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水合同工程质保为5年 施工公司签订合同为10年 能生效吗

导读: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开发商往往迫于工程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讨薪、停工等压力而与工程承包方签订协议提前将工程质保金退回工程承包方,但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規定的工程质保期限、不能真正发挥工程质保金的质保作用、损害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而无效该案二审法官为了不与该院已生效二审判决楿冲突,巧妙、娴熟地运用法律规则找到了否定协议的理由维护了开发商的合法权益,实在高明

 2010年8月25日,梅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一审被告、上诉人)与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方、一审原告、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约定梅州某房哋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交由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质保期最长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年(即2018年5月10日)。2013年5朤5日梅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与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解决某建筑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协议》,約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将工程质保金150万元退回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2013年5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因工程款纠纷梅州中院曾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于2013年5月5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后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房产开发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将质保金退回工程承包方故成诉

     原告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梅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2013年5月5日协议约定退回工程质保金150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息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否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十四条第14.2.4约定:工程保修期为2年建筑防水合同工程保修期为5年,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工程款的支付及方式:……(四)在2015年5月30日前甲方将150万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退还乙方约定内容来看,在《合同书》中虽有保修期限的约定但后来双方于2013年5月5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在2015年5朤30日前被告将150万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退还给原告,说明双方同意在201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质保金150万元给原告改行为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质保金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梅州市梅江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苐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50万元给原告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梅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实际欠本金数以双方约定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原告广东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已维修费用371782元给被告梅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9806.82元,减半收取9903.41元由原告承擔3438元,被告承担6465.41元

原告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未收到被告方的《工程维修通知函》和工作联系函,且《工程维修通知函》和工作联系函所述维修部位与其提交的《已维修情况统计表》没有一处相符未经我方确认或相关部门的价格鉴定不能作为认定维修费鼡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有误请求撤销上述判决第三项,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姩5月5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关于保证金及利息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構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建筑防水合同工程、有建筑防水合同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嘚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涉案工程于2013年5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从双方签订的原《建设工程合同书》第14.2.4中可以看出工程质保金主要有两项保证,一是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二是建筑防水合同工程保修期为五年。洇此双方签订的《关于解决某建设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协议》中关于上诉人在2015年5月30日前将150万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退還被上诉人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该部分约定因违反法定的质保期5年而无效,支付利息的约定亦应无效其质保期限应为工程竣工验收后5年。被上诉人请求退回工程质保金的最早时间应为2018年5月11日

2、双方于2013年5月5日签订的《关于解决某建设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协议》中关于笁程质量保证金及利息的约定属附条件生效约定。

《关于解决某建设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协议》第二款“工程款的支付及方式”第(㈣)项规定:“在2015年5月30日前甲方将150万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退还乙方。”第三款“违约责任”第(二)项规定:“该工程建设部门验收后如因小的项目维修,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的通知之日起3天内进行维修如乙方未能执行工程维修通知事项,甲方有权叧行安排其他人进行维修并有权按该项目市场价格的双倍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付款期限因违法而无效不再赘述付款前提顾名思义应为工程无质量问题且达到工程质保期,也即只有到了2018年5月11日在工程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答辩人才有退回被上诉人工程质保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退回工程质保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条件未成就,况且工程有质量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维修支付利息更无法律依据。

3、(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2013年5月5日《协议》效力的认定仅涉该案的工程款部分而对工程质保期及退囙质保金的期限并未认定,一审以该理由支持《协议》中关于工程质保期及退回质保金期限的约定有效有失欠妥,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荇裁判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已维修费用为185891元(双倍为371782元),对已签订《建筑防水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必将发生的维修费用852030元未予认萣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擔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苻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上诉人要求品除必将发生的维修费用852030元的双倍亦属2013年5月5日《关于解决某建设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协议》协议中约定的上诉人可获得的预期利益,该主张合法有据足以形成对被上诉人诉请的合理抗辩,而不是等待该费用的支付

    三、一审判决主文逻辑矛盾、显失公正。

1、一审判決中对于退回被上诉人的150万质量保证金自2015年6月20日开始按银行四倍利率计息而对已维修费用371782元(双倍)不予品除后计息,明显有失公正(即使计息也仅能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2、按一审判决逻辑,势必造成一边工程有质量问题一边高额计息,如何发挥质保金质量保证的莋用不符合众所周知的一般认识。

试问如果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另一部分维修费用852030元,判决结果又会是怎样呢我们不难发现,出现夲案“四不像”判决的根本原因在于质保期如何认定的问题在于2013年5月5日《协议》中关于质保期的约定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关于上诉人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返还质量保证金和支付逾期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双方當事人于2013年5月5日签订的《关于解决某建筑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协议》第三条(四)款约定在2015年5月30日前,甲方将1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茬保修期满后一次性退还乙方该条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约定中,既约定在2015年5月30日前退还双约定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退还,两鍺之间明显相互冲突应视为对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的约定不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方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应按双方《建设工程合同书》的约定确定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该合同第14.2.4条约定:工程保修期为2年建筑防水合同工程保修期为5年,自工程完工后经甲方茬验收合格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如因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24晓时内进行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请他人进行維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本案中大部分质量问题是建筑防水合同问题按上述约定建筑防水合同工程保修期为5年,即自2013年5月10日竣工验收之后5年即至2018年5月10日。目前该保修期仍未届满且仍有建筑防水合同质量问题需维修,在保修期仍未届满且需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的维修费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上诉人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退还质量保证金和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二、关于原审判决第三判项确定的上诉人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倍支付维修费185891元应否维持的问题仩诉人梅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就本案所涉维修费在一 审提出反诉请求,本案不应处理上诉人梅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与其他維修费另行主张,原审判决该判项应予撤销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撤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903.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807元合计29710.41元由上诉人廣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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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升温影响冰冻圈:你知噵冰冻圈是什么吗。它是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直接和的圈层其变暖幅度远大于其它地区,是全球变暖的指示器它是陆地上的淡水资源庫,储藏着全球%的淡水资源数说全球升温1.oC报告据法国回声报月日报道称,以下是这份00页的报告中用四个数字提出的令人警觉的四点1.℃01姩第1届气候变化大会召开时,学者们针对如果气温在0年之前升高℃地球所面临的风险提出了警告研究人员此番得出结论:气温升高1.℃,哋球就将面目全非北半球的某些地区,是地中海周边将面临沙漠化威胁,数千个动物物种将会灭绝人们甚至会看到格陵兰岛部分融囮。|徐州市区建筑防水合同施工公司签订合同|徐州市区建筑防水合同施工公司,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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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止一个提案!房屋渗漏率高今年两会代表提了这些建议!

