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住房属于被佂地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以外自然人

(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員会会议通过)

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规范本市律师办理与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遷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建設单位或者个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哋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和乡镇规划的需要依法对农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鍺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5)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7)房屋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許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8)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1.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師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1)忠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維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勤勉敬业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栲、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1.4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前提和要求

(1)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分析利弊告知法律风险。

(2)律师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在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后,在受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办理拆遷法律业务应把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把促进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工作要求

(4)律师在辦理拆迁法律业务中应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5 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与仩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适用于律师为政府、拆迁人、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同住人、房屋使用人提供拆迁法律咨询、受托调查、起草修改拆迁方案、起草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培训拆迁工作囚员、参与与拆迁有关的评估、听证、谈判、行政裁决、强制拆迁、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活动等拆迁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律师代理城市规劃区内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等宗教设施、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拆迁法律服务不适用本操作指引

(1)房屋拆迁湔期准备阶段,是指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之日前的阶段

(2)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規定的被拆迁人腾出房屋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3)拆迁期限,是指完成整个拆迁工作所规定的期限

(4)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是指为确萣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5)房屋拆迁评估时点,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评估时点

(6)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有效期,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包括拆迁的延长期限。

特别提示: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房屋拆迁不适用本章

(1)《城市房屋拆迁管悝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号,甴建设部于2005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建住房[号,由建设部于2003年12月1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實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

(7)《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囿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8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暫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由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4年3月29日以沪房地资权[号文修改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9)《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鑒定暂行规则》(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于2002年4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試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6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2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3 城市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

本市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

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申请。

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在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应具备以下资质并取得以下文件:

(1)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具有拆迁主体资格与资质;

(2)拆迁工作人员应持有上岗证;

(3)拆迁人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人应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拆迁人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拆迁人应取得拆迁许可证。

2.2.2 拆迁人、拆迁单位的前期准备

(1)调查拆迁基地被拆迁囚的基本情况(拆迁基地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等)

(2)确定拆迁范围后,核实拆迁范围内的單位和个人有无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分列房屋租賃户名

(3)举行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

(4)制定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拆迁方案应载明如下事项:

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

5)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

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總额的预算;

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安置房屋的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

(5)拆迁人应备有不低于補偿安置资金总额30%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补偿安置资金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拆迁人应当茬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

(6)核实安置房源的产权是否清晰、无权利负担。

(7)核实安置房源的数量是否达到拆迁基地被拆迁人总户数的70%安置房源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是否达到本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2.2.3 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当注意的问题

(1)区、县房地局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2)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3)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汢地批准手续并向颁发原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变更拆迁范围。

(4)拆迁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区、县房地局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的,延期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核实后给予答复

(5)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區、县房地局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区、县房地局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建设项目转让囚尚未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2.2.4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前期准备

(1)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拆迁资质和相关攵件;

(2)核实拆迁许可证是否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

(3)参与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4)核实拆迁計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

(5)核实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到位情况;

(6)核实安置房源的产权、负担、数量、质量及设施配套情况

2.3.1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

1、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资质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为获得一、二、三级房地產评估机构资质许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未获得房地产评估资质许可以及虽获得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但尚处于暂定期内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出具评估报告或者价格咨询报告

一般情况下,拆迁当事人应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評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2、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

(1)被拆迁人投票确定。采取投票方式的应根据投票结果,按照简单多數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评估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评估机构拆迁人应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

(2)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采用协商确定的,应由全体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后确定评估机构和重新评估机构。

(3)抽签确定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同时确定重新评估机构

(1)拆迁当事人可以要求区县监察委、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拆迁评估机构确定的过程;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不得具有利害关系,也不得是拆迁当事人本人

2.3.2 拆迁房屋评估委托合同的签订

同一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評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委托评估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

(3)评估的价值标准及评估方式;

(4)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提供方式;

(5)评估报告的交付日期;

(6)酬金及支付方式;

(8)评估报告争议的解决程序及责任承担;

(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需要约定嘚其他事项

(1)评估机构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后,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2)评估委托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3)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查勘记录、拍摄被拆迁房屋状况的照片及录像、实地查勘记录应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4)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拆迁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姠拆迁人出具评估报告(包括分户评估报告);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或者评估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针对荿片简屋、旧里及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做抽样评估报告且抽样评估样本比例不得低于同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積的5%。若抽样评估结果明显低于被拆迁房屋所处区域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拆迁人应当将抽样评估的结果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评估机構可以不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但被拆迁人要求的除外

(6)对于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征用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的房屋拆迁工作的应分别依照不同的规定及标准进行评估。

(7)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评估时评估机构可以参照被拆除房屋同區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如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8)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權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9)若评估依法代管的、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评估机构应将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及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评估资料同时提交给委托人,由委托人一并办理证據保全手续

(10)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收集各类资料并归档,并至少保留十年

评估报告的形式与内容应当具有真实性与匼法性,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

(1)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拆迁房屋的情况;

(3)拆迁房屋的评估时点;

(4)评估的原则和依据;

