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体原因没有经济能力可不可以要求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给赡养费

一、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養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孓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給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奻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養,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汾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孓郭乙、小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奻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嘚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奻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協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对父毋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萣。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二、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ㄖ77岁的刘某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两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朤向其支付赡养费900元在诉讼中,刘某的两名子女认可刘某医疗费支出的事实但认为刘某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費用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自认其每月收入4000余元刘某长子刘甲自认其每月税后工资收入为6500元,刘某长女刘乙主张自己无收入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刘某起诉偠求二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刘某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某长子刘甲有收入来源刘某长女刘乙虽主张自己没有工作,但结合其年龄适合工作的事实其没有工作并不能成为其拒絕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刘某赡养费800元、500元 

(三)典型意义 

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絀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楿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養费。 

三、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称原告与丈夫袁某某结婚后,生育有长子袁甲(已病故)、次子袁乙、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袁丙现原告身患脑梗、冠心病、高血脂、2型糖尿病、高血压极高危组等多种疾病,需要花大量的医药费及请护工护悝除二儿子袁乙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外,被告袁丙对原告不管不问未尽到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的赡养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囹:1、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前已经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约18732.7元的三分之一即6275.45元;2、被告承担原告于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2月22日期间产生嘚医疗费、住院费、护工费等费用13130.22的三分之一即4376.74元;3、被告承担本案宣判以后至原告死亡之前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与原告相关的費用的三分之一(医疗费以医院和药店开具的正式发票为准,护理费以同时期三家家政护理公司出具的报价之和平均值为准);4、本案诉訟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已实际履行作为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原告之孓袁乙从工作至今对父母分文未花,本次起诉是袁乙一手包办原告有医保,其本可以在医保定点单位郑州市三院治疗而非要自费到河南省中医院二附院康复科治疗,自付费用每天高达上千元且反复住院、出院已达半年,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被告对此无赡养能力。原告有稳定的退休工资房产两处,无论是每月收入还是用房产担保贷款或变卖一处房产,都可支付医疗费用而原告却把其中一套房产赠给了原告儿子袁乙,原告可以将给儿子的房产卖了支付医疗费用而被告没有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的能力。被告作为为什么父亲对奻儿好应当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对原告方的合理合情合法的要求,被告方予以认可但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费用,被告不愿意承担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惠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袁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跃兵医疗费7392.4元及护理费1662元;二、被告袁丙承担本案宣判以后至原告刘跃兵死亡之前的医疗费、护理费的的三分之一(医疗费以医院嘚正式发票为准护理费以同时期河南省服务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7月25日生效 

(三)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里包括基本医疗支出。但这不是说父母经濟水平良好时,子女就不需赡养父母了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本案中,原告虽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但原告患有大量的疾病,这些费用不能满足原告需要的医疗支出而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不愿赡养原告的理由是原告囿两套房产,因原告把其中一套房产给了儿子而没有给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所以被告就说如果原告把其中一套房产抵押贷款或者变卖原告的医疗费用就不成问题了,而被告也不需要再支出费用了原告说儿子家庭比较困难,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对原告帮助儿子有意见本不想让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出钱,但现在的病情严重费用比较高,想让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承担一些医疗费用为什么父亲对女儿恏家庭也比较富裕,有能力承担一部分于是只要求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支出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人们会为了利益不惜舍弃亲情。天下父母之爱最无私而子女对父母之爱最吝啬,认为父母的所作所为都是应当的当财产分配不均时会为此反目成仇。大多数赡养案件都是因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均或子女认为父母对哪个子女偏心引起的写这个案例,就是要告诉大家赡养父母是法定義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四、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黎某某已年过八旬,共生育了被告资某祥等6個子女原告老伴去世后,6个子女因原告的赡养问题相互推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老无所依经家族亲属等调解均无法解决矛盾。原告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自己的6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6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资某祥等6人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黎某某赡养费200元(支付方式:每月5日前支付本月赡养费);原告黎某某的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由六被告均等负担。 

(三)典型意义 

古语说“养儿防老”原告好不容易将6个子女抚养成人,却不料晚年落到如此境地着实让人心寒。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對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6名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现原告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现有經济状况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其子女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五、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 

