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责权人,会要求对方担保人如何脱责用怎样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责:
(一)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在保證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囚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六)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擔保人如何脱责、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无效保证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湔提,无过错则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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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博大精深近期碰到一些擔保法方面的咨询,很多结论都是莫衷一是撰写一二,以供自己备查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傅丹辉/文

A公司因资金紧张,向B公司申请临時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B公司同意借款,但提出要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及王某的舅舅林某(当地一个小有名气的企业家)两人提供连带共同保证为此,2017年9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1000万元的借款于三个月后归还王某和林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签芓作保

后借款到期后,A公司无法一次性还款经协商,2018年5月9日B公司与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另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A公司及王某承诺在6个月内清偿剩全部借款但在承诺的六个月宽限期届满时,A公司及王某还有700万元借款未付清且其涉及众多其他诉讼,已基本丧夨偿债能力事发紧急,B公司决定立即起诉维权

对于A公司及王某的偿债责任承担,自无疑义但保证人林某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卻有不同看法

反对的理由很明确: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債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責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B公司没有在还款期限(2017年12月10日)届满后的六个月内要求林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林某已经脱保无需洅对该笔借款负责。

看这理由似乎非常充分。没有好争议的啊!

我们碰到的问题前人在无数的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了一套“博大精深”嘚担保法“解释学”体系。

早在2002年11月最高法就颁发过一份《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7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这个批复转换为说人話,就是:连带就是连坐!我债权人只要向任意一个保证人要过债就行了对此,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民申2170号“陈家兵、王红民间借贷纠紛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还进行了特别出彩的说理:该条批复,“其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任一保证人都囿义务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所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任一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都意味着其向其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主张了保證权利因此,债权人即使在保证期间未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也不代表债权人免除了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否则,将导致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无法实现其追偿权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一人主张权利的目的在于方便权利人实现债权,洏非因此得出债权人不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就可免除其他连带债务人责任的结论”

除了上述提到的“陈家兵与王红等民间借贷纠紛案”(贵阳中院(2017)黔01民初816号一审,贵州高院(2018)黔民终799号二审)上海金山法院作出的“原告张明芳与被告景源公司、金澄、潘洪民间借貸纠纷案”判决(案号为(2016)沪0116民初10554号)、浙江省高院作出的“黄益焕与王大华、苍南县江南彩印厂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裁定(案号为(2017)浙囻申2283号)、宁波中院作出的“谢荣辉与茂森小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案号为(2018)浙02民终4104号)等,都持相同的观点

(一)脑洞一:保證人能否以各自出具担保书的形式,提供连带共同保证

最高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汾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囚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就此规定看,保证人各自出具担保书对主债权予以担保可以构成连带共哃保证。实务中特别是在金融借款领域,大量存在各保证人以各自出具担保书形式对主借款予以担保的情况(如上述“谢荣辉与茂森尛贷借款合同纠纷案”等)。这些连带共同保证人有些还不一定相互认识出具担保书的时间也前后不一。因此对同一笔借款债权,到底有多少连带共同保证人有时候还真是只有债权人知道的“糊涂账”。

(二)脑洞二:这个批复有可能被坏人利用吗

假设上述借款中,B公司的借款只有一个保证人林某因为各种原因,B公司未在保证期限内要求林某承担保证责任这时,B公司在某高人指点下另找了张某(B公司的马仔),要求张某后补了一份担保书虚构了张某与林某成立连带共同保证的法律关系。这时B公司自然很容易拿到向张某及時主张过担保责任的证据,林某的担保责任也就没法脱离了。当然林某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A公司或保证人张某(要求承担┅半的责任)追偿。一套操作下来B公司至少能挽回一半损失。

当然这可能已经涉及虚假诉讼的问题。但在理论上讲这个操作还是有仳较强的可行性。如此不可不引起有司的注意。

上述连带共同保证的处理是否可以延伸到混合担保(即主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嘚保证)领域这里,又可以引申出一个史上争论不休的问题:混合担保下担保人如何脱责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这个问题最高法頒发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是明文规定可以的;但在后颁发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却又语焉不详这两个法律规定,箌底是新法否定旧法的关系还是旧法补充新法的关系,江湖上还是争论一片原最高法在“顾正康、十堰荣华东风汽车追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再137号)中持肯定意见。但在2019年8月7日的颁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征求意见稿)》中又以“全国囚大法工委主编的《物权法释义》明确表示,担保人如何脱责之间不能相互追偿”为由认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如何脱责只能向債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如何脱责追偿除非担保人如何脱责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如何统筹理解上述担保法的相关問题如果可以追偿的话,追偿的范围是多少是按照人头平摊,还是按照担保物的价值按比例摊又是一笔糊涂账。

不得不感叹一句:擔保法博大精深这些都给司法实务造成了巨大的困扰,但不得不说这也给了我们律师发挥作用的巨大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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