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信中信证券融资融券開户条件融资融券业务违规 被证监会警告罚款3亿
中信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融资融券业务违规被罚3亿
消息 中信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條件5月24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年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证监会责令中信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165万元并处人民币3.08亿元罚款。
公告披露了违规细节: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度”)在中信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开立普通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账户,一直未从事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交易根据《中信中信证券融資融券开户条件股份有限公司融资 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实施细则》(2010年3月发布,沿用至2013年3月25日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司开户满半年(试点期间开户满18个月)” 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中信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在司度从事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 年的情况下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了信用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账 户2012年3月19日,中信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 开展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由当时中信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宋成牵头制定 由分管副总经理笪新亚签批实施。
证监会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中信證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公司从事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為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笪新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宋成。
依据《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㈣条第(七)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中信中信证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处人囻币308,279,248.90元罚款;
二、对笪新亚、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来源和讯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