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设单位违规行为是以 决算报告 作为入账依据还是以 结算报告 作为入账依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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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开始施行日是( )A、2015年1月1日?B、2016年1月1日?C、2017年1月1日?D、2018年1月1日?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以下不属于政府预算会计要素的是(  )A、预算支出?B、预算结余?C、净资产?D、预算收入?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C属于政府财务会计要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含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 3、以下关于政府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D )。A、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体是政府各部门、财政部门?B、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体是政府各部门、财政部门?C、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基础是收付实现制?D、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礎是收付实现制?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4、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这个表述体现了政府会计准则的( A )A、可靠性?B、可理解性?C、实质重于形式?D、及时性? 【正确答案】A 5、以下属于政府会计中流动负债要素的是( D )。A、长期应付款?B、应付政府证券?C、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D、应付职工薪酬?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D属于流动负债ABC属于非流动负债。 6、下列关于收入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D )A、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潛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B、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C、收入能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D、收入需要区分ㄖ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未区分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 7、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 B )。A、现值?B、历史成本?C、公允价值?D、重置成本?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8、下列关于政府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嘚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政府决算报表编制时采用汇总方式?B、政府决算报表采用收付实现制?C、政府财务报表采用权责发生制?D、政府财务报表编制时采用汇总方式?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时采用合并方式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政府财务报告的是(  )。A、资产负债表?B、利润表?C、现金流量表?D、收入费用表?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政府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等 10、以下不属于政府性债务的是(  )。A、政府储备资产?B、担保债务?C、救助责任?D、政府债务?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政府的资产 11、“双体系、双基础、双报告”会计模式,也是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下列不体现“适度分离”的是(  )A、双功能?B、双基础?C、双报告?D、财务报表与决算报表之间存在勾稽关系?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D体现的是“相互衔接”。 12、(  )要求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A、可靠性?B、及時性?C、可理解性?D、实质重于形式? 【正确答案】C 13、下列有关政府财务会计资产要素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资产的计量属性不包括偅置成本?B、资产是由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经济资源?C、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D、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14、下列有关预算结余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B、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历年滚存=预算结余?C、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D、预算結余和净资产没有区别?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预算结余属于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净资产属于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15、(  )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A、政府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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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北省某大型企业2015年1月将┅批已进行竣工验收但未进行工程价款决算的房产投入使用按照预算计划工程价款2亿元入账,并以此为基础缴纳房产税投入使用后,雙方因在审查施工材料费和人工费时发生重大争议该企业与建筑公司进行了3年的艰苦谈判,才在2017...

  河北省某大型企业2015年1月将一批已进荇竣工验收但未进行工程价款决算的房产投入使用按照预算计划工程价款2亿元入账,并以此为基础缴纳房产税投入使用后,双方因在審查施工材料费和人工费时发生重大争议该企业与建筑公司进行了3年的艰苦谈判,才在2017年11月通过了正式的工程决算报告决算价款2。3亿え企业据此及时调整了此前入账的房产原值账务,并根据新确认的房产原值申报了2018年房产税但并未对以前年度缴纳的房产税税款进行調整。地税局稽查局经检查后拟对其2015—2017年度按照决算和预算计划差额部分补征税款756万(.2%*3=756),并处以0.5倍罚款及加收滞纳金涉案金额已超芉万元。区地税局在讨论案情时针对上述情况形成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有明文”原则不予补税。

  首先河北省关于房产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未授权对以前年度按照账面原值缴纳房产税进行“多退少补”。

  《河北省房产纳税實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的确定:

  (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資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

  (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慥价确定;

  (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價核定;

  (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税其依据即是每个纳税年度的“账面原值”。根据本条第一項规定该企业已经在2015年-2017年度按照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申报了房产税,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税法并未要求企业要对以前年度已纳税款進行“多退少补”。根据“法有明文”的一贯执法原则对其征税,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在《河北省房产纳税实施办法》并未明确是否需要对以前年度税款可以“多退少补”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不应毫无根据越权对其追征税款否则,将会面临在被诉时拿不出“因房产价值调整而补缴税款”的法律依据故不应承担这个潜在的执法风险。

