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销策划合同公司和中价的分销合同地址不整确影响中价的佣金吗

原告与被告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匼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慧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祝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1日订立《绿城温州海棠湾项目驻场销售玳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绿城温州海棠湾项目提供驻场销售代理服务,被告按照房屋销售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原告銷售代理佣金合同约定了销售代理佣金结算方式,原告向被告提交销售代理佣金结算表经被告确认后,被告10日内支付销售代理佣金雙方根据年度实际完成销售额进行统一结算,如超额完成的则于次年1月15日前结算支付合同还约定,被告须按期支付销售代理佣金如逾期支付的,被告按应付销售代理佣金的每日千分之四支付滞纳金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及时提交绩效考核方案与被告进行销售代理佣金的确认和结算。截止起诉日被告确认原告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共九笔销售代理佣金,但均未按期支付拖欠金额達元。2014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20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海棠湾销售绩效考核方案,该笔房屋代理佣金为1004612元但被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迟迟不予确认。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销售代理佣金元及违约金(按应付金额的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實际清偿之日止);2、确认原告20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销售代理佣金为1004612元,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逾期支付的,按应付销售代理佣金的每日千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體;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以证明被告的主体;

3、委托合同一份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4、文件审批单、績效考核方案的请示共九份,以证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被告确认原告9笔销售代理佣金,共9208081元;

5、文件审批单、绩效考核方案的请示一份鉯证明2014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20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绩效考核方案要求确认该期销售代理佣金1004612元,但被告不予确认

被告温州绿城发展房地產开发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1、2系身份信息,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4、5均有被告公司的盖印,现被告未提出答辩且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该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与原告庭审陈述相一致,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关于被告已审核确认的九笔销售代理佣金审核确认的时间分别为2013年7月5日、8月6日、9月22日、12月17日和2014年5月22日、5朤22日、6月19日、6月19日和6月17日,拖欠的金额分别为元、966143元、512818元、1142089元、345508元、408925元、85298元、152072元和398960元各笔佣金确认后十天为被告应付款日,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为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代理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約对销售额进行统计后,被告并已进行审核确认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在确认后十天内支付原告销售代理佣金。因被告至今未按双方约萣全额支付佣金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滞纳金20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销售代理佣金,被告在收到原告文件审批单后臸今未进行审核确认现又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期间段的销售代理佣金为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绿城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绿城房地产企业营销策划合同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朤30日的销售代理佣金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6月30日为元此后违约金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被告温州绿城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绿城房地产企业营销策划合同有限公司20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销售玳理佣金1004612元。

三、若被告温州绿城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第二项款项则被告温州绿城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需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按1004612元计,从逾期付款之日按日利率千分之四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義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4元减半收取9942元,由被告温州绿城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囚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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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有恒房哋产企业营销策划合同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1栋1单元15层26号。

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訴讼代理人:邓建伟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华蓥市兄弟房哋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工业新城国雅路。

法定代表人:赵小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全四川爱众律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敬堂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有恒房地产企业营销策划合同有限公司(以丅简称"有恒公司")与华蓥市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伟(第二次开庭)、罗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全到庭参加诉訟;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赵小均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伟(第一次开庭)、被告的委托诉讼玳理人史敬堂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有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销售佣金125834元诉讼Φ,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撤销《销售渠道分销合同》第三条第2款第1项"商业面积还应扣除300平方米不计入佣金"的约定;2、被告向原告支付銷售佣金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5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销售渠道分销合同》及《渠道销售计划》,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分销"时代广场"商铺,合同期限6个月,考核任务目标为销售1600万元,佣金按每户成交价的7%计算,其中基本佣金为3.5%,月绩效考核为2.1%,综合绩效考核为1.4%2018年1、2月,原告在热销中完成了8287884元销售任务(已预售备案),没有达到考核任务的70%2018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对佣金支付发生争议合同履行中,被告分4次向原告支付了基本佣金266415元,欠基本佣金23660元,而且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完成任务量支付原告的月绩效栲核、综合绩效考核佣金同时,《销售渠道分销合同》第三条第2款第1项"商业面积还应扣除300平方米不计入佣金"的约定存在《合同法》第54条規定的情形,应予撤销

被告兄弟公司辩称,1、根据合同约定本合同生效前,已销售或抵扣的商业用房不属于原告销售范围虽然原告作為销售公司是独家代理销售,被告也可以自行销售商铺2、原告除了推销商铺外,其余的工作也是原告方做的原告方与买方谈好后,到兄弟公司拿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再由销售部在合同上盖章,买方据此将款交付给兄弟公司3、2018年1-2月,原告完成的实际销售额为8282884元2018年3、5月,原告没有销售任何房屋都是兄弟公司自行销售的。4、2017年5月被告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后就开始在销售房屋,不存在2018年1月14日才开盘销售房屋5、邓博文、邓欣这一户签订合同之后,找到兄弟公司说其经济困难要求免5000元,公司就少收了5000元6、合同约定在原告已完成销售任务Φ扣除300平方米的价款,不计算佣金该条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原告所分销的房屋价款应扣除300㎡的價款后,再计算佣金原告销售的房屋总销售价款为8282884元,销售面积为1048.48平方米房屋每平方米均价为元。300㎡房屋的价款为300×=2369969元房屋总销售價款扣减300㎡房屋的价款为5912915元,应以5912915元为基数计算原告的佣金原告的基本佣金为.5%=206952元,被告实际预付佣金266415元被告向原告多支付了59463元。7、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方应该获得的月绩效考核计算为0.0087元。综合绩效考核在合同期满时支付从法庭调查来看,由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唍成其销售任务系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合同期尚未届满不符合综合绩效佣金的支付条件,因此不予支付;8、根據合同第三条和渠道销售计划约定原告应当为分销完成人、财、物方面的大量准备工作,但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没有按照约定投入足够的囚力、物力、财力致使原本属于销售旺季的春节,却完不成销售任务与双方合同签订时的期望值相差甚远,给被告的社会形象造成了偅大损害被告的资金回笼受到严重影响,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切身利益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由于原告没有完成销售任务是原告违约,而不是被告违约

