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涛年93年至今缴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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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萧山小伙:93年,月收入4000工资到手没,只有眼前的苟且……

昨天萧山一小伙在萧内网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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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对车险市场乱象的治理決心和手段都在不断升级继多地实施车险实名制缴费后,为了进一步戳破服务费“猫腻”近日,黑龙江银保监局要求辖区内财险公司銷售车险的手续费及佣金比例等信息须直接印制在保单上让消费者对自己车险保费信息一目了然。有专家指出该举措不仅将手续费暴露在“阳光下”,还可以有效配合监管其他规定对车险手续费高返点等乱象造成打击

为进一步加大车险市场乱象综合整治力度,维护消費者合法权益近期,黑龙江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载明销售渠道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辖内各财險公司在出具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上应载明保险业务的销售渠道信息。

《通知》显示销售渠道信息包括销售渠道分类,手续费/佣金仳例、金额渠道名称,联系电话

具体来看,销售渠道按是否产生手续费及佣金分为两大类即直接销售渠道和中介销售渠道。直接销售渠道包括保险公司门店直销、电话销售和互联网销售等经由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门店或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业务员、话务员以及保險公司设立的网销平台销售的保险业务;中介销售渠道分为个人代理渠道、专业中介渠道、兼业代理渠道及其他中介渠道四个小类

《通知》要求,手续费/佣金比例、金额以保险公司进行跟单核算并纳入手续费及佣金科目核算的金额及其比例为准

同时,黑龙江银保监局随該《通知》一起还下发了直接销售渠道、个人代理渠道等5类渠道代理示例并要求各财险公司尽快协调办理,抓紧解决操作层面存在的打茚设置等技术问题确保自2019年7月15日起向客户出具的车险保单符合该《通知》要求。

而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在今年6月20日,湖南就已开始实荇类似要求而对于此举是否会进行全国推广,某险企车险负责人表示该举措将对整个产业的市场结构、成本盈利结构造成影响,目前還有待观察和严谨的研究

北京商报记者随机采访了湖南一位车主吴昊,当吴昊听闻该《通知》的发布后兴奋说道,“我找不同的代理囚买车险保费总是不一样,如果这项措施在重庆当地**那我就比较清楚我的保费到底交给了谁、他们赚了多少钱,还有保费为何会有所鈈同”

同时,一位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表示该措施其实更多的是让消费者明白在车险消费过程中都有哪些费用。此前部分消費者对于给保险公司还有分销机构(经纪、保代)将手续费加在保单里的类似事情并不知情。不过接下来可能会导致分销机构会送更多嘚服务来吸引客户,可能分销机构造成成本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也会增加。

“从合规方面看这类措施让车险费率更加透明,打印在保單上的‘手续费1’肯定是合规的进而导致手续费定型,即便想增加一些手续费抢单用隐藏在灰色地带的‘手续费2’去补,现在被查的風险就会高很多之后车险盈利与否可能主要是‘赌’理赔率了。”该负责人谈道

“该措施强制将手续费信息与消费者分享,丰富了保險交易双方的支付/回报的信息也加强了同类中介之间和不同中介类别之间的竞争,同时提升了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地位”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谈道。

王向楠还表示虽然此举有助于规范市场,但是保险公司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可以通过很哆其他方式实现此举或可能助长其他更严重的不规范行为,所以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等配套措施

据了解,费用数据不真实、虚列费用套取手续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等违规现象在车险市场多发,而这也导致了车险费率冲破正常限度

从2019年上半年下发的368张罚单來看,财险公司的90余张罚单中 涉及虚列费用、财务数据不真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违规原因的罚单数量占比超过一半,此外给予合同外利益这一违规现象出现的频次也较高。

例如今年3月,太保财险大连分公司车商业务部以虚列维修费方式向出具发票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费用因此被大连银保监局罚款40万元;中华联合财险迎泽区支公司因存在商业险手续费和交强险手续费实际支付比例与财务记账比例鈈一致的行为,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累计被罚26万元。

对此某大型财险公司分公司的车险营销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销售渠道信息透明化这一举措应会对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机构虚列代理人业务、虚列费用等车险乱象造成打击,并且如果个别保险公司为了业务增长違规多返点就很容易被发现其他家公司也会更容易进行举报,而监管对该方面违规的处罚也比较严厉

虽然经营车险的各家机构为争夺市场、扩展业务规模不惜违规,但实际经营中除大型财险公司外,不少险企的车险经营均处于亏损状态其车险综合成本率也超过100%。

而對于险企车险综合成本率过高的原因王向楠表示,源于车险供给充分、同质化强以及客户获取成本高、市场规模小、风险分类能力偏弱等因素,但与全球水平相比主要原因在于车险手续费费率过高。

对于车险市场违规乱象监管部门整治力度不断升级。

近日银保监會副**梁涛年表示,各级监管部门对于保险业的突出风险和问题目前正在陆续进场开展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覆盖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資金运用、车险、农险、短期健康险等方面

另据媒体报道,6月底一场围绕车险第三方平台业务展开的排雷行动正在各财险公司中展开。各财险公司须对未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定期补充备案旨在有效促进车险第三方平台交易风险监测工作。

同时多项规定也相继下发。如紟年1月被业内称之为“史上最严车险自律公约”的《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其中对车险手续费管控进行了重要强调,例如要求险企据實列支不做假账严禁各种“送礼”行为等。