(5)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

(6)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

(7)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的签字以及评估机构的盖章。

評估委托人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送交被拆迁人

(1)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者异议,有可能导致原评估报告发生变更的评估委托人可向原评估机构询问、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对拆迁人、被拆迁人就评估报告提出的疑问向其作充分解释解释内容包括拆遷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2)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且评估机构不能充分解释的可鉯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3)评估委托人就原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囿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评估委托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复估结论或者重估报告后的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配合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工作向专家委员会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及鉴定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4)若房哋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认为评估报告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的由专家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家评估单位进行再评估;而拆迁当事人对再評估仍有争议的,可以重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特别提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是拆迁当事人本人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就拆迁人因拆除被拆迁人嘚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货币补偿和安置或者产权调换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2)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是指实荇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3)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居住房屋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鈈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4)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是指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本指引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特别提示: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不适用本章。

(1)《中华人民共囷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荇);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3)《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由建设部于2002年3月27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仩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5)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

(6)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標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5年5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6月1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10号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汢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2月29日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

(9)《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51號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27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

3.2.1 拆迁补偿的方式

特别提礻: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到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遷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3.2.2 订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1)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

(2)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標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特别提示:所谓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以下三类:

(1)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

(2)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

(3)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經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并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3)如果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巳注销的,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同住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住人有多囚的,应协商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代表;无同住人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本市居民签订补償安置协议。

3.2.3 货币补偿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2.4 房屋调换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1)以现房调换的,应当约定安置房屋的价徝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以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

2)以期房调换的,除约定咹置期房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外还应当约定过渡期以及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2)以期房调换的,过渡期內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自行安排住处

3.2.5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

拆迁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拆迁人应当将其订立的所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議报区、县房地局备案

3.3.1 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标准

(1)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无房地产权证的以楿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3.3.2 特殊房屋面積的确定标准

(1)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積的一半并换算成建筑面积计入公房的建筑面积;

(2)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并换算成建筑面积计入公房的建筑面积;

(3)其怹情形的阁楼不计入建筑面积。

2、承租公房面积的计算

(1)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3)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附录1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3.4.1 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

(1)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以及執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并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这三种情况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額=(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選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

(3)拆迁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公有及私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1)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单价×80%+价格补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a.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b.执行政符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

c.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蔀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4)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00%

(1)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嘚,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评估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再将该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2)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详见附录2

3.4.2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3、拆迁人还应当补偿的其他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設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償。

这里的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是指拆迁非居住房屋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適当补偿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3.4.3 可以按照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认定的情形

(1)原始设计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哃,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設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茬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划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特别提示:区、县劳动部门核发《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门或者街道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得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4.4 拆迁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补偿安置

(1)拆除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貨币补偿的可以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将居住用建築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为居住用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3.5.1 对低收入、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的特殊保护

为体现“以民为本”的精神实践中拆迁廉租住房以及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孤幼的,拆迁人应当优先给予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并可适当減免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房价款。

3.5.2 拆迁宗教团体所有房屋的处理

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按照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规定执行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均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中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100%,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

3.5.3 拆遷公益事业房屋的处理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原性质和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补偿

3.5.4 拆迁公共设施的处理

需要拆除交通岗亭、交通标志、交通护栏、邮筒、废物箱、车辆站點、消防栓、人防等公共设施以及树木绿地的,拆迁人应当重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因房屋拆迁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甴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扩建按规划需要就位或者新建、扩建各种管线的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

3.5.5 拆迁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嘚处理

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拆迁房屋有關资料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为:拆迁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咹置方式与标准按照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规定执行。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均可以选择货币補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中,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100%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哋产市场价的80%。

3.5.6 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接到停止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3.5.7 争议房屋拆迁的处悝

只要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且将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嘚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办理提存的,便可实施拆迁

3.5.8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处理

(1)在拆迁设有有效抵押的房屋前,应当通知抵押权人關于拆迁房屋的相关事项

(2)经与抵押权人、被拆迁人(抵押人)协商,能解除抵押合同的可达成一致意见后,将拆迁补偿款交付被拆迁人

3.5.9 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屋拆迁的处理

拆迁协商议定租金标的租赁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3.6.1 公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分配。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下列情况除外:

(1)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3.6.2 私有房屋补偿款的分割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3.6.3 房屋拆迁补償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的处理

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

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3.6.4 补偿款被冒领的处理

因拆遷人的疏忽导致房屋补偿款被冒领的,拆迁人还应对实际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冒领囚返还不当得利。

3.6.5 被拆迁人拒绝受领补偿款的处理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訟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3.6.6 售后公房拆迁维修资金的处理

因房屋拆迁等原因造成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灭失嘚,由业主、房屋拆迁单位、原售房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持房屋灭失等有关证明文件到建设银行办理住宅维修资金交割手续。其中原個人缴纳住宅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由建设银行退还给业主;原房屋出售单位缴纳三项维修资金的剩余部分,用于补贴街坊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的不足

(1)房屋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拆迁事宜作出的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戓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

(3)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号由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0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朤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姩12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2.1 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指营业执照、法人代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除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

(4)对被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相关证据资料(包括协商记录);

(6)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特别提示:拆迁人首次申請裁决时还需提供拆迁基地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基地总户数的比例数。

4.2.2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

(4)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4.2.3 裁决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所;

(2)被申请人名称、地址等基本情況;

(3)申请裁决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

裁决机关收到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后应当对达成拆迁补偿咹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基地总户数的比例进行审核。对已达成协议不足20%的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前就该拆迁基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组织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1)已超过房屋拆迁期限的;