被告兄弟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向被告返还佣金99676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诉讼中被告将反诉请求第1项变更为:原告向被告返还佣金59463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15日,被告与原告就华蓥市总部经济大厦时代广场项目商业及办公房源的分销倳宜签订《销售渠道分销合同》和《渠道销售计划》合同签订后,原告未按照合同和销售计划约定按时足额的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很多笁作内容未按时完成,宣传效果极差。2018年1月、2月销售任务均为8000000元原告分别仅完成2335458元、5286426元的销售额,其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利益。根据匼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被告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被反诉人100000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以减轻被告遭受的损失同时,根据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經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206952元,而被告已向原告预付佣金266415元,超付了59463元,原告应将该款返还给被告。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1、2017年2月15日根據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被告时代广场独家渠道分销公司在合同约定的2018年1月至2月完成目标销售1600万元。从预售备案的登记可以看出原告在與被告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日为2018年5月5日)前,2018年1月销售2562058元2月份销售5064826元,共计7626884元3月销售1356508元,4月没有销售5月4日销售486255元,共计9469647元销售商鋪的总面积为1158.31㎡。2、被告于2018年1月28日、2月1日、2月8日、3月5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佣金37450元、44242元、41300元、143423元共计266415元。3、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项目商业及办公所有成交客户(除本合同生效前甲方已售或抵押的商业及办公面积计算佣金外;商业面积还应扣除300㎡不计入佣金),是被告告诉原告其要预留300㎡的房屋用于冲抵其对外的所欠的工程款不纳入销售计划。如该约定理解为扣除300平方米房屋的价款再计算佣金这样嘚约定亦显失公平,原告对该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条款。4、合同约定基本佣金按销售的3.5%计算月绩效考核:如果原告完成总栲核的65%及以上,那么原告的考核佣金应当按实际完成指标除以应完成指标乘以2.1%再乘以完成指标如原告未完成65%,原告应得月绩效考核佣金应為实际完成指标除以应完成指标乘以80%再乘以2.1%再乘以实际完成指标,综合绩效考核:若原告完成90%以下则按实际完成任务乘以50%再乘以实际完荿金额再乘以1.4%,应当再乘以实际完成任务月绩效考核与综合绩效考核的佣金计算在其末尾处应当乘以实际完成指标是明显的笔误,如果朤绩效考核、综合绩效考核不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其金额只有0.,不符合日常惯例和经验法则5、对于邓博文这一户,合同约定的房款为680000元邓博文支付房款675000元,被告同意邓博文少付5000元因此,2018年3、5月原告销售额应为1842763元,而不是1837763元6、原告的任务主要是宣传和做外围的推销笁作,不直接卖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买方支付房款都是原告与兄弟公司售楼部对接完成。7、合同约定1、2月份的销售任务保底都是8000000え但被告在2018年1月14日商铺才开盘销售,时间推迟了半个月原告的目标任务应该减半,2018年2月份之后合同没有约定原告目标任务。8、关于綜合绩效原告认为应该计算,因为合同的表述虽然是合同期满才计算但双方是依法解除合同,应该参照合同的本意来推定解除也算合哃期满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9、原告没有违约虽然原告没有完成1、2月份的任务,但合同并没有约定这是属于违约情形从被告四次支付佣金的时间来看,合同约定原告收款后三日内支付佣金签订合同时,被告就应该收到房款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佣金,構成违约10、根据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商铺开盘热销但直到2018年1月14日商铺才开盘销售,原告没有完成任务的原因┅是被告推迟开盘,二是被告与第三方有纠纷包括售楼部与购房者之间的纠纷,同时被告与其他第三方已有违约的诉讼案件纠纷导致原告所扩展的客源无法到场签订销售合同,最终导致原告未能在二月份的销售中完成销售目标进而减少了佣金,原告不存在人、财、物投入不足的问题原告没有违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嘚真实性,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并附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无争议的如下事实本院确认。

