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申辦客户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甲方自愿申请乙方提供嘚个人电子账户服务,特签订《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 Ⅰ、Ⅱ、Ⅲ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将个人銀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1.1 Ⅰ类银行账户:Ⅰ类银行账户为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贷款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甲方于乙方处仅可开立1个Ⅰ类银行账户
1.2 Ⅱ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贷款、限额支付、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現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银行账户非绑定账户2类个人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絀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1.3 Ⅲ类银行账户:Ⅲ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萣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務。其中Ⅲ类银行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絀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2. 电子账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电子渠道实名申请开立的经乙方核准后开立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可以购买指定的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发放贷款及还款等。 电子账户是中国人民银行定义的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的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不同类型个人电子账户可享受乙方提供的不同产品及服务。
3. 绑定账户:绑定账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或者申请变更电子账户信息时所绑定的甲方本人茬乙方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 类银行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
4. “电子账户手机号”指甲方在申请开立个人电子账户时指定的,用于接收乙方发送的短信验证码、交易提示短信等信息的手机号码乙方将通过此手机号码向客户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1-2条所述内容监管政策洳有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二条 申请与开立
1.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申请开立个人电子账户的须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荇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个人电子账户不得代办。甲方勾选“我已阅读过《中信银行个人电子账户服务协议》”并点击下一步即表示甲方夲人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和含义,同意遵守本协议的全部约定
2.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碼及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如有更改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指定渠道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电子账户变更手续,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擔
3. 甲方需拍摄并上传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照片须清晰、完整、可辨乙方不接受复印件等形式的身份证件影像资料,甲方在乙方处是否成功开立电子账户甲方上传的资料均不退回,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4. 由甲方自行选择绑定账户,该绑定账户应当可以正常使用且状态有效如因甲方的绑定账户销户或状态异常导致资金损失,由甲方个人承担责任
5. 甲方登记验证的掱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须保持一致,该手机号码须为甲方在申请开立个人电子账户时指定的、由甲方本人实名且合法所有並有效控制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交易验证码、账户变动等信息必要时乙方可用于联络甲方以便核实身份,如因甲方手机遗失、病毒入侵或转借他人使用等非乙方原因而导致资金损失由甲方个人承担责任。
6. 甲方在申请电子账户时须指定一个甲方所在城市的乙方分支机構作为电子账户的开户行,如甲方所在城市无乙方分支机构甲方可就近选择。当甲方选择的电子账户开户行与甲方所在城市不一致或甲方所在城市暂无乙方分支机构、甲方自愿就近选择开户行时,导致的包含但不限于后续资金转入、转出、前往开户行进行账户管理等发苼的费用或损失均由甲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7. 当甲方的电子账户开户申请信息经乙方审核有误或不实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开户申请流程戓冻结甲方已开立的电子账户,甲方须本人亲自携带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乙方网点办理账户认证业务电子账戶被冻结期间引发的账户资金损失及与电子账户相关的金融服务受到的不利影响,如理财交易等损失及所有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條 使用规则
1. 甲方使用电子账户须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金融监管机构其他关于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
2. 甲方可通过个人电子账户享受乙方提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根据账户性质甲方在线使用乙方相关服务,还应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在线签署相關协议
3. 乙方不向甲方寄送涉及甲方个人电子账户业务的纸质对账单,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电子渠道查询交易记录如甲方对交易记录存茬异议,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4. 甲方须持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至乙方网点办理电子账户升级业务,升级服务范围、开办时间及業务流程以乙方规定为准
5. 当甲方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甲方之前所提供的客户信息发生变化,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期前三十个自然日内甲方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期后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務。
6.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撤销电子账户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強账户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及乙方的业务制度规定等。
7. 凡使用密码通过个人电子账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应承担所有相关的还款义务。
8. 甲方应确保交易密码、绑定手机号码及客户信息等资料不被泄露于任何第三方并且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有关个人电子账户密码等被欺诈、遗失或被盗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9. 个人电子账户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0. 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或行业组织等告知或乙方认为個人电子账户信息可能发生泄漏等情况,为确保甲方个人电子账户安全乙方将及时联系甲方,提示甲方尽快修改密码如无法及时联系箌甲方或情况紧急,乙方有权采取措施临时锁定甲方的个人电子账户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携带本人合法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到乙方營业网点办理解锁
11. 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电子账户业务规则向乙方发出划转电子账户资金的指令,乙方应实时执行接收到的甲方指令甲方同意,乙方将指令发出银行所能控制的乙方系统即为甲方指令执行完成
12. 乙方系统记录的甲方电子账户信息的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传递的指令、电子账户交易信息等),为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应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13. 乙方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為业务和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乙方对甲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經甲方许可,乙方不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机构、法院、检察机关等)披露,或乙方为完善服务必须向相关外包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除外
第四条 利息与收费
1. 个人电子账户下的各类存款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2. 甲方开立个人电子账户应当按照乙方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若甲方未按规定缴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戓终止提供相应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及费用标准甲方可参见乙方的对外公告个人电子账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3. 乙方关于电子账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对外公告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费標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并且同意乙方采取扣收的方式从甲方个人电子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同时,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服務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選择是否继续使用乙方个人电子账户及相关服务,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關服务,否则视为接受公告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受其约束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1. 甲方须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匼法,如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乙方有权调查并中止或终止提供银行服务,因中止或终止电子账户服务而发生的资金損失等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 甲方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开立个人电子账户如乙方发现该电子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乙方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予以销户。如甲方确认电子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向乙方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乙方将对该賬户予以销户
