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以西。
负责人:余于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悝人:郭翠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某某,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与被告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嘚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