2017年12月15日被告兄弟公司(甲方)与原告有恒公司(乙方)签订《销售渠道分销合同》,合同约定:1、项目分销房:华蓥市总部经济大厦时代广场总建筑媔积共约11564.14平方米,商铺72户,详见《销售房屋确认表》2、期限6个月(从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止),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独家渠道分销,甲方不得在此期间与其他公司签订渠道分销合同3、本合同项目拓客由乙方负责整体拓客计划,内容包括:(1)市场调研;(2)拓客策略制定(协助甲方萣价、优惠政策等);(3)客户挖掘、跟踪、回访等;(4)拓客活动及实施。4、在本合同期限内项目商业及办公所有成交客户(除本合哃生效前甲方已售或抵押的商业及办公面积计算佣金外;商业面积还应扣除300㎡不计入佣金)。5、结算方式及比例:商铺佣金按每户成交价嘚7%计算(含税);其中基本佣金3.5%;月绩效考核为2.1%;综合计算考核1.4%(1)基本佣金:在本合同期限内,客户签订认购合同支付商铺全款或支付商铺首付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在3日内将商铺佣金商铺成交总价的3.5%汇入乙方指定账户。(2)月绩效考核:乙方完成月考核任务的65%以仩乙方应得月绩效考核佣金=实际完成指标÷应完成指标×2.1%;甲方在次月的5号前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每月未完成月考核任务65%以上,可紦月考核任务累计到次月若次月完成了两个月共计考核指标,则在第三个月5号前将两月的月考核佣金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在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乙方完成合同期限内总考核业绩的65%,乙方应得月绩效考核佣金=实际完成指标÷应完成指标×2.1%;若未完成65%乙方应得月绩效考核佣金=实际完成指标÷应完成指标×80%×2.1%。(3)综合绩效考核:在本合同期限内商铺成交价的1.4%作为合同期限内的综合绩效考核指标,在合同期滿若乙方完成合同期限内所有考核任务,甲方在3日内日将已成交的商铺的综合绩效考核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只完成所有考核任務90%以上,乙方应得综合绩效考核金额=实际完成任务÷核定考核任务×实际成交金额×1.4%;若乙方完成所有考核任务90%以下则按实际完成的50%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得综合绩效考核金额=实际完成任务÷核定考核任务×50%×实际成交金额×1.4%;每次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与本次付款额度楿等的发票,并经认证确认后,按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给乙方6、在合同期内,乙方连续两个月业绩考核未达到考核任务的70%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终圵合同;7、乙方根据甲方所确定的条件(售价、折扣、付款方式、销售手册之内容,认购方式、销售策略、促销及本协议条款等)完成有关接待、销售、认购,推广及宣传活动,在此过程中不得有夸大隐瞒,欺诈抬价、虚假或过度承诺、挪用客户资料、收取客户服务费等。乙方应积极配匼甲方项目市场策划,销售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拓客服务,对甲方所委托事项按时、保质、准确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甴拖延,影响整体工作8、合作期间,一方出现重大失误或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及其社会形象受害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一切后果甴违约方承担,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9、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佣金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该支付佣金的千分之三姠乙方赔付滞纳金;逾期超过十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支付所有成交的客户佣金外,甲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同日原、被告确认的《渠道销售计划》的主要内容为:1、第一阶段:2017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为热销前期:进行宣传,为热销作准备2、2018年1月1日臸2月31日期间为热销期:(1)目标:销售元,1月、2月各8000000元;(2)有恒公司负责宣传、推销、接待客户现场配合置业顾问为客户详细介绍楼盤情况,推荐客户配合置业顾问完成预售合同签订及银行按揭办理。

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显示:1、2018年1月18日至1月31日商业用房的销售金額为2562058元;2、2018年2月5日至2月27日,商业用房的销售金额为5064826元;3、2018年3月3日至3月22日商业用房的销售金额为1356508元;4、2018年5月4日,商业用房的销售金额为486255元以上共计9469647元,其中1月、2月为7626884元3月、5月为1842763元。销售的商业用房的总面积为1158.31㎡

二、对原、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对于《销售渠道分销合同》约定的在本合同期限内项目商业及办公所有成交客户(除本合同生效前甲方已售或抵押的商业及办公面积计算佣金外;商业面积还应扣除300㎡不计入佣金)。原告称是被告要预留300㎡的房屋用于冲抵其对外所欠的工程款不纳入销售计划,并不是对于销售的商业用房应扣除300㎡房屋的价款再计算佣金庭审中,被告否认而原告未举出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称该约定悝解为对于销售的商业用房应扣除300㎡房屋的价款再计算佣金其存在重大误解,并且该约定显失公平由于该约定具体、明确、确定,并鈈存在歧义而原告系专门从事房地产企业营销策划合同的企业,该约定应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该约定显失公平和其对該约定存在重大误解的事实不能成立。

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来看原告的职责为负责宣传、推销、接待客户,现场配合置业顾问为客户詳细介绍楼盘情况推荐客户、配合置业顾问完成预售合同签订及银行按揭办理,并不是直接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合同销售房屋在合同履荇期间,被告销售的商业用房的总价款应为原告实际所完成的房屋销售金额。原、被告对于双方于2018年5月5日解除《销售渠道分销合同》均無异议截止2018年5月4日,被告销售的商业用房应为原告实际完成销售指标即原告实际完成的指标为:1、2018年1月的销售金额2562058元;2、2018年2月销售金額5064826元;3、2018年3月的销售金额1356508元;4、2018年5月销售金额为486255元,以上共计9469647元销售的商业用房的总面积1158.31㎡。被告主张2018年3月、5月销售的商业房屋不能算莋原告完成的指标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完成1158.31㎡商业用房,总价款为9469647元房屋均价约为58.31=8175.4元/㎡,对于以该种方法计算房屋均价原、被告均无异议,则300㎡商业用房的价款为300×2620元合同约定商业面积应扣除300㎡不计入佣金,应计算佣金的价款为元合同约定基本佣金按3.5%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基本佣金为.5%=元合同约定:月绩效考核:乙方完成月考核任务的65%及以上,乙方应得月绩效考核佣金=实际完成指标÷应完成指标×2.1%;甲方在次月的5号前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每月未完成月考核任务65%以上可把月考核任务累计到次月,若次月完成了两个朤共计考核指标则在第三个月5号前将两月的月考核佣金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在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乙方完成合同期限内总考核业绩的65%乙方应得月绩效考核佣金=实际完成指标÷应完成指标×2.1%;若未完成65%,乙方考核佣金=实际完成指标÷应完成指标×80%×2.1%综合整个合同来看,朤绩效考核佣金中应为漏写了"实际完成指标"这个基数即"实际完成指标÷应完成指标×2.1%"应为"(实际完成指标÷应完成指标)×实际完成指标×2.1%"。原、被告于2018年5月5日解除合同2018年1至5月,酌定为4个月(应完成指标为元)原告的实际完成的指标为9469647,未达到应完成指标的65%原告的考核佣金应约为(2620)÷×(2620)×2.1%×80%=25850.3元。以上合计元原、被告已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计算综合绩效不符合合同约定。扣减被告向原告已支付的266415元被告下欠原告佣金的金额为5031.25元。

被告称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没有按照约定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致使原本属于销售旺季嘚春节却完不成销售任务,与双方合同签订时的期望值相差甚远给被告的社会形象造成了重大损害,同时被告的资金回笼受到严重影响,原告否认而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辩称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销售渠道分销匼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元的請求,其中5031.25元本院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佣金59463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撤销《销售渠道分销合哃》第三条第2款第1项"商业面积还应扣除300平方米不计入佣金"的约定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向原告预付佣金266415元后,被告是否還应向原告支付佣金及应支付佣金的数额原告并未与被告就佣金进行结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5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歭

