原告将户籍迁入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鲁曈村370号,2011年北京未来科技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拆迁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的写有原告的名字其中涉及周转费10800元,租房补助费5400元由于安置房没有交付,没有具体嘚约定因此法院认为,既然在补偿安置的协议中已经明确了原告的份额,那么在周转费、租房费就应当有原告的部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安置房没有交付法院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一、被告返还原告周转费3600元,租房费1800元

(备注:此案原告嘚代理人: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教授、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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