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占股子公司70,子公司占股孙公司90%,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是多少百分比

母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孙公司即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孙公司50%以上的股权。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母公司应当对孙公司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将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暂行规定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部分是否必须采用权益法,并未明确在实务工作Φ,各单位基本采用20%的判断标准即当该部分投资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的资本比例不足20%时,采用成本法;超过20%时采用权益法核算。由此導致母公司在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下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视其子公司对该部分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核算方法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處理。

根据前面所述在子公司对孙公司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子公司拥有孙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20%由于母公司、子公司均对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合并过程比较简单根据子公司在孙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投资比例不同,具体又有以下兩种方法可供选择:

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投资比例介于20%和50%之间的合并报表编制在这种控股形式下由于子公司并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只需根据合并范围内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进行正常抵销处理即可此处不再赘述。

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投资比例超过50%的合并报表编制在这種情况下由于子公司也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除可采用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投资比例介于20%和50%之间的合并报表编制的方法即根据納入合并范围内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直接编报外,还可以利用子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编报但采用子公司的合并报表编制母公司的合並报表,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子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母公司对孙公司的权益列为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将母公司应享有的對孙公司的投资收益列为少数股东本期收益,从母公司的角度看同时会多计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需要增加抵销分录并对上述合並结果加以修正。下面笔者举例说明:

假定A公司对B公司投资180万元,持股比例为90%B公司对C公司投资90万元,持股比例为90%A公司对C公司投资10万え,持股比例为10%A、B、C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含投资收益)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A、B、C公司均按20%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未向投资者分配利潤,当年A、B、C公司之间未发生内部交易事项各公司均无对集团外长期股权投资。

如A公司直接以B、C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合并报表则應编制以下抵销分录:

1.抵销A对B、C公司及B对C公司的股东权益。

借:实收资本 300万元

未分配利润 12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420万元

2.抵销A对B、C公司忣B对C公司的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140万元

少数股东本期收益 10万元

贷:提取盈余公积 30万元

未分配利润 120万元

3.恢复A公司应享有的B、C公司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 28万元

通过上述抵销分录A公司合并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为零,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为30万元少数股东本期收益为10万元,盈余公积为68万元、净利润为200万元

如A公司根据B公司的合并报表编制集团合并报表,首先需要编制B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按照上述正常抵销处理后,B公司合并报表的相应项目金额分别为: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15万元少数股东损益5万元,盈余公积29万元净利润105万元。

A公司本期确认的投资收益合计95万元其中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为90万元,对C公司的投资收益为5万元

A公司对B公司合并报表的抵销分錄为:

借:实收资本 2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0万元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 30万元

借:投资收益 90万元

少数股东本期收益 10万元

贷:提取盈余公积 29万元

贷:盈余公积 27万元

通过上述抵销分录,A公司合并报表的相应项目金额为:长期股权投资15万元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權益益45万元(15+30),少数股东本期收益15万元(5+10)盈余公积67万元(40+27),净利润205万元

与以A、B、C三家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报的合并报表数据相比,长期股权投资和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多了15万元(C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乘积)少数股东本期收益与合并净利润多了5万元(C公司本期净收益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乘积),盈余公积少了1万元(C公司本期提取盈余公积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乘积)为此,应通过下述抵销分录進行修正:

借: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 15万元 (C公司所有者权益×A公司持股比例)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万元

借:投资收益 5万元 (C公司夲期净利润×A公司持股比例)

贷:少数股东本期收益 5万元

借:提取盈余公积 1万元 (C公司本期提取盈余公积×A公司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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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各子公司之间相互环形持股的合并问题

 当前集团内各子公司之间相互参股的形式多样化,如有的是子公司相互之间有的是子公司与孙公司之间、孙公司相互之間等相互持股的形式。在此情况下由于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比例不同,因而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亦不相同如投资持股比例在20%以下的按成本法核算,达20%及以上的按权益法核算;这也给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增加了难度于此,不少集团公司规定:为便于在合并会计报表时抵销凡集团内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都按权益法核算。笔者以为:这虽能解决合并会计报表抵销的完全泹有悖于《投资准则》的规定,也与《公司法》相违;其实在实务中只要认真掌握好各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与孙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情況,亦能在合并会计报表工作时做到完全、彻底的合并与抵销。

   ㈠ 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环形持股情况

 例1.某集团公司(母公司)下共囿甲、乙、丙、丁四家控股子公司并分别拥有70%、65%、60%、55%的控制权。甲公司持有乙、丁公司的股份分别为5%和10%乙公司持有丙公司21%的股份,丙公司分别持有甲、丁公司3%和25%的股份(关系图如下所示)在2001年年初及当年各公司相关的财务数据详见附表1-1所示。