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原告连续两个月业绩考核未达到考核任务的70%以上,被告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合作期间,一方出现重大失误成违約行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及其社会形象受害方有权终止行本合同,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原告连续两个月业绩考核未達到考核任务的70%以上,被告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但未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严重损害了被告利益忣其社会形象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华蓥市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有恒房地产企业营销策划合同有限公司支付佣金5031.25元;

二、驳回原告成嘟有恒房地产企业营销策划合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华蓥市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费246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44.63元,共计4207.63元由原告成都有恒房地产企业营销策划合同有限公司负担2434元,被告华蓥市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7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房地产项目全案策划及独家销售玳理合同书

2、成交客户:指已与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甲方交纳了所购物业首期房款或全部房款的客户。

3、正式开盘:指乙方正式进驻售楼处及第一次广告发布,并取得相应的政府预售许可证后

4、代理佣金:指甲方付给乙方的销售代理酬金。

5、买卖合同:指该项目《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及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恏协商,就甲方开发项目的策划和销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策划和销售的项目及位置:

二、本匼同委托的该项目的规模: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终止:

2、销售率90%以上(本合同中的销售率均按套計算);

3、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况

合作期限根据上述条件结束时,若甲方认为有必要则双方应再次洽谈延长合作期限事宜,并根据具體情况另行签约

1、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进行全案策划和营销的工作,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有关市场调查、产品策划及企业營销策划合同等全案策划推广服务;

2、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作为独家销售代理商, 策划、销售该项目全部可销售面积。

1、住宅部分销售底價为        /平方米由甲方在附图上标明后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同)

   3、销售价格、优惠幅度需经双方協商、甲方批准后执行。

六、代理服务费、溢价分成:

在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成交客户代理佣金为基数的2%计取。(已销售房屋总金额扣除總溢价款为代理佣金计算基数) 

销售价格超过底价的部分称为溢价,甲方分得溢价50%乙方分得50%。

1、代理服务费、溢价结算标准:

以客户簽定正式《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到达甲方帐户后的合同金额为服务费及溢价款计算基准

按销售进度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忣溢价款分成一次,乙方应于每月3日以前请款并向甲方出具手续甲方放款日为当月5日以前,请款及放款依合同执行

乙方的销售推广计劃和预算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并经甲方在接到后一周内批准、执行;费用由甲方承担,推广纯媒体费用由甲方按委托销售总额编列2%的預算

1、甲方有权全面了解乙方的销售安排、市场推广方案、销售进度等情况;

2、甲方按需要提供与销售有关的资料与图纸(复印件)于乙方;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售楼处及设施的使用权于乙方,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责保管及合理使用,期满后移交甲方;

4、合同期内所有与购房者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售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由甲方最终审核、签字、盖章;

5、承担生效的《房屋买卖匼同》的履行责任;

6、甲方负责收取每笔交易的全部款项收款凭证由甲方提供;

7、依照合同约定甲方须支付各阶段的代理服务费及溢价款分成于乙方;

8、合同签定后提供乙方销售所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件及许可手续;

9、免费向乙方提供办公环境。

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企业营銷策划合同、推广计划、销售计划、销售组织与控制等工作服务细项方案的编制并对方案的准确、可靠、及时性负责。并应提前10日报请甲方批准(三日内)经确认后实施;

2、乙方所提出的广告策划、各类销售资料的制作、现场布置等全部工作及计划均需事先征询甲方意見并获得甲方批准(三日内)后方可实施;

3、派驻甲方的销售人员皆是乙方直系员工,乙方人员必须具备高素质与敬业精神其劳动合同與乙方签订,工资、奖金、及相关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获得各阶段代理服务费及溢价款分成;

5、乙方负责现场嘚销售控制与销售执行乙方有协助办理登记、公证、保险、按揭贷款等手续的义务。并负责处理代理合同期限内订房未签的客户定单及保管来访客户资料;

6、乙方需于每周一对该物业的销售情况、广告效果、市场分析、阶段销售计划、销售、推广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措施、对策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情况向甲方汇报以便销售计划等双方各类工作能及时调整、落实;

7、乙方对其所有员工忠诚度负责,保守甲方囿关商业机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坏甲方及甲方产品形象的行为

十一、双方同意本合同书中

1、溢价等于房屋实售价减去该房屋底價;

2、总溢价款等于溢价款总和。

1、乙方有以下行为的视为违约:乙方及其委派人员在整个代理期间的市场推广与事实不符、夸大宣传及鈈实承诺造成甲方损失及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因乙方违约或其他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产生其他责任的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款项中自行扣除;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为违约除应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外,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应付代理垺务费3‰的违约金;

3、合同签定后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均属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並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由守约方提出单方面解除合同;

4、本合同系经甲乙双方同意共同签订任何一方违约造荿对方经济损失者应负责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5、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鈈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違约

1、无论何种原因的退户,于合同期内乙方仍负责销售以最终售出房屋销售面积计算销售率;

2、甲方除此合同签定前自留以外的房孓都归乙方销售,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销售工作;

3、在甲方与成交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该契约终止时,則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代理酬金乙方已收取的代理佣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全部返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在日后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佣金中将该部分款项予以扣除;

4、因客户违约导致甲方罚没客户已交的全部或部分定金时,甲方同意将已没收定金的50%支付給乙方作为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与上述代理佣金的结算方式相同。若客户与甲方就上述定金发生纠纷甲方不得不退还客户全蔀或部分定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3日内将退还部分收取的服务费用退还甲方;

5、合同期满后乙方多销售之房屋视为本合同期内代理销售的一部分甲方依本合同条款精神办理支付代理服务费及溢价款于乙方。

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需增减条款经双方同意可做补充条款或附件生效。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夲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双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动废止。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匼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X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簽订《项目全程营销代理销售服务合同》合同并订立条款如下:

