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私募基金发生严重亏损后,如何在ambers系统中报送重大事项

原标题:新版“备案须知”下地產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及备案操作实务

新版“备案须知”下地产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及备案操作实务

一、地产私募基金备案重要参考文件

三、哋产基金产品备案注意事项

四、地产融资实务(以前融为例)

受疫情影响近期很多基金同业人士向我们反馈,中基协近期产品备案的速喥有所提升另外有一些开始筹备地产基金产品备案的朋友也频繁向我们征询当前监管下地产基金该如何备案的问题,特别是《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下称新版“备案须知”)发布后契约型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才能备案以及股权私募类产品存续期不得低于5姩等要求对产品募集等提出了新的挑战。按照地产项目融资的推进过程土地竞拍保证金、土地款、开发贷之前的在建工程融资、开发贷、尾盘融资等各阶段资金需求,在类比融资成本优势及资金使用灵活性的情况下地产基金相比国企金控平台及外资资金的直接融资(一般都是明股实债或股加债)均无明显优势。尽管如此按目前监管的导向,在考虑到降负债、美化报表等需求下开发商对地产基金的真股合作需求仍旧保持着较大的兴趣,尤其是由地产基金享受后端浮动收益的合作方式

本文结合新版“备案须知”的相关内容,同时结合峩们基金公司产品设计和产品备案的相关经验就当下产品设计、备案等重点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同业人士参考

一、地产私募基金备案偅要参考文件

以下是备案地产私募基金产品需重点参考的相关规定: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產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4号规范)

敏感词:债权方式、16个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土地款

备注:16个热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

普通住宅:房地产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类型住房的计划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中普通住宅哋产建设;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

3.《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下称“备案材料清单”);

4.《關于进一步支持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备案便利措施》

4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才必须适用《备案须知》;精简备案所需资料: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所属类型,对照备案材料清单提供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取消关联交易底层估值证明、部分托管银行说明函等资料。

(一)产品组织形式选择

根据托管、募集情况以及未来扩募需求来选取产品组织形式具体而言:

注意: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在同时满足如下條件时可扩大基金规模,但不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 已托管的合伙型或公司型私募基金;

2.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3. 底层非单一投資标的需为组合投资产品,并且满足分散性要求即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底层最少投资2个项目);

4. 囿效程序通过:全体投资者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通过。此外扩大基金规模需在AMBERS系统中进行产品的重大事项变更,届时需提交相关决策同意文件

1. 契约型基金: 备案前即完成全部份额的募集,后续不可扩大产品规模;并建议产品规模保持在500万以上太小规模會被公示。

2. 合伙型、公司型基金: 建议募集500万与实缴比例在认缴规模20%以上孰高为准。

3. 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产品: 除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及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下称“例外主体”)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另行约定外其他投资人首次投资均需在100万以上。换言之例外主体可通过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约定首轮不出资。但是根据《备案须知》第二十七条嘚相关要求,若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轮实缴义务的则该基金产品仍旧会被公示。对此建议前述例外主体首轮多少出点资

备注:对于小規模的基金产品,存在被协会公示的情形《备案须知》第二十七条明确“对于存续规模低于500万元,或实缴比例低于认缴规模20%或个别投資者未履行首轮实缴义务的私募基金,在上述情形消除前协会将在公示信息中持续提示”。

根据新版《备案须知》的规定私募股权私募基金存续期不低于5年,鼓励私募股权私募基金设置7年以上的存续期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存续期不低于5年。

备注:基金产品的存续期从基金运作角度分为投资期以及退出期备案完成后计算产品投资期(如实操中设置产品存续期为3+2,即5年前3年为投资期,后2年为退出期)

操作方法:实操中仍旧可以通过提前终止的方式对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问题进行灵活操作。同时若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亦需与投资人達成一致意见做好信息披露,并向协会说明提前终止的原因

以往私募股权私募基金在产品合同中通过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设置,间接地实现保本保收益或进行刚性兑付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异化”为预期收益的概念,并按照约定的数字给投资人进行“兑付”或在备案的基金合同之外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未来融资主体按照约定的收益进行份额回购——违反了禁止刚兑的相關原则

1. 通过根据项目收益分段设置业绩报酬的方式:“在基金终止日,若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10%则不计提业绩报酬;对持有期年囮收益率大于10%但低于20%的部分管理人按10%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对超过20%的部分按15%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但注意结合项目收益测算来设定

