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公司被承包,对子公司承包给个人有什么影响

我是岩土方向的研究生现在有兩个选择,一个是铁科院下面的办事处搞科研一个是搞总承包,不知道哪个好一点有没有大神知道的,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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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承包给個人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PT HOKASA MANDIRI UTAMA公司签署印尼气电一体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该项目业主为印度尼西亚PT HOKASA MANDIRI UTAMA公司公司位于印度尼西亞雅加达市。项目的业务模式为设计、采购和施工(EPC)合同模式合同工期48个月。合同总金额14.5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99.905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計营业收入的12.27%该合同的签署,预计对公司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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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可以签訂吗?

显然是不合法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汾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汾公司

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僦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鈈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實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於分公司的特殊属性,相关事项必须由总公司作出决定因为对于签订合同的事项,由于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所以必须由总公司作出決定和授权,在签订后由总公司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可以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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