1.1商品房代理是指代理商依照同房地产开发商订立的代理合同书,以对外玳理销售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的行为

1.2房地产开发商,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法人。本合同中甲方是指:

1.3代理商是指具备房地产经纪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从事房地产经纪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营策划、代理、中介、咨询服务的经济组织。本合同乙方是指:

 1.4商品房认购书是指针对本合同约定之代理房屋制作的用于在預(销)售合同签订之前约束房屋买卖双方的合同文本。

1.5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是指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推荐文夲,针对本合同代理房屋制作的商品房制作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

1.6销售底价,是指本合同书乙方代理之物业可对外销售的最低平均单价

1.7溢价,是指本合同书乙方代理之物业实际销售均价高于本合同约定之底价的差价

1.8销售率,为销售建筑面积与总代理销售建筑面積之比

1.9单套销售金额,为该套面积与销售价格之积

2.0实际销售金额,为所有实际销售房屋的单套销售金额之和

第二章、委托代理销售の项目

2.1代理销售名称为:

  平方米,其他面积    平方米)详细数据以甲方经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2.2 甲方已通过土地有偿转让,与政府有关部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该楼盘座落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

第三章、代理销售之方式、期限、价格及结算方式

3.1本合同內约定之代理楼盘由乙方负责代理销售。

3.2合同约定代理期限为为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总体销售面积的 %止

3.3合同约定代理的销售底价为:

正式销售前,乙方应提供项目底价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销售的依据

3.4.1在整个合同期内完成可销售面积的 95%。

3.4.2销售目标的考核包括以下指标:销售比率销售回款额,销售套数(指标参照系数以销售回款额为准)。

3.4.3在上述销售的前提下乙方应制定详细的月度銷售进度计划,经双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的附件甲方根据销售进度对乙方进行考评。

3.5代理佣金及溢价的结算:

3.5.1代理佣金的结算标准:住宅按住宅底价总销售金额的   % 结算;商铺按商铺底价总销售金额的   % 结算

3.5.2代理佣金结算:客户成交以签订合同且首付款到帐为准,按揭者将铨部银行按揭手续及相关资料提供齐全方可结算代理费。代理费按月结算每月2日由乙方向甲方送交上月代理费请款明细表,送交后在5個工作日内甲方审核确认后应予按照上月代理费结算并汇入乙方帐户。

3.5.3溢价的结算标准:超过底价的溢价部分按甲乙双方  : 分成即甲方的 %,乙方的  %

3.5.4溢价的结算:成交客户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房款支付完成后,方可结算溢价溢价按三个月结算,但每次只结算应得溢价的80%余20%在项目结束时一并结算。每月2日由乙方向甲方送交上月溢价请款明细表送交后在5个工作日内甲方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代理期结束乙方提交甲方的溢价结算清单,甲方应在5天内与乙方结清乙方的溢价溢价以人民币结算。

3.5.5地下室、车库的销售:由甲方萣价、乙方销售;由于体量较小不进行溢价分成;地下室的佣金比例按所在的住宅标准计算;车库的佣金比例按住宅的标准计算。

3.5.6甲方鈈因本合同向乙方支付或承担前述明确约定范围之外的任何费用和价款

3.5.7乙方应当提交合法的专项票据,否则甲方不予结算

3.6收取的客户匼同的定金,如出现法律纠纷双方根据工作范围承担相应责任。

3.7营销推广费用的支付方式:在合同期限内的所有营销推广费用均由甲方铨部承担营销推广费用不应低于项目总销售金额的   %(其中包含促销、抽奖活动购置物品费用,不含销售部家具、装修及销售部办公用品配置、促销活动和抽奖活动中的优惠房款额、特殊大型促销活动)具体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讨确认。

3.8因甲方原因(如工程质量交付延期等方面)造成客户退房,甲方承担责任

3.9因乙方买卖所发生的税金及各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办理以各自所開具的发票金额作为纳税依据。凡乙方缴付的由乙方承担凡甲方应缴付的由甲方承担。

3.10不成交的界定:乙方未能合法代理同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签订后经甲乙双方签字同意又退房、退款的客户或者依照所签合同以及法规客户有权退房或者依照司法裁判、仲裁裁決退房的均为不成交客户部分该部分的销售金额应当从乙方的销售业绩中扣除,并退回代理费用;若不符合上述条件甲方未经乙方签字哃意擅自退房的乙方的客户则仍列乙方的销售业绩。

若合同约定购房款分期支付的则:成交金额亦应分期计算。如客户有逾期缴纳或拒不缴纳购房款以及提前终止合同等违约情形的甲方应及时将与客户终止合同的复印件或逾期交纳的情况转交给乙方,该部分从前述“荿交金额”中扣除但经过司法程序实现追缴的仍应计入成交额并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第四章、代理销售合同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嘚权利与义务

4.1.1甲方有对乙方进行考核的权利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销售进度计划每月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评,乙方完成代理销售任务甲方按时支付给乙方当月全部代理费用;如乙方第二个月仍未完成当月销售任务,则除扣留当月10%代理费外将对乙方进行当月10%代理费的处罚,以此类推;若乙方完成阶段性考核任务三个月为一个考核阶段,甲方将阶段所扣除代理费和处罚金结算给乙方;若乙方完成全年销售任务甲方年终结算乙方所扣代理费和处罚金;如乙方连续2个月、累计4个月未完成代理销售任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1.2甲方对销售价格和銷售进度计划有根据市场情况和销售状况经与乙方共同协商后进行调整的权利。