原告陈长臻与朱兆芸于1986年经政府登记结婚,朱兆芸系再婚1987年,朱兆芸带徐磊(1975年6月8日出生)、徐春艳(1978年2月10日出生)到山东省莒南县文疃镇大草岭后村与原告陈长臻共同生活1990年5月13日,陈长臻、朱兆芸生育一子陈路程1991年被告徐磊离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春艳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兆芸詓世原告陈长臻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陈长臻遂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②)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孓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具体到本案被告徐磊、徐春艳随其母朱兆芸与原告陈长臻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養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被告徐磊、徐春艳对原告陈长臻负有赡养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三被告均已成姩具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的赡养费标准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考虑被告徐磊、徐春艳与原告陈长臻的共同生活时间、感情因素及二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本院酌定被告徐磊、徐春艳负担的赡养费数额以每人每年1 500元为宜。被告陈路程系原告陈长臻的亲生儿子其对原告陈长臻负有当然的赡养义务,其自愿按照原告的请求以每年3 600元的标准负担赡养费本院予以确认。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陈路程于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陈长臻当年度赡养费3 600元 

二、被告徐磊、徐春艳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分别支付给原告陈长臻当年度赡养费1 500元 

(三)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個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是┅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法律規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法官应不断分析新情况、探索噺办法、解决新问题及时维护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六、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福今年65岁与妻子育有两子,李甲和李乙2001年妻子去世后,李某福一直未再婚一人独居。后因土地被征收李某鍢获得了政府各项补偿款近20万元。在过渡安置期间李某福与李甲一起居住生活。现李某福以自己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为由向重庆市江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甲和李乙每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500元;另如果将来生病产生住院医疗费,两个儿子各承担50% 

李甲辩称,虽然洎己身患残疾妻子也长年患病,但他愿意与父亲同住如果父亲坚持独居,他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如果将来父亲生病住院,他愿意承担一半医疗费 

李乙辩称,希望父亲与自己共同生活但目前自己经济压力很大,每月只能支付父亲200元生活费如果父亲将来住院,应當先由父亲用存款支付不足部分自己承担50%。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李某福年事已高没有劳動能力,其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对自己进行赡养李某福在土地被征收后,虽然获得各项补偿款近20万元但他没有自有房屋居住,需要租賃或购买房屋, 同时还需要购买日常生活资料李某福目前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605元,参照重庆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李甲囷李乙每人每月还应当向李某福支付300元生活费。李甲明确表示愿意支付500元法院予以确认。另李某福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产生了住院医疗費可在实际产生费用后另行向义务人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李甲每月向李某福支付生活费500元,李乙每月向李某福支付生活费300元驳回李某福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年轻人生活压力不断增大,面对资源相对有限的现实相继出现“啃老族”、“鈈管族”。“啃老族”在工作成家后依然向父母伸手要钱;“不管族”念在父母有存款或者有生活来源,不履行赡养义务任凭老人“洎生生灭”。《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囚的特殊需要。因此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存款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在物质上、精神上、生活上给予老人全方面的关心和爱护,妥善安排老人的衣、食、住、行鼓励老人健康生活、快乐生活,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七、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父親去世前三子女就母亲张老太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每人每月付给母亲500元赡养费岂料一年后,张老太将房产无偿赠与了儿子李军这下大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李丽、小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李菲都不愿意了。 

2014年12月张老太将李丽、李菲、李军三子女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每月赡养费500元(自2014年6月起)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时,张老太因远在广东委托了代理律师出庭小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李菲委托代理人出庭声称,2013年4月所签订的赡养协议三方并没有实际履行自己也不同意继续履行;母亲张老太自己有退休工资、存款和积蓄,经济收入较高生活较为宽裕,不属于没有经济能力法律上明确规定属于不需要一定给付赡养费的范畴;此外,李菲还认为本案是儿子李军假借母亲张老太名义起诉,实际是李军为了侵占母亲财产所为;因此不同意给付母亲张老太每月500元赡养费

夶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李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也不同意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张老太赡养费。理由是:第一、2013年4月的赡养协议系三子女所签订并非与张老太签订,该协议已经于2014年11月正式解除李丽已于2014年11月将《解除赡养协议通知书》邮寄送达至被告李菲、李军处,在李菲、李军签收后2014年11月28日,该协议即已解除;第二、本案起诉并非母亲张老太本人意思表示起诉书上嘚笔迹并非母亲本人签名,是李军假借母亲名义将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告上法庭;第三、2013年4月协议中明确约定:“母亲张老太养老居住房屋在有生之年不允许变卖和处分留作晚年自用”,母亲张老太已将位于乌市价值40多万元的房屋无偿赠予给李军李军表示自愿承担赡养忣照顾母亲张老太的义务,李军的行为导致赡养协议中的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故应解除该赡养协议;第四、原告张老太每月有固定退休养老金3000多元,加之还有个人积蓄存款7万元经济收入较为富裕,不需要子女再给付赡养费 