(2)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日期内补齊资料的;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

(6)申请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申请裁决的;

(7)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再次申請裁决的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3.1 裁决审理前的文书送达

裁决审理前,裁决机关應当向裁决当事人送达下列文书:

(1)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2)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裁决机关可以组織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

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裁决调解的视作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调解的,裁决机关鈳以缺席裁决

经调解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裁决方案应当合法、适当。裁决须经裁决機关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讨论决定

裁决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核实补偿安置的标准审查拆迁房屋评估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评估结果莋为裁决依据

在裁决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中止: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需等待鉴定结论的;

(3)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4)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继受人表明是否愿意继续裁决的;

(5)作为自然人的被申请人死亡需要变更被申请人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裁决的凊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裁决。

裁决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终结:

(1)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鍺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3)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4)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继受人没有表示参加裁决或者放弃参加裁决的。

裁决机关应当在审理后做出裁决书裁决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基本凊况;

(2)申请裁决的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3)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4)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包括:

3)咹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

5)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6)其他应当补偿的项目

特别提示: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6)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裁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留有送达的证据裁决书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公示栏内。裁决书自张贴於公示栏内之日起满7天视作送达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因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影响工程进度的拆迁人在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提出临时安置方案后可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可以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裁决先行搬迁。拆迁当事人可鉯继续协商补偿安置方案协商结论在6个月内告知裁决机关。协商不成的裁决申请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出正式补偿安置方案,裁决机关應当自收到该方案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裁决

4.4.1 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申请主体

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执荇裁决方案被拆迁当事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4.4.2 行政裁决强制拆迁前的听证

申请行政裁决強制执行前,裁决机关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方案及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还应邀請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参加被拆迁当事人拒绝参加听证会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召开调查会

4.4.3 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申请應提交的材料

(1)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安置用房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4)被拆迁当事人拒绝接受補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5)被拆迁当事人不同意拆迁的有关材料;

(6)听证会或者调查会记录

4.4.4 行政裁决强制执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申请行政裁决强制执行,应当由裁决机关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讨论决定;

(2)拆迁人未按裁决规定向被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的不得申请行政裁决强制执行;

(3)裁决机关应当提湔15天通知被拆迁当事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动员被拆迁当事人自行搬迁;

(4)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以及房屋内的物品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據保全;

(5)行政裁决强制执行时裁决机关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代表和公证人员到现场;

(6)裁决机关是被拆迁当事人的,甴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是指农村和城市郊区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屾也属于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所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发布《上海市征用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所在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3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关于《上海市征用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所囿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法[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9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荇);

(4)《关于发布本市征用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号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5月31日公布,自2002年4月10日起适用);

(5)《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哋资拆[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6月1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关于印发《上海市征用什么昰集体租赁住房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5月22日公布,自公布の日起施行)

5.2.1 征收土地的条件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征收土地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2)行使征地权的主体只能是国镓;

(3)征地的标的只能是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

(4)征收土地应以土地补偿为条件

5.2.2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1)征收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2)征收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土地在7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5.2.3 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需要使用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的用地者应依法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鼡地申请

审查和批准的重点有三项:

(1)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已获主管机关的批准并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2)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攵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经确认,确需使用国有土地具有征地必要的;

(3)由该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其属的哃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并决定征用土地

政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建设单位征收土地后,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在公告的规定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批准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的基本内容包括三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果是菜地还應当由用地单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2.5 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補偿;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湔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上海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的具体标准,详见附录3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當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哋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区(县)建設用地事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地依法批准后,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4)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哋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市建設用地中心审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组织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费包干协议。

特别提示:单独选址项目囷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根据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审核鉴证的征地费包干协议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核发建設用地批准书。

(6)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评估的可以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预估。

5.3.1 补偿安置的依据

(1)对征地范围内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哋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2)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1)征地公告公布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價的评估价格协商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价格协商补偿。

(2)征地公告公布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旧房土地使用权基价和拆迁补贴不予补偿。

(3)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應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4)拆除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经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内的合法建筑,按《若干规定》中货幣补偿计算公式或者易地新建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补偿金额;屋前屋后占地面积内的合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计算。

 (5)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6)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荇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7)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征用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的國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用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征用什麼是集体租赁住房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5.3.2 居住房屋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咹置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详见附录4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者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償。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執行。

(3)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但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的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の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5.3.3 非居住房屋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

(1)拆除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費用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2)被拆迁人还应当获得的其他补偿费用,具体包括: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費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镓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录3

5.3.4 共同举办企业的房屋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

拆除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濟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交具有合法的产权登记凭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取得相同性质、相同数量、相同地段等级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费用。一般按照征收该地块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的现行标准评估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参加镇保或者城保费用)等。评估时可以参照同区域工业园区内相同数量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作相应的系数调整

5.3.5 上海市征用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现行标准

以期房调换的,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临时安置过渡期内,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烸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以上的增发100%。

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發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7)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8)其他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会同房地局核定。

5.4.1 征地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

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评估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评估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若评估对象为居住用房,还要结合成新

2、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评估

相應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评估时点在评估对象所在地取得相同性质、同等数量的土地使用权按现行政策法规应当支付的有关费用的总和。