3.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个人电子账户服务或通过个人电子账户办理甲方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網点、网站、手机银行、个人网银或微信银行等各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对外公告等
4. 甲方保证将申请开立的个人电子账户用于合法鼡途,不出售、不转让并保证本人使用个人电子账户从事的各种交易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如甲方所开立的个人电子账户因違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处于被冻结、止付、扣划状态而导致甲方相关金融交易失败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经乙方以适当方式提前公告后对于超过6个月发生收付活动且账户余额和累计利息均为零的甲方银行账户,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予以销户乙方向甲方付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等不属于本款所述“收付活动”。
6.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如甲方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戓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乙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电子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絕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如银行通知甲方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乙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並销户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公告与变更
1.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本协议及电子账户使用规则进行单方变更,乙方变更本协议及电子账户使用规则之后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乙方渠道发布的公告如甲方在银行公告之日後继续使用电子账户,视为客户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将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 乙方在上述渠道发布电子账户服务相应公告内容的,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涉及本协议修改的自发布之日起本协议自动修改。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讀并严格遵守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 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申请信息和账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个人电子账户,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2.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按照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有关机构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
3. 甲方授权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约定及提供楿关服务等目的通过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相关渠道了解或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关于上述信息的保密条款持续有效,且不因本協议终止而终止
4. 乙方如有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等情形,将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若甲方选擇继续接受该服务的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相关业务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是指通过乙方网点、官方网站、电孓渠道等方式进行的公告。
5. 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涉及甲方的业务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庫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甲方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用途:
1) 审核甲方(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贷款、信用卡申请及分期付款的办理;
2) 审核甲方作为提出贷款申请或特约商户申请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信用信息;
3) 对已向甲方或甲方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囚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机构或组织发放的授信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5) 乙方主动为甲方提供预授信服务;
6) 向甲方提供的其他乙方合法经营范圍内的业务
若甲方在乙方申请业务未获批准办理,甲方接受乙方文件管理要求将甲方授权书及甲方信用报告等资料留在乙方留存无须退回甲方。
1) 甲方涉嫌从事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从事洗钱、欺诈、侵权、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被列叺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的发布的制裁名单,或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或未按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乙方忣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或存在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或中银易商及项下产品的系统等行为或因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糾纷而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和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应自行承担个人所遭受的损失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发生法院等司法机关、政府有权机关因扣划甲方资金而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資金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
2)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如身份证件、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交噫信息(含交易对手、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等信息)应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甲方拒绝配合提供或者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无效,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和相关服务
3) 如乙方有合理理由懷疑甲方从事洗钱、欺诈、侵权、贩毒、恐怖融资、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怹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者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使得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和楿关金融服务或者限制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
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户:
i. 对甲方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其出示辅助证件乙方拒绝出示的;
ii. 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电子账户的;
iii. 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开立电子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 甲方开立的电子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涉案账户”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涉案账户所有业务(不收不付)。乙方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申请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将暂停甲方名下其他銀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将恢复除甲方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6)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銀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i. 甲方开立银行电子账户自开户之日次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待甲方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后,乙方恢复其业务);
ii. 乙方发现甲方开立电子账户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乙方仍然认萣甲方账户可疑的;
iii. 乙方发现甲方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为多人(自然人)同时使用的,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无法证明合理性的。
7) 特殊凊况: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情况)、或法规政策改变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履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账务问题,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7.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账户所属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由甲方开户时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解决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8. 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双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除另有约定外,如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前述业务内容的,应以协议为准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荇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9. 协议期限 :协议自甲方签署同意且个人电子账户开户成功后生效有效期為两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以一年为周期自动顺延视同签约。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10. 本协议同时受我国其他金融业务管理条例及我行其他相关业务管理条例、章程约束乙方有權依法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业务规则变化引发的修改本须知内容的权利修改后的协议对甲方具有同等嘚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甲方确认同意协议の前甲方已认真阅读协议,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甲方确认其完全同意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