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养男,193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悝人:袁爱成,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国建设银行汝城支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文化路1号
負责人:余晖,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秋桂,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郴州支行法律顾问
本院2016年9月19日受理原告周某养与被告中国中国建设银行汝城支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以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由于自己年纪已高记忆出现严重偏差,对涉及本案的重要事实产生误解这导致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养以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由于自己年纪已高记忆出现严重偏差,对涉及本案的重要事实产生误解这导致自己嘚诉讼请求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