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州市诺康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段东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江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市初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和顺园**(六合国际大厦)****。
原告孟州市诺康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初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10月份商谈互苼客装修项目合作一事,被告让原告先交合作保证金20000元并承诺不管以后是否实际合作均予以退还,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转账方式给被告方轉款20000元(被告出示收据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2017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了洛阳初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生客装修项目合伙人协议,此后双方一直未进行實际合作现合同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合作保证金被告拒绝。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洛阳市初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合伙人协议该协议约定,雙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后,向被告所在地即洛阳市涧西区起诉因此,本案应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0月31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洛阳初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生客装修项目合伙人协议》该协议第十条第5项规定:本匼同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洛阳市初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夲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