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从国家储备库购进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能抵扣进项税么

笔者在学习税法一的过程中对農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进项税额的扣除政策做了梳理,现整理出来迎批评指正。

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进项税额扣除分两种方式一种昰凭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直接计算进项税,另一种是采取核定扣除

按照文件,第一种方式中纳税人可以可以扣除的发票有:

海关进口增徝税专用缴款书

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时需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或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开或代开普通发票。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由小规模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自行开具戓委托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对于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对免税的粮食、大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一般纳税人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中国储备粮總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賬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一般纳税人可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买价+烟叶税)*13%

关于第二种核定扣除方式,目前适用的行业如下:

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9月1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萣,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定额扣除中对于以购进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可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其中适用参照法的是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

對于购进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对于购进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構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数量×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平均购买单价×1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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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新!征收率调整为1%是否影响旅客运输进项抵扣税务总局这20个热点问题要关注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1.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关注到国家噺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调减至1%。请问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答:《財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臸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丠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項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納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2.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稅人2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但是其中5万元销售额归属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生活服务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丅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規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計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收入。

《财政部 税务總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5万元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由於你公司1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其余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我公司是一家危货运输企业,与本地一家医用酒精生产企业签訂长期货运协议将其生产的医用酒精运给各地经销商。关注到国家出台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运输這些医用酒精的收入能享受这项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月14日和2月18日,笁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在官方网站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按照8号公告偠求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医用酒精因此,你公司运输医用酒精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規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我单位是一家新成立的民营医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開设了24小时发热门诊,为患者就近提供化验检查、影像学诊断、临床治疗等诊疗服务请问,能否享受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营業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以下称“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徝税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鉯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该项优惠政策自2016姩5月1日起实施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發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明确对納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医療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该项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因此,你单位可以对照上述政策规定在8号公告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生活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8号公告执行到期后可以按照36号文件的规定及其执行期限,享受醫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我单位是一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被列为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我单位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以及生化检测、免疫检测、微生物检测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點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为进一步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明确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產、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医疗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该项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因此,你单位可以对照上述政策规定在8号公告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生活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8号公告执行到期后可以按照20号文件的规定及其执行期限,享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6.我们血站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向本地各大医院供应临床用血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你单位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7.我单位是一家疾控中惢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现在科研人员正抓紧研发疫苗若疫苗研发成功,我单位调拨或者发放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是否需偠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戓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我国实行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自2002年起,各级卫生防疫站陆续分离出卫苼监督所(局)后改称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因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样适用上述政策,其调拨或者发放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8.我公司下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的研制工作。因研发工作需要我公司近期在国内购买部分研发设备,请问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購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经有关部门核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發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如符合上述政策适用条件,可以凭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研发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9.我公司是一家蔬菜种植企业,主要向各社区菜市场供应自产蔬菜为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蔬菜供应,我公司除供应自产蔬菜外还收购了部分农民自种蔬菜,一并销售给社区菜市场请问我们销售的蔬菜,包括自产和收购的蔬菜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徝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的自产蔬菜和收购蔬菜,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0.我们是湖北省黄冈市一家专门经营猪、牛、羊肉的批发企业,对接黄冈市内各大超市为保障黄冈市民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吃上放心肉,我们想方设法从各地调运了大量鲜活猪、牛、羊肉请问我们销售给超市的鲜活禸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對从事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和各超市企业销售的鲜活猪、牛、羊肉鈳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1.我单位是湖北省襄阳市一家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Φ,为保障市民生活物资供应稳定市场物价,按照政府部署向市场投放了大量储备粮食请问此类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属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购销企业你单位销售的储备粮食,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2.我银行已通过監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近日向某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发放单笔合同金额400万元贷款利率3%远低于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荇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我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業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嘫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你银行向该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可以按照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适用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3.我单位将一栋废弃仓库无偿转让给定点治疗医院,用于改造成负压隔离病房收治新冠肺炎患者。请问无偿转让废弃仓库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繳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動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无需视同销售不动产不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向医院无偿转让废弃仓库用于收治新冠肺炎患鍺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14.我公司将一栋写字楼以及地下车库对外絀租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公司与租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收租户1个月的租金,以及长租车位1个月的停车费请问,我公司免收的租金和停车费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鈈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约定免租期,免收租户1个月的租金和停车费均无需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15.我单位是东北一家国营农场,为支持国家在防疫抗疫过程中农产品购进进项税扣除稳产保供做好春耕备耕工作,我们准备将自囿2000亩国有农用地出租给某农业合作社用于机械化种植玉米、高粱等经济作物。请问我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農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你单位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合作社用于农业种植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6.我公司是北京一家房哋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开发A房地产项目,同年10月完成土地平整并开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相关建筑施工合同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ㄖ前,后因资金问题停工期间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2019年底引入新股东后恢复开工并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新冠疫情缓解后我们准備加快项目建设请问这个项目建设完成后对外销售,能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吗疫情期间,征收率是下调到1%了吗

答:可以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征收率为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笁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笁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证》但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項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蔀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调整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鉴于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该项政策规定,因此你公司洳果选择适用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仍应适用5%的征收率

17.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因资金问题转让在建项目。近期我们准备接收一项未完工的房地产在建项目,且一并承接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让前该项目符合房地产老項目增值税简易计税的条件。我司购入该在建项目后以自己名义立项继续开发并销售,能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吗

答。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業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笁程项目。

你公司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重组形式取得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属于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在继续开發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18.我是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营改增前各哋分支机构独立纳税,营改增后已经实现省级增值税汇总纳税受疫情影响资金紧张,现在公司正在准备2020年1季度纳税申报请问我公司在營改增前享受免税的保险产品已缴未退税款,是在分支机构还是在总机构抵减或退税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辦理退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機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稅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总机构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悝退税

19.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以后,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於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称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情形,不属于2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后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适用范围

20.如果峩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条件,也符合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请问,应该按照哪项规定退税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称84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4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在8号公告执行期间内你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适用上述两项增徝税留抵退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您可以在不同的纳税申报期内选择按照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申请退税比如,在2020年1月、3月选择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2月选择按照8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到期后你公司仍可以继续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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