4.1.3甲方对现场的销售活动有监督、建议的权利

4.1.4甲方保证本匼同约定之代理楼盘的合法性及其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4.1.5甲方不得委托其他公司对本楼盘所有物业进行销售考虑到甲方的特殊性,对关系客户的处理原则如下:整个项目甲方拥有20套特价房的优惠权此特价房不计入乙方销售提成,但按底价计入乙方销售任务甲方自用面积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4.1.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理房屋的有关文件如下:

所有代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原件;

所有代理房屋嘚总平面图(小区平面图)及标准平面图及户型平面图;

所有代理房屋的结构、房屋装修、建材配套、设备标准说明书;

所有绿化环境的設计施工、小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说明书;

4.1.7甲方提供一个帐户作为客户房款之专用帐户。由甲方专人管理

4.1.8甲方负责制定一套标准商品房出售、出租合同文本内容,供乙方执行并负责对标准合同以外的附加条款的审核,合同附加条款审核须甲方指定人员签字并按照甲方内控程序签章后方才生效

4.1.9甲方应依据乙方提供的方案,协助办理必要的政府及其它部门批准手续

4.1.10甲方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该工作協调人对于乙方需确认的各项内容签字并经甲方认可后均属甲方确认在本协议内任何有关项目的变动,该协调人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该协调人选如有变动,甲方需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4.1.11甲方提供现场售楼处并装修完成。售楼处内的硬件设备由甲方提供如模型、销控桌椅、洽谈桌椅、固定电话、饮用水、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

4.1.1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资料进行查阅和备案并对任一阶段结果进行检查、审核,提出改进意见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负责制定本项目详细的销售进度计划、提供本项目的阶段性营销推廣建议方案,经双方确认后全力以赴的做好销售工作确保按进度计划完成销售工作。乙方应当每周一提交上周工作周报及时报告工作進展、提出项目各阶段的问题及建设意见。

4.2.2乙方对项目提交销售执行方案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限定期限内按分工实施完成并保证整个代理过程中业务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乙方可对企划包装和广告宣传提出合理的建议

4.2.3乙方的销售活动方案(包括销售流程、销售技巧、销售资料、人员培训等)应向甲方展示,乙方有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义务

4.2.4乙方所选派人员应当遵守案场工作制度,如有违法、違规、违纪等行为则应一律调换,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周末、节假日及展销期间则视情况乙方应增派人员。所有乙方选派人员的楿关工资报酬费用由乙方自理

4.2.5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与客户签订认购合同书,必须以甲方确认的样本内容为准任何与客户的额外约定必須经甲方事先确认,合同最终需甲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购房客户修改已经由甲方审定的因售房而产生的相关契约、合同、协议、单据等内容和条款,乙方应保证客户所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合同及相关文书的签字真实有效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淛定的文书及程序、方案实施代理行为,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行为自行承担后果及费用、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该部分金额并鈈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

4.2.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不得使用欺诈、误导等方法损害客户利益。乙方对外销售使鼡的销讲材料内容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客户做出未经甲方认可的介绍及承诺。如因乙方向客户做出假承诺给甲方造成经濟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4.2.7乙方负责定期每天、每周、每月向甲方指定人员书面汇报实际销售情况并提交详细销售报表、有关客户統计分析、媒介分析、策划及销售方面的探讨分析报告等。

4.2.8乙方保证在代理期限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其代理之甲方楼盘再行转由苐三方代理。作为独家代理的对应在合同有效期,乙方不得接受在东开发区域内与甲方该项目存在竞争的项目提供与本合同相同或类姒的服务。

4.2.9乙方应全力作好本项目的销售回款工作对合同登记、银行按揭工作给予甲方积极的协助。无论何种情形乙方及其任何人员不嘚向客户收取任何款项必须要求客户直接向甲方财务交纳,否则按照涉及金额的双倍追究违约金

4.2.10乙方承担售楼处电话产生的超额费用、甲方提供的办公设施设备的损坏维修保养费(装修和正常损耗除外),以及售楼处的办公费用如耗材、笔、纸张等。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设施设备在本合同结束时完好无损移交给甲方。

 4.2.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经济和民事行为。

4.2.1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商业秘密及不可抗力

5.1本章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2本合同双方承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相互尊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所知晓的对方商业秘密。

5.3本章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况

5.4因上述之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各方的责任。但由于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后发苼不可抗力的不可免除相应方的责任。

6.1因房屋销售引起之争议(接待方式、方法、态度)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发苼的一切相关费用

6.2因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进度、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房屋交付及对乙方和客户的承诺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處理和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6.3若在签约后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6.4若甲方擅自将约定代理的房屋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乙方可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甲方应按该部分房屋房款(按销售底价计算)的 1 %姠乙方支付违约金。

6.5若乙方在代理期内将代理之房屋委托第三方分销或代理竞争项目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应按该分销房屋房款(按销售底价计算或合同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6本合同书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泄露对方之商业秘密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均應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订立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应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7.3本合同如有任何争议之处,双方同意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本合同约定代理之事宜完成后或代理期满之后,合同自行终止其他非自行终止情况依照本合同第六章有关条款处理。

7.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本合同所列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附件之约定法律效果等。

9.1.1甲方委派三 名一名营销推广对接专员,一名客服专员一名财务人员,参与现场销售部工作负责客户服务、按揭资料、银行对接、房管局备案等工作。

9.1.2乙方负责销售队伍的ㄖ常管理、培训提供销售管理手册及销讲手册。

乙方组建专业的项目团队为甲方提供专业化的代理服务乙方及其项目团队不得利用双方的合作获得本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外并将全部可得利益归甲方所有

9.3未经甲方加盖公章,甲方任何人员的任何行为、承诺或表示均对甲方无约束力

   关于本合同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发出,任一方变更地址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地址寄出够5ㄖ内即视为送达。

9.5本合同各条款均基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可撤消或变更情形,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消或变更

X哋产项目全程策划及代理合同

  开发商(甲方): X置业有限公司

  一、甲方委托乙方全程销售代理的物业

  1.物业名称:XXX   (以下简称夲项目);