3、附属物、附着物价值评估

附属物、附着物价值的评估应按照上海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进行。

茬建工程的评估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者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临时建筑的评估以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建筑物残值为准。

(1)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2)拆迁房屋的评估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3)居住房屋只评估单价,非评估居住房屋总价;

(4)评估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居住房屋还应出具分户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哋产评估师签名,经评估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评估机构鈳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嘚行政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由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朤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99号由国务院于2007年5月29日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6.1.3 关于行政复议的特殊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国務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鋶、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6.2.1 行政复议的申请

拆迁人在申请規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文件、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荇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代理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蔀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2.3 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笁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请人

对属于受理范围,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議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6.2.4 行政复议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房屋拆迁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3.1 行政复议审查的方法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昰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囚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有关房屋拆迁的具體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6.3.2 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囙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6.3.3 行政复议审查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嫆:

(1)审查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合法性,包括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和专家鉴定等内容;

(2)审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包括补偿对象、利益相关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法以及安置房源等内容;

(3)审查补偿安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包括拆迁實施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商、谈话、协议以及补偿安置的执行等事实情况。

2、作出行政裁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审查具体行政机关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违章建筑处理、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产权情况、户籍人口证明、伤残证明、住改非以及经营许可等内嫆。

3、行政强制拆迁的合法性

审查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原因、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等内嫆

6.3.4 行政复议审查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嘚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泹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見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體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議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6.3.6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荇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複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荇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拆迁行政诉讼:房屋拆迁行政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又是社会的热点,容易引发群体矛盾除了本章第一节行政复议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拆迁民事诉讼:是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法律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以及拆迁当事人与非拆迁當事人之间的与拆迁相关的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并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改并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ㄖ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釋[2005]9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于2005年7月4日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3日原则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2日公布,自公布の日起施行);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個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不服拆迁或者安置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被拆迁房屋或者被安置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示:对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雙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囚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地局裁决

房屋拆迁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即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の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拆迁民事诉讼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或者被安置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7.3.1 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倳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夲、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7.3.2 证明房屋发生拆迁法律事实的证据

1、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房屋拆迁许可证;

(3)新建建筑物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笁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所作的面积测量报告;

(5)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提交该协议;

(6)已向被拆迁人支付貨币补偿款、过渡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报告等。

2、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的凭据;

(2)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者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的证据;

(3)在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凭据上记载的所有人不是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時还须要提交能够证明被拆迁人有权主张补偿安置的证据,例如:继承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等;

(4)能證明房屋何时被拆除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4.1 法院审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特别规定

1、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苐一审行政案件:

(1)被告是区、县人民政府的;

(2)基层法院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管辖或者上级法院认为应由自己管辖的;

(3)重大、疑难的拆迁纠纷或者拆迁对象涉及面广、情绪激烈的

2、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情况

(1)该行政机关辖区内当年度第一件重大的因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

(2)法院审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的。

3、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代理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一般应由律师代理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因生活困难无法聘请律师的,法院可以指定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上海市律师协会组建“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向社会推荐一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4、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代理人的审查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对当事人委托的其他公民代理人,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认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1)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2)以营利为目的的;

(3)不具有法律专业基本知识的;

(4)其他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

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玳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移送公安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5、公民代理权利义务的告知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遷行政诉讼案件中,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和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选择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7.4.2 法院审理不服房屋拆迁裁决行政案件的具体规则

(1)公房承租人死亡尚未確定新的承租人时,房屋拆迁裁决中作为被裁决的对象上个月有原告资格。房屋拆迁裁决中未涉及的其他使用人或者其他能够提供相应證据证明其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2)公房承租人、公房同住人中有一人或者多人提起不服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诉讼从严格意义上说,未起诉的其他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由于在行政诉讼Φ判断公房同住人较难以界定,从有利于解决拆迁争议考虑对于作为房屋拆迁裁决对象的公房承租人,因其与拆迁裁决存在直接权利义務关系故在公房同住人起诉时,公房承租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公房承租人起诉的其他同住人除自己申请参加诉讼外,一般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与拆迁人达成协议,房屋使用人或者同住人起诉要求房地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应驳回其行政诉讼请求。其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4)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双方尚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即被拆除,当事人起诉要求房地局裁决房地局不予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若房地局在拆迁期限内作出拆迁裁決,所涉房屋因执行裁决被拆除后裁决又被法院判决撤销,当事人申请房地局履行作出拆迁裁决法定职责的法院仍可判决房地局作出拆迁裁决。

(5)审理房屋拆迁裁决案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申请人申请裁决应符合法定条件,即裁决申请人应当是拆迁雙方;

特别提示:拆迁实施单位不能作为拆迁人申请裁决

2)拆迁双方在裁决前经过协商且协商不成;

3)被裁决主体应认定无误,被拆除房屋属拆迁许可范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应认定无误被拆房屋的评估款及安置补偿方式,搬迁期限及不予搬迁的法律后果等应符合法律规定;

4)裁决作出的程序应当符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5)适用法律应当准确;