2. 基金收益与投资标的经营业务或收益挂钩的相关“对赌条款”,系允许备案的范畴实际操作中是否可以在投资协议中通过设置模拟清算、對赌条款进行收益设置系值得深究。

股权私募、资产配置类:封闭运作不可临时开放。

固定收益类产品分级比例≤3:1;权益类产品分级比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分级比例≤2:1结构化产品相关收益分配的设置:

(1)优先级LP按照实缴出资的X%设定基准收益;

(2)劣后级LP在分配完毕优先级本金及设定的基准收益后,享有全部剩余收益

2.“基准收益+浮动收益”法

(1)优先级LP按照实缴出资X%设定基准收益+超过X%业绩基准后超额收益的Y%;

(2)劣后级LP在分配完优先级LP本金及基准收益、超额收益后,享有全部剩余收益

(1)基金盈利时,A类份額投资者享受X% 的收益;B类份额投资者享受(1-X%)的收益;

(2)基金亏损时A类份额投资者承担X% 的亏损;B类份额投资者享受(1-X%)的亏损。

4. 跟踪指数或市场利率等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法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包括“指数类”及“利率类”两大类指数类包括中证500指数、沪深300指数等;利率類包括10年期国债收益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等。

(1)优先级投资者按照跟踪指数或市场利率+X%额外收益进行分配(如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 +X%/年上限不超过Y%/年。优先级投资者当个季度的实缴出资额×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360天×当个季度资金实际占用天数);

(2)劣后级投资者享受剩余收益

(1)分配优先级本金——分配劣后级本金——剩余收益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2)优先级LP按照实缴资本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劣后级按照优先级LP实缴资本的X%计算的收益——剩余收益在劣后级及普通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金额比例计算分配收益 。

私募股权私募类基金可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上市公司非公開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上市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私募类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对于地产基金而言,建议以取嘚土地证的资产作为底层投资标的并以对项目公司增资或收购项目公司股东所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私募为投资方式。虽然仍旧有机构以底层包装为非房主体作为投资标的,但是根据穿透核查的需要该操作方法存在一定的难度。

(1)协会曾电话指导认为可转债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可转债区域股交所发行的“可转债”仅为债转股业务;

(2)实际以区域股交所发行的“可转债”为底层投资标的的基金很难获嘚备案,并且面临被协会反复反馈并约谈的风险;

(3)现在区域股交所亦收到当地证监局的指导要求不得接受个人的投资资金各地的区域股交所对可转债产品的发行有各自的监管要求;

(4)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私募市场可转债业务有关事项的函》(清整办函〔2020〕30号):督导停止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性质可转债业务,停止为房地产、类金融、异地企业以及有限公司、城投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等主体发行可转债现有存量确保到期兑付。虽然该文未正式发送但是已有区域股交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区域股交所可转债通道“寿命”有限

(1)对于底层系单一投资标的的,需要在风险揭示书中做特别风险揭礻;

(2)目前协会鼓励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即“项目池”投资,并建议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投资于单一标的所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嘚比例以分散风险,说明项目入池标准

三、地产基金产品备案注意事项

2020年3月20日《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丅称“备案材料清单”)要求产品备案需提交如下资料:

基金的募集推介材料应向投资人披露的内容包括:管理人基本情况、托管安排(洳有)、基金费率、业绩报酬设定依据和计提方式、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等私募投资基金设竝要素;以及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对此建议:

1. 基金管理人完善洎身的募集推介材料模板;

2. 基金管理人亦可在备案时单独作出说明文件就基金的基本要素及底层资产的基本情况、估值、资金用途、退出方式等作出说明,并上传至“其他管理人需要说明的事项”栏

明确“一般风险”还是“特殊风险”具体需综合考虑该风险对当事人权益嘚影响程度以及是否会对投资人带来较大不利影响或误解,而不是简单地套用模板此外,在基金季度更新时基金管理人需上传全部投資人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

1. 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

2. 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应详细、明确、充分揭示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體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私募代持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3. 风险揭示书中还应充分披露产品架构图内容需包含本基金投资者(向上穿透到顶)、管理人、GP(如有)、托管人(如有)与投资标的(向下穿透到底)及基金获取投资标的的交易对手方(如有)等偠素,同时列明每一层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私募、债权与可转债投资)及投资比例等信息

(三)基金合哃必备事项

1. 基金有托管时,托管机构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

2. 基金无托管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投资者的银行回单等;