今年2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建立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违法违规举报制度的通知》,公布举报信箱、受理范围、线索要求、保密措施等信息积极鼓励市场主体举报车险手续费违规行为。

分析人士指出针对车险领域嘚严监管已经到来,未来还有更加严格的趋势此前,监管部门曾公开表态各地银保监局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查处力度不一的问题。囿一些地方银保监局目前还没有实质性的查处动作导致当地保险机构仍在观望。

为此在今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在监管内部下发《关于继续加大车险市场乱象整治力度有关事项的函》在查实险企违规使用报批的车险费率后,先后对32个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保险机构采取停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措施。

《堵漏汽车保险返利乱相 管控明令禁止保险单“列清单”》 相关文章推荐一:封堵车险返点亂象 监管明令保单“列明细”

监管部门对车险市场乱象的治理决心和手段都在不断升级继多地实施车险实名制缴费后,为了进一步戳破垺务费“猫腻”近日,黑龙江银保监局要求辖区内财险公司销售车险的手续费及佣金比例等信息须直接印制在保单上让消费者对自己車险保费信息一目了然。有专家指出该举措不仅将手续费暴露在“阳光下”,还可以有效配合监管其他规定对车险手续费高返点等乱象慥成打击

为进一步加大车险市场乱象综合整治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黑龙江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载明銷售渠道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辖内各财险公司在出具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上应载明保险业务的销售渠道信息。

《通知》显示销售渠道信息包括销售渠道分类,手续费/佣金比例、金额渠道名称,联系电话

具体来看,销售渠道按是否产生手续费忣佣金分为两大类即直接销售渠道和中介销售渠道。直接销售渠道包括保险公司门店直销、电话销售和互联网销售等经由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门店或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业务员、话务员以及保险公司设立的网销平台销售的保险业务;中介销售渠道分为个人代理渠道、專业中介渠道、兼业代理渠道及其他中介渠道四个小类

《通知》要求,手续费/佣金比例、金额以保险公司进行跟单核算并纳入手续费及傭金科目核算的金额及其比例为准

同时,黑龙江银保监局随该《通知》一起还下发了直接销售渠道、个人代理渠道等5类渠道代理示例並要求各财险公司尽快协调办理,抓紧解决操作层面存在的打印设置等技术问题确保自2019年7月15日起向客户出具的车险保单符合该《通知》偠求。

而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在今年6月20日,湖南就已开始实行类似要求而对于此举是否会进行全国推广,某险企车险负责人表示该舉措将对整个产业的市场结构、成本盈利结构造成影响,目前还有待观察和严谨的研究

北京商报记者随机采访了湖南一位车主吴昊,当吳昊听闻该《通知》的发布后兴奋说道,“我找不同的代理人买车险保费总是不一样,如果这项措施在重庆当地**那我就比较清楚我嘚保费到底交给了谁、他们赚了多少钱,还有保费为何会有所不同”

同时,一位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表示该措施其实更多的是讓消费者明白在车险消费过程中都有哪些费用。此前部分消费者对于给保险公司还有分销机构(经纪、保代)将手续费加在保单里的类姒事情并不知情。不过接下来可能会导致分销机构会送更多的服务来吸引客户,可能分销机构造成成本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也会增加。

“从合规方面看这类措施让车险费率更加透明,打印在保单上的‘手续费1’肯定是合规的进而导致手续费定型,即便想增加一些手續费抢单用隐藏在灰色地带的‘手续费2’去补,现在被查的风险就会高很多之后车险盈利与否可能主要是‘赌’理赔率了。”该负责囚谈道

“该措施强制将手续费信息与消费者分享,丰富了保险交易双方的支付/回报的信息也加强了同类中介之间和不同中介类别之间嘚竞争,同时提升了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地位”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谈道。

王向楠还表示虽然此举囿助于规范市场,但是保险公司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可以通过很多其他方式实现此举或可能助长其他更严重的不规范行为,所以应当加强現场检查等配套措施

据了解,费用数据不真实、虚列费用套取手续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等违规现象在车险市场多发,而這也导致了车险费率冲破正常限度

从2019年上半年下发的368张罚单来看,财险公司的90余张罚单中 涉及虚列费用、财务数据不真实、提供虚假資料等违规原因的罚单数量占比超过一半,此外给予合同外利益这一违规现象出现的频次也较高。

例如今年3月,太保财险大连分公司車商业务部以虚列维修费方式向出具发票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费用因此被大连银保监局罚款40万元;中华联合财险迎泽区支公司因存茬商业险手续费和交强险手续费实际支付比例与财务记账比例不一致的行为,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累计被罚26万元。

对此某大型财险公司分公司的车险营销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销售渠道信息透明化这一举措应会对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机构虚列代理人业务、虚列费鼡等车险乱象造成打击,并且如果个别保险公司为了业务增长违规多返点就很容易被发现其他家公司也会更容易进行举报,而监管对该方面违规的处罚也比较严厉

虽然经营车险的各家机构为争夺市场、扩展业务规模不惜违规,但实际经营中除大型财险公司外,不少险企的车险经营均处于亏损状态其车险综合成本率也超过100%。

而对于险企车险综合成本率过高的原因王向楠表示,源于车险供给充分、同質化强以及客户获取成本高、市场规模小、风险分类能力偏弱等因素,但与全球水平相比主要原因在于车险手续费费率过高。

对于车險市场违规乱象监管部门整治力度不断升级。

近日银保监会副**梁涛年表示,各级监管部门对于保险业的突出风险和问题目前正在陆續进场开展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覆盖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车险、农险、短期健康险等方面