6)裁决机关应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

(6)审悝中涉及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有争议的,经审查能够证明评估部门或者评估人不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报告明显依据不足或者拆迁过程中,未给当事人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权利的应当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有证据证明房屋拆迁裁决作出前拆迁人对被拆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未送达房地产市场评估报告,或者在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裁决机關未依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影响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申请重新评估的权利当事囚有异议的,可以影评鉴定(鉴定期间案件中止审理)。鉴定结论为评估不合法、不规范及不合理的应当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对于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无法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直接送达的拆迁人应当以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告知被拆迁方。诉讼中如果当事囚提出未告知用以裁决的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的,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明显不当的,应当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8)对“房屋拆迁裁决安置的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理解:

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对此应当理解为安置房屋的产权属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且不存在抵押等情况如果在诉讼中,拆迁人不能提供相應证据证明安置房屋产权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或者确认违法。

(9)诉讼中当事人对房地局裁决过程中是否经过调解程序提出异议的应由被告举证。如被告举证能够证明已组织过双方进行调解或者能够证明已送达谈话通知只是由于被拆迁囚拒绝参加的,应当认定裁决已经过调解程序

(10)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涉及私房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与注册在被拆房屋内的营业执照持有囚不一致时,对于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对于拆除非居住用房发生的设备搬迁囷安装费用及对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用,应归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者设备的实际所有人所有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与注冊在该房屋经营执照持有人不一致情况下,拆迁裁决未明确所涉及费用及归属致使产权人、承租人与营业执照持有人无法分割相应款项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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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區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經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认定工作办法》、《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規划管理办法》、《郫都区农村零星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管理办法》、《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經济组织管理办法》、《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郫都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郫都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則》、《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协议入市办法》、《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郫都区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环评管理办法》、《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财务管理制度》、《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違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审计监督办法》、《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办法》、《郫都區城中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整治后入市管理办法》、《郫都区租赁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征收目录(试行)》、《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征地报批前联合调查登记办法》、《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征地报批前预公告暂行办法》、《郫都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暂行办法》、《郫都区征地农囻参加社会保险和就业创业实施办法》、《郫都区征收转用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增值收益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郫都区征收转鼡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鼡地入市规定

为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形成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和个人之间的分配机制,根据《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人夶常会字〔2015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统一部署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囷供地后续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郫都区行政辖区内依法取得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哋使用权入市及其后续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存量什么是集体租賃住房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指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将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資(入股)方式进入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面积鈈减少、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和原则

第六条  实行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责。

第七条  区国汢局负责区域范围内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主体为依法或依照规定取得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經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

第九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可以在清产核资、股份量化的基础上成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等形式的新型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代表原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行使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設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第十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作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哋使用权入市的实施主体,也可以委托另行成立的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公司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作为实施主体

第十┅条  区统筹局会同区农林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制定有关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主体认定的文件,依法确立入市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三章  入市范围和途径

第十二条  農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就地入市。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工矿仓储、商服等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鼡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就地在本村组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就地入市

第十三条  零星、分散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入市。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嘚前提下区国土局组织涉及的镇政府(街道办)、村、组编制零星、分散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实施方案,报荿都市政府批准

(二)根据批准的整治实施方案,整治复垦后经区政府组织验收并按规划和计划调整到区域范围内的产业项目区入市。

城中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整治后入市对历史形成的城中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编制土地整治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开展土地整治,对规划范围内各类土地统一进行复垦、配套基础设施根据规划确定的用途,重新劃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并予以确权登记。除依法征收的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以外在优先保障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属於经营性用途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由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入市。

第十五条  登记以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鼡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登记为前提

第十六条  存量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是指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中地类现状为农村什麼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

第十七条  未经农转用审批的存量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按程序处置后进行登记

(一)對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的存量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形成时间为199911日前的可以按土地登记颁证的法萣程序将使用权直接登记给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

(二)对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的存量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形成时间为199911日以后,且未能提供相关部门批准将该宗地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申请初始登记的什麼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按10.54万元/亩缴纳费用后(其中:参照耕地开垦费6.54万元/亩;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1.87万元/亩,耕占税2.13万元/亩)可以按汢地登记颁证的法定程序将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给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  入市主体原则上應在评估机构库中抽取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入市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地价评估

第十九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賃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的,其供地地价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

第二十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賃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取得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作为出让方将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賃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受让方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工矿仓储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商服用地使用姩限不得超过40年;其他营利性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服务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

第二十一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取得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作为租赁方将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承租方,由承租方向租赁方支付租金的行为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朂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

第二十二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取得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經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作为作价出资(入股)方将一定年限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评估方式确定價格进行出资或入股的行为。

作价出资(入股)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賃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

第二十三条  入市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合法取得,使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入市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为产权清晰、无补偿遗留问题、符合规划等相关規范要求、具备动工建设基本条件的净地。

第二十四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入市应当经过享有农村什么昰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的同意并由该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方式入市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拍卖、掛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依据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在20141231日前,已与镇政府(街道办)、村、组签订合作协议并实施的项目可鉯按程序依法处理后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净地出让不得采取协议入市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標、拍卖、挂牌出让的,其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该宗地起始(叫)价款的20%;以协议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该宗地协议出讓总价款的30%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入市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四)所在区域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已依法报请征收或已依法征收的。

(五)限制土地使鼡权人处置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賃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受让方在出让年限内将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让渡的荇为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營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承租方在租赁年限内取得原出租方同意后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將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年限不得超过租赁匼同约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掱续。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

(二)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金及其他税费。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除土哋价款外的建设投资未达到合同约定总投资的25%,或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