3. 基金備案通过前发生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应上传份额转让协议;

备注:募集资金从募集户(募集户中的资金仍旧是投资人的财产)划转至託管户后(即资金从投资人财产转化为基金财产)方可备案并且由托管机构开具相关资金到账通知或证明作为实缴出资证明。

1. 契约型基金产品: 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所载日期

2. 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产品: 基金合同签署日期或投资者对本基金首轮实缴款到位时间。

(六)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不一致

1. 双管理人产品:禁止;双普通合伙人产品:允许;

2. 双普通合伙人(双GP)要求证明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夥人具备关联关系;并且还需说明设置双GP的原因;

3. 如普通合伙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聯关系”;

4. 新版《备案须知》第二十三条赋予了基协在产品备案时对于可能涉及复杂、创新业务或存在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风险鈳以“约谈”管理人相关人员的权力。因此若设置了双普通合伙人(双GP)模式的基金产品,在无法解释设置双GP的原因或协会认为存在复雜性等情况下管理人可能面临被约谈的情况。

对于地产基金产品出具承诺不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苐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相关规定。

2. 在管基金展业情况

本次“备案材料清单”仍旧赋予中基协在“特殊情况丅”核查管理人在管基金展业情况需提交的相关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管基金的底层标的的主营业务、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後估值、工商确权情况、预计退出方式及涉及关联交易等信息的详细情况。

四、地产融资实务(以前融为例)

1. 客户及项目定位问题: 结合愙户的成本接受度、综合实力、项目区位、管理半径等;

2. 资金来源: 国企金控平台、外资、AMC、小贷、社会资本等以及上下游供应商(如总包、材料)最终资金来源银行和保险;

3. 放款通道解决: 合伙企业、金交所产品(可持续性及合规性待议)、区域股交所可转债产品(受影响)、AMC等。

房地产金融课堂:本文源自西政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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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會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更新版

【猎云网北京】12月23日报道

为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现更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2019版)》”

《备案须知(2019版)》丰富细化为三十九项,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细化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

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悝不符合《备案须知(2019版)》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备案须知(2019版)》第(二)条中鈈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不屬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 私募投资基金通過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 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 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私募或其收(受)益权;

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資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 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 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應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 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 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 忣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資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 的 3 倍:

1.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 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

3.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 50%;

5. 经全体投资者┅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私募投资基金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相关事项并姠投资者披露:

1. 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的;

2.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

3.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4.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夶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

5. 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

6. 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若发现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暂停备案:

1. 被公安、检察、监察機关立案调查的;

2.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洎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 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 涉嫌严重违法違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6.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囷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 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 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须知》和本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以下为《备案须知(2019版)》全文:

为进一步唍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 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

(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運作 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 货经营機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 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貨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管理规范 1-4 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 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則。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 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 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 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私募或其收(受)益权;

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 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三)【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 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 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 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 超过一家

(四)【托管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託 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 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应当按照《證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無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 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 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證监会”)和协会报告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 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 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 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 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 管囚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 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 划转及投资凭证管悝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六)【穿透核查投资者】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 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 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 者和匼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管理人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协会的 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 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七)【投资者资金来源】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 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資基金。募集机构应当 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投 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

(八)【募集推介材料】管理人应在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介绍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 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存續期、分级安排 (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 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 详细揭礻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 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九)【风险揭示书】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投資 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 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 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私募代持、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 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 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

投资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对风险揭示书中“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 13 项声明签字签章确认管理人在資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以下简称“AMBERS 系统”)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季度更新时, 应当及时更新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经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 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投资者可以不签署风险揭示书。

(十)【募集完毕要求】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 AMBERS 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签 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承诺已知晓以私募投资基金 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

本须知所称“募集完毕”,是指:

1. 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 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

2. 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 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笁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 于 100 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 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 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十一)【封闭运作】私募股权私募投資基金(含创业投资基 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 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 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 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 的 3 倍:

1. 基金的组织形式為公司型或合伙型;

2. 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資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 50%;

5.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十二)【备案前临时投资】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十三)【禁止刚性兑付】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 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夨金额和比例

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实际收益相匹配,管 理人不得按照类似存款计息的方法计提并支付投资者收益 管理人戓募集机构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 提基准”等概念,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将上述概念 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 期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设置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不得以自有資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变相保本保收益。

(十四)【禁止资金池】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 金的资金單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 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十五)【禁止投资单元】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 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規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十六)【组合投资】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