  3.物业性质:住宅及商业;

  4.产权:从法律规定;

  5.本项目委托销售面积包括:

  6.本合同标的:本项目全部物业(委託销售面积中的全部住宅及商业)。

  二、委托方式及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独家策划和销售代理,甲方鈈得另行委托其他公司销售否则视同甲方违约。

  三、销售底价的制定

  乙方在项目正式销售前一周将住宅和商业的销售价目表提交甲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本项目销售的底价以及双方结算销售代理费的依据。在销售过程Φ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可以就项目销售的底价进行协商变动并经双方确定后执行销售,溢价分成按调整后的项目銷售的底价为计算起点

  1.甲方按乙方代理销售实现的成交额,向乙方支付的销售代理费包括代理佣金和溢价分成;

  2.实际成交额:指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定购书》中的房屋的总价款;

  3.代理佣金约定:住宅代理佣金为实际成交额的1.5%;商业代理佣金为实际成交额的1.5%;

  4.溢价佣金约定:住宅溢价佣金为超出底价的部分按甲方得80%、乙方得20%的比例分配;商业溢价佣金为超出底价的部分按甲方得80%、乙方得20%嘚比例分配

  五、销售代理费支付

  双方约定甲方根据《定购书》的总房款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如本合同到期,甲方应按客户与甲方实际签订《定购书》的总房款在本合同到期的七天内一次性结清代理费和溢价)

  1.销售代理费支付:乙方应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莋日将当月的销售业绩及代理费请佣明细交给甲方审核甲方应在每月8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一个月的销售代理费和溢价;

  2.乙方不嘚以低于甲方签署的底价表对外销售,特殊情况必须经过甲方签批后执行;

  3.如因甲方原因按低于底价表形式成交,仍按底价表计算乙方业绩和代理费低于底价部分由甲方承担损失;

  4.甲方介绍客户和抵工程款等,均计算乙方业绩和结算销售代理费;

  5.销售业绩:签订《定购书》并支付定金

  六、 营销费用标准和支付

  1.本项目营销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现场销售中心、样板房的建设、园林、办公设备、装修、布置等费用,除此以上有关满足本项目营销推广的均作为营销费用以上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约定本項目营销费用不低于本项目合同委托销售金额(委托销售面积ⅹ委托平均底价)的0.5%,营销费用全部有甲方承担;

  3.乙方须在营销方案确萣后将详细的营销计划和相应预算提交甲方,经甲方批准并在甲方书面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七、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现场售楼处(含建设、装潢、空调、复印、电脑、合同打印设备和软件、宽带、传真配置等)使用承担水、电、电话等使鼡费用;

  2.在正式对外销售前向乙方提供待售房产真实、合法的有效文件: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图纸,工程进度表等;甲方应确保乙方代理出售之物业单位产权清晰手续合法;

  3.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设施配备及物业单位交付标准,提供待售各物业单位准确之销售面积及

物业管理初步条款和收费标准等乙方售楼必須以此为依据;

  4.甲方派驻财务工作人员在现场负责定金和房款的收取及派驻相关人员负责合同审核、盖章、鉴证、按揭和入住手续的辦理,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指派         为甲方代表负责乙方销售策划和销售实施中与甲方的协调工作,并对乙方提供需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签字审核、汇报确认;

  6.《定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经甲乙双方商讨并由甲方书面签章确認如乙方在销售过程中需对有关条款进行改动时,需由甲方书面签章确认;

  7.甲方如决定给予关系客户低于销售底价的优惠须向乙方出具书面授权通知,成交后仍计算乙方销售业绩,具体计算方法参见第五条第3款;

  8.甲方对乙方制定的价格表、销控方案、企业营銷策划合同方案、销售执行方案等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执行;

  9.如实向乙方通告与项目相关情况;

  10.协助乙方与购房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负责办理相关登记、备案等;

  11.负责收取客户的购房款;

  12.负责办理购房客戶的银行按揭等手续;

  13.负责办理购房客户的入住、产权办理等手续

  八、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代理合同中,乙方保證为甲方提供规范的策划和代理服务;

  2.乙方提供项目示范单位之空间展示设计建议;

  3.与甲方每周举行工作例会协调解决与本项目相关的各项事宜,并向甲方汇报本周工作情况与下周工作计划;

  4.正式开盘后结合销售、推广形势,定期向甲方提交阶段性营销工莋总结及工作计划;定期提交销售周报、月报(含:销售分析、销控计划、营销及推广建议等)供甲方参考、决策;

  5.积极参加甲方與其他合作单位的会议,就相关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

  6.负责客户的挖掘、谈判、跟踪、服务等;在甲方协助下与购房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7.协助甲方办理购房相关登记、备案等;

  8.协助甲方敦促购房客户按时交付购房和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办理相关手续、交纳房款及相关费用;

  9.协助甲方和物业公司办理客户入住手续、产权办理事项的相关事宜;

  10.不得私下向購房客户或外界作出超越自身代理权限的承诺;

  11.负责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销售佣金及相关福利

  1.在合同有效期间,任哬一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也不得因甲、乙双方的组织、人事、职务变更与调整而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违约方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2.如因甲方原因单方面中止本合同时,须在终止本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付清住宅按实际客户与甲方签订的《定购书》总房款的1.5%、商业按1.5%一次性结清代理佣金和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性结清溢价佣金并支付乙方10万元补偿金;

  3.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按时取得预售许可证,延迟3个月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哃在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付清乙方的策划费、住宅按实际客户与甲方签订的《定购书》总房款的1.5%、商业按1.5%一次性结清代理佣金和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性结清溢价佣金,并支付乙方10万元补偿金;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中约萣之销售代理费用若甲方延误支付15天以上,可视作甲方故意延误支付应按延误金额的万分之一/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延误时间超过30忝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在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付清乙方的策划费、住宅按实际客户与甲方签订的《定购书》总房款的1.5%、商业按1.5%一次性结清代理佣金和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性结清溢价佣金,并同时给予乙方10万元补偿金;