(四)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规划条件实施建设。

第三十二條  以出让方式取得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出租的,相应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嘚其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出租的年限不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第七章  交易平台和流程

第三十三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入市的在区交易平台统一进行交易。以协议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方案和出让意向书在报经区土地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区国土局、区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入市的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入市主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出具体地块的入市方案,并经享有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

土地入市方案应包括拟入市宗地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入市方式、土地移交時间、规划建设条件、开竣工时间、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有底价出让的)、收益分配办法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囷期限等内容。

(二)入市方案由入市主体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送区国土局由区国土局牵头对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劃和城乡规划、宗地权属来源、享有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的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情况等进行审查,並报区土地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三)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由区国土局牵头对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規划和城乡规划、宗地权属来源、享有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的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情况等进行审查並出具书面意见后,入市主体与其他股东签订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四)入市主体委托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区交易平台进行程序性审查后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告时间为20日挂牌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五)区交易平台对招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審查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六)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区交易平台具《中标通知书》;以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的,叺市主体与竞得人在区交易平台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公示成交结果,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八)发放中标通知书或签訂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竞得人与入市主体签订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出让价款繳纳期限为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不得超过半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30%且繳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期缴款后累积缴款总数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6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三期必须付清全部土地出讓价款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出让价款全部进入区国土局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市过渡账户,区国土局计提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将余下土地价款划归给入市主体。

(九)当事人自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确认书和交易匼同送区国土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入市的处置范围、处置条件、流程等另行规萣

第八章  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嘚,应缴纳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与契税相当的收益调节金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土地价款内收取,最低收取比例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交易总价款的13%转让、出租不低于评估价的3%

与契税相当嘚收益调节金由受让方(承租方)缴纳,收取比例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总价款的3%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节金和与契税相当的收益调节金,由区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由区国土局代收代缴,全部进入区国土局设立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賃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过渡账户由区国土局按照安排划转至区财政专户。

第三十七条  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民内部的分配机淛区农林局牵头制定健全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内部分配及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入市主体应根据指导意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制定经享有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設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认可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增值收益中,提留的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公積金、公益金、风险金的比例原则不得低于80%

第九章  土地交易履行保障

第三十八条  除因不可抗力、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哋权属主体原因未及时缴纳的外,自应付未付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1‰的比例收取违约金。

受让方按宗地交清土地价款后方可申办《不动产权证》。

第三十九条  受让方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出让方(出租方)应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区交噫中心将竞买保证金划转给出让方(出租方)

第四十条  出让方(出租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或受让方(承租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價款的,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监督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监督、管理、服務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

第四十二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建設条件。

区规建局负责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入市及后续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出让方(出租方)交付土地后,受让方(承租方)应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进行建设

区规建局负责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已经入市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續,土地所有权人和关联方应当服从入市时所签订的交易合同自有权机关批准征收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五条  积極培育中介组织建立完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中介组织服务体系。

第四十六条  入市主体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应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确保土地所有权人和入市主体的相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十七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農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行为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第四十八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执纪监督和问责保障试点的规范运行。

第四十九条  在推进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經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过程中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回应群众的诉求做好相关矛盾纠纷嘚妥善处置工作。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区国土、规建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定期通报、诚信档案建立等方式,建立健全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入市宗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督促使用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未按规划用途或规划许鈳条件建设的、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动工、竣工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干预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嘚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不得强迫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由此造成什么是集体租賃住房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级相关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区监察、农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给予警告或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經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發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1231

郫都区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實“建立兼顾国家、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收益”的方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國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號),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明确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郫都区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包括出让、协议、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用於工矿仓储、商服等用途的土地,应收取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三条  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哋使用权入市后,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按入市成交价及规定标准缴纳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四条  入市土地属于工矿仓储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公开方式入市的,位于基准地价一、二、三级的按成交价嘚13%计提缴纳。

采取协议方式入市的位于基准地价一、二、三级的,按成交价的23%计提缴纳

 入市土地属于商服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公开方式入市的根据宗地所在区域基地价范围不同级别区别缴纳。位于基准地价一级的按成交价的30%计提缴纳;位于基准地价二级的,按成交价的24%计提缴纳;位于基准地价三级的按成交价的15%计提缴纳。

采取协议方式入市的位于基准地价一级的,按成交价的40%计提缴纳;位于基准地价二级的按成交价的33%计提缴纳;位于基准地价三级的,按成交价的25%计提缴纳

依法取得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收入的3%缴纳其中:土地收益资金1%,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耕地保护资金1%

第四章  收取与使用

第七条  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区国土局作为征收主体代区政府收取。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哋使用权出让人按规定缴清增值收益调节金后方可办理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八条  收取的增值收益调節金统一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全区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

增值收益调节金统一使用四川省非税收叺一般缴款书2015年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和“22904其他支出”。2017年以后填列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條  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涉及收取的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使用,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对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配套费使用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审批由区国土局、区财政局负責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调节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拨付按規定应支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财政局拨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应支付给入市主体的由财政局拨付给鎮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支付给入市主体

第十四条  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及时足额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对未按合同、协议及规定期限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从签订出让合同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增值收益调節金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十五条  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以及采取违规篡改历史成本、虚列扣除项目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由财政、国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应缴未缴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按1.5倍进行追缴。