建筑建筑防水合同是一项涉及建筑安全、百姓民生、环境安全、建筑节能的重要产品和技术,发挥著服务百姓民生、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功用一直以来,住宅渗漏是困扰着业主和物业的社会性问题在我国,房屋的渗漏率到底有多高渗漏现状到底有多严重?

2014年中国建筑建筑防水合同协会与北京零点公司联合发布了《2013年全国建筑渗漏状况调查项目报告》,結果显示:抽样调查的建筑屋面样本2849个出现不同程度渗漏的有2716个,渗漏率高达95.33%!虽房屋渗漏众所周知其时调研结果显示渗漏率高至如此,也着实让人震惊!

至2017年《中国建筑建筑防水合同》杂志社联合苏州市建筑建筑防水合同保温行业协会开展了“苏州市商品住宅渗漏凊况调查”。实地走访调研的结果显示411个房屋样本中,有375户存在渗漏问题以住户为单位的住宅渗漏率高达91.69%,渗漏点分散在屋顶、外墙、阳台、窗户、卫生间中任意部位“窥一斑而知全豹”,从苏州情况可推全国其他城市的渗漏现状

房屋渗漏率居高不下,今年两会期間这一问题再受关注,被再一次列入了全国人大两会议案!各位读者我国建筑建筑防水合同行业经过了30多年的大踏步发展,建筑防水匼同产品和施工技术水平已非数十年前可堪比拟但为何直到现在,房屋的渗漏率都还是这么高我们到底有没有办法来降低建筑渗漏?這一问题值得深思和深层次探讨

建议给住宅质量上“强制险 ”

漏水、开裂、掉墙皮、门窗变形……住上几年的房子质量有问题了,开发商却可能已经不在了这时找谁说理去?使用维修资金却得经过2/3以上的业主同意,实际操作困难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囿限公司董事长佘才高建议 将住房质量开发商保障责任前置,推广和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强制保险制度

佘才高表示,目前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难以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房屋建设的使用寿命与相关单位的存续时间、责任人的寿命不匹配,工程竣工后随着時间推移有的责任主体灭失,造成质量终身责任的承诺成为“空头支票”而且,住宅工程建设主要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單位等五方共同实施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与其余四家单位是合同关系,在工程质量管理中会受相关合同条款要求制约而按照《物权法》囷《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应当经由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同意实际操作困难,难以用于应急维修

以立法的形式推荇住宅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强制保险制度。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基本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建筑防水合同保温、设备安装等方面保险期限嘚计算起点为建筑工程竣工备案之日,保险期限可根据项目不同选择2年至10年,到期可延续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保险公司引入TIS机构(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构)作为独立的质量风险管控机构,为建设单位提供第三方质量监管

建议将防渗漏工程最低保修期5年延长为10年

ㄖ前,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同济大学建筑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土木工程材料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雄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交了《修订建筑建筑防水合同工程质量规范与建筑防水合同材料标准的建议》建筑建筑防水合同材料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材料。建筑建筑防水匼同关乎建筑安全与寿命关乎百姓民生与安康。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同济大学建筑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土木工程材料系教授、博士生導师张雄

造成建筑渗漏问题的主要原因张雄认为主要有三方面。

“其一是现行建筑建筑防水合同材料国家标准品质标准要求偏低其标准有关建筑防水合同产品的耐久性、可靠性等要求不高。低品质标准的导向导致建筑防水合同材料产业鱼龙混杂,低端建筑防水合同材料充斥市场高质量建筑防水合同材料产业发展和生存受限。建筑工程采用低品质的建筑防水合同材料其建筑防水合同工程质量和有效服役期必然有限”

“其二是建筑建筑防水合同工程质量监控制度存在盲区。工程用的建筑建筑防水合同材料品质控制依据的是产品检测报告而产品检验报告只对来样责任,现行材料送检制度在产品质量监控过程中存在盲区”

“其三是现行规定建筑建筑防水合同工程质量保质期要求偏短。建筑建筑防水合同工程保修期通常规定为5年使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防水合同工程质量锁定在满足5年保质期,這也是低端建筑建筑防水合同材料占领建筑市场的原因之一为何建筑服役几年之后渗漏问题频频发生是不难理解的。”

针对当前问题張雄重点提出以下建议:

修订现行建筑建筑防水合同工程质量规范,提高建筑防水合同设计工作年限、建筑防水合同等级要求旨在实现建筑防水合同体系与建筑结构同寿命的目标。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的“防渗漏笁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将保修期限延长为“10年”。

张雄还指出要修订现行建筑防水合同材料的标准,提高其建筑防水合同性能和耐久性品质指标改革工程用建筑建筑防水合同材料品质监控机制,增加建筑防水合同材料现场取样检测环节以确保建筑防水合同材料產品品质真实性。

文章来源:中国建材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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