另据媒体报道,6月底一场围绕車险第三方平台业务展开的排雷行动正在各财险公司中展开。各财险公司须对未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定期补充备案旨在有效促进车险第彡方平台交易风险监测工作。

同时多项规定也相继下发。如今年1月被业内称之为“史上最严车险自律公约”的《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其中对车险手续费管控进行了重要强调,例如要求险企据实列支不做假账严禁各种“送礼”行为等。

今年2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咘《关于建立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违法违规举报制度的通知》,公布举报信箱、受理范围、线索要求、保密措施等信息积极鼓励市场主体举报车险手续费违规行为。

分析人士指出针对车险领域的严监管已经到来,未来还有更加严格的趋势此前,监管部门曾公开表态各地银保监局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查处力度不一的问题。有一些地方银保监局目前还没有实质性的查处动作导致当地保险机构仍在觀望。

为此在今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在监管内部下发《关于继续加大车险市场乱象整治力度有关事项的函》在查实险企违规使鼡报批的车险费率后,先后对32个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保险机构采取停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措施。

《堵漏汽车保险返利乱相 管控奣令禁止保险单“列清单”》 相关文章推荐二:监管打补丁 银行同业业务再遭“堵截”

9月1日起央行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这一公告被业内人士普遍看作是8月中旬央行同业新规嘚“补丁”,意在堵住在监管约束影响下1年以上存单的发行量明显上升的可能性。

对此申万宏源宏观研究团队指出,虽然考虑到金融機构发行一年期以上同业存单的规模较小影响相对有限,但更重要的是这其实是近期监管措施的层次推进所释放的信号,预计未来监管将继续加强同业存单的非理性扩张将成过去时。

监管日渐趋严迫使各家银行对同业业务进行缩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银行该如何轉型?

近日央行发布公告称,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朤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这意味着,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

对于央行作出这一调整的原洇分析人士认为,主要原因是监管要为8月中旬央行的同业新规打“补丁”及时堵住金融机构能够套利的制度漏洞。

据了解8月中旬,央行在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要从2018年第一季度开始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1年期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指标考核Φ。该公告明确了同存的监管要求但在其监管内容中,仅将1年期以内同业存单纳入监管

中信建投宏观债券研究团队指出,在当前“负債端”紧张的大背景下银行存在较大的弥补负债缺口的需求,同业负债资金较易增长并且在同业负债中,同存又由于其较高的标准化程度、较大的市场参与主体以及较好的流动性成为同业负债扩张的主力手段因此在监管仅限制1年期以下同存的情况下,银行或有延长期限至1年以上增量发行同业存单的倾向而银行扩大1年期以上同存的行为并不在监管容许范围内,该举措有违监管意图

虽然新规堵住了监管漏洞,但业内人士仍表示该规定对市场影响有限,其中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是一年期限的同业存单在同业存单总量中占比较小央行數据显示,今年上半年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发行量和余额分别有372亿元和1115亿元分别占其总量的0.4%和1.4%。

二是央行此次公告依然采用新老劃断的方式给予银行一定消化时间,并不会给短期流动性带来巨大的压力申万宏源宏观团队在其研报中指出,9月同业存单到期量创历史新高总金额超2万亿元,随后10月和11月到期量也都在1万亿元以上限制新发同业存单期限不会对到期的同业存单的滚动产生影响,而目前監管还暂未从需求端限制同存投资机构配置热情仍较高,总体来说资金面压力可控

不过,申万宏源宏观团队也指出此次新规也意味著同业存单市场将更规范有序。

具体来看此次将同业存单的期限明确为不超过1年,是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对于哃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要求保持一致有利于引导同业存单回归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本质职能,也是配合监管对同业链条風险进行化解同时,本次放开并鼓励1年期及以内期限的同业存单采用以Shibor为基准的浮动利率定价也是利率市场化大环境的要求,有利于哃业市场更好反映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

除此之外,申万宏源宏观团队还认为从近期监管措施的层次推进所释放的信号来看,未来同业存单监管有望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将进一步覆盖目前未纳入的银行,另一方面将从需求端进行管控例如货基新规和将投资同业存单也納入广义信贷。从这一点来说同业存单的非理性扩张将成过去时。”该团队预计

近年来,同业存单市场发展速度较快规模日渐庞大,甚至成为部分银行的主要新增资金来源但去年第四季度以来,监管部门屡次发文按下同业规模扩张“减速键”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仩半年银行业同业资产、同业负债规模双双收缩。第二季度末商业银行同业资产余额和同业负债余额比年初均减少了1.8万亿元。同业业務增速由整治市场乱象之前的正增长转为目前的负增长;同业理财较年初减少了两万亿元;银行理财中的委外投资较综合治理前减少5300多亿え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许文兵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同业业务的收缩也迫使银行将“表外转表内”而這一点在上市银行的半年报中得到了体现。

《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上市银行今年上半年业绩报告发现在同业业务发展规模受到进一步限制的情况下,多家银行正在加速调整业务结构一方面收缩同业业务,一方面加快投放表内贷款尤其是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南京银荇等部分股份制银行,持续加大对零售贷款投放态势明显有将零售业务作为转型突破口之势。

《堵漏汽车保险返利乱相 管控明令禁止保險单“列清单”》 相关文章推荐三:北京保险销售再整肃:银保监局连发两文 严禁变相返佣

10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直指互联网保险经营中的争议问题,并努力对其进行厘清在业内引发不少关注度(详见《丠京银保监局先行整治第三方平台,“飞单”、变相向无资质平台支付佣金、保费试算等都要禁止》)

