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苐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應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度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間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内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容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敎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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