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8年6月份入职A公司入职后公司以年底搬办公地点为由与我未签订劳务合同且入职期间未缴纳社保,同时存在拖欠数月工资的情况其中前几月发放工资时也是从股东旗下另一公司B公司的出纳其私人账户进行打款。目前已申请劳动仲裁且已受理但进行私下调解时,公司声称诉讼对象不是他们我应向B公司申请赔偿。但是我工作期间所经手项目全部都是A公司旗下项目苴工作证上标明的所属单位也都是A公司旗下工作团队请问这样的情况我应该如何进行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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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的
与谁建立劳动关系就找谁。虽然是B公司的出纳向你支付工资,属于代为A公司支付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你好建议你尽快委托律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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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同意调解的话建议积极举证证明你在这个公司工作
1,你要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
你好,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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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②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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