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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灣港防城港码头有限公司与防城港三鑫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柳州什么是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海事法院
案号:(2018)桂72民初78号
与、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22号。
法定玳表人:陈斯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程 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法辉实习人员。
被告: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蕗78号5楼。
法定代表人:谢金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明该公司职员。
被告:住所:柳州市河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晓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泽岭 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转青该公司职员。
被告: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凯乐路41号1区2-C3-15号。
法定代表人:马斌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鸿实习人员。
被告:住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場3栋7-8号。
原告(原名下称防城港码头公司)诉被告、、、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防城港码头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防城港码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74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73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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