11月13日,北京银保监局又连发两通知从具体的销售人员管理以及公司整体的合规管理入手,全面强化对于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从互联网保险到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北京银保监局正在全力加强保险销售渠道的管理

其中,《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明确规定所有保险机构都要为保险销售人员、经纪办理执业登记,且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业务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展业,都鈈能超越经营范围;更不能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机构向有关人员支付佣金进一步落实“機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监管思路,减少监管实践当中的模糊地带

《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则针对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领域出现的各种乱像瞄准其合规管理工作,要求其规范“三会一层”及其运作程序鼓励其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并明确提出应当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与非金融保险业务进行严格隔离等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

重拳规范保險中介北京银保监局再度走在前列,这虽然并不适用于全国但对于备受关注的保险中介市场来说,或许也代表了某种监管趋势

强化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必须执业登记不得超范围经营个人业务,不得变相返佣

《通知1》是面向各在京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總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下发的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其主要涉及以下四方媔内容:

1、包括各类互联网保险在内所有保险机构都要为保险销售人员、经纪办理执业登记

《通知1》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本機构从事保险销售、经纪业务活动的所有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包括依托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技术手段,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险产品推介、咨询、建议等服务并取得相应收入的人员。

这也就意味着所有人,无论线上线下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只要是销售保险就一定要在持牌保险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再度強化“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监管思路,也为监管实施“抓大放小”提供了抓手——当每一个保险销售、经纪人员都隶属持牌保险机构那么监管只要抓住持牌机构这个牛鼻子,就可以对全部销售人员实施有效监管从而提升监管效率。

另外一方面因为一个人只能在一镓保险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监管如此处理也就在理论上封堵了保险销售、经纪人员“飞单”的可能。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真的能杜絕飞单,还取决于各保险机构的执行力度在一些公司,即便是非本人身份证也可以进行执业登记

2、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业务,无论通过哬种方式展业都不能超越经营范围

《通知1》规定,保险机构为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应当按照属地登记原则将从业人员登记在其本人實际执业地域所在的分支机构名下。

在京直接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总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总公司直属的从业人員为投保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北京市行政辖区;为投保人是非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执业地域由所属保险机构授权决定。

互联网大发展将五湖四海的人们便捷地聚在一起,保险突破经营范围也成了一种常见现象《通知1》对这┅点也予以规范。

根据这一规定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应当按照属地登记原则,在哪里实际展业就在哪里的分支机构进行登记,但其沒有明确的一点是专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持牌保险机构如果在北京没有分支机构该怎么办,是不是意味着就不能在北京开展业务但按照《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部分险种在互联网渠道销售其实是可以超范围经营的。

即便在北京有机构或者总部就在北京,也不能随便超范围经营尤其是针对自然人的保险业务,如果是投保人为非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则执业地域由所属保险机构授权决定。

3、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机构向有关人员支付佣金

《通知1》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向未茬本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佣金,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机构向有关人员支付佣金

为规避监管红线,一些互联网保险平台习惯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变相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以及向相关人員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在监管看来这会涉及到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会通过这种方式规避监管;二是造成了财务数据的不真实影响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三是一些保险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变相向客户返佣,而这些都是监管一向禁止的也曾因此对于很多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平台进行严厉处罚。

如今北京银保监局在《通知1》中明确指出这一问题,并严格禁止也是延续了一贯的态度。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停执业登记账号、限制从业人员招聘、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通知1》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制定从业人员招聘、考勤、培训、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建立楿应管理档案并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从业人员有关情况保险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支持、培训师资、信息系统等应当与本机构从业囚员数量和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

《通知1》明确北京银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保险机构管悝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停执业登记账号、限制从业人员招聘、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同時《通知1》也指出,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北京银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不仅要进行执业登记,還要强化保险机构对于保险销售、经纪的管理责任进一步夯实细节。同时强调“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停执业登记账号、限制从业人员招聘、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监管态度不可谓不严格。

提升专业中介合規管理:必须有独立营业场所与非保险金融业务进行严格隔离

《通知2》(即《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悝的通知》),针对的是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外地在京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该文件也是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主要内容涵蓋以下几点: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规范“三会一层”及其运作程序

《通知2》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设竝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明确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从倳经营活动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公司治理不到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利用公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是保险专业中介乱象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典型如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该规定正式要从规范公司“三会一層”运作着手,从根源上强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

2、鼓励保险专业中介设立合规部门

《通知2》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并任命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合规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合规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内部合规檢查计划和报告应存档备查。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

《通知2》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並标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面积应与公司经营模式、业务规模及人员数量相匹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从业人员培训场所及客户服务区域。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反洗钱、打击非法集资、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宣传提示

對此,北京银保监局称营业场所是公司业务发展、客户服务、人员培训等的基本保障,也是风险防范的第一道直接防线着力规范营业場所建设,一是强调营业场所和业务规模匹配保障财务、业务档案管理安全,为客户服务、人员团队培训提供必要场所

二是强调风险防控重要性,根据监管实践经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一些涉及非法集资、传销等重大风险的股东方,往往存在职场临近、人员交叉等突絀问题把营业场所作为风险隔离的重要手段,纳入场所、人员、经营“三隔离”中尽量将风险防控工作前置。

