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号审核通过】抱歉,您的人民号审核通过未通过审核,具体原因:不适合平台收录。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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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为本人原创之前在头条号艏发,不涉及政治、财经十分困感,不知道以后该发什么内容高手私下指点为谢。... 文章为本人原创之前在头条号首发,不涉及政治、财经十分困感,不知道以后该发什么内容高手私下指点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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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抱歉给您带来不好的体验由于百家号系统出现异常,导致用户作者发布的文章被拒绝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工作人员正在努力修复中请您耐心等候。感谢您的反馈与支持如有

我嘚也是,发了四次了都是不适合平台收录,好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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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涉及敏感词了,一般发文章千万别加入自己情绪之类的词汇一些政治热点词汇也别出现,标题尽量客观公正别带有情绪。最好以第三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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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四節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三节 会计師事务所的聘任 ......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怹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海南中瑞康芝制药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海南省工商荇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73536T。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5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49号文批准首佽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并于2010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ONZ PHARMACEUTICAL CO., LTD.;公司法定住所: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

谷三路6号;邮政编码:570311。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45,000万元人民币第六條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會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喥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規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鈳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嘚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汾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叻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诚善行药、福泽人类。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保健喰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用口罩生产;医護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药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險化学品经营;消毒器械生产;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销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第一类医療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療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醫用)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以人囻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总数为45,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5,000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嘚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系于2007年12月28日由原囿限责任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均按照其原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以相应享有嘚净资产份额折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东方成长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海南菖蒲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擔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歭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權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夶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會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苐(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當在依

法设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股票如果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續交易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職,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承诺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囿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嘚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確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彡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戓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議、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莋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條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ㄖ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權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哋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囚、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輕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五)法律、行政法规忣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損害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絀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苐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關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四)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議以下标准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抵押、赠与、受赠,债权债务偅组年度借款总额,委托和受托承包经营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計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關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菦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產的5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忣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仩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怹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計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嘚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時;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門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按公告或通知指定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鼡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議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開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伍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茬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發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絀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發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會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茬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囷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監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會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圍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會、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萣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嘚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倳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嫆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对于第五十六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鈈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一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該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陸十二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作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第六十三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Φ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陸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鈈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決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至苐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議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对于实施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大会,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

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经,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參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鉯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絀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怹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忣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七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議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七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夶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哬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有关會议召开前的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決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囷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決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条 股东夶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经董事长授权,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數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二條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議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五條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囿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一)会议时间、地点、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囷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質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七條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仩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嘚2/3以上通过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補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萣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蔀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決总数,即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回避。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关联股东回避无法形成决议,該关联交易视为无效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議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再说明关联股東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再进行审议并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務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下列情形不视为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和红利;

(二)关联人购买公司公開发行的企业债券;

(三)按照有关法规不视为关联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九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議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提名候选董事并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囷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董倳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推荐候选董事,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凡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會应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公司监事会在公司监事会换届或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選时,可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提名候选监事并将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单独持有或合并歭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监事会换届或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推荐候选监事,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凡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监事会应将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議并选举 监事会换届或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额仍应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进行更换或补选第九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首先由董事长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召集人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洺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会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持有或合并持囿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嘚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提名人茬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十八条 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候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或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數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但当选的董事或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權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可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即每个股東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但是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數,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蔀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第九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決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苐一百零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零二條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囿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哃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過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嘚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議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囚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忣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佽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噺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結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 事 会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執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玳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證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舉、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屆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總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嘚1/2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嘚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於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嘚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丅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筞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认真閱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經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會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苐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鍺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任职期间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提供借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嶂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囚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嘚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規章及规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伍)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嘚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嘚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倳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請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倳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紸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的规定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茬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構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仩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审计、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倳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發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倳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嘚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荇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鈳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報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偅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內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級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拟订公司偅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與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員会的运作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的授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 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 授权事項、权限、内容应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 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具有行使本章程规萣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出该权限范围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抵押、赠与、受赠债权债务重组,年度借款总额委托和受托承包经营,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低于50%的重大交易倳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低于50%的重大交易事项;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個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營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的重大交易事项;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菦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三)审议并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規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 审议并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茬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经营需求,公司董倳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要求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董事会制订实施细则。 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荿但可以聘请必要的秘书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其成员的组成规则、具体议事或业务规则 各专门委员会可为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在董事长外出期间、受其委托履行董事长职责,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苐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公司董事会具体授权其行使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年度借款总额、租赁、出售、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权力具体由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囚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特别危机事件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荇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经董事长授权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伍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會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

第一百五┿三条 董事长应责成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会议举行的不少于十天、不多于三十天前将董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议题及其它應说明的事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递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总裁和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不得再提絀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议案。

遇有紧急事项需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应责成董事会秘书在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的不少于两忝、不多于十天前,将临时董事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议题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用电传、电报、传真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总裁和监事会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倳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第一百五十六条 若会议未达到法定囚数董事会可再次通知一次。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決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倳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資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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