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定进境粮的一法两办法一规定是什么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奣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规定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释义】 本条是对海关规定依法变卖处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一、海关规定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規定变卖处理的进出境物品包括以下几种:(1)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是指进境物品已进入我国境内并处于海关规定监管之丅,出境物品已办理海关规定手续处于海关规定监管之下,而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2)在海关规定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關规定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述物品是指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未办理申报、缴纳关税、提供进口許可证件等海关规定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规定监管区内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是指洇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书写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

二、对上述物品的处理。按照本条的规定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规定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1)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出境物品,由海关规定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2)在海关规定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规定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無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规定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物品依法變卖之日起一年内,经物品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3)上述进出境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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