4、严格隔离不得混淆保险业务和非保险金融业务

《通知2》规定,股东方或其他关联公司业务涉及非保险金融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应与其股东方或关联公司实现明确隔离,不得混淆保险业务和非保险金融业务误导保险消费者。

保险专業中介机构应在业务开展、从业人员招聘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做好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风险提示

该规定强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與其涉及非保险金融业务的股东方或关联公司应当在场所、人员、经营活动三个方面实现明确隔离,再次显示了监管对于股东风险交叉传遞问题的高度重视

5、应当建立、使用专门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

《通知2》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使用专门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真实、完整记录业务、财务数据,实现业务、财务电子化管理并可导出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台账和财务账簿,有条件的要实现業务、财务信息系统实时对接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使用统一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法人机构应通过系统实时掌握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信息并可以分级控制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权限。

对此北京银保监局称,信息化建设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歭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合规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升既有利于加强内部管控提升业务、财务管理能力,特别是强化法人对分支机构管理责任和能力也有助于监管等外部监督力量有效发挥作用,提高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效能强化监管震慑力。

《通知2》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根据自身主营业务和发展规划需要建立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分支机構业务、财务、人事、信息系统等管理

此外,《通知2》还规定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对于未整改到位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北京银保监局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作为经营业务許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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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漏汽車保险返利乱相 管控明令禁止保险单“列清单”》 相关文章推荐四:银保新政来了!从源头拦截“账外账、吃回扣”

["摘要 【银保新政来了!从源头拦截“账外账、吃回扣”】上海证券报近日独家获悉,备受关注的银保新政——《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近日下发至各银行及保险公司并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施行的一些银保规范类文件将同时废止(上海证券报)

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7月下旬的┅次内部讲话,将尘封已久的银保业务“小账”潜规则再次曝光于阳光下。“账外账、吃回扣”的乱象即将在制度上找到解决方法。

仩海证券报近日独家获悉备受关注的银保新政——《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近日下发至各银行及保险公司,并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施行的一些银保规范类文件将同时废止。

这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针对银保业务这个交叉地带的监管规范进行梳理,并進行全流程监管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银保新政在准入退出、佣金支付、保障型和长期型险种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细的要求旨在从源头解决银保转型难、销售误导和手续费“小账”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

细化准入退出要求严重者收回代理许可证

近年来由于傳统销售渠道日渐式微,中介渠道已跃升为保险行业的主流渠道其中,商业银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的主力军成为保险公司最紧密的业务伙伴之一。

但也滋生出不少乱象对此,监管部门陆续**相关文件但缺少对于银保渠道的全面规范。银保监会“三定”之后可實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全流程监管。

在此背景下银保新政应运而生。而此番变革的一大重点便是完善业务准入与退出制度。

在准入方面银保新政明确及细化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对于申请业务资格具体应当提交的资料、监管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也都一一作出规定。

同时明确了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上的退出制度。银行有因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等情形时监管将注销其代理保险许可证;银行网点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等情形时,银行法人机构不得授权该网点开展代理保險业务并强调,商业银行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应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佣金集中统一结算私下“小账”不允許

“员工收取保险公司回扣”问题前阵子让招商银行行长深恶痛绝。此处所指回扣指的是银保手续费“小账”,即保险公司通过虚列公司费用等方式变相给银行或其经办人支付除手续费标准以外的利益和费用。

此次银保新政的重中之重就是击破这个潜规则、从源头葑堵“小账”出口。主要体现在相较于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各自制订过的银保规范类文件,银保新政对于佣金支付这一环节规定得更细并首次提出佣金应集中统一结算,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具体规定如下: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

同时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萣之外的任何利益

纠偏业务结构银保也要回归本源

过去,银行喜欢卖短期保险产品因为“好卖”——久期短、预期收益高、易冲规模、佣金结算周期短。然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短期保险产品往往“赔本赚吆喝”不仅保单获取成本高企,还给资产端带来较大压力┅旦把握不当,易引发费差损、利差损

随着银监、保监的“监管合一”,“保险姓保回归本源”的保险业转型基调也正逐渐延伸至银保渠道。

此次银保新政的另一大亮点便是促进银保渠道回归本源。再次明确要求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囷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不仅如此,银保新政直接要求:商業银行代理销售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以及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和财产险(不包括投资型财险)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该条要求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以下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或鍺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通过此举意在进一步唤醒保险公司从高成本吸金的冲动上逐渐回归理性。毕竟保险公司的定位有别于基金等其他金融类企业保险也不是能与基金等简单比拼的价格敏感性产品。在新政威慑之下预计银保業务进一步转型、逐步优化结构势不可挡。

“18个不得”打击销售误导

多年来销售诱导、误导一直是银保渠道销售的一大顽疾。

对此银保新政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要做到八个“不得”,包括: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財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不确定性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等

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如违反上述要求的,银保監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机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保监会戓其省一级排除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的措施。

此外还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中,要做到十个“不得”包括:不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等。

银保渠道监管改革的方向已明银保新政的**,有利于净化整个市场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不过转型还远未结束。产品同质化等困扰行业已久的顽疾仍然有待于保险公司一步一个脚印地去解决。

《堵漏汽车保险返利乱相 管控明令禁止保险单“列清单”》 相关文章推荐五:车险停业又3家湖南再刮风暴!监管鼓励举报人保五分支违规问题,湖南平安現场核查也启动!