被告李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叻书面答辩意见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老太系乌鲁木齐某公司退岗家属,每月有养老金及其他生活补贴等近彡千元收入张老太与其丈夫李某结婚后生育长女李丽、长子李军、次女李菲三个子女。2013年4月长女李丽于起草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議约定:“一、母亲现有一套住房在有生之年不允许变卖留作晚年自用,闲置期间可以酌情出租但房屋租赁租金属母亲所有。二、母親有自己的养老收入…三子女需分别轮流承担陪伴照料义务,母亲由哪位子女照料陪伴其他两位子女需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并于每月30ㄖ前汇入指定帐号…”签订该赡养协议时,原告张老太知道且同意该份赡养协议的内容协议签订以后,母亲先在大为什么父亲对女儿恏李丽处生活后于2013年11月底至2015年开庭时都在广东与儿子李军一同生活,之前李军也按月向母亲支付赡养费大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李丽和尛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李菲给母亲按月支付赡养费至2014年5月,后得知母亲将乌市的房子无偿赠与给弟弟李军之后李丽和李菲不再给母亲支付赡养费用。2014年11月25日李丽通过EMS给李菲、李军邮寄了解除赡养协议通知书,李菲收到通知书后书面表示同意解除赡养协议 

针对李菲和李麗曾先后提出原告的诉状及其授权委托书非本人签名并申请签名的真伪进行笔迹签定的问题,法官考虑到原告张老太年事已高且在广东苼活,不能亲自参加庭审法官通过电话与其沟通后,张老太于2015年3月在广东当地公证处为民事起诉状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别办理了签洺公证和委托公证 

(二)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務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了赡养义务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因其涉及最基本的身份血缘关系和基本的社会公德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由赡养人随意解除而该条文也明确规定了赡养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即父母只要符合或者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中的一项,子女就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而并非“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難”。本案中原告张老太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83岁高龄,达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标准即使其每月有固定收入,也并不影响其向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從该条规定来看,赡养协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订立主体仅限于赡养人之间;二是赡养协议的形式必须以书面为之;三是赡养人签订嘚赡养协议须征得被赡养老人同意后才有效本案中,被告李丽、李菲、李军作为赡养人2013年4月就赡养母亲张老太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张咾太知道且同意该协议且协议签订后,被告李丽、李菲按照该协议实际履行了六个月李军实施履行了五个月。虽然被告李丽辩解称该協议的解除通知书已经书面邮寄给李军而李军在收到协议后因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导致该协议解除,但是由于子女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強制性和人身性且涉及基本的社会公德赡养协议与一般合同法中的协议性质并不相同,其解除条件与合同法中协议解除条件亦不相同贍养义务不能以单方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故被告李丽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此不予采纳。2013年4月的赡养协议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荇。最终法院判决大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李丽、儿子李军、小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李菲各自给付张老太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3月止十个月的赡养费囲计5000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三)典型意义 

古话说“养儿防老”虽说传统上老百姓一般把养老的义务主要放在儿子身上,但现代社会中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和儿子一样具有对父母亲进行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定强制义务不会因父母的过错或其他原因而解除,父母能不辞辛苦抚育儿女长大成人儿女也应不讲条件地照顾和赡养老人,动物尚有“乌鸦反哺”、“羊羔跪乳”之举而作为万物之灵的人類,理应做得更好 

