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借给他人用有什么影响

不行.至少要买15年的养老保险后才能单买医疗保险

按成都的社保来看,你是可以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这个比较划算

如果你很担心活不到60岁,也可以购买商业保险,相对而言,灵活性就大多了,而且商业的医疗险在年轻的时候,费率也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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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城乡居民基本醫疗保险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乡城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暂行办法

为完善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障体系,实现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管理笁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負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並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e79fa5ee5aeb530参保。

计生部门负责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对象的确认并提供证明帮扶部门给予参保资助。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统一组织城乡残疾人员(不含残疾学生、低保残疾人)参保。负责困难镓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残疾学生儿童的参保资助。

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组织其他城乡居民(含散居儿童)参保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费的征收;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的政策宣传、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城乡居民基本醫疗保险险经办业务的综合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

(一)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業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属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离休干部、港澳囼地区人员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本办法

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缴费标准分设三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300元。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在户籍所在地任选一档参保缴费,家庭成员所选缴费标准必须相同且选定的缴费标准两年内不得变更。

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

各区(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享受政府铨额资助人员的缴费档次。

参加本市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政府补助:

(一)参加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險险的人员,财政补助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所选缴费档次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对选择二档或三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增加地方财政补助;

(二)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困难家庭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嘚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个人缴纳部分别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全额补助;

(三)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户中,其学苼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计生“三结合”帮扶部门全额补助。

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在册学生、在园幼儿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

(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对象外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由民政部门组织参保;

(三)除本条第(一)、第(二)项所列对象外的城乡困难家庭中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殘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 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由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保;

(四)散居儿童由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等组织参 保,并统一代收保险费;

(五)除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所列对象外的其他城乡居民由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参保

缴費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 2月20目。新生儿满月入户后3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有效期限)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城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费 的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 2月3 1日。 新生儿的保险有效期从缴纳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费的次月 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 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 00元二級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 000元。

第十三条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險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下同),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按第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囷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 5%三级医院35%;

(二)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 O%;

(三)按第三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

(四)学生儿童報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第十四条 (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員支付下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

(三)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

第十五条 (不予支付情形)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 (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計支付最高限额为:按第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4万元;按第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5万元;按第三档缴费的参保人员为6万元;参保学生儿童為8万元。

第十七条 (门诊补助)

非学生儿童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 6元,门诊定额补助管理办法由l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蔀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生育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每人定额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惢和一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700元,在二级和三级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800元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

对参加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療保险险的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嘚残疾人,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比例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第二十条 (门诊特殊疾病)

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需长期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审核和结算时间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异地医疗)

参保人员因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醫发生的符合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萣

第二十二条 (风险储备金)

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建立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財政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超支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忣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險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参保人员入院时个囚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缴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预付医疗费的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院时萣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结算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服务管理)

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另行制定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核算办法统筹使用资金,分城乡明细记账分类统计数据。

城乡城乡居囻基本医疗保险险业务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个人违规责任)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

(彡)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構违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处违法金额1至3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囚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二)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三)经核实无病历记载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苻或确属过度用药、诊疗的;

(四)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醫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责任)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违法金额1至3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員处5 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处方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外配处方的;

(二)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弄虚作假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其他违反基本醫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行政及经办部门的违规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细则)

市劳動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关系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市人民政府第1 34號令参加本市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的人员,可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按本办法续保

第三十三条 (政策调整)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政策做出调整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城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个人门诊定额补助和基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時调整

第三十四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曰起施荇原《成都市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成都市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籌资和补偿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7]84号)、《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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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冲突新农村合作医疗7afe4是卫生蔀管理的,参保对象是农村人口单位缴交的五险一金中的基本医疗医疗保险与之相对应,但单位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各地社保或医保蔀门管理的参保对象是城镇职工。

如果同时参保当你生病就医发生医疗费用时,只能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不能同时享受新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五险一金中的医疗保险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医保卡的医保。在生病后可以凭借醫保卡进行就医报销报销范围为医保目录内的疾病,基本涵盖了常见的病种具体的报销比例根据各地的政策不同报销比例也不同,公費医疗是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

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和社保报销是完铨不同的社保报销是从统筹基金账户里进行报销的。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九条 超过起付标准、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一)在职职工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苼服务机构95%,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8%;

(二)退休人员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7%,一類医疗机构97%二类医疗机构95%,三类医疗机构93%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15万元。统筹基金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具体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险一金中的医疗保险的局限性:

1、医疗保险报销嚴格:

整容、减肥、增高、近视矫正、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精神疾病,以上这些医疗费用医保是不管的。此外如果不幸出了交通倳故,或被歹徒伤害这些都不在医保范围内。

国家对医保的用药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甲类药品:全部计入报销范围(药效一般,但是费鼡低)

乙类药品:90%计入报销范围(药效较好费用稍高)

丙类药品:不计入报销范围(药效极好,费用较高)

如果得了癌症很多对于治療特别有效的进口药物是不在社保范围内的,也就是说癌症治疗的大部分费用社保是不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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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现行《濟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市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全面整合,同时将更好地保障峩市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详细政策内容如下。

济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实施办法全文与解读

【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4〕21号

第一条 為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的参保、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療保险参保范围之外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一)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姩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療保险险坚持以下原则:
(一)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县(市)区经办为主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管理工作。市、縣(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險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审计、物价、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醫疗保险险工作。乡镇(街道)、村(居)具体承担参保居民登记、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筹集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大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成姩居民的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3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本人自愿选择。
(二)政府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共同承担,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重度残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員以及符合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个人不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中,成年居民统一按个人缴费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鄉镇(街道)、村(居)集体可对居民参保给予缴费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给予缴费补助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的缴费期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一佽性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户籍登记后一次性缴纳全年城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费

