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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南宁市区的法律职业资格證书C证人员不能在南宁市区申请律师职业存在的问题执业?? 南宁市的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复〔2013〕4号文件的规定请市長解释。下附司法部相关批复文件(司复[2013]4号):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 证
新疆維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2011年我区达到司法考试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人员申请律师职业存在的问题执业有无区域限制问题的请礻》(新司请[201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存在的问题法》第五条、《律师职业存在的问题执业管理辦法》第六条等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职业存在嘚问题执业在本批复发布之日前,已经被许可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从事律师职业存在的问题执業的取得C证人员可以在现执业地的县(市、区)律师职业存在的问题执业机构继续执业。
抄送:部领导办公厅、律公司、司法考试司、法制司,研究室、中华全国律师职业存在的问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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