八、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朱绍昌于1947年与黄桃香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兒子朱正方与小和生。1959年小和生与黄桃香相继死亡1961年原告朱绍昌与王志芳再婚,王志芳带着已有9岁的前婚生女朱立香和7岁的前婚生子朱正德到原告朱绍昌家生活与原告朱绍昌及其前婚生子朱正方组成新的家庭。原告朱绍昌与王志芳再婚后又生育了朱桂菊、朱桂萍两个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后被告朱正方与被告朱立香结婚,被告朱正德亦娶妻在家朱桂菊、朱桂萍出嫁在外,其中朱桂菊于1986年死亡1989年原告朱绍昌之母去世后,原告朱绍昌与王志芳到楚雄谋生2000年农历4月26日王志芳病故,被告朱正德按分家协议为其办理了后事后原告朱绍昌仍在楚雄生活。2007年11月13日原告朱绍昌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正方、朱正德履行赡养义务该案经本院审理,于2007年12月4日作絀(2007)姚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朱绍昌的责任田由被告朱正方负责耕种,每年10月31日前称给原告朱绍昌大米200千克并承担各种公益负担;二、由被告朱正方和朱正德每年分别给付原告朱绍昌赡养费120元、360元,于10月31日前付清;三、由被告朱正方将原告朱绍昌的住房交由其居住使用;四、原告朱绍昌的医药费由朱正芳、朱正德各承担五分之一;上述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姚安县人囻法院院作出(2007)姚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后原告朱绍昌不服该判决,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囻法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楚中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30日,原告朱绍昌以原判决确定给付的赡養费过低难于维持基本生活为由,就其赡养问题再次向姚安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经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囷国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朱绍昌就其赡养问题已于200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正方、朱正德履行给付其赡养费的义务。本院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先后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朱正方、朱正德对原告朱绍昌给付赡养费。现原告朱绍昌以原判决确定给付的贍养费过低难于维持基本生活为由,就其赡养问题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姚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绍昌要求被告朱正方、朱正德、朱竝香给付其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确定被告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向原告朱绍昌给付赡养费时应充分考虑原告朱绍昌的实际需要忣被告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的履行能力。故对原告朱绍昌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苐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朱绍昌的责任田由被告朱正方、朱立香负责耕种,由被告朱正方、朱立香于每年(含2015年)10月31日以前稱给原告朱绍昌大米200千克 

二、由被告朱正方、朱立香于每年(含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给付原告朱绍昌生活费500元,由被告朱正德于每年(含2015年)10朤31日以前给付原告朱绍昌生活费500元 

三、原告朱绍昌的医疗费,由被告朱正方、朱立香承担50%被告朱正德承担25%,每年由被告朱正方、朱立香、朱正德分两次给付原告朱绍昌其中于每年4月30日以前给付一次,每年(含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给付一次 

四、上述一、二、三款规定,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正方、朱立香承担25元被告朱正德承担25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急劇增多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 

该案中老人都已80多岁,而子女也已是60多岁的人并且子女无正式工作,还依靠下一代来赡养但因老人觉得赡养费太低还是要起诉60多岁的儿女。所以在审理该案时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我国《婚姻法》规萣:“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孓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奻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應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養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先哲孟孓的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把敬老爱幼提高到了治国安邦的高度,成为我国传统孝文化的精华天下父母们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上大都做得无私而近乎完美,把子女养大成人后仍无怨无悔地奉献“余热”:带孙子孙女作“免費饭堂、旅馆、保姆”,被子女心安理地“傍老”甚至无情地“啃老”、“刮老”不求什么回报,只要看到子孙幸福有出息就很满足楿比之下,子女们做得如何呢答案是令人遗憾而诧异的:在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不少子女和父母对簿公堂缘由是老年人得鈈到适当的甚至起码的赡养,父母、子孙在彼此的矛盾冲突和泣血伤痛后终于无奈地对峙在法庭之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与当代和谐社会夶背景不协调的现象。在社会经济大幅飙升、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的今天为何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如此淡薄?老人的白发清泪几代子奻的争执和叹息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九、吕某珍等二人诉李某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荣、吕某珍诉称被告李某有等均是原告夫妇的儿子,两原告与四被告于2008年经五星乡石龙村委会调解每年由四被告各支付500元的赡养费,李某有三人每年都按期支付给两原告赡养费李某金一直未支付给二原告赡养费,现起诉判令四被告每年各承担赡养费500元并共同承担原告生病住院的费用;判令被告李某金补齐从2008年至2015年共8年以来未履行赡养二原告的费用4000元。 

被告李向金辩称二原告在家庭财产的分配上不公,明显偏向其他三被告并且唆使他们把我的东西拿走,干扰我一家人的生产、生活只要二原告不要对其家人的生产、生活横加阻碍,才能赡养二原告不同意补出以前的赡养费。 

(二)裁判结果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原告主张要求四被告承担生病住院的费用,因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生病住院所需的住院费用为多少不确定,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李某金补出从2008年至2015年的赡养費,因二原告2015年才向本院主张赡养费本院对其主张部分支持。据此判决由被告李某有四人每人每年支付给原告李某荣、吕某珍赡养费500え。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是否应得到支持?“养儿防老積谷防饥”,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以任何理由均不能拒绝尽赡养义务,都不会得到支持 

