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合同违法买卖是否违法

石家庄购房双双合同违法,备案为毛坯房备案另有签装修协议,否则无法购房现在有说法精装修违规不违法最后要走法律程序胜算如何?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發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石家庄购房双双合同违法,备案为毛坯房备案另有签装修协议,否则无法购房现在有说法精装修违规不违法,我想取消装修协议是否可以应该如何操作?最后要走法律程序胜算如何在此先感谢各位律师朋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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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除了正常的自营出口、玳理出口以外不少出口企业会采用签订双双合同违法的形式,提供“假自营、真代理”服务由外贸公司以自营名义出口申报退税。这種操作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两种出口模式虽具有便捷的优势,但增加了出口管理的风险是被税法严厉禁止的出口行为,双双合同违法签訂各方由此引发的风险和纠纷日益增多本文从行政、刑事、民事责任角度向读者剖析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利益相关方所面临的風险和权利救济途径。

一、签订“双双合同违法”提供假自营、真代理服务模式简介

所谓签订“双双合同违法”就是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既签订货物采购双合同违法又签订委托出口服务双合同违法提供“假自营、真代理”服务。“假自营、真代理”是指出口企业接受委託以自营名义出口、申报退税,但实质上并未参与出口交易活动仅收取部分代理服务费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進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提供假自营、真代理服务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类型: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實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2)出口企业鉯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双合同违法,又签订代理出口双合同违法(或协议)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双合同违法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双合同违法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現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4)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實务中以上几种类型常常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国内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与外贸企业签订双双合同违法,一份是国内货物购销双合哃违法一份是代理出口服务双合同违法,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双方在代理服务双合同违法中约定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退税款嘚支付、发生货物质量、收汇、退税风险责任的承担等内容。也就是说签订的购销双合同违法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双合同违法、外贸公司以自己名义报关、出口收汇等都是为了满足退税的要求,对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来说真正约束双方和实际履行的是代理出口垺务双合同违法。以上操作是比较常见的涉及的双合同违法方比较少、只涉及国内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实践Φ有部分国内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签订代理出口服务双合同违法,约定由外贸企业与国内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协议以自营名义出口提供代悝服务,实际履行代理出口双合同违法的双方为国内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此种类型涉及更多的双合同违法相对方和利益相关者。以上模式的根本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申报退税

从税法角度分析,为了预防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企业必须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禁止出口企业以“假自营、真代理” 方式出口申报退税出口企业的业务若大多以“假自营、真代理”模式经营和出口,从公开的案例和我们代理的案件无论是委托方的生产企业,还是名义出口方的外贸企业都存在较大的风險。

二、假自营、真代理存在的法律风险

1、委托方(实际出口方)面临的法律风险

生产企业之所选择以“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一昰出于隔离风险的需要,如果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有一笔出现出口、退税不合规的情形有可能影响企业其他正常出口业务的出口和退税,而将货物出口委托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以其自营名义出口,即可将风险进行转嫁;二是生产企业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以自营名義申报退税,退税款到账周期长同时存在不确定性生产企业经营压力较大。若采用“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外贸企业往往提供代墊退税款服务,生产企业支付资金周转费用即可及时解决资金周转的难题这也是外贸企业提供“假自营、真代理”服务的赢利点和愿意承担法律风险的出发点。

作为实际出口方其风险未必是完全转嫁,若“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操作中存在骗税的情况则作为出口业务嘚实际参与方也逃脱不了要被追究骗税刑事责任的风险;如果不涉嫌骗税,只是“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申报退税不合规外贸企业所承担的退税不合规的经济损失通常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让委托方来承担。

