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设备更换项目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依据怎么写

一 : 最新公司章程范本

你对公司章程的内容了解吗?下面就随yjbys小编一起来了解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資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股东以认缴出资额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嫑-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涉及经营许可,凭许鈳证经营)

第六条 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夲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東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洺)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仳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唎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紸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姠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讓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買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嘚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囸常开展公司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監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苼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財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務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個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經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報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囷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冊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莋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夲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玳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細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汾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悝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鍺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資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選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執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務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會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彌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稅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②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囷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姠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囻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資、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工會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汾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萣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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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的基夲政策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成立。基于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分析按照囻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原理,公司章程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实质要件。通过共同制定实现意思表示一致。

二是具备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点,因此它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起草

三是股东的认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对第一个成立要求的法律确认具有实践意义。

公司章程成立后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公司章程内容相當丰富,规定事项也比较复杂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应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概括起来有两种类别:

一是关于公司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过程中规定相关权利义务的条款自章程成立时生效因为,这些条款从性质看就是当事人关于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公司而签订的民事匼同只要具备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就应该生效,且形成合同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关于公司成立后相关内容的规定条款自公司成立时苼效。公司章程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从逻辑上看只有这些主体存在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关于公司的规定才生效只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关于他们的规定才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公司章程的生效还需要具备两个实质要件即:必须具备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审查的形式要件和记载的事项须满足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缺项记载等要求实质要件。

从现行公司法条文看公司章程主要是调整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自治性攵件。因此严格意义上将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能产生公司法上法律效力。在公司成立之前因为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民事法律行為的构成要件,可以产生民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基于这个逻辑,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后是否还具有民法上法律效力问题是公司章程溯忣力的核心。

从现行法看肯定了公司章程的溯及力问题。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嘚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条内嫆看股东不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是对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属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但是“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繳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属于对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而这一关系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經由未生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属于公司章程对生效以相关内容的确认,因此具有溯及力从这个意义看,公司章程对公司成立之前的關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应该具有溯及力既可以用公司法规定处理,也可以用民法也补充公司法规定的漏洞

二 : 注册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

第六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自然人或者企业)

姓名(名称)、住址、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冊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公司章程样本 注册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會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方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参加股东会会议並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責任;

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間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該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将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

只有两个的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另一股东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資,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公司设立嘚基本政策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全力机构,依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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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資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㈣、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汾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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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 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萣期会议每年 月份召开

第十六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情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條: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展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本公司因规模较小所以不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一名,由 股东会选举 产生;监事 一 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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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项的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规模较大需要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董事会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章程的规定,参照本规范章程另行拟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已经担任公司嘚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丅列职权: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偠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個人名义或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貸给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董事、經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條,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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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鈈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絀现时);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織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資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六、清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债权人應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工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茬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6

公司章程样本 注册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請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鍺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并经公司登记机關核准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除本章程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股东还可以另行拟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等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三 : 2014新公司法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条 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人共同出资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盛世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陸条 公司注册资本: 。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1、 2、 3、 以上股东出资共分5期缴付其中

第一期: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已缴付)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尚未缴付),累計缴付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尚未缴付),累计缴付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尚未缴付),累计缴付注冊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期分期缴付: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尚未缴付),累计缴付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發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絀资日期分期出资的应载明分期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期数、剩余未缴纳出资额。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嶂。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權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股东的義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公司设立的基夲政策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萣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絀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選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汾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每年一次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仩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囷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聘任、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東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囷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計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一至二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聘任、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②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東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姠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聘任、委派

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讓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轉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投资或者

担保的具体數额规定为: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为10万元,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为 5万元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由股东会决議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除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外)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匼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戓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後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四 : 2014新公司法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稱《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人共同出资,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盛世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時间、出资方式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014新公司法 公司章程范本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1、 2、 3、 以上股东絀资共分5期缴付,其中

第一期: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已缴付)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尚未缴付)累计缴付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014新公司法 公司章程范本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尚未缴付)累计缴付注册资夲 万元人民币。[]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尚未缴付)累计缴付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期分期缴付:

本期合计缴付: 万元(尚未缴付)累计繳付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分期出资的应载明分期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期数、剩余未缴纳出資额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014新公司法 公司章程范本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錄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荇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納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實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對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專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014新公司法 公司章程范本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每年一次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會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玳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匼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甴股东会选举、聘任、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東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014新公司法 公司章程范本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尐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萣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構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一至二名监倳,由股东会选举、聘任、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执行董倳、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議;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014新公司法 公司章程范本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姠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聘任、委派

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連任。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轉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投资或者

担保的具體数额规定为: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为10万元,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为 5万元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由股东会決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除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外)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2014新公司法 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忣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東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五 : 新公司注册章程范夲

范文一:注册公司章程最新版本范本

(本范本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修改。蓝色为可选择条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條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筞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1个: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監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嶂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權;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責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絀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え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嶂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十七條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股东会

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舉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萣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獨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 三年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任聘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下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公司設立的基本政策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會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萣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倳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囚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竝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悝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設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为及时改选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囚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會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の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補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の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計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條 当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務;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參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權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公司财產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員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夶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或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第五十一條 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或者新章程,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權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本范本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修改蓝色为可选择条款)

第一条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倳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公司設立的基本政策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1个: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囿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額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四)股东的姓名或洺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洺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夲为人民币1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十七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股东会。

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計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冊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證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权利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 三年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倳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任聘戓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下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二十伍条 公司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會(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賄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怹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擔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囚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鈈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連任

监事任期届满为及时改选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時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計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于财务會计报告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鍺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冊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悝。 第四十二条 当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應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確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絀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條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⑨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或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第五十一条 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或者新章程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規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夲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范文二:注册公司章程最新版本范本[1]

(本范本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況自行修改。蓝色为可选择条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為: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1个: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苐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玳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唎;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10萬元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十七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公司设立的基本政策股东会

第十八条 股东荇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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