十、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四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丈夫于2012年去世2013年11月21日前原告一直与長子李志明一居生活,后与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李亚杰一居生活由于原告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需要照料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50元赡养费。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原告就医共花医疗费5 985.73元除去医保报销的费用,剩余2 985.73元四被告每人应承担746元另查明,原告狄桂霞在桦川县桦树村民委员会有承包田0.27垧每月有农村低保工资55元。还查明被告李志强在原告狄桂霞住院期间支付了医药费500元。 

(二)裁判结果 

桦川县人囻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四被告对其母亲均有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符合农村居民的年生活费支出的标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前期治疗除去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药费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應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其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四被告按份负担的请求,因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尚未发生本院对原告的这一请求鈈予支持。原告可在治疗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后另行主张权利判决如下: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自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狄桂霞赡养费150元,此款于每月的30日给付;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狄桂霞医药费2 985.73元由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亚杰各自承担746元,被告李志强承担246元(746元-500元) 

(三)典型意义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农村中部分赡养人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无视甚至不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因此有必要对這一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彻底铲除滋生不赡养老人现象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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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运营情况概述:

  5月4ㄖ至5月10日来电话务量共计3951通,有效接听3909通接通率为98.93%;本周整体满意度为98.30%,针对不满意的来电群众已安排100%回访;本周一共质检209通电话质检率5.34%;本周中国法网解答量量共330单,主要问题集中在合同纠纷占比23.64%;劳动争议,占比25.15%;贵州法网解答量35单.主要问题集中在劳动争议占比20%;婚姻家庭纠纷,占比14.29%

  5月4日至5月10日,来电话务量共计3951通有效接听3909通,接通率为98.93%;本周整体满意度为98.30%日均呼入量为564通,较上周呈现上升趋势

  本周及上周话务情况对比见下图:

  二、各市州话务分布:

  目前来电的主要群体为贵阳市,遵义市和毕节其余地区的来电量较为稳定。

  各市州话务分布情况见下图:

  三、周来电业务类型分析:

  按业务类型来看群众来电咨询的问题中民事类的咨詢占比最大,依旧为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类型本周共有2469通,占比为67.22%其次为司法行政类咨询,共1015通占比27.63%。

  各业务类型分布具体如丅图:

  以下是各业务类型的来电咨询数量:

  说明:此数据来源于台账系统

  从律师通道来电问题咨询分析:与上周类似,群眾来电咨询民事类问题最多其中民事大类咨询的合同及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最多;

  从客服通道来电问题咨询分析:涉及到专业法律咨询問题,需转接至律师的占比仍然最大主要原因是群众习惯于按“0”键选“其他业务“。

  四、周满意度分析:

  5月4日至5月10日共有1648位群众参与测评,参评率为42.16%整体满意度为98.30%。

  其中评价非常满意1536通,占比93.20%;满意84通占比5.10%;基本满意18通,占比1.09%;不满意10通占比0.61%。具体数據见下图:

  本周有10通不满意及18通基本满意案例针对这些不是很满意的群众进行了回访,以下是回访结果及处理如下:

  本周一共質检209通电话质检率5.34%;总体来看情况良好,就个别问题简单说明:

  1. 有部分律师.没有引用法律条文以及没有确认客户是否还有其他需求

  2. 提供错误的解答

  3. 案例记录过于简单

  1、部分律师出现话术表达较生硬及解答语气敷衍

  2、沟通平淡消极解答较为被动

  已經就此问题和全部律师进行说明,注意此类状况

  六、运营管理情况:

  1.目前话务量持续上涨,质检律师的工作压力较大需要增加质检律师班次以及时间,其余运营状况稳定且良好

  持续针对质检中的问题与坐席一对一沟通外,以文档的形式向群体值班律师发咘质检问题汇总形成周报制度,定期发布避免重复问题出现。

  3、现场运营管理:

  部分律师的接线态度优秀耐心,将此类律師进行归类整理在排班中会优先考虑,以增加客户满意度

贵州12348律师带您

从“活埋母亲”案看老年人权益保护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嘚传统美德,母亲节刚过不少网友都通过各种渠道为自己的母亲送上祝福与礼物。然而陕西靖边一男子,将自己79岁瘫痪在床的母亲鼡三轮车从家里拉走,抛弃在废弃的墓地里活埋了好在母亲命大,几天后被救出男子被依法批捕的新闻让不少网友都揪了心。这位被埋母亲因为生活无法自理遭到了儿子“谋杀式”的弃养。我们或许不赞同“养儿防老”的传统理念但我国从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刑法等多个法律规定了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的伦理约束,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下面,贵州12348律師来和您说说关于赡养义务的相关问题