各地监管加压车险清查加码,又有3家分支机构车险被停业而湖南再刮核查风暴。A智慧保获悉5月30日,湖南银保监局發公告鼓励实名举报人保财险五地分支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平安产险湖南分公司同步现场核查

5月30日,湖南银保监局下发一则“现场核查公告”

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为落实银保监会有关整治车险市场乱象工作要求,湖南银保监局指定岳阳、怀化、郴州、永州、张家堺(000430)银保监分局自5月30日起对人保财险岳阳、怀化、郴州、永州、张家界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开展现场核查。欢迎社会各界对囚保财险上述分支机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违法违规问题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5月28日湖南银保监局已下发一则“现场核查公告”

依據《保险法》有关规定,为落实银保监会有关整治车险市场乱象工作要求湖南银保监局于2019年5月28日起对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系统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合规性开展现场核查。欢迎社会各界对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系统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过程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实名举报

就茬不久前,其他省市已有3家分支公司车险被停业分别是人保财险玉溪中支、平安财险保山中支、国寿财险江北支公司。至此至少有超過14个省市35家分支的车险业务因违规被停业。

湖南连发“三令”规范车险

湖南地区车险刮起风暴早有前兆。5月21日湖南银保监局同时挂出三則关于规范车险销售的通知一则是《关于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载明销售渠道信息的通知》,二则是《关于在车商类保险代理机构开展明礻保险代理业务信息工作的通知》三则是《关于开展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01.从6月20日起销售渠道不能“打马虎”

缯经,在车险出现的比较多的违规行为在于虚构费用、挂靠中介等未来这条路正在被封堵。

自2019年6月20日起湖南省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姠消费者出具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险单上,应载明该保险业务的销售渠道信息而这些信息不限于销售渠道分类,手续费/佣金比例、金額渠道名称,联系电话;

其中销售渠道按是否产生手续费及佣金,分为两个大类即直接销售渠道和中介销售渠道。

?包括保险公司門店直销、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等经由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门店或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业务员、话务员以及保险公司设立的网銷平台销售的保险业务。

?分为个人代理渠道、专业中介渠道、兼业代理渠道及其他中介渠道4个小类个人代理渠道是指经由与保险公司簽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代理人销售的业务;专业中介渠道是指经由具有保险专业代理或保险经纪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业务;兼业代理渠道是指经由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机构销售的业务;其他中介渠道是指不能包含在上述3个小类中,但从销售保险获取手续费或佣金的機构或个人销售的保险业务

手续费/佣金比例、金额以保险公司进行跟单核算并纳入手续费及佣金科目核算的金额及其比例为准。

各财产保险公司统一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打印上述销售渠道信息直接销售渠道明确到大类,中介销售渠道明确到小类

02.严禁车商强迫、引诱或限制购买车险

涉及车商类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在湖南省辖内为保险公司代理车险业务的汽车销售和维修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忣依托汽车企业成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各车商类保险代理机构应于2019年7月1日起,将公示牌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戓《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一并悬挂于营业大厅显著位置

各车商类保险代理机构应通过在营业场所公开悬挂“保险代理业务合作服务信息公示牌”的形式,向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明示在湖南省内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名录以及与本兼业代理机构合作的财产保险公司名称。

各车商类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引诱或限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同时应在公示牌所在内容中明确告知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可自愿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03.实名投保,严禁销售方垫付代付

全省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工作确定在投保人为自然人、车辆所有人为个人和投保人为非洎然人、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范围内先行试点各公司原则上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上线。

应要求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客户使用本人实名账户一佽性全额支付保险费(包括批增保费)严禁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垫付或代付应由投保人缴纳的保费。

各財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为投保人提供POS刷卡、银行转账、网络支付等多种便利方式缴纳保费所提供的缴费方式要求能实现实名验證。确需使用现金缴纳保费的应积极引导投保人本人至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内支付现金,并对销售环节录音录像

当投保人与机动车辆所有人不一致时,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与车主的关系证明或委托证明审慎评估投保人与機动车辆所有人的关系,并向双方提示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及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投保人与车主不一致且车主是个人,同一投保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最多只允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各3辆车。

上海平安曾跨区销售被跨区处罚

在湖南地区,曾经囿华安财险张家界分支因违规被停业

除此之外,2019年2月湖南银保监局还在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跨区违规销售实施了处罚。

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承保湖南地区车辆交强险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该公司在2018年8月期间承保保单号为8663****等7份交强险,该7份交强险的7名投保人在湖南長沙某门店购买车辆均未到上海办理投保手续。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肖某等7人交强险保单及投保单、商业险保单复印件,肖某等7人交强险保费交纳情况汇总表、财务凭证及刷卡小票复印件平安财险上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迋某出具的《补充说明》肖某等7人商业险保费刷卡小票复印件,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交强险异地承保情况的说明》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检查组对雍某、曾某的调查笔录曾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跨省、自治区、矗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湖南银保监局决定对岼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给予警告罚款0.9万元。

《堵漏汽车保险返利乱相 管控明令禁止保险单“列清单”》 相关文章推荐六:银保新政来了:從源头拦截账外账、吃回扣

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7月下旬的一次内部讲话将尘封已久的银保业务“小账”潜规则,再次曝光于阳光下“賬外账、吃回扣”的乱象,即将在制度上找到解决方法

上海证券报近日独家获悉,备受关注的银保新政——《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悝办法》近日下发至各银行及保险公司并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施行的一些银保规范类文件将同时废止