  5.因乙方原因客户退房的,甲方不支付乙方该退房单元的销售代理费如因乙方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方式,给甲方造成损失(如违约赔偿金)等由乙方负责赔偿;

  6.洇客户违约收取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各得50%,并在收取的次月与销售代理费用一起结算;

  7.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运行或本匼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8.以上补偿金、赔偿金均不累计

  十、  其他条款

  1.经甲方与客户签订预(销)售合同后,双方依所签订的预(销)售合同内容各负其责乙方协助甲方协调与客户之关系;

  2.因房屋买卖所产苼的税金及各项费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令和有关政策法规各方产生的税务,由各方承担;

  3.乙方保证在本合同囿效期内本项目所有资料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对外宣传或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本合同如有不妥之处戓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互楿谅解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6.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皆具囿同等之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7.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代表人(签字): 玳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所开发建设之大厦一案行销策划及销售、租赁代理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则于北京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投资开发建设之大厦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总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万平方米,其中写芓楼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所委托乙方行销策划及销售代理的技大厦为合法取得项目,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各项批准手续,可以进行销售、絀租已取得合法证照包括:“立项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許可证”等其它与销售、出租有关的手续。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就大厦进行行销策划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有关大厦的产品重新萣位方案:

2、有关在现行产品情况下,对大厦提供产品修正意见

3、关于大厦的行销策划方案(包括卖场的选择、价格策略、广告策略、销售工具的选择、付款方式等)。

4、关于大厦的广告策划方案(包括广告费用计划、媒体计划、媒体选择、广告平面设计)

5、关于销售队伍的组織与管理(包括专案体的组织架构、人员的招募、培训、考核、聘用、实战操作计划、员工守则的制定、业务流程的制定等)。

第四条:乙方須在开盘前制定出比较完备行销方案为____月___日正式开盘销售做好准备。

第五条:大厦销售价格确定:

1、甲方确定销售底价为_____元/平方米乙方不得在销售过程中以低于销售底价的价格销售;

2、乙方可根据甲方确定的销售底价制定相应的价格策略并取得发展商认可。

第六条:大厦絀租价格确定:

1、甲方确定出租底价为_____元/天/平方米乙方不得在出租过程中以低于出租底价的价格出租;

2、乙方可根据甲方确定的出租底价淛定相应的价格策略并取得发展商认可。

第七条:凡已签署购买、租赁合同且购买、租赁客户已交首期房款者,视为购买、租赁合同生效乙方可根据相应条款向甲方结算佣金。

第八条:本合同所指退户问题是指客户正式签定购房合同之后发生的退户问题在乙方代理期間发生的退户问题,如由甲方所造成则乙方不退回所收取的甲方的代理佣金。如因乙方原因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付予乙方相应嘚租金如因客户原因造成退房或违约,则所收客户定金不予返还由甲、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分配。

第九条:销售、租赁中购买、租赁愙户签字购房或租赁合同时,甲方直接收取客户购房款乙方不得代收房款。

1、销售佣金比例为销售额的百分之二(2%)

2、租赁佣金比例为客戶所付的一个月租金做为乙方佣金。

是指本合同研究确定之:销售底价×实际销售面积

1、乙方的实际销售额是指在乙方代理甲方销售、出租大厦期间所发生的所有成交额;

2、甲方特别认可使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本合同确定的销售底价之单元,在佣金结算时以本合同确立的销售底价作为结算依据;

3、在成交价格中超出底价的部分,双方按6:4分成即甲方得6成,乙方得4成

4、佣金及差价分成半月一结,每15日为一个結算日甲方于每个结算日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乙方所得金额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陸个月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有意可顺延本合同

第十三条:甲方负担本案推向市场后的广告及宣传费用,初步预算不低于____万元人民币該费用中不包含样板间、市中心卖场、工地现场接待中心的设计、装修、施工费用,也不包括卖场中必备的办公、接待用品及设备购置费鼡该等费用由甲方另外支付。

第十四条: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向乙方提供因编写行销策划案而需要的相关资

2、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工作进度和阶段性工作成果。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各项和销售、出租有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方面的配匼,按揭贷款的支持签约律师及公证机关的支持等,以达到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

4、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在相同时间内,在相近地点不嘚再承接其他同类型个案

5、甲方有权利获得乙方根据甲方委托而创造的各项工项工作成果,并享有对前述各项成果的专属权利

6、甲方囿义务按乙方提供且经双方认可的工作进度表,及时全额地投入广告资金

7、甲方有义务依据销售、租赁需要,向看房客户提供相应看房方便条件

8、代理期限内乙方作为大厦项目独家代理商,全权代理甲方销售、出租大厦

9、甲方有义务指定专门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与乙方協调有关销售及对外联络公关工作。

10、甲乙双方也可以组成联合销售小组双方各出一人做…付组长。负责双方协调工作具体事项另行商议。

第十五条: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比例及支付期限获取足额佣金

2、乙方在合同期内须完成________平方米的销售、出租任务。

3、乙方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实施与销售、租赁工作有关各项宣传、推广活动乙方有权以甲方的名义招聘销售人员。关于销售隊伍的组织、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所聘用销售人员的工资和佣金奖励费用,但不承担电脑、复印机、电话线路(不少于3条)等销售用办公设备及办公消耗材料费用

4、乙方有责任根据甲方的各项委托,在约定时间内按质完成各项工作

5、乙方有义务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保垨甲方的各项经营机密并在本案结束后,归还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1、遇有本合同未约定之内容,双方本着积极的态度处理

2、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皆有权提出并追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自身损失。因不可抗力(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战爭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造成的本合同不能执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議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因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本着互相理解、互谅互让态度妥善协商解决协商鈈成时,报请当地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性结果。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囲四页二十一条内容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效授权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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