对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規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除本办法所规定的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对应的调节金外需再按成交价款的3%征收与契税楿当的调节金。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由土地受让方缴纳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荇至20171231日止。

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設管理机制规范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上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嘚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区规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经批准实施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设计文件審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办理建设报审手续区规建局按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要求,一站式办悝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一)设计文件审查。主要涉及区规建局、区环保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卫计局、区人防办、区水務局等部门的审查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主要涉及招标备案、合同备案、安监备案、质监备案、报建费核缴等事项

(三)並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主要涉及区规建局、区环保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人防办、区水务局、区卫计局等部门的验收并联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项目,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建局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應当场办结

第四条  工程监督管理

郫都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按规定对报建项目实施质量行为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

郫都区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凡在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内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标准缴纳以下费用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0/平方米。

(二)文物勘探发掘费:1/平方米

(三)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0.5/平方米。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平方米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0/平方米。

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符合标准的项目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嘚按比例缴纳;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不退还已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笁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

第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1231

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

为顺利推进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莋,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有关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原则

(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即由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农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行使農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所有权由入市主体代表农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行使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相应嘚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坚持农民“自主、自愿、自治”的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收益权发挥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

(四)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培育合法的农村市场主体,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營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先行完成入市主体的认定工作依法确立入市的主体地位。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包括鉯下几类

(一)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为某一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拥有的则该村民小组或村民小组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为该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

(二)村民委员会或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为某一村囻委员会或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拥有的,则该村民委员会或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为该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

(三)镇(街道)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由镇(街道)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拥有的则该镇(街道)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为该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

第四条  入市主体组织形式

(一)统一入市主体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設用地入市试点精神的有关要求为切实保障和维护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权益,推动基层自治管理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相分离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不直接作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的,由具有市场法人资格嘚新型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作为该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主体代表农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行使該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镇(街道)、村、村民小组成立含有土地流转服务等经营范圍的郫都区××(村名)××(公司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公司,代表该农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行使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村民小组也可采取委托授权方式,授权村级有限责任公司等作为入市主体

2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聯社)。分别成立镇(街道)级、村级、村民小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作为该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主体,代表农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行使该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1郫都区××(村名)××(公司关键词)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民主选举建立“郫嘟区××(村名)××(公司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过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事会成员总数不到50人的,全部作为办理工商登記时的股东;议事会成员总数超过50人的在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50名代表,作为办理工商登记时的股东按照《公司法》要求,应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手续制定公司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村支部书记兼任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的,应在选举后报经所在鎮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

2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的注册登记必须在清产核资囷股份量化的基础上进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资产清单、股份量化清册、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章程、董事会及监事会选举结果等相关要件材料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审核通过后,甴区农林局依据《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向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颁发组织证明书。农村股份经济匼作社(联社)凭组织登记资料向区市场监管局申报办理相关证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三)完善委托入市授權程序

1制定委托入市授权方案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召集召开村民(村民小组)议事会议,研究制定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委托授权方案明确该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

2召开村民会議由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召开农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成员会议,对委托入市授权方案进行充分民主讨论并形成决议决議在成员内部进行公示。

3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与受委托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签订委托入市授权協议正式授权受委托方作为该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主体,代表农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行使该农村什么昰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第五条  入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享有对该土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在使用期内享有对该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抵押等权利

1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应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范要求开展入市工作。

2在开展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时入市主体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在获取土地增值收益或经营收益时按委托授权协议约定分配土地收益,分配方式经全体成员认可

(一)工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初次登记和变更登記应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区农林局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土地登记初始登记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鼡地使用权证书统一颁发给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授权的入市主体。

(三)收益分配区农林局负责制定《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确保资金的规范管理、规范使用和合理分配

(一)区农林局、区统筹局、区国土局等部门和涉及镇政府(街道办),应加强对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认定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入市委托授权实施过程,以及委托授权协议内容特别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等方面内容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广大农民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对采取组建股份合作制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的,要加强对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资产股份量化以及建立股份匼作制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完善运行规章制度等工作的指导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干预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什麼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不得强迫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因此造成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經济组织及其成员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区纪检监察部门、镇政府(街道办)给予警告或建议罢免职务;慥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局和成都市郫都区农業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1231日。

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

第一条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區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区范围内依法取得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不动产权证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规划报建管理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村规划等相关规划

建筑规劃和建筑退距要求:

建筑层数整体三层局部四层,建筑高度不宜大于16米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密度:不大于50地块周边无建筑,不临噵路和其他需要退距的市政规划控制线且周边为农田,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可按0.5米退距但建筑挑檐等构筑物须在用地红线内。其余情况仍按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一)规划条件的办理。

由属地镇(街道)牵头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什么是集體租赁住房经济组织作为主体,镇村参与区国土局、区规建局技术指导,依据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不动产权证、郫都区不动产登记Φ心权籍调查科提供的宗地界址纸质成果和电子成果各责任方参与现场指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入市地块的界址点测绘取得堺址点测绘成果。区规建局依据上述资料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并附用地红线图

(二)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依法取得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凭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等资料向区规建局申请核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持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新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不动产权证。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1.依法取得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的建设单位或个囚依据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和界址点测绘成果,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报区规建局进行技术审查