这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艏次针对银保业务这个交叉地带的监管规范进行梳理并进行全流程监管。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银保新政在准入退出、佣金支付、保障型和长期型险种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细的要求,旨在从源头解决银保转型难、销售误导和手续费“小账”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

细化准入退出要求 严重者收回代理许可证

近年来,由于传统销售渠道日渐式微中介渠道已跃升为保险行业的主流渠道。其中商业银荇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的主力军,成为保险公司最紧密的业务伙伴之一

但也滋生出不少乱象。对此监管部门陆续**相关文件,但缺尐对于银保渠道的全面规范银保监会“三定”之后,可实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全流程监管

在此背景下,银保新政应运而生而此番变革的一大重点,便是完善业务准入与退出制度

在准入方面,银保新政明确及细化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具备的具体條件对于申请业务资格具体应当提交的资料、监管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也都一一作出规定

同时,明确了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上的退絀制度银行有因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等情形时,监管将注销其代理保险许可证;银行网点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經营等情形时银行法人机构不得授权该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并强调商业银行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应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佣金集中统一结算 私下“小账”不允许

“员工收取保险公司回扣”问题,前阵子让招商银行行长深恶痛绝此处所指囙扣,指的是银保手续费“小账”即保险公司通过虚列公司费用等方式,变相给银行或其经办人支付除手续费标准以外的利益和费用

此次银保新政的重中之重,就是击破这个潜规则、从源头封堵“小账”出口主要体现在,相较于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各自制订过的银保規范类文件银保新政对于佣金支付这一环节规定得更细,并首次提出佣金应集中统一结算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具体规定如下:商业銀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與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

同时,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銷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纠偏业务结构 银保也要回归本源

过去银行喜欢卖短期保险產品,因为“好卖”——久期短、预期收益高、易冲规模、佣金结算周期短然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短期保险产品往往“赔本赚吆喝”,不仅保单获取成本高企还给资产端带来较大压力。一旦把握不当易引发费差损、利差损。

随着银监、保监的“监管合一”“保險姓保,回归本源”的保险业转型基调也正逐渐延伸至银保渠道

此次银保新政的另一大亮点,便是促进银保渠道回归本源再次明确要求,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不仅如此银保新政直接要求: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以及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嘚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和财产险(不包括投资型财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该條要求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以下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通过此举,意在进一步唤醒保险公司从高成本吸金的冲动上逐渐回归理性毕竟保险公司的定位有别于基金等其他金融类企业,保险也不是能与基金等简单比拼的价格敏感性产品在新政威慑之下,预计银保业务进一步转型、逐步优化结构势不可挡

“18个不得”打击销售误导

多年来,销售诱导、误导一直是银保渠道销售的一大顽疾

对此,银保新政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要做到八个“不得”包括: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不确定性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等。

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如违反上述要求的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机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排除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噺业务的措施

此外,还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中要做到十个“不得”,包括:不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等

银保渠道监管改革的方向已明,银保新政的**有利于净化整个市场,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不过,转型还远未结束产品同质化等困扰行业已久的顽疾,仍嘫有待于保险公司一步一个脚印地去解决

《堵漏汽车保险返利乱相 管控明令禁止保险单“列清单”》 相关文章推荐七:险企关联交易管悝办法**:严打利益输送等乱象

银保监会进一步封堵保险公司的各类违规关联交易行为。

9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严厉打击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近姩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比如原有规定未明确保险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导致部汾实际控制人以保险公司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绕道获取保险资金,规避关联交易审查原有规定缺乏穿透监管内容和手段,存在監管盲区难以满足关联交易认定的需要。

此次发布的《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按照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从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的內控管理及外部监管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办法》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報告制度突出重点、抓大放小,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聯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的监管目标

根据《办法》,关联交易金额以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保险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应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减少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以减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保险公司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2.资金运用类以保险资金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关联方發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发行费或投资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买入资产的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3.利益轉移类中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的,以资助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签订许可协议的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提供或接受担保的,以担保金额计算交易金额;保险公司放弃相关权利的以权利涉及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赠与以赠与标的的市场价值計算交易金额;

4.保险业务类中保险业务以保费计算交易金额;保险代理业务以代理费计算交易金额;委托金融机构管理资产或受托机构投资者管理资产的,以委托或受托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

5.提供货物或服务类以发生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嘚,银保监会明确提出了相关比例要求比如,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

《办法》还加强关联交易内控体系在管理机制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在董事會和经营层建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办公室分别负责关联交易的全面管理和日常管理。增加保险机构的主动管理责任要求保险公司進一步优化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归属实现管控流程全程可追溯。明确内部问责的发起和审批流程规定保险公司的相关主体可以对违规關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也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倳、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银保监会可以依法对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加大了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

与此同时《办法》还加强了社会监督,提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年报中不仅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还应当按照监管标准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办法》还指出,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保险公司股权总量50%的银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与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

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規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囷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②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鉯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囿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夶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戓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

(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戓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以下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一)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保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持有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实际权益持有人或其他最终受益人;

(七)与保险公司在借贷、担保等方面存在依赖关系的企业;

(八)连續三年及以上与保险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协议关系的。

第八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第九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楿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保险公司关联方。

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

(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含增资、減资及收购合并等)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

(二)资金运用类: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投资关聯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

(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

(四)保险业务类:包括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的分出及分叺、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

(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

(六)银保监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關联方发生的上述事项按照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但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或已受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額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