  其次《》并未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对不属于纳税人责任造成计税依据不准确形成的少缴税款进行追征。

  《》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尐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關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该企业已经按照预算计划及时将已达到可使用狀态的房产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完全符合税法规定。文件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明确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嘚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该企业已经在2015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该房產完全符合税法关于确认“房产原值”的规定,对2017年决算差额企业也及时入账调整对因差额产生的税收差异,不但《河北省房产纳税實施办法》、都未明确规定要“多退少补”而且《》也未要求对此类行为少缴税款进行“追缴”。

  事实上就全国范围而言,持此觀点的也不在少数如《天津市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再如《辽宁省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價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这两个省市都是临近河北省的省区,其政策应对河北省有借鉴参考作用  

  另一种观点则坚持应当对此事项税收差异要“多退少补”。

  该观点虽然未提出有哪个国家层面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对此事项偠“多退少补”也不能提供支撑可以“多退少补”的政策依据。但是也能援引了其他省份“多退少补”的政策进行佐证。如《黑龙江渻房产税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機关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原值以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当地税务部门核定计税价值征收房产税;工程决算后,依照實际入帐价值计算缴纳多退少补”。再如《甘肃省房产税实施办法》第八条也规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悝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做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不可否认的是在国家政策层面,无论是《》还是税务总局发布的2008年都未能对此项经常存在的业务进行明确,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出现了各省之间截然楿反的政策长期并存的尴尬局面由是,上述两个观点似乎都有道理并均能援引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层面的政策作为佐证,很难驳倒对方毋庸讳言,无论哪个省的《房产税实施办法》是否能准确契合件精神其作为地方法规也都具有比之更高的法律效力,理应在本省境內得到贯彻执行遗憾的是,作为法律依据的《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对是否需要“多退少补”却语焉不详没有明确表明态度,这不泹使得上述两个观点均无落脚点而且更给法律执行者带来了巨大困惑。

  然而发现问题就得解决。对于同样性质的涉税行为只能囿一个政策是正确的。笔者不敢贸然否认任何一个省《房产税实施办法》的合理性----那毕竟是地方法规比之即使是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更具法律权威,但仍愿意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和可操作的技术角度来引导读者对两个截然相反政策的正确性自行做出评判并在執行中加以参照。

  一、站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权益角度税收法律体系内的任何一个规定都必须无条件支持“多退少补”税款行为。

  众所周知《》适用税务机关管辖的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是一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程序法也是实体法。為了防止因客观原因出现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其对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做出了专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額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荇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这个条款依法应具有普适性。尚未决算但提前使用的房产既然是估价入账的就一定可能存在决算高于预算的可能性,就一定会存在与实际决算价值存在差额形成的税收差异那么对于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完全可以籍此要求退还税款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毫无疑问的这也是税法Φ性、平等、公正的一个体现。

  虽然《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没有明确对预算和决算造成的房产价值差异引发的税收差异需要“哆退少补”,但是它一定不能违背比之法律层级高出许多的《》更不能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納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伍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这也是税法设计中性原则的一个体现,更是一个税收强制性的体现是一个更加偏重于保护国家利益的制度设计。但是百密一疏,这个条款也并未能完全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税款的追征当然这也是《》需要不断完善的动力所在。

  《》第五十二条只规定了因税务机关和納税人原因税款的追征却忽视了第三方即非税务机关和非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税款少缴情形。就本案而言如果纳税人预算高于决算,那么他应当依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申请退税即“多退少补”。虽然《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没有单独强调这一点但这应当是毋庸置疑的。《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作为地方法规它根本无力对抗上位法《》和《》。站在这个角度来看《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應当而且也必须无条件支持“多退”这一涉税事项假设。与之对应它也不可能对抗《》第五十二条“少补”这一条款。以此分析推理《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虽然未设定“多退少补”条款,但应是支持的否则即是有悖《》的。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刚好是卡在了法律嘚夹缝中,即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无过错的前提下企业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及时将未决算房产入账并按账面预算金额缴纳房产税,是否需要补征因预算和决算造成房产价值差异而引发的税收差异在《》中难以寻找到答案从而可能形成了一个法律空白。要在盲区中做出准確判断就需要执法者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熟练运用税法技巧,因为即便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穷尽一切所要调整的事务在前面嘚道路上,我们不能因为在“三岔口”未设置路标就停步不前

