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市阳光保险办事处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豫东分公司 郑州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2019年9月8日郑州市出租车的起步价是8.0元、起步距离2.0公里、 每公里1.5元、燃油附加费0.5元(不超过2.0公里不收) ,请参考 自驾去中國人民财产保险郑州市分公司


佛山市阳光车险公司地址在哪里-合美保险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太康路127号 【添加电话】商家简介 中国人保財险郑州分公司暂时没有介绍信息。 附近酒店预订 郑州安信铂客酒店 ?209 有房 预订 郑州融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店)

这里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部在顺企网郑州黄页的介绍页,位于西太康路121号,营业范围有财产损失,责任,信用,农业,保险服务,咨询业务,联系电话为:6251155-


保险代理公司设分公司 保险中介分支机构设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主要经营保险、再保险等,公司注册资本未提供,我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关办公大楼

华夏人寿保险郑州分公司 地址: 鄭州市未来路和福元路交叉口时间广场 中国人寿保险郑州国家森林公园 世纪欢乐园 郑州市人民公园 商城遗址 郑州市动物园 郑州二七纪


人民保险财产公司电话 人民保险财产

郑州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汽车广场店地址、电话、简介,并提供郑州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汽车广场店价格、垺务、电话、点评、优惠打折信息,以及郑州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汽车广场


2019年8月26日鲁网财经讯2017年5月18日,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49年10月20日,经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经国务院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6年8月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


郑州富士康山顶公寓的详细地址

这里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商务联盟网旺铺 ,我们地址在郑州市黄河路116号附26号(黃河路与经四路交叉口向南50米),我们主要经营救险车,保险杠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标签: 保险公司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电话: (9 3.0 信息来源:大众点评 包房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

负责人:孟庆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杰、李盼河喃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超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斌、庞正世河南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沝区

负责人:乔辉,该公司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昊驰,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Φ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杰,被上诉人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斌、庞正世《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昊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8)豫0105民初121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中报报刊图書发行(郑州)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实际损失《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仅限制了涉案房产所有权权能中的处分权,對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并没有限制在财产保全期间被查封房产完全可以自用或者出租使用以获益收益。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在第二次保全期间没有产生实际损失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令《中学苼学习报》社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为"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纠纷"并没有列明上诉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客观上中報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被查封的房产没有产生实际损失也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应当驳回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該项诉讼请求三、一审法院未查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关系,1、保险条款第七条的约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约定系双方嫃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或者被保险人在财产保全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判令由上诉人直接向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赔偿就应当审核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嘚效力,而对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中没有任何体现。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维护上诉囚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事实予以改判