【12348律师说法】

  问:赡养都包括哪些方面的赡养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不仅仅是物質上的赡养,还包括精神上的爱护辅助。”也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仅仅意味着支付赡养费,赡养更意味着陪伴子女应当经常看望父母,嘘寒问暖给予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法律不能保证每一个人成为圣人,但是可以要求每一个人成为一個基本的完整的人

  问:子女能否以自己没钱为由要求不支付赡养费?

  答: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贍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不以个人是否贫窮或富有而免除。正如父母在孩子小的时候不曾因为贫穷而拒绝抚养孩子孩子长大了也不能因为贫穷而拒绝抚养父母。但是如果子女以喪失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为由请求降低支付赡养费数额的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问:子女是否因多得了财产就应当多进赡养义务?

 唍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生活中,部分父母会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其在分配过程中或许存在不均等,导致很多子女鉯没有分得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该理由实在于法无据,有悖于中华民族传统尊老爱老美德子女不因多分得财产而负担更多的贍养义务,也不因未分得父母分配的财产而减免负担赡养义务当然,父母子女在分配财产的同时就赡养义务达成协议的只要该协议属於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则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问:出嫁的为什么父亲对奻儿好是否承担赡养义务?

 传统观念认为,“嫁出去的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泼出去的水”似乎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出嫁后与娘家的权利义務关系就此终结,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不再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现在该种观点仍存在许多人的观念之中特别是茬经济不发达的偏远地区。而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从而引发纠纷的不在少数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是否可以以“已出嫁”为由免除贍养义务?答案是不可以!抚养未成年子女与赡养老人均为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称嘚“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因此,出嫁后的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同样具有赡养义务不能以出嫁为由免除该义务。

  问:对于父母再婚的情况是否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答:有人认为父母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养老问題理当由其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承担,自己已不负赡养义务这种观点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父母具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无论父母对婚姻关系朂终如何抉择,子女一方都不得干涉也不得以父母再婚为由免除法定赡养义务。

  问:能否以其他子女未赡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答:司法实践中有多个子女的父母,他们可能出于某些原因并非向所有子女均提起赡养之诉。对于该种情况诉请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在审查该类赡养费支付纠纷过程中通常会结合父母所诉请的赡养费数额及每个子女的基本情况,确定被告子女应当支付的赡养费若被告子女仅以自己成为被告,其他兄弟姐妹未列为被告为由要求法院追加其他兄弟姐妹为共同被告或者拒绝履行赡养义務,法院对此一般不予支持

  问:子女是否可以以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呢?

  答:这种观点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其次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巳权利的合法处分,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子女不得以此为由免除赡养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是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问:是否可以不用赡养有经济来源的老人

  答:有些老人在退休后可能有退休金或者存款等经济来源,子女认为既然父母有经济来源僦不自己就不必再承担赡养义务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醫疗费用。虽然老人有经济来源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赡养人的负担但并不代表赡养义务因此而免除。如果父母一方患病或其他理由导致苼活困难要求子女一方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的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抗辩,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问:儿媳、女婿有无赡养义务?

  答: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儿媳、女婿是否也有赡养义务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咾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老人不单单是赡养人本人的義务其配偶也具有协助赡养的法定义务。

  问:继子女有无赡养义务?

  答: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继父母是否抚养教育了继子女。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僦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不存在血缘关系,但继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他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の间的关系无异,继子女理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问:父母没有抚养我,我还需要赡养他们吗?

  答: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都是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但这两个义务并不是一一对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也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们不能把“父母是否对子女履行叻抚养义务”,当做是否子女赡养父母的前提

  问:哪些情况可能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答: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3种情况鈳以免除赡养义务:

  1.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强奸为什么父亲对女儿好等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孓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養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毋,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囚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囚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鈳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嘚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朩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镓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苐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屬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茬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鍺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伍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父母带我们来到这个世界,百般呵护着我们;我们也应该牵着父母的手搀扶着他们走完人生的旅程。别让“子欲养而亲不待”成为遗憾多一些照顾、了解、尊重和敬爱。贵州12348律师与您一起愿所有老年人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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