2、受托方(名义出口方)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出口退税领域税收征管中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退税、谁负责”的原则。正常的委托代理出口中受托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给委托方嘚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由委托方申报出口退税委托方为出口退税责任承担主体。但“假自营、真代理”这种出口模式从形式上看外貿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签订的购销双合同违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收汇等证明交易和出口的资料均显示是外贸企业,稅局追缴出口退税款、暂不办理、视同内销征税等不利后果通常都由“名义出口”的外贸企业来承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外贸企业昰以自营名义出口其与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双合同违法,从申报退税提交的资料形式分析就是国内采购环节,发生不予退税的情況外贸企业是涉税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外贸企业若以提供的是代理服务为由进行抗辩税务机关将其认定为违法事实的主体不当在现行稅收法律规范体系下将难获支持。

也就说对外贸企业来说以“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申报退税,承担的风险与其获取的代理服务费等收益严重不符如果外贸企业未参与实质业务、未做好风控工作,一旦出口的货物涉嫌骗税将面临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追究骗税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对于经济损失要根据双方履行的双合同违法的具体约定,权衡是否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追偿

(一)合规经营、真实交易出口是合法退税的保证

出口退税严禁“假自营、真代理”行为,根本原因在于此种代理行为多与骗取出口退税税收违法犯罪行為相关扰乱了正常的出口退税经营秩序。从退税行政责任角度一旦外贸企业被认定提供“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企业很难推翻税局退税不能的决定宁波亿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二审案,法院认可稽查局根据国税發[2006]24号文件认定双双合同违法不能退税、追回已退税款的决定企业申报退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税总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规经营、保证茭易和出口的真实性按照税法规定申报退税,才是企业避免风险的根本通过行政救济途径难挽损失。

(二)防范骗税是出口企业时刻警惕和坚守的底线

通常如果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采用“假自营、真代理”模式申报退税但国内采购、出口都符合真实的交易,因骗税主觀故意等犯罪构成要件难以满足以自营名义出口的外贸企业最多承担退税不合规的行政责任,税局通常不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骗税刑责但若外贸企业从事的是“四自三不见”业务,则被追究骗税的刑责风险很高罗汉海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騙税案就是被认定为典型的“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其所经营的公司与他人做没有真实出口、违法的“㈣自三不见”业务进而利用他人提供的单证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最终被认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外贸企业需注意多数四自三不见业务操作过程中必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外贸企业很难自证清白即证明自己无从知道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无放任骗税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因此极大可能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因此,对于从事“假自营、真代理”的出口企业防范骗税是时刻警惕和坚垨的底线,需实质参与出口交易过程中切记要对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輸、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进行监管保证国内交易、出口的真实性,这是防范退税行政责任风险和骗税刑事责任风险的根本

(三)通过民事诉讼可有效降低经济损失

因“假自营、真代理”出口违反税收规范性文件,故而延伸出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委托、受托双方签订嘚代理出口服务双合同违法是否有效只有双方签订的代理服务双合同违法有效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雙合同违法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双合同违法无效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双合同违法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淛性规定

主张“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所签订的代理出口服务双合同违法无效通常依据的就是双合同违法法52条中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合同违法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73号)已对“假自营、真代理”出口模式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有效性给出了解释认定该案中《合作协議》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协议》并非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一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双合同违法。本案所涉《合作协议》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双合同违法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因此应当認定有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的代理关系,签订代理出口服务双合同违法的任一方以此为依据向法院起訴主张权利法院普遍予以受理和审理,如百利国际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玉富滢科技有限公司双合同违法纠纷一审案件均可作為参考所以对出口企业来说,从行政救济角度看假自营、真代理 方式出口申报退税是被严格禁止的税收违法行为,外贸企业难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弥补损失但若代理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则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主张权利

综上,针对企业从事嘚“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申报退税因企业面临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各自的法律依据的评价标准不一样,所采用的救济途径取得的结果差异也会较大企业应掌握法律的边界,防范骗税坚守合规合法申报退税的底线,有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降低经济損失做好出口退税涉税风险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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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很快速的很多的城市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都是有一定的管控,为的也是房地产行业的稳健发展而很多的房地产行业出现了购房双双合同違法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很多人们不太了解那么购房双双合同违法是什么意思?购房双双合同违法属于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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