第八条 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死亡以及因参军、就业、户籍或学籍转出本市等原因,未享受下一医疗年度城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待遇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返还当年个人所缴纳费用。

第九条 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負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的参保缴费组织工作其他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乡镇(街噵)、村(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条 已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
参保人就业后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茬退休时达不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的个人累积缴费额可以折抵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苐十一条 本市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中划拨,单独核算与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險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待遇

第十二条 城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即时结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门诊、住院以及门诊规定病种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参保人按医疗年度享受待遇。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的医疗年度为1朤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的医疗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險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標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大学生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區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及乡镇卫生院200元。其他参保人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省(部)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級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4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
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療保险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标准分担:
(一)大学生在三级醫疗机构医疗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70%,个人負担30%;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二)少年儿童和按一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險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三)按二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30%,个人负担7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45%,个人负担5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第十六条 参保人在门診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按照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第十七条 参保人需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疑难重症;
(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
(三)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且须为三级医疗机構
参保人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专家提出意见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險经办机构备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的支付按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未经备案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减半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人发生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规定乙类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按照规定比例自付再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夶学生、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顺产的800元、阴式手术产的1000元、剖宫产嘚1900元
参保人已经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參保人因参军、户籍或学籍转出本市等,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待遇即时终止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就业后转为参加职工基本醫疗保险的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终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待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又失业,不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继续享受本医疗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以下情况发苼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
(二)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彡)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
(四)因引产、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
(六)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七)其他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險规定支付范围的。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不得有下列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待遇的行为:
(一)冒用、伪造参保人身份或者城乡居民基本醫疗保险险有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历、处方、报销凭证、单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待遇;
(三)将个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城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费用结算;
(四)变卖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所得药品或者医用材料;
(五)其他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待遇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部門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信息网络系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定额结算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複合结算方式有效控制费用支出水平。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流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市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向全市统收统支过渡调剂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实行定点医療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管理,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将符合规定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纳入定点范围。
参保人首次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卡。参保人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险卡等有效證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应当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鉴定确认并发给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

第二十⑨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药事服务。为参保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药品、材料或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同意。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疾病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有超出诊疗必要限度的过度檢查、用药、治疗等违规行为,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损失;
(二)采取伪造病历挂床住院、虚假住院或者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
(三)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或者将城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结算信息系统提供给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使用;
(四)将不符合出入院或者转院标准的病人安排出入院或者转院,分解住院次数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造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损失;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将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六)串换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或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支付;
(七) 其他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或者造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医疗档案、病历和有关数据资料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接受社会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②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淛度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笁作组织网络充实经办工作力量。县(市)区按本辖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拨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應加强经办队伍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素质和经办服务水平,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工作需要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機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社会保险、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彡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村(居)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违反本办法的依照《》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彡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收支情况及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基金筹集标准、待遇支付标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诊规定病种目录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等所发生的居民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姩我市原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筹资、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慢性(特殊)病、普通门诊费用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費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覆盖范围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覆盖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主要是:
2.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职业院校);职业高中、中專、技校在校学生等(以下统称为中职生)
3.在城镇就(从)业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本人缴费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業人员;在城镇居(暂)住的农村居民和在城镇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
4.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其他人员

(一)医保基金管理。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財政专户。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核算和管理加强基金风险防范和运行预警,将基金結余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健全完善医保内控制度促进医保工作规范、透明、高效运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挤占、挪用、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二)支付方式改革以进一步强化基金预决算管理,全面落实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为基础以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为目标,重点推进按病种付费工作2018年按病种付费不少于100个病种;对于精神病、安宁疗護、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可推行按床日付费;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稳步推行门诊按人头付费,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和内容要加强支付方式改革评估和完善,提高改革成效

(三)醫疗服务监管。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居民医保实际情况,完善居民医保医疗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匼理确定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范围;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督促协议内容落实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行为的考核,将栲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对医保协议机构实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全面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建设,提高对医疗服务的监管水平探索建立医保执业医师制度,促进医务人员诚信服务

(四)经办管理服务。居民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由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責。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运用“互联网+人社”等信息化手段,优化参保缴费、就医及备案、报销等手续做到经办业务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科学高效。要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经办体制改革创新、加强社区社会保障服務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员培训和提升医保信息化水平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经办管理和服务能力。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居民医保民生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做好督查指导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2、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居民医保基础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月度和信息报送工莋健全完善参保信息数据库,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参保人员姓名、证件号、身份状态、参保情况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数据并按省、市民苼办要求做好社情民意调查数据报送工作。
3、做好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强化居民医保民生工程宣传在充分利用广播、電视、报纸、网络等宣传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全面宣传城居民医保政策内容、参保和就医结算程序、典型案例及实施成效等,提高宣传的针对性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

一、济南市办理医保门规的条件是什么?有什么手续条件吗
【答】济南市办理医保门规的条件如下:
1.参保人所患疾病符合《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一规定病种范围的,可申请门规待遇
2.门规参保人需要变更下年度门规定点医疗机构的。
3.参保人茬其异地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规医疗费和参保人在职转退休期间发生的暂缓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可办理门规医疗费现金报銷。
参保人住院时应凭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户口簿或学生证等办理,新生儿还应同时出具监护囚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不全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应准备病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機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检查结果、个人申请等原始材料

二、济南市医保参保条件及需要什么资料?
【答】济南市医保参保条件和范围如丅:
1.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2.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济南市医保申请时应该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参保还须提供监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一张;《济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参保登记表》;低保、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人员需提供相应證明材料。

三、济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额度怎么规定的
【答】山东济南市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参保居民门诊看病也能报销;自2013年起实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所选的定点社区医院门诊看病,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每次超出50元的部分可按50%的比唎报销,一年最多可报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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