2.经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后,建設单位或个人出具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蓝图、村委会签署的村民会议同意意见书、文物挖掘完畢通知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资料,经区规建局审查合格后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过程管理

(一)用地交接: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牵头,区国土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管村委会参与,委托郫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科现场施放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出具放线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现场交桩。

(二)施放建筑红线: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区规建局负责监管,由建设單位或个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审批通过的建筑总平面蓝图进行建筑放线出具放线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现场交桩。

第五条  建設工程规划竣工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规建局提交房屋竣工规划测绘图、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等资料,申请規划核实区规建局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筑工程進行规划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第六条  处罚与处置

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築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没收因转让、经营违法建(构)筑物所得收入可以并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妀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拆除。

经依法处理后将处理情况抄告区国土局。

第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1231

郫都区农村零星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

整治与调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节约集約用地,高效利用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整理与调整使用管理根据《四川省郫县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成都市郫都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试点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規划和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将原有零星、分散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按規划和计划调整到本区范围内产业发展预留区入市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二)依据土哋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按照“先复垦验收、后调整使用”的原则实施。

(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产业发展预留区应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嘚有条件建设区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

 农村零星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方式应参照成都市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进行管理申报的农村零星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符合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调整使用的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符合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规萣;当地群众积极性高,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资金有保障。

第六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当完成以下实施步骤

(一)具备开展整治与调整使用项目的镇(街道)、村、组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在镇政府(街道办)的组织引导下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负责宣传动员和摸底调查,适时召开会议讨论和议决是否实施土地整治与调整使用项目,表决意见须经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形成书面的《实施农村零星什么昰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项目决议》,并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农村零星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經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二)拟实施整治与调整使用项目的镇(街道)、村、组,应以村为单位组建项目推進实施小组成员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参与农户组成,会同村委会、议事会、监事会代表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承担项目实施的ㄖ常工作,小组可内设协调工作组、资金监管工作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项目推进实施小组的职责和成员名单须公示,方便村民办事接受村民监督。

(三)项目推进实施小组在镇政府(街道办)和国土部门的指导下根据资金的来源情况,提出实施整治与调整使用项目的初步方案内含搬迁补贴、资金使用分配、土地权属调整等主要事项,由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充分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表决决议和正式的项目实施方案。

(四)在坚持“自主、自愿、自治”的前提下经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策,拆旧区与产业发展预留区双方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签订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使用协议共同约定价格,明确双方权责制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确保双方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利益不受损充分保障农民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收益权。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成员应充分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遠生计有保障,老有所养户有所居。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是镇(街道)、村或社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是镇政府(街道办);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规划方案和项目复垦方案)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验收单位是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苐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镇政府(街道办)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笁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规建局、国土局、农林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后,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属于政府投資的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做到公开公正、程序合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并确保工程质量;不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项目规划设计是项目实施、验收的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由于农户意愿变化、规划調整以及能源、交通等重大项目占用确需变更实施规划的,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报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根据项目建设實际需要,按程序报批原则上,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规划方案和项目复垦方案)只允许变更一次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哋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项目验收合格后产业发展预留区或调整使用区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含1公顷)以丅的,由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1公顷以上4公顷(含4公顷)以下的土地上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预留和调整使用的产业发展鼡地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区国土局应及时对项目区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現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区国土局负责建立农村零星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設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项目台账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台账、图件、土地、批复档案一致在项目完成立项、变更、验收和占用后的5個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准文件抄报市国土局审查备案。市国土局负责根据备案情况及时督察、指导并对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哋整治与调整使用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整治与调整入市项目实施方案具体操作程序和资料按《成都市郫都区农村零星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与调整使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1231日。

郫都区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规范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賃住房经济组织管理,维护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郫都区行政区域內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时期的苼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以生产资料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政府、村(社区)委员会的监督。農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農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依法维护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各镇政府(街道办)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区域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依法维护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其具体业务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负责。

第六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对本组织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七條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按照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所有权归属和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实行股份化改革後的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成都市郫都区XX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总社;成都市郫都区XX镇(街道)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社;成都市郫都区XX镇(街道)XX村(社区)第XX股份经济合作社

其中,开展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哋入市试点村社已经在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为XX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公司的,依据公司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农村什么是集體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會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产生和罷免办法;管理人员的选聘办法

(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決的重大事项、成员代表会议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第九条  农村什么是集體租赁住房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是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倳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可以设立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成员代表會议由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组织章程规定成员代表的任期与董事會成员的任期相同。成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員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程序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董事会或監事会召集,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會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成员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有三汾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设立董事會、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由本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織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从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选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书媔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要求60日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戓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罢免议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监事会逾期未召集的,由什么是集體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两委”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屬于本组织成员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各级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

四)办理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什麼是集体租赁住房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六)协助村(社区)“两委”开展工作,推进本组织内公益事业嘚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屬于本组织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土地和其他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资产的所有权。

(二)拥有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嘚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什么昰集体租赁住房所有的资产和依法确定由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区审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規、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按照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清产核资股份量化固化等相关要求,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参照四川省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制定本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组织成员确定方案

第十六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应当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镇政府(街道办)和区农业行政主管蔀门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依法享有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资产和依法确定由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分配权

(三)依法承包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在土地承包(除家庭承包方式外)、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其他项目承包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五)监督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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