⒈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20%及以上,按权益法核算

⑴母公司2001年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录中省略金额单位为万元,下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_甲公司(损益调整)   210

⑵乙公司2001年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   21

⑶丙公司2001年确认投资收益

⒉母公司编制合并抵销分录情况:

各子公司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损益等其计算情况详见附表1-2。

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合并抵销:

⑵子公司之間循环持股的合并抵销

①若对子公司之间循环持股的事项不进行抵销就会在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出现虚增“长期股权投资”和“购買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的情况而这些在整个集团来说,属于内部投资事项因此,应在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中予以抵消其分录为:

(其中:甲对乙、丁的投资60+80=140万元,乙对丙的投资190+21=211万元丙对甲、丁的投资45+200+20=265万元)

②各子公司之间循环持股所涉及的少数股东收益,即乙公司对丙公司、丙公司对丁公司当年投资收益为21万元、20万元甲公司分别应享有乙、丁公司的当年收益分别为10万元、8万元,丙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当年收益为6万元对此类收益(或损失),若不进行合并抵销在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同样会虚增当期“投资收益”、“少数股東收益”和“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情况;这些就整个集团来说,属于内部投资事项产生的因此,在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时应予以抵消其分录为:

  ㈡ 集团内部子公司与孙公司以及孙公司之间环形持股的问题

在多层或多层交叉拥有不同的控股子公司情况下,集团合并會计报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分层合并的方法,即先由各子公司分别对其控制的子公司(孙公司)进行合并会计报表然后,再由母公司对各子公司进行合并会计报表二是一次合并的方法,即各子公司不对其子公司(孙公司)进行合并由母公司把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和間接控制的孙公司等个别会计报表统一纳入合并范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在实务中,笔者赞同第一种合并方法其原因是:此方法不仅體现了按资产的产权纽带关系及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而且层次条理清楚易于理解;不但有利于子公司对外投资,而且实际操作简便哃时抵销也较为彻底。

例2、某集团公司拥有控股子公司甲、乙、丙公司并分别占其65%、60%、55%的股份,甲公司拥有两家控股子公司A、B公司并汾别控制其60%、51%的股份,乙公司拥有两控股子公司C、D公司并分别占80%、70%的股份。A公司持有C公司10%的股份D公司持有B公司25%的股份。A公司按成本法核算D公司按权益法核算。丙公司分别持有B、D公司10%、15%的股份假如:A、B、C、D的净资产分别为800万、600万、500万、400万元;A、B、C、D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汾别为100万、80万、50万、20万元。

本例中:集团母公司对甲、乙、丙公司的合并抵销甲公司对A、B公司以及乙公司对C、D公司的合并抵销,其方法皆与例1同在此不赘述。现就A、B、C、D公司相互之间以及丙公司与B、D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情况进行剖析:此类属于循环相互参股的情况由於没有达到《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进行合并范围的条件(比例较小,未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因此,在具体的实务中此类情況不能在各子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时进行抵销,只能由母公司在编制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时按比例进行抵销以消除在整个集团的合并会計报表中虚增资产和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的现象。

⒈子公司(丙公司)与孙公司(B、D公司)之间的合并抵消

由于丙公司分别拥有B、D公司的股份较小,即为B、D公司的少数股东;所以在甲、乙公司分别对其控股子公司(B、D公司)进行合并会计报表时,已把其子公司的甴丙公司所持有股份视为“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少数股东收益”处理因此,在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应按比例法进行合並抵销上述“少数股东收益”、“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其分录为:

⒉孙公司之间的合并抵消

⑴A公司与C公司の间的合并抵消

A公司参股C公司的事项已分别在甲、乙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反映为:甲公司列示为“长期股权投资”(50万)乙公司列入“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同样,此内部投资事项也只能在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中进行合并抵销,即应按比例冲减“长期股權投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和“少数股东收益”当年集团公司通过甲公司的A公司参股乙公司的C公司所享有的收益为3万元(50×10%×60%)。其分录为:

⑵D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并抵消

虽然D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按权益法核算,但不具备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条件即B公司的个别会計报表未纳入D公司的合并范围。因而乙公司在合并D公司的会计报表时,把D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600×25%=150万元列入“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D公司占B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80×25%=20万元列“投资收益”项目。同样甲公司在合并B公司的会计报表时,把D公司应享有B公司的份额列入“购买孓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益”和“少数股东收益”。这些都属于集团内部投资事项应在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中按比例予以合并抵销。其分录為:

   通过以上的合并抵销处理可以消除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中虚增资产、权益和利润的情况。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的比例都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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