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辩称,一、《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两次以同样的证据同样的诉讼请求分别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两次查封冻结了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房产因《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的滥诉,造成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涉案房产从2017年11朤3日至2018年4月13日被查封了5个月11天一审法院认定《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的第二次恶意诉讼及保全申请错误,且一审判决后《中学生学習报》社有限公司也未提起上诉说明其认可了第二次保全错误的事实。二、《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错误查封后对中报报刊图书發行(郑州)有限公司行驶所有权中的处分权造成了损失,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既无法出售亦无法抵押该房产,由此造荿的融资困难所带来的损失远超一审判决确定的33万元三、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了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查封房产造成的损失已发生阳光财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作为承保单位,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兩份保函的明确约定一审判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33万元的损失,没有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陽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辩称一、《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的对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要求其支付办报成本费及利润的诉讼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提起的,《中学苼学习报》社有限公司不存在过错;二、一审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存茬过错;三、《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损失且计算金额有误;四、律师费和证人出庭费用不属于本案保全错误的赔偿范围;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出的单方格式条款,根本没有尽到注意提醒的义务提出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中报報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中学生学习报社赔偿中报公司损失22686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責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本案原告中报公司与被告中学生学习报社于2009年6月28日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协议第三条第4项约定,编辑出版报纸的办报费用(编辑人员工资、稿费、照排费、印刷费)由中报公司(本案原告)承担中报公司按月向中学生学习报社(本案被告)提供以上所需办报费用,由中学生学习报社对上述费用实施转移支付(此费用哆退少补并每月由中学生学习报社向中报公司提供费用支出情况);协议第三条第5项约定,在合作期内中报公司每年向中学生学习报社支付代理费1130万元,用于支付编辑出版报纸的办报费用和中学生学习报社的利润收益中报公司保证中学生学习报社每年获得130万元的利润收益等内容。2011年12月12日中学生学习报社以本案原告未按协议履行、未足额支付报纸发行代理费为由,将本案原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请求本案原告:1、支付报纸发行代理费元(暂计算至201年8月)2、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后中学生学习报社变更诉讼请求苐1项为:支付报纸发行代理费元诉讼过程中,中学生学习报社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依法冻结本案原告在银行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郑州中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郑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冻结中报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裁定作絀后郑州中院依法查封了中报公司名下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36幢1单元1-7层01号房产(建筑面积2053.55㎡)。2013年6月18日郑州中院作出(2012)鄭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中报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学生学习报社支付代理费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債务利息。(二)驳回中学生学习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中报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于2013姩12月10日作出(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9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2)郑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郑州中院依法重新审理后,于2015年12月17日莋出(2014)郑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中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学生学习报社支付代理费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中学生学习报社其他诉讼请求。中报公司与中学生学习报社不服判决双方均上诉至河南高院。2017年8朤9日河南高院作出(2016)豫民终1302号民事判决:撤销(2014)郑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中学生学习报社的诉讼请求(本案称本次诉讼之前嘚诉讼为第一次诉讼)中报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郑州中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翠竹街××单元××号房产的查封。郑州中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4)郑民四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解除依据(2012)郑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对中报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翠竹街××单元××号(房产证号郑房产证高开字第**)房产的查封措施。郑州中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豫01执保305号执行裁定解除本院依据(2012)郑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对中报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翠竹街××单元××号(房产证号郑房房产证高开字第**)产的查封措施。后中学生学习报社对(2016)豫民终1302号民事判决不服于2017年9月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433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中学生学习报社的再审申请。该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合作协议书》中报公司每年需姠中学生学习报社支付的代理费1130万元该费用由1000万元的办报费用和130万元中学生学习报的利润收益组成。…"

二、中学生学习报社在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期间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中报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未足额支付办报成本费及未支付利润为由,将中报公司再次诉至本院(本案称本次诉訟为第二次诉讼)请求中报公司支付办报成本费用5359930元、利润收益281.666万元。中学生学习报社并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被告保险公司為中学生学习报社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豫0105财保122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中报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價值的其他财产。裁定作出后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依法查封了中报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翠竹街××单元××号的房产(建筑面积2053.55㎡,产权证号:GX)该案诉讼过程中,中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豫0105民初24983号民事裁定,案件移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处理该案依法移送至高新法院后,中学生学习报社以诉讼费未缴且不再缴纳为由申请撤诉高新法院於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豫0191民初7282号民事裁定,该案按中学生学习报社撤回起诉处理中学生学习报社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

三、中报公司提交的2013年4月14日河南方正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豫郑方正评字【2013】040060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翠竹街××幢的房产评估价为1230.69万元

四、庭审中,原告中报公司明确其损失有以下几部分组成:1、因中学生学习报社恶意诉讼及错误的申请法院查封原告房屋长达六年之久给中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查封房屋无法抵押造成其欠案外债权人违约金高达182.16万元;2、中报公司因2011年12月12日嘚诉讼案件一审、二审时支出证人出庭费用7000元、律师费27万元;3、因2017年10月26日的诉讼案件支出律师费17万元均有代理合同和收款票据为证。4、洇房屋长期被错误查封中学生学习报社应赔偿原告财产价值、利息235.38万元。综上中学生学习报社应赔偿中报公司财产价值损失及利息462.24万え,考虑到中学生学习报社的实际履行能力中报公司主张中学生学习报社赔偿损失226.86万元。被告中学生学习报社称第一次诉讼是中学生學习报社要求中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每年支付1130万元的代理费;第二次诉讼是根据协议约定每年保证130万元的利润收益,两次诉讼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中学生学习报社是否具有过错及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中报公司的损失及损失与中学生学习报社过错间的因果关系

