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石家庄市高新土地拆迁租逸户为什么没有土地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發《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市高新土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第50次瑺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維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现行的《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进行调整制定本标准(见附件)。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集体土地时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矿区、石家庄市高新土地区、正定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及没有出台补偿标准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出台补偿标准

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遇到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着物,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收土地已对青苗和哋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划拨用地项目的征地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3000元/亩的标准拨付区政府;经营性政府储备地的征地工作经费在区政府返还收益中列支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8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同時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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