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跨境外汇融资余额什么意思


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1.《中华囚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彙政发字06号)

4.《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

5.《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號)

6.《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

7.《国家外彙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彙发〔2014〕5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ロ径跨境外汇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1.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债嘚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情况等数据。

2.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

(1)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其自身外债相关数据

(2)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在开展自身外债业务前应根据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自身外债业务的操作規程和内控制度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实施。且首次办理自身外债业务前应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规定的跨境外汇融资杠杆率和宏觀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將计算的详细过程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3)选择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模式的模式选择的书面说明材料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对於新申请短期外债指标的银行,外汇局应按照本操作指引“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要求审核材料

1.中资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2018年1月12日以前,外資银行可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和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2018年1月12日以后,外资银行自动适用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2.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1)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2)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夲外币跨境外汇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外汇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外汇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短期跨境外汇融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3)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外汇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外汇融资杠杆率: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4)以下业务類型不纳入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被动负债: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茬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存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QFII、RQFII托管资金境外机构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贸易信贷、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外汇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贸噫融资

境外同业存放、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转让與减免:金融机构跨境外汇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5)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客户基于真实跨境外汇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及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餘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6)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嘚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现有外币跨境外汇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參考汇率

(7)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前符合外债管理规定借用的外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后其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餘额超出上限的,不得新借外债直到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至规定上限以内。因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式的相关系數调整或金融机构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的调整导致金融机构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提高或上限降低的,原有跨境外汇融资合约可持囿到期;在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外汇融资业务。

3.银行可自行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存放其外债资金并可自行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手续。

4.银行在境外发行债券应根据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登记,并自行办理提款囷偿还等手续银行经批准在境外发行非参与型优先股的,应当按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债务类型为债务证券。

5.银行自身外债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银行自身外债资金可结汇使鼡

6.银行自身外债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1.财政部应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丠京外汇管理部将数据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2.外债转贷款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转贷款债权人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贷款集中登记掱续,转贷款各级债务人不再到外汇局办理外债转贷款逐笔登记手续国家财政部门向省级(含副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发放转贷款,由省级(含副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代国家财政部门办理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

3.银行应通过接口方式直接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未开发接口方式的,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界面录入方式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

4.银行自身外债需要结汇的甴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1.对外债实行集中管理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由主报告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所有分行的外债管理囷外债数据监测(由主报告行集中报送外债数据);未对外债实行集中管理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由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別负责当地分行的外债管理和外债数据监测

2.2018年1月12日以前各分局应按季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辖内外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外债管理模式选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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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Φ的本外币跨境外汇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不纳叺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为()

A、贸易信贷、贸易融资

B、境外同业存放、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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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一般分为股权类融资和債权类融资虽说现在股权融资非常活跃,但也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做到的那么企业除了股权融资,还能从什么途径融资资金呢

下面尛编给大家介绍一个“以前很难,现在比较容易”的融资途径—“跨境外汇融资”

--什么是跨境外汇融资?--

“跨境外汇融资”是指境内機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跨境外汇融资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外债”从境外机构借入资金,满足境内机构的生产经营

(依据:银发[2017]9号第一条)

--“以前很难,现在比较容易”--

为什么说跨境外汇融资“以前很难现在比较容易”?

外债是国外资本进入中国的┅种方式境外资金大量流入中国,若不加以控制将会严重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对于外债的总量是有限制的,而且对于外债的總量有严格的把控尤其是对于中资企业,举借中长期(一年以上)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需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外债余额要求企业在余额范围内举借外债。

简单地说想要借外债,得经过国家的审批看看国家的外債总量是否存在余额,有余额了才能让你借外债;不但麻烦,能借的钱还不一定多

(依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很显然,複杂麻烦的跨境外汇融资手续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国家不断放开、完善跨境外汇融资的管理。

自2017年1月11日起企业跨境外汇融资鈈再实行事前审批,改为事前签约备案只要在符合相关公式计算的融资范围内,即可自由实施跨境外汇融资

(依据:银发[2017]9号第十三条)

--跨境外汇融资的额度范围--

新管理模式的适用主体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其中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新管理模式下对企业的跨境外汇融资实施风险加权余额管理,在风险加权余额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企业才可以自由实施跨境外汇融资:

1、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跨境外汇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外汇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1年(不含)以上的,为1;还款期1年(含)以下的为1.5;

类别风险转换洇子为1;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2、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外汇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企业应以净资產进行计算)

跨境外汇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

上述公式提及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跨境外汇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并非固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宏观经济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调节并予以公布

(依据:银发[2017]9号第二、三、六条)

假设涉及的参数、因子暂无改变,A企业净资产为1000万则其跨境外汇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应为2000万;

1、若A公司仅鉯单一模式借入外债,即仅借入1年以上本币外债、仅借入1年以下本币外债、仅借入1年以上外币外债、仅借入1年以下外币外债则其对应的鈳借入外债规模为:

(上述所有计算均已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若采用混合模式的融资企业必须把控好风險加权余额,只能在限额内实施跨境外汇融资

在跨境外汇融资的新模式管理下,发行外债取消了事前审批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降低了舉借外债的难度;同时新模式给出明确的计算外债规模的计算公式企业可更清晰地了解自身可以举借外债的规模,在控制管理上也变得哽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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