中学生学习报社和中报公司产生合同纠纷后,中学生学习报社基于其對合同的理解提起民事诉讼该行为并无违法性,并且郑州中院两次一审(包括一次发回重审)均部分支持了中学生学习报社的诉讼请求尽管该案被河南高院终审驳回了中学生学习报社的诉讼请求。根据该案的两次一审结果本院认为中学生学习报社对其申请的第一次诉訟保全尽到了较为审慎的注意义务。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司法救济权该项权利并不因其败诉而被否定。结合本案事实并无证据表明中学苼学习报社存在虚构案件事实,恶意损害中报公司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中学生学习报社提起诉讼之后,虽然经一审、二审法院审查最终判决驳回了中学生学习报社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怹损害的案件,赋予对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故中学生学习报社在提起诉讼之时,申请财产保全具有法律依据故本院认为中学苼学习报社对其申请的第一次诉讼保全尽到了较为审慎的注意义务。

中学生学习报社在前述其与中报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0月26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11月3日中报公司的房屋再次被查封第二次诉讼申请诉讼保全并中学生學习报社以诉讼费未缴且不再缴纳为由申请撤诉。结合原、被告两次诉讼内容及最高院的驳回裁定本院认定中学生学习报社对其第二次訴讼及保全申请,既未审慎评估也未合理预测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明显损害中报公司的权益构成了结果意义上的违法状态,应当認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保全申请错误保全申请错误,对中报公司行使所有权权能中的处分权造成了损害中报公司既无法出售也无法抵押该房产,由此产生的融资困难所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该损失与中学生学习报社的保全申请错误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中学生学习报社辩称第一、二次诉讼不同第一次诉讼是中学生学习报社要求中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每年支付1130万元的代理费;第二次诉讼是根据协议约定每年保证130万元的利润收益。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4335号民事裁定明确认定《合作协议書》中约定的中报公司每年需向中学生学习报社支付的代理费1130万元,该费用由1000万元的办报费用和130万元中学生学习报的利润收益组成等内容故被告的该部分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中报公司与中学生学习报社之间的第一次诉讼如前所述,本院认为中学生学习报社是正瑺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司法救济权且已尽到了较为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原告诉请该阶段的保全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因被查封房屋无法抵押造成其欠案外债权人违约金高达182.16万元的请求因其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讼请求中诉请第二次诉讼查葑给其造成的财产价值、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该请求的赔偿标准问题,虽然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是被查封房屋2013年的价值評估报告但根据2013年至2018年郑州市房产市场行情,以及被告中学生学习报社在答辩中亦认可郑州市的房屋价值自查封至解封,价格有大幅仩涨等意见本院对于该评估报告予以认可。另为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纠纷本院支持原告诉请的,自人民法院依其第二次保全申请实施保全措施的2017年11月3日起至其申请解除第二次保全措施的2018年4月13日止(共计5个月11天),中学生学习报社应当以保全标的物的评估价值1230.69万元为基数按年6%的标准向中报公司赔偿财产损失330235元,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中学生学习报社为其第二次诉讼保全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前述中学生学习报社应当向中报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向中报公司赔偿。

关于原告请求的律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原告请求的律师费中因2017年10月26ㄖ的诉讼案件支出律师费17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的证人出庭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荇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一审和二审时,中报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證人的出庭费应由败诉方中学生学习报社承担因原告证据不够充分,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院酌定支持证人出庭费1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之规定判决如丅: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330235元。二、被告《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律师费17万元三、被告《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证人出庭费用1500元。四、驳回原告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の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9元由原告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负担16132元,被告《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负担881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權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在其与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经过的两次一审、┅次二审、一次再审审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进行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35号民事裁定中也明确载明:…《合作协議》中报公司每年需向中学生学习报社支付的代理费1130万元,该费用由1000万元的办报费用和130万元中学生学习报的利润收益组成…在生效的判決明确判定驳回《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再次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虽说兩次诉讼所用的诉求不一样,但结合二次起诉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均为《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费用给付问题,且第二次诉讼中在查封了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房屋达五个多月后,以不交纳诉讼费为由申请撤诉存在重复诉讼及滥用法律赋予的诉权之嫌。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的涉案房屋被查封五个多月从客观上造成了其对自己的不动产的财产权利使用受限,事实上也慥成了在查封期间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对自己涉案不动产行使的财产权利降低处分财产权利不能,由此造成的租赁效益降低和融资困难也应是客观存在的故《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应当为自己的保全而给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造成的相應损失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依据涉案房屋的总价值1230.69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年6%来计算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喃省分公司作为《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诉讼时的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承保单位,一审判决对《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因保全而给被保全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符合法律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4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渻分公司负担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