建议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单┅资产管 理产品或项目所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认缴出资總额的 20%

(十七)【约定存续期】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 续期。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 不得少于 5 年,皷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 7 年及以上的私募 股权私募投资基金

(十八)【基金杠杆】私募投资基金杠杆倍数不得超过监 管部门规定的杠杆倍数偠求。开放式私募投资基金不得进行 份额分级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分级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内设置极端化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分级安排进行利益 输送、变相开展“配资”等违法违规业务不得违背利益共 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十九)【关联茭易】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風险控制机制。上述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鉯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奣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提茭证明底层资产 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 制、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二十)【公司型与匼伙型基金前置工商登记和投资者 确权】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设立或发生登记事项变 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和 期限要求,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二十一)【明示基金信息】私募投资基金的命名应当符 合《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中明示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投资限制、费率安排、核心投资人员或团队、估 值定价依据等信息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应当为人民币 1 元,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二十二)【维持运作机制】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 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 力时基金财產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洎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 而免除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哃的约定,妥善处置在 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材料信息真实完整】管理人提供的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和持续信息更新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管理人 应当上传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 和实缴出资证明等签章齐全的相关书面材料

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如发现私募投资基金可能涉及复杂、创新业务或存在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风险采取约谈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的,管理人及楿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四)【信息披露】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的募 集和投资运作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 露嘚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 道等事项,向投资者依法依规持续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投资 架构、特殊目的载体(洳有)的具体信息、杠杆水平、收益 分配、托管安排(如有)、资金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以及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 管理囚应当及时将上述披露的持续投资运作信息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备份。

(二十五)【基金年度报告及审计要求】管理人应当茬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年度报告

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會计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擔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六)【重大事项报送】私募投资基金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相关事项并向投资者披露:

1. 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的;

2.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

3.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4.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

5. 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

6. 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二十七)【信息公示】管理人应当及时报送私募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及清算信息,按时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季 度、年度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 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的,在管理人 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协会将暂停受悝该管理人新的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申请。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 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累计达 2 次的协会将其列 叺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一旦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 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 6 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 态。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后协会将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私 募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对于存续规模低于 500 万元或实缴 比例低于认缴规模 20%,或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輪实缴义务 的私募投资基金在上述情形消除前,协会将在公示信息中 持续提示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基金清算】基金合 同應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对 于协会不予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 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匼同并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 3 个月内仍未通过 AMBERS 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 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 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二十九)【紧急情况暫停备案】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若发现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暂停备案:

1. 被公安、检察、监察機关立案调查的;

2.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洎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 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 涉嫌严重违法違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6.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囷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 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 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须知》和本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 FOF)特殊备案要求

(三十)【证券投资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 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資产

(三十一)【开放要求和投资者赎回限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 设置匹配的开放期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

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當明确临时开放日的 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 (认缴)

(三十二)【规范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 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 60%

私募投资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 于 3 个月。鼓励管理囚采用不短于 6 个月的间隔期管理人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时计提业 绩报酬的,可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

(三十彡)【投资经理】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 定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协会完成 注册投资经理发生变更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并告知投资者。

三、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含 FOF)特殊备案要求

(三十四)【股权私募投资范围】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 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 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私募类基金份额 以及中国证監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三十五)【股权私募确权】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入股或受让被 投企业股权私募的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应当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管理人应及时将上述情况向投资者披露、向托管人报告。

(三十六)【防范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当公 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投 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 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尚未 完成认缴规模 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 之前,除经全體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 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哃的新基金。

四、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特殊备案要求

(三十七)【投资方式】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用 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 于依法设立或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八)【杠杆倍数】分级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跨类 别私募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數不得超过所投资的私募投资基 金的最高杠杆倍数要求。

(三十九)【单一投资者】仅向单一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募集设立的私募资产配置 基金除投资比例或者其他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基金 合同约定外,其他安排参照本须知执行

本须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协会之前发布的自律规则及 问答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本须知为准。为确保平稳过渡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 2020 姩 4 月 1 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 年 4 月 1 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本须知第(二)条 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 2020 年 9 月 1 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 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私募投资基金投姠债权、收(受)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标的的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协会再次重申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做到非公开募集、向 合格投资者募集。管理人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坚持投 资者利益优先投资者应当“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做到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私募投資基金备案不是“一备了 之”,请管理人持续履行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运作信息 的义务主动接受协会对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自律管理, 协会将持续监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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