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20年,租金上浮一年一结,没有上浮。这样的合同公平吗

我租了房子合同期限是一年,租金上浮每三个月交一次因为半年没有租的钱,所以决不是退不了押金的要素

  •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上浮的10%作为违约金。承租人逾期未交付租金上浮的每逾期一日,出租人有权按月租金上浮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簽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貫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在┅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無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鈈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萣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 递增:按上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上浮金額来增加10% 增加:按第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上浮金额来增加10%。 知足吧一般很多都不会写百分比的,就是随行就市感觉甲方很人道的。 誰起草的合同谁有利永远遵循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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