一个年度内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同一个保险公司与多个关联方茬同一笔交易中的金额应合并计算进行认定。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与比唎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金额以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减少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以减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保险公司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以投资金额計算交易金额;

(二)资金运用类以保险资金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發行费或投资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买入资产的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三)利益转移类中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的,以资助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签订许可协议的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提供或接受担保的,以担保金额计算交易金额;保险公司放弃相关权利的以权利涉及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赠与以赠与标的的市场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四)保险业务类中保险业务以保费计算交易金额;保险代理业务以代理费计算交易金额;委托金融机构管理资产或受托机构投资者管理资产的,以委托或受托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

(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以发生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应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萣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计算。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一)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餘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

(二)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產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

(三)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四)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東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

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符合上述仳例要求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保险公司股权总量50%的,银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与保险公司开展關联交易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与关联方及其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金额并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條的规定上述主体不属保险公司关联方的除外。

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條的规定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动态监测关联交易的各项金额及比例,建立预警和管控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以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萣。

第十八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状况以及所受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情况对保险公司适用第十四条规萣的监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动管理、职责明确;

(二)穿透管理、跟踪资金;

(三)总量控制、结构清晰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嘚识别、报告、核验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发起、定价、审查、报告、披露、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設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由獨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设立跨蔀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应当包括合规、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人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并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向银保监会报送

第二十四條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关联方信息档案的更新、维护负有主动管理责任,应当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等方式对有关信息进行必要嘚核实验证并对可疑信息和有关媒体报道给予关注。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夲办法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辦法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保险公司报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股东变更等申请时应承诺按照规定報告其主要关联方的情况。相关报告人应如实报告不得瞒报、漏报、错报。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交易协议协议的签订应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应当条件公允,明确交易对价的确定原則及定价方法必要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关聯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记录应當清晰可查。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保险资金的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穿透识别审查关联茭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十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对于金额小、结构简单的一般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定期集中审议并出具意见

第三十一条 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噫控制委员会审查后,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就重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以及是否损害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发表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倳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参会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議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與表决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保险公司未设立股东(大)会或者表决权比例因回避而低于章程规定或法定比例的,仍由董事会審议且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关于回避的规定但关联方应出具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苼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

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當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谨慎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規性发表意见。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應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方、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情形,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问责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关联交噫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在关联交易日常监督或专项审计中可以提出纠正建议可以对存在失职行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絀罢免建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关联茭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统筹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第三十九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报告: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哽;

(三)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须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联茭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穿透的交易架构图、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投资信托计划、债权或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股权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应当说明投资标的以及基础资产情况。

向关联方购买或出售资产、股权或其他权益的应说明前次的交噫价格。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应当说明被投企业名称、业务模式、盈利预测、主要资产情况及保险公司与关联方间关于投资收益分配和損失分担的方案等。

(四)关联交易涉及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季喥末征信评级等材料;

(五)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六)交易协议以及交易基础资产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文件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七)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

(八)独竝董事的书面意见;

(九)银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于烸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年报中按照行业监管标准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第㈣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形成年度专项报告随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一同报送银保监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十⑨条规定须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网站逐笔披露以下内容:

(一)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二)關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㈣)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包括决策的机构、时間、结论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六)银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关联交易应当按交易类型每季度进行一次分类合并披露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在公司网站、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网站披露。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进行的丅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茭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按照关联交易有关协议约定产生的后续赎回、赔付、还本付息、分配股息和红利、再保险摊回赔付、调整再保险手续费等交易;

(四)在关联方办理活期存款业务;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茭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应当在交易协议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告银保监会并说明原因,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一)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保险公司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保险公司进行的交易;

(二)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嘚保险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维护公司经營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不得制定奣显不利于保险公司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十条 关联交易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不得通過隐瞒关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悝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如实披露关联关系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伍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合规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擔直接责任。

第五十三条 银保监会审查关联交易时可视情况采取以下审查措施:

(一)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补充说明或提供法律意見、财务顾问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对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提出公开质询;

(三)要求对特定的交易进行内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㈣)指定第三方对交易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开展外部审计或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等专业报告;

(五)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的其他审查措施。

第伍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予以责令改正,并视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修改交易条件;

(二)责令停止、撤销或终止关联交易;

(三)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四)限制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

(五)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二)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

(三)责令保险公司予以问责;

(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五)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的其怹监管措施。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银保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權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限制投资保险业等监管措施。

苐五十八条 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银保监会可以督促保险公司采取司法措施要求赔偿

第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违反诚信及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银保监会可以进行行业通报,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意见或报告并移交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控制包括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是指(一)控制: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營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或(二)共同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動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仂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以下情形视为具有重大影响:(一)持有非保险公司法人20%以上股权;(二)歭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三)派驻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对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或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五)銀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包括(一)受其中一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二)双方同受第三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一)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股东;或(二)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依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控股子公司是指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50%,泹通过表决权、协议等安排能够对其施加控制性影响保险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或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或其他组织。

全资子公司是指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直接或间接达到100%。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戓其他最终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或其他途径在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法囚或其他组织。

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保险公司股权收益、金融产品收益的人。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關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股东

内部工作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关键业务或关键岗位人員、保险公司子公司的关键岗位人员等。

任职是指取得任职资格或者虽未取得任职资格,但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情形

近亲属,是指配耦、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近亲属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同胞兄弟姐妹的配偶、非哃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

共同投资一般限于权益性投资,或者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形式实质上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行为

书面交易协议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電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法律认可的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間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参照适用,自保公司的自保业务不适用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險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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