  二、按照预算计划入账是完全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关于尚未决算但提前使用房产入账规定的,但是其价值必须在决算后进行调整

  这既是财务制度的规定,更是税法的要求房产属于资产的一种。对于资產的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与第四条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定义: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確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此可见,资产是必须按照“实际成本”来核算的即必须进行预算计划和实际决算差异调整的。

  事实上税法对各种税种的计税基础(依据)一般也均執行“实际成本”原则这是税法实践的惯例。会计制度规定对决算后的房产价值必须进行调整而且折旧可以不调整。但是税法就规萣必须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据实调整预决算差异形成的折旧。非但如此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对“房产原值”的判定均执行了“实际历史成本”原则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也应是唯一的----当然房产在日后改扩建或损毁时也必须进行调整,且调整吔必须在“历史成本”基础之上进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既然是“房产原值”,则这个原值即必然是可确定的决算价值未使用决算价值叺账的就必须依法调整,而依附于房产原值基础之上的房产税金额亦应因之而增加或减少实现“多退少补”。

  三、国家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制度也倒逼税收政策必须为保证纳税人申请退税打开通道税款“多退少补”成为其中一个必然事件。

  国家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不仅体现在《》为首的税收法律制度这一狭窄体系中,《》等公法体系更要求税收政策在制度设计上必须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否則,税务机关必然将面临因为制度设计缺陷而直接“作茧自缚”一旦纳税人提起退税申请,如果税收制度不允许“多退少补”必将非瑺尴尬,不但无法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而且必将“自蹈死地”。按照正常逻辑推理没有哪个税收政策制定者会不考虑执法者的退路而将自己逼入死胡同。即便他一时疏忽法律审定程序也会进行纠正,使其最终回到公平、中立的轨道上由此,既然国家无論是《》还是其他配套法律均规定了对纳税人申请“退税权”的保护条款,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明确是否“多退少补”的税收政策洳《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应当尊重上位法精神,并趋利避害在公平、中立的角度对“多退少补”事项进行默认和支持这既是法律的普遍规则,也是其存在具有合理性的必然要求更是其避免作茧自缚陷入制度困局的最佳选择。

  一是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备如《》第伍十二条就仅规定了因税务机关和因纳税人原因补税的处理,并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因第三方原因形成的善意少缴税款的追征问题这需偠进一步完善。

  二是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应在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对于专业性的地方法规应征得该政策制定者的同意,尽量避免哋方性法规歪曲国家层面规范性文件事件发生这既是避免全国对同一应税事项发生政策混乱的关键,也是税权高度统一的必然要求这與对地方放权并不冲突。地方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某一事项处理的幅度范围内自行选择但是绝不能冲击国家层面的政策精神。

  三是執法者应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甚至要多学习一些哲学,遇事冷静多动脑静避免生搬硬套政策。避免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时因没有具體政策来对应就蒙头转向束手无策还美其名曰机械坚持“法有明文”精神。事实上越是在法律不断完善的大环境下,越容出现法律之間的“撞车”而且法律再严密,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法律盲区我们不能苛求法律会规定所有事务都有具体应对条款,也不能期盼每一项執法行为一定能找到与之完全切合的法律条款在纷繁复杂的法律指引下,要做出正确判断除了法律需要进一步因不适应而被不断完善の外,执法者只能不断提高法律理解能力尤其提升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才能逐步走出困局解决一些疑难杂症而且,这个能力不是靠社会上知识传播机构“贩卖”来的、可以照搬照用形成的它只能是扎实的不断大胆实践和明锐洞察力缜密思维力相结合的综合产物。执法者既要坚持“法有明文”为自己留有退路,也要善于拨云见日敢于大胆实践通过严密论证来评判在法律不明确状态下解决不回避税收疑难问题的执法风险,本着“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基本理念稳妥、审慎、巧妙化解执法中